我爸把家里土地流转给别人了,我想换工作爸妈不同意意,那个流转合同只有对方才有,我爸就在上面签了字,也没有给我家

欢迎访问中国土地法制研究网
站内搜索:
乡土秩序与土地流转的非均衡实践
自从2004年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以后,全国各地乡村纷纷开始土地流转。然而,土地流转却引发了农民、承包户与政府三者之间各种各样的纠纷。近年来,学者们就这些纠纷展开了不少学术研究,绝大多数研究的重点都放在了土地产权制度上,许多学者从有别于经济学和法学的社会学视角重新阐释了土地流转中的产权问题。他们普遍认为,由于中国产权结构不明晰,而土地流转需要明晰界定产权才能顺利进行利益分配,由此引发了大量土地纠纷。因此,许多学者认为产权制度是影响土地流转的根本所在。按照这个逻辑,如果解决了产权问题,这些土地纠纷就可以迎刃而解了。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我们在浙江省Z村的调查中发现,当产权关系基本清晰、土地流转的利益分配规则没有争议时,农民、承包户和政府三方都认可的规范统一的土地流转合同,还是会遭遇被反复界定的困境。这其中所体现的不再是土地产权这一外部制度结构所造成的矛盾,而是村落社区内部日常生活实践中所隐含的冲突。这便提醒我们要超越产权制度的解释框架,从村落内部更深层次的乡土秩序中去寻找问题的根源。本文通过对浙江省Z村一带的土地流转情况进行深入的田野调查,详细了解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户、承包方和政府各自所扮演的角色,探究土地流转合同是如何达成并实施的,其效果如何。在调查中,我们发现了一些突出问题并试图在下文的阐述和分析中寻求解答:哪些因素导致了各方认可的明确的合同变得如此脆弱与不稳定,以至于会遭遇被反复界定的麻烦?在这个过程中,作为市场经济中的强者,承包户为什么会表现出软弱的性格,无法根据合同保护自己的利益?土地流转的市场化、法制化运作为什么最终会导致村落内部冲突的发生?一、产权的视角在研究土地流转纠纷时,许多学者发现土地产权的模糊性是导致冲突的根源。而产权的模糊性则是中国半个世纪以来制度变迁的结果。中国的土地产权制度从建国初至今经历了一段曲折的演变过程:解放初期,全国通过轰轰烈烈的土改运动实现了贫苦农民的土地梦想,此时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归农民所有。到了初级农业合作社(简称“初级社”)时期,政府鼓励农民加入初级社,同时农民将土地使用权也一起交给了村集体。之后的高级农业合作社,不仅要求所有农民入社,还把农民的土地所有权一并收归集体,随后的人民公社就是在这样的土地产权基础上建立起来了。至此,土地的所有权由农民私有转变为集体公有。改革开放以后的80年代初,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使农民重新获得了土地使用权,但是土地所有权仍然归集体所有,这种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状况一直延续至今。在关于产权的经济学和法学研究领域中,颇具影响力的一个理论思路是:产权是一束权利(a bundle of rights)(周雪光,2005),它包含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权利,具有独立性、排他性、边界明确性等特点。产权明确界定使财产支配的范围及方式,使分配剩余产品或价值时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使财产的运作、分配有基本的规范可依(董国礼等,2009)。只要产权界定明晰,就能保证经济活动的有效性,激励市场机制良性运行。结合中国土地产权制度的现状来看,我们不难发现,土地产权中所涵盖的各种权利的归属并非一致,而是分离和模糊的。其中,所有权和使用权被分离开来,分别归属村集体和农民,而收益权和处置权的归属则比较模糊。由于土地产权直接影响到土地流转的利益分配,所以这种产权的模糊性导致了各方权利归属者之间的纠纷和冲突。因此,关于土地产权在土地流转中如何清晰界定以及由此带来的土地利益分配依据何种原则,成为了学者们研究的焦点问题。张静(2005)指出,“有关财产权属怎么确定,根据什么原则确定,以及由此带来的怎样分配受益、根据什么原则分配受益之类问题,不同理解之间的竞争日益加剧。