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中先付的是等额本金是先还利息吗还是利息

【执行先扣利息再扣本金】- 融360
执行先扣利息再扣本金
&&&&&&贷款利率的高低决定将来还款需要的利息,中国人民银行每年会公布贷款基准利率,各地银行根据自身条件进行调整,但对于机构性的贷款公司不受约束,所以贷款时利率的高低是一定要重视的,不然很可能被卷入高利贷的苦恼。
执行先扣利息再扣本金-攻略
民间借贷要先扣利息吗
这个问题完全在于双方协商的,没有规定。
这个问题完全在于双方协商的,没有规定。
不退你就自认倒霉呗借条写多少就是多少没写利息就是无息!
行规,每家都这样就是行规了。因为这样对方拿出来的现金就要少一些,比如你借30万,你提前给一万,对方实际拿给你的只有29万。每一个借钱的人都这样先付利息,这样对方同等的钱就可以多做几笔单子了。还有就是他们的风险也就小了一些。还有就是,民间贷款的利息一般较高,而法律上是不允许超过银行利息的4倍,如果你们在合同上约定了利息而借了钱到期不还,如果他们走法律途径的,法律不会保护那部分较高的利息。所以他们会让你先把利息付了,合同上就只写你的借款金额。查看原帖
这个没有谁会自觉地把自己所取得借贷利息向国家缴纳所得税。国家制定的标准只是用于检查到这类情况出现后所适用的条款。
借5万实给4万,还5万,不用再出利息。实际上就是借了4万还本金4万加利息1万,借款的年利率25%。
民间高利贷一般都是先扣利息的!问清你要多少钱,用多长时间,给你的时候就把利息扣了。
民间借贷借款先扣利息
 毛某为做生意向贷款公司借款25万元,但实际只收到19万元,因为6万元作为利息已被预先扣去。到期后,毛某无法还债,贷款公司找......
 毛某为做生意向贷款公司借款25万元,但实际只收到19万元,因为6万元作为利息已被预先扣去。到期后,毛某无法还债,贷款公司找到其母重新签订借款合同用以抵债,合同约定其为女儿还债的借款本金为25万元。
但最终母亲也未能还清欠款。近日,崇明县法院受理该案后认为,贷款公司与老太签订的合同有效,但合同借款本金应以实际借款数额为准。
日,毛某与某贷款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毛某借款本金25万元,借期1年,且需在贷款发放日当天支付1年利息6万元。按合同约定,毛某当天实际收到19万元。然而,转眼借款期限到了,准时还款却成为泡影。
去年2月3日,贷款公司联系不上毛某,便找到了毛某的母亲胡某。爱女心切的胡某当场签下承诺书,答应女儿的贷款转由自己偿还,并与贷款公司重新签订贷款合同。但是,借款合同到期后胡某也未能还清借款本息。去年年底,贷款公司向法院诉请判令胡某归还借款本金25万元并支付相关利息。经过审理,法院认定借款本金为19万元,并按此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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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先扣利息再扣本金-问答
有本金会自动扣本金吗,还是只会扣利息
本金利息一起扣
昨天扣款失败,今天扣了担保费。本金和利息到现在还没扣。钱昨天就存的。
你好打客服电话问下什么时候扣款
信用卡分期利息怎么扣?
利息会算在还款额度里,每个银行的分期手续费都不同,比如:建行的分期是按交易金额(分期金额)的0.6%,来收取手续费的。具体分期的期数有3、6、9、12、24期的选择。3期每个月是0.7%的手续费费率。12期的手续费是0.62%。具体分期后需要还款的金额,我给楼主举个例子:假设楼主有笔3000元的刷卡,在账单日前两天打电话做消费分期,分12期,每期分期本金是3000元/12期=250元,每期分期手续费=%=18元/期,12期总共手续费=12*18=216元,那么每期分期需要归还的金额=250+18=268元。到期还款日是出账单后20天。是想知道其他银行的情况,可以咨询银行客服。
是最后那天晚上再扣吗
已经扣款了
[中国银行-房贷]在中行办的房贷,开始还贷款时,是先扣利息,还是先扣的本金,还是本金利息一起扣的
只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条件,就可以对住房公积金采取冻结、划拨等强制措施。||8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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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款不能偿付全部债务时清偿顺序如何确定?