这些差异认识,逐渐发展为不同的‘公正’观之间的价值紧张,这成为大量财产纠纷的一个来源。”虽然土地产权在法律界定上是模糊的,但有些学者认为,它在事实上却有着相对清晰的界定(曹正汉,2008),其界定的依据有许多种原则,如生存原则、成员权原则、公平原则、“划地为界”原则、谁投资谁受益原则等。因此,曹正汉(2008)把这种通过理解行动者的动机和价值取向来具体考察产权的界定过程的分析方法称为“产权的社会建构逻辑”,它可以分析产权如何通过行动者的互动而自发地建构出来,而互动过程又受到何种社会规范的制约。正是因为产权的界定过程是一个社会建构的过程,而各方权利人从各自的利益出发提出不同的界定规则,因此导致了土地产权界定的规则是不确定和不统一的,由于多种规则之间相互竞争界定权,便带来了复杂的土地产权纠纷。张静(2003)对土地规则不确定现象的解释是,“由于不存在限定的公共认同原则作为标准,人们根据实际利益和力量对规则做出取舍,他们的行为方式是根据当前利益对规则进行权衡,而不是根据规则衡量利益是否正当。最后结果取决于力量对比,权力、结成势力或大数力量可以增加对选择的影响力。”因此,学界普遍呼吁,要想避免由产权模糊性所带来的土地流转中利益分配的矛盾,政府就必须规范土地流转规则,同时用市场化的运作方式来推动土地流转的顺利进行。农村土地产权的模糊性导致了大量的矛盾与纠纷,但是对于独具中国特色的产权界定过程,不少学者以乐观态度视之,认为土地纠纷的权利各方在经过博弈后最终达成协定,促进了社会整合与社会和谐。张静在对一个财产纠纷案的分析中,针对权利声称和利益分配所引发的矛盾,提出“二元整合秩序”。她认为,“权利声称具有象征性和强制性,它合法化一些制度认可的身份和权利;利益分配则具有修复和整合性,它缩小权利声称和社会公正观念(变迁)之间的差异。后者更具实质性的社会整合意义,因为它根本上服务于各方达成‘同意’形成的秩序(张静,2005)。”折晓叶和陈婴婴(2005)把社区集体产权看成一种社会性合约,它既不是某种有意识设计的制度,也不是社会关系的自然表达,而是特定行动关系协调的产物,反映了一种社会和谐秩序。在市场合约不完备的情况下,它有可能以非正式的方式比较好地处理和解决社区内部的合作问题和产权冲突,具有界定和维护社区产权秩序的作用。申静和王汉生(2005)则把社会学视角下的产权关系看成是个体行为者与其所处的社会环境不断互动的过程,它表现为一个动态的均衡过程。这种均衡是在参与产权界定的行动者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形成的。这种共识一旦形成,产权也就在不同行动者之间得到了界定。以上研究虽然认识到土地产权在土地流转中的重要意义,并从有别于经济学和法学的社会学视角对其进行阐释,然而产权制度仅仅是影响土地流转的外部制度要素,并不是内生根源。我们在Z村的调查中发现,在浙江省的村落情景中进行的土地流转,即使流转双方的产权关系以及相关的利益关系十分清晰,即使流转双方在一份条款规定无可挑拣的合同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并承诺按合同的规定行为,土地流转还远远没有完成[1]。2009年,浙江省标准的流转合同规范了土地流转的行为准则,但是村落特有的乡土秩序却使这种行为准则转化成为承包人、农户、政府三者之间具体的地方化关系,使得土地流转变成了一场旷日持久的博弈。本文将以浙江省Z村一带土地流转的几个案例,具体分析村落内生的乡土秩序对土地流转的影响。二、制度规范背后的困境在国家提倡土地流转之前,浙江省基层政府对此的态度是不提倡也不反对,农户都是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把土地转包给别人耕种的,而且土地流转的形式以私下口头协议为主。如果土地流转出现问题,镇里的农业经济服务社很少介入处理。近几年,为了更好地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浙江省花了很大力气建立全省统一的、与市场经济和法制化进程相吻合的土地流转规范,试图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的市场秩序。2009年,浙江省专门制定了统一的土地流转委托协议书和土地流转合同文本,分别为《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协议》和《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合同》。这些文本都在2006年的文本上做了调整,并由各个乡镇的农业经济服务社发放到村里。同时,各乡镇成立了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村里成立土地流转服务站,专门为土地流转提供合同文本、解释说明、办理手续等各种服务。现在如果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出现一点小问题,镇里也会帮忙一起解决。此外,浙江省政府的官方网站“浙江农业信息网”还专门提供土地流转的相关信息,包括政策、待流转土地、承包户需求等。只要土地流转的供求双方有意向,都可以根据网上的信息直接与对方联系。现在,政府比以前起到了更大的指导作用。目前,浙江省普遍的土地流转操作流程是这样的:村委会先让农户签一份土地流转的意向书,表达是否同意土地流转。如果一块待流转土地上的所有农户都签订了意向书,农户就与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土地流转委托协议,即农户委托经济合作社代为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此基础上,村经济合作社再与承包户签订正式的土地流转合同,合同中的价格、期限、支付等一系列细则由双方商定,承包费由村委会担保并发放给农民。协议与合同都是一式四份,市里一份,镇里一份,村里一份,农户一份。在2009 年浙江省制定的土地流转的委托协议与合同上都明确规定,“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调节,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且合同中要求承包户“接受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所在村经济合作社的农业生产管理、指导、服务”。可以看出,政府为了使土地流转制度更加规范化、法制化和市场化,做了两套规范:一是规范土地流转的协议合同,二是规范土地流转的操作方式。然而,这些规范设计在村落里实施时却遭遇了设计者们难以想象的困难。截至2010年7月,Z村一共流转了408亩土地,由六个承包户承包,平均承包价格参照其所在的Y镇的统一价格每亩600元,这是按照2009年国家收购粮食价格每100斤稻谷为100元计算出来的。每一个承包案例都有很多故事,下面选择两个案例,其中主要的承包事件发生在2009年。案例一:甲鱼大户的烦恼甲鱼大户许国尧是Z村一带最早承包大片土地的“第一吃螃蟹者”。他早在1983年就承包了政府在盐仓海涂上围垦出来的土地,当时他是“奉命”第一个带头承包土地的。我是厨师工出身的,市里面要去围垦海涂,那么这批领导干部要去吃饭,我就去给他们做厨师工,去烧饭的。后来大围垦结束之后,他们说要办工业了,那么叫我去做会计,就到了工业办公室里面当会计,做了两三年。那个时候工业还不大行的,他们说,现在有这么多土地总归要开发的喽,那么叫我第一个带头。第一批带头去弄了,一片一片弄出来,弄了306亩土地。我是第一个“停薪留职”承包土地的。[2]那片海涂的土地贫瘠、盐碱重,许国尧尝试着种水稻、种西瓜,都没有成功。他说:“最初的两年里,吃了多少苦,只有自己知道。”后来,他开始搞以甲鱼为主要产品的水产养殖,终于获得了丰厚的收益。许国尧的故事很快传遍开来,许多农民,特别是海涂附近的农民们积极跟进,两万三千多亩土地,一下子就被承包光了。海涂的成功经验激励着政府去围垦另一片海涂,许国尧又在政府的“号召”下成了承包那片海涂土地的“带头人”。所以,于公于私,他都是土地承包的先锋,现在,他已经是两届海宁市的人大代表了。随着承包经验的增加,许国尧逐渐拓展事业。尤其是2004年,国家出台了土地流转政策,他便开始承包村民的土地了。据许国尧介绍,当时国家有一个鼓励补助政策,凡是承包25到100亩的,每亩补助300元;100到300亩,每亩补助400元,300亩以上,每亩补助600元。其中,300亩以上的,国家分三年补助,第一年每亩补助300 元,第二年200元,第三年100元,总共补助600元。当时这个补助是承包户和村委会各拿一半。2009年大面积承包土地之后,补助的钱就全归村委会了,并且让村委会做工作找承包户来承包土地。许国尧的水产养殖业越做越大,他的甲鱼养殖技术还吸引了许多科研机构人员慕名来请教,他在市场中更是如鱼得水。然而,自从土地流转政策实行后,承包村民的土地却给他增加了许多烦恼。他无奈地说:“以前承包海涂上的土地,跟政府搞关系,还比较简单的。现在承包村里当地人的土地,事情就难了很复杂。”许国尧所说的“难”和“复杂”,主要是指与村民的关系。他说:“村里面呢,要搞好关系,地头上面的几个组长,还有队长,都要保持好关系的。就这样,还是有一些坏脑筋的人、犟头[3]会来搞事情。”2009年年初,许国尧从Z村隔壁的F村农户那里承包了将近300亩土地,一系列手续都办理得非常顺利、妥当。他本想在这里好好开辟一个养殖场,却没想到在短短不到两年的时间里,他就碰到了数不清的麻烦。我刚刚承包这块地的时候,当地有一个人专门出坏主意,提出来这个事情不对,那个事情不对,总是在老百姓面前挑拨,挑拨很多人来跟我搞,当时有好多事情都是他弄出来的。这个人以前当过会计,说起话来蛮客气的,但这个人很厉害的,坏脑筋很多,他自己不出面,叫别人去弄。比如说,他讲我承包的这块土地面积算得不对,少算了好多,要重新量。那你看,我们这样的场子,如果让他们整个小队转一圈来量,那我这个底细都被他们弄得很清楚了。养甲鱼这个投资几百万呢,每个塘里面的甲鱼都有几千斤的,怎么能让他们来量呢?……总归是复杂得要死,要去做一点事情真的是复杂得很。还有一些人从一开始就专门来捣乱,我请他们吃顿饭,他们都不高兴的。第二年,三个小队里的小队长来找我说:“这个土地被你们打了围墙,我们路不好走了,这个路也要跟你们量土地面积的,要照算的,跟你们重新量过。”没有办法,路也要量,路啊什么的,所有地方都要量,搞得不得了。那么,我去跟他们说,我第一年亏掉了七、八十万块钱,人搞得心情也没有的。我去那里包这个土地,原来那里的党委书记跟我是兄弟,很要好的,他帮我跟村里打好招呼,要怎么弄怎么弄,就是这样,还搞不好。后来呢,几个难搞的人,我请他们吃饭,年夜里送点东西,再请他们吃吃年夜饭,这么弄一弄,算是摆平了。这种人还蛮多的啦。穷么穷的,坏脑筋很想得出的,你没办法的。……我们那里有人跟我说:“如果你们要是真的赚了钱,你们心里有数就行了,不要声响,这里的人都搞不好的。你们发财了,他们要来跟你们胡搞的,所以你们自己心里有数就行了。不然有些赚了钱就开始吹牛,说赚多少赚多少了。多讲了,他们不是来敲竹杠,也要来跟你搞,要加钱啊什么的。”反正,这里人际关系蛮难搞的,我呢,就对他们好一些,像现在夏天的时候有些受伤的甲鱼,我都分给他们。总算还过得去,吵架没有的,报警也没有的 [4]。案例二:梨树地之争2003年,Z村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土地平整。2003年,Z村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土地平整之后,每户人家承包的土地又进行了一次重新分配。此时,有23个农户有一部分土地在海塘边,离家比较远。由于家里缺少劳动力,当时的米价很便宜,还有农业税,所以他们不愿意去种这块地。于是,这些农户便联系同村的种果树能手章建忠,准备把土地转包给他。章建忠说:“当时,他们只是提出让我帮他们付农业税,土地送给我种,不要钱。我说不行,那里也是半荒半白的土地,我要是投资弄好了,他们给你收回来怎么办?我就说,白送我不要的,我出一点钱,100块钱一亩。那时候农业税是26块钱一亩,我就出30块钱,那么一共130块钱。我说,你们不可以讨回来的。他们说,好的,不会讨回来的。”于是,从2003年6月开始,章建忠就在这块土地上种植梨树了。到了当年10月份,章建忠和这些农户分别签订了三份合同,其中与褚张堂为代表的20户人家签订了一份,与另外两家签订了一份,还有一家人家单独签了一份。这三份合同的文本是他们参考了其他交易合同自己拟定的。合同上写明了土地流转时间为20年,转包费130元/亩。其中,还专门有一项“违约责任”注明:“1.因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2.如一方违约,应按一定标准或双方协商,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时,只有土地流转的双方到场签署,没有第三方见证或公证。几个月后,也就是2004年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以后,Z村开始将土地流转作为一项行政任务来抓。此时,他们所做的第一件事就是登记已经流转的土地,于是章建忠与这些农户签订的合同在村委会做了一个备案,同时在合同的最后又添加了一个“签证单位:村经济合作社”及其图章。章建忠承包的这块地原来是一片桑树地,地面不平。他专门用推土机把土地推好弄好,种下了梨树,想在这里好好开发一个新果园。然而,让他始料不及的是,只过了一年,以褚张堂为代表的20个农户就找上门来提出涨价要求。具体要求是:转包的前十年按照130元/亩,后十年再加50元,涨到180元/亩。章建忠答应了他们的要求,并在合同上转包费那里又加了一条“10年后每亩增加50元转包费”。与此同时,与章建忠签订合同的另外3家农户并没有提出这个要求。章建忠本以为这样总归没问题了,可以安安心心种梨树了。可是没想到,到了2009 年Z村开始大张旗鼓搞土地流转的时候,这20个农户又找上门来。他们说,现在村里土地流转费都是600元一亩,章建忠至少也要给他们500元才行。章建忠说:“我们不是合同上都写好的吗?怎么又要涨价呢?”农户代表褚张堂说:“合同么,就是纸头上面写一写呀!”章建忠说:“我这个梨子前几年长得不大好,根本没赚钱。今年稍微长好点了,你们又来这样搞,我这个梨树也没办法种了,那我不要你们这块地了,你们还要赔偿我翻掉梨树的损失费。”农户们自然不愿意赔偿他的损失,但还是坚持要涨价,他们以不同方式要跟章建忠重新谈价钱,但章建忠始终回避不谈。最后,章建忠实在没办法,于2010年2月跟他们协商后决定,终止转包这块地,并于3月底把所有的梨树翻掉,把土地还给这20个农户。同时,由于章建忠没有付给农户2009 年的转包费,所以这笔费用就充当章建忠的损失费了。然而,到了3月底,章建忠并没有履行承诺把梨树翻掉归还土地。于是,农户找村委会帮忙解决此事。最终,村长出面调解,约定5月1日彻底归还土地。至此,这场梨树地之争总算就此平息了。事后,章建忠对此事非常无奈,他说:“合同么,有法律效力的呀,但是他们说合同就是纸头上面写一写,我跟他们也没有什么说头了!本来我就不敢投资下去呀,就怕投资好了,他们要给你收回来,所以才坚持要给他们钱,不能白拿。现在还是这个样子。听说他们早就联系好下家了,有一个老板要出800块一亩转包他们的土地。我知道这块地跟农户包,这块地是弄不好了,所以我自己这里包不好的,我到别的地方去承包。我到绍兴这种山区里面去承包土地,虽然他们那里是贫困山区,但是他们那里不会这样,没人来搞的。自己这里的人,他们来搞三搞四的要多。他们会大年夜找到你家里来啊,这样那样的。我想想看,还是给他们么好了。我爸爸年纪也大了,来搞搞他气出毛病来,我还不值得,我还给他们算了。他们到你家里来的,你看讨厌吧!我到别的地方去包地,他们也不敢的,你找到我家里来,你也不认识的。这里么,你哪个人要跟我搞,你找到我家里找得到的呀。所以我们这里呢,本地人种的西瓜有人偷,外地人种的西瓜没人去偷的,不敢偷的。上次外地人抓到一个贼,乱来的,摁在茅坑里面乱打的。这里本地人你抓住了,你要是打了贼,他找得到你家的,要来搞你家的,到你家里来的。外地人呢,你又没地方找他家的,外地人抓到了贼乱来的,所以他们不敢弄外地人。”[5]三、乡土秩序中的土地流转对比浙江省制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文本和以上两个土地流转案例,我们发现这两者之间形成了极大的反差。前者把承包者与农户之间的关系规定得那么准确严格,甚至连出现了矛盾怎么解决都讲得清晰明了;而后者所牵涉到的农户与承包户之间的关系则错综复杂。由此可见,这些土地流转纠纷的焦点并不在于产权等外部制度环境,而在于村落内生的乡土秩序。那么,为什么在乡土秩序中,规范的土地流转实践会遭遇数不清的纠纷呢?在西方社会,契约代表了签约双方的一种抽象而明确的法律关系,是约束当事人的普遍法则。俗话说,“生意就是生意”。在这里,一个人的性格、情感、出身、阶层、血缘、地缘等等因素都被过滤了,只剩下一种契约规定的利益关系。在Z 村,我们看到虽然土地流转的流程与合约文本都是规范的、制度化的,甚至有关土地流转的会议、文件与宣传都符合现代社会的法制精神。但是,在乡土社会中,一纸合同不仅不可能割断人们之间的血缘、地缘、人情、关系,把人的关系变成抽象关系,甚至会把两个本来没有多少关系的人纳入到人情关系中。因此,西方的合同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抽象关系,相反,在Z 村 合同关系却是具体的、活生生的人的关系。一旦签订合同,合同就把相关人员都纳入到共生、共存的共同体中,共同体意识左右着人们的行为。于是, 土地流转就演绎出很多故事,也带来了很多烦恼。许国尧在叙述他的故事时说过,这里的人“穷么穷的,坏脑筋很想得出的”。[6]经过那个“满肚子都是坏水”的原会计的“挑动”,村里几乎所有转出土地的农户都一致附和说原先转包合同上的土地面积不准,要求重新丈量。他们全都“忘了”几个月前刚刚确认过土地面积, 并在转包合同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许国尧每次捞鱼、捞虾,附近的农民都会“争相”前来帮忙, 当然都难免“顺手牵羊”拿走一些“跳到外面的”鱼和虾。更难对付的当然还有少数专门“ 挑刺的人”,说不准什么时候就会给你找一些麻烦。难道土地承包户总会被一群? “ 刁民”纠缠吗? 也不尽然。那么, 怎样理解那些农民的行为呢?家庭、宗族与村落是理解传统中国社会的基点, 是准确理解中国人的行为方式的场景。中国传统社会的这一特点类似于滕尼斯笔下的共同体。滕尼斯在《共同体与社会》中描述了前工业社会中的“共同体”, 这是一种“建立在有关人员的本能的中意或者习惯制约的适应或者与思想有关的共同的记忆至上的”人类社会的存在方式,“是有机地浑然生长在一起的整体”。在他看来,共同体的生活是“ 相互占有与享受的”( 滕尼斯, 1999) ,它是人们心中重要的行为准则,我们称之为共同体意识。新中国成立以后, 中国的乡村经历了毛泽东时期的集体化转变,村落生活的状态已经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但是,“与传统决裂”仅仅是表述性实践, 村落仍然以“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的村队模式维系着传统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人际关系(张乐天, 2005),由此也维系了农民们生活的共同体。改革开放以后,随着人民公社的解体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浙北农村的乡村工业迅速发展,城市集镇日夜扩张,工厂成为农民们主要的工作场所,工资成了他们主要的家庭收入。在这样的情况下,个体崛起了( Yan, 2009),传统的共同体式微了。即便如此, 自然村落的生活方式仍然是农民们基本的聚居方式,熟人关系仍然是支配着农民们思考与行为的主要关系。因此,农民们还是生活在共同体中,共同体意识还是深深地影响着他们的行为,这一点也体现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在农民眼中,一旦他们与承包户签下合同,后者就被纳入到村落内生的人际关系中,从而与他们形成了一个共同体。那么,在这个由土地流转而形成的新的共同体中,农民自然会认为,谁有事就应该大家帮忙;谁有能耐,就应当“ 有饭同吃,有福同享”,一个人独占利益是不能容忍的。在他们的共同体意识中,包含着经济上的相互依赖与道德上的责任与义务等, 这些都给“刁民们”的行为以正当性。于是,当许国尧承包他们的土地赚得满盆金银时,他们认为,许国尧从中舀出几勺粥给他们吃吃是理所当然的。如此想去, 农民们便理直气壮地要从许国尧那里“揩点油”。许国尧从小在农村长大,曾经当过生产队的会计,他熟知村落社会的共同体意识,更清楚在共同体中应如何行为才是妥当的。所以,当农户们要求重新丈量土地的时候,他大方地给他们增加了十一亩面积,远远超出了农户们的预期; 每当养殖场里有甲鱼受伤,他都会把这些甲鱼送给农户吃;每逢过年,他总是给每一个农户送上一份年货;而对于那些“犟头”,他更是酒肉相待,好让他们“无话可说”。当然,许国尧并不想这样做。他用高高的水泥板把甲鱼场子围得“与世隔绝”。但合同已经签了,共同体已经建构,要想真正脱离是很难的。此时,农户与承包户的商业关系已转换成为一种共同体内的道德关系,双方在合同上的法律权利被弱化,强化的是道义上的责任与义务。然而,案例二中的章建忠却没有认识到这一点。他是最早一批承包户,他也最执着于合同本身,但是直到今天他也赚不到大钱。章建忠曾就读于浙江农业大学,他不愿意像许国尧那样对农户们一再退让。结果,村里人在背后都说他不好,什么事都只“损他”,不帮他。连市里的一些干部都说他“不大懂乡下那些规矩, 手里的钱抓得太紧, 太小气了”。那么,承包合同是否真得不起作用了呢?当然不是。基层政府正大力推动农民们按承包合同办事,承包户也一直强调合同的重要性,农民也未必没有合同意识。有一次,我们请褚张堂介绍土地流转。在我们面前,他不仅没有说合同只是纸上写写的,还特别强调说,他们要求章建忠增加承包费,是完全根据协议条款的。然而,当我们看到他们签订的协议时,那上面根本没有这一条。但是, 他对于合同的强调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或许,共同体意识只是在共同体的情景中才起作用,一旦脱离了共同体情景,农民也知道必须按合同办事。由此可见,Z 村一带的土地流转的合同与西方意义上的合同具有不同的含义, 因此,我们把土地流转实践中的合约称为“情景性合约”。它不同于西方契约代表了签约双方的一种抽象而明确的法律关系,是约束当事人的普遍法则,而是代表了合同双方的一种具体的人际关系,是缺乏约束力的特殊主义的建构,其中合约文本仅仅是一种表述性的约定。情景性合约把一整套村落乡土秩序的具体内容装进了与西方接轨的法律文本的严谨条款中,于是在每个字都经过推敲的土地流转合同的表象掩饰下,村落内部围绕土地流转展开的却是更带有中国特色的博弈,乡村日常生活实践中的各种乡土秩序因素在不断碰撞之后,孕育出诸多村落内部的矛盾和不稳定因子,所以情景性合约始终面临着被反复界定的命运。由于“情景性合约”的这种特殊性,使它在社会空间与时间的延展中渐渐显示出重要的特征。在社会空间纬度上,它有两层含义:其一,土地流转是在村落的情景下发生的,村落乡土秩序在其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一旦离开村落情景,农民就会按照市场合约的规律办事。这一点在褚张堂身上体现最为明显。他在逼迫章建忠涨价时完全背离了他们的合同,而他在面对我们这些外人时却一再强调他们是按照合同办事的。其二,农户们对于土地承包者是本地人还是外地人完全是区别对待的。对于本地人或者与本地相关联的熟人,他们出于对此人的熟识而产生一种共同体意识,把他纳入到自己的共同体圈子内,想与他一起分享土地上的收益,把双方的承包关系转变为一种单向的经济依赖关系,要求承包方在履行土地流转合约上的条款之余,还要承担共同体所要求的道德意义上的责任和义务。如果承包户是外地来的陌生人,在没有任何血缘、地缘、姻亲、邻里等熟人关系的情况下,农户们不一定产生共同体意识,也就不会产生经济依赖心理,提出超越承包合约以外的要求。在社会时间纬度上, 这种“情景性合约”会导致农户、承包方和政府之间长期的博弈斗争。因为承包户按照商业规则把土地流转合约当成一锤定音的明确合约来履行;而农户们仅仅把它当成“纸头上写一写”的东西,在他们看来,签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是限定的,而是有弹性的,随着时间和情形的变化可以重新商定;政府则希望土地流转按照他们的设计来操作,在无法统一农民意见的情况下,现行制定规则想方设法让农民接受,才能保证这个行政任务顺利有效地进行下去。土地流转的交易俨然成为了各方长时期的博弈过程,其走势呈现出一种波浪状,也就是在每一个波峰节点上都有一个新的矛盾冲突会发生。这是博弈的关键时刻,此时各方都会千方百计地调动可以利用的各种资源,争取博弈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走。所以,土地流转这件事本身变成了一个长期的动态实践过程。对于这种在特定行动关系协调下产生的合约,许多学者认为它促进了社会整合与社会和谐,这其中包括张静( 2005) 的“二元整合秩序”、折晓叶和陈婴婴( 2005) 的“社会性合约”以及申静和王汉生( 2005) 的“动态的均衡过程”。然而,本文所论述的合约虽然是在市场合约较完备的情况下签订的, 但它反而会在不同社会时空的村落情景中引发各种各样的纠纷,其结果是村落内部人际关系的重新建构。这种重构可能会有利于村落的社会整合与和谐,也可能会导致村落的和谐秩序被破坏。因为个体行动者与其所处的社会情景在不断互动之后所达成的共识,并不一定是终极共识,可能是暂时性共识。这一点在共同体意识、人情的运作和行政权力的介入这些影响土地流转的要素中都有所体现。在新建构的村落人际关系中,共同体意识本身就是充满矛盾的。“相互占有与享受”的道德准则,在每个农民心中都有一个不同的具体化标准。到底“占有和享受”多少才算符合了共同体中道德上的责任与义务?这个问题没有统一的答案,由此不稳定因子便油然而生了。在案例一中,有好心人提醒许国尧不要向农户们透露自己赚了多少钱,以防他们找机会就来敲竹杠。农户中间总有些人心里不平衡,想方设法要从承包户那里占点儿便宜,不然就搞些破坏活动。因此,“情景性合约”体现了一种社会时空延展中动态的非均衡实践。我们在本文的几个案例中已经看到,在一个又一个共识达成之后,各种影响因素对这个共识的干扰却一直没有停止过。和谐、均衡是暂时的,矛盾、非均衡是长期的。  四、总结本文通过对浙江省Z 村一带土地流转的田野调查发现,当土地流转的外部制度朝着市场化、法制化和规范化的方向完善以后,还是会出现各种令人费解的土地纠纷,这其中隐含着村落社区内部农民日常生活实践中的种种矛盾与冲突。由此可以看出,学者们关注较多的产权制度仅仅是影响土地流转的一个外部制度性原因,而村落内部错综复杂的乡土秩序才是影响土地流转的根本所在。在乡土秩序中,合同关系成了具体的农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一旦合同签订,就建构了一个乡村社会的新的共同体,传统的共同体意识深刻地影响着农民的思想和行为,它们在社会时间和空间的延展中不断地交织与碰撞着。当借鉴西方契约而制定的规范合同在操作过程中遭遇了这样的中国村落情景时,便陷入了普通农民日常生活的逻辑与实践之中。在这里,抽象的条款注入了具体的、在社会时空中变化着的内涵,普遍主义的规定打上了特殊主义的地方性烙印。由此,土地流转合约变成了一种“情景性合约”。一旦签约完成,合约的内容很快就会被农民们所忽视,留在他们心中的是他们与承包户之间具体的、活生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三者在村落情景中的利益博弈,重构了村落内部的人际关系,更使合约始终面临着被反复界定的困境, 这也注定了土地流转的中国实践是一种在社会时空延展中动态的非均衡实践。“情景性合约”让我们深深地意识到,当我们不断推动市场化进程、动用行政权力制定规范时,当我们努力扬弃人治,试图尽快建立法制秩序时,还要清醒地认识到中国将要建立的现代社会并非完全西方意义上的,而是会夹杂着诸多中国本土的乡土秩序。注:①Z 村的一位村干部说:“土地流转的屁股一下子是擦不干净的, 以后滴滴答答的事情还多着呢!”②2010 年6 月26 日采访许国尧的访谈记录。③ 犟头: 指倔强、难缠的人。④2010 年6 月26 日采访许国尧的访谈记录。⑤2010 年6 月26 日采访章建忠的访谈记录。⑥这里的“穷”是许国尧眼中的“穷” 。其实,这里几乎家家都住着楼房。参考文献:[1] 曹正汉:《产权的社会建构逻辑从博弈论的观点评中国社会学家的产权研究》,《社会学研究》2008 年第1 期。[2] 董国礼、李里、任纪萍:《产权代理分析下的土地流转模式及经济绩效》,《社会学研究》2009 年第1 期。[3] 斐迪南.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纯粹社会学的基本概念》 , 林荣远译, 商务印书馆1999 年版。[4] 费孝通:《乡土中国》,三联书店1985 年版。[5] 申静、王汉生:《集体产权在中国乡村生活中的实践逻辑》,《社会学研究》2005 年第1 期。[6] 翟学伟:《人情、面子与权力的再生产》 ,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7]] 张静:《土地使用规则不确定: 一个法律社会学的解释框架》 , 《中国社会科学》2003 年第1 期。[8]] 张静:《二元整合秩序: 一个财产纠纷案的分析》 ,《社会学研究》2005 年第3 期。[9] 张乐天:《告别理想――人民公社制度研究》,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年版。[10]] 折晓叶、陈婴婴:《产权怎样界定?》, 《社会学研究》2005 年第4 期。[11] 周雪光:《关系产权: 产权制度的一个社会学解释》 , 《社会学研究》2005 年第2 期。[12] Yan, Yunxiang. 2009. The Individualization of Chinese Society . Oxford, New York: Berg.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女友爸妈不同意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