  瀛略律师事务所  主任胡明春  天津某小额贷款公司咨询,公司向借款人叶某出借款项,借期3个月,月息2%,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和利息。后叶某未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判决:由叶某向该公司偿还本金及利息;偿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承担诉讼费。作为申请人,总希望先还利息后还本金;而作为被执行人则相反,总希望先还本金后还利息。那么在执行过程中,假如被执行人的每一次履行金额均不能偿付全部债务,而当事人对清偿顺序没有约定,那么究竟是先支付债务本金还是债务利息呢?  天津瀛略律师事务所民间借贷资深律师胡明春、郭金洁为该公司提供了专业意见。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法律还规定:“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律师认为,本案中被执行人叶某的还款首先应冲抵诉讼费,然后冲抵借款约定利息,再按照最高院的“并还原则”来计算。  整理 新报记者 张家民
(责任编辑:宋埃米 HT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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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假如被执行人的每一次履行金额均不能偿付全部债务,而当事人对清偿顺序没有约定也没有说明,那么,究竟是算先支付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本金?还是债务利息呢?对此,现行法律并没有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而一旦遇到申请人、被执行人对清偿分配顺序有争议,且当事人大谈法律规定时,难免有时令执行人员困惑,甚至会因其错误引导跟着当事人感觉走。  笔者最近协助化解一起执行积案:江某为某镇政府、某小学建设教学楼,经结算后,尚有部分工程款未付。通过诉讼,法院判决:1、被告某镇政府、某小学应给付江某人民币155822元(利息以1.46%计算,从日起至本判决执行完毕止);2、某镇政府、某小学偿付江某的利息(未按期付款部分)、看管费、车旅费共计36384.2元;3、某镇政府、某小学偿付原告江某逾期违约金28083元。在执行过程中,某镇政府、某小学分别于日还款110000元;日还款27900元。2009年底,江某申请化债资金,经过审计局审计又获款82389元。后江某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清偿顺序是有规定的,而且银行的贷款偿还也是先利息后本金,因此,三笔执行款应该是先还第一项中的利息,再还判决书中第二、三项内容,最后还本金,所以案件还应该继续执行。  执行实务中,当事人站的角度不同,对清偿顺序的理解也不同,其计算结果是不一样的。作为申请人,当然希望最快、最多的拿到执行款,因此总希望先还利息后还本金;而作为被执行人则相反,总希望先还本金后还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当每一次到位的执行款均不能偿付全部债务时,其清偿顺序该如何确立?是先息后本或者先本后息呢?笔者就上例中对执行款的清偿顺序,谈点个人粗浅认识。  对于每一次履行金额均不能偿付全部债务的清偿顺序,江某的说法其实就是先利息后本金的计算方法,他所说的法律规定,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关于合同履行的有关规定,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每部法律、每个条文都有其适用范围,江某却恰恰忽视了法律的具体适用,或者说是对法律一知半解、断章取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二)的目的是针对人民法院在适用合同法的过程中,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作出的解释。也就是说它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对于履行、清偿顺序发生争议时,人民法院判决所依据的实体法,关于这方面的有关规定,还有担保法及其解释等等。因此,江某所说的法律规定,并不适用于执行程序中,不适用先费用、后利息、再主债务的清偿规则。至于江某所说的银行“先利息后本金”的收贷偿还规则,,早先银行是这么做的。但是,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先利息后本金”是其一般的操作习惯,除以收取利息牟利为目的外,还有促使借款人尽早偿还贷款,已达到其早日收回资金,化解贷款风险之意。随着国家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银行也不再采取“先利息后本金”的收贷方法了,而是先本金后利息。  在执行实务中,以本案为例,江某实际已收取执行款二十多万元,倘若按此方法计算:1、95年12月8日还的110000元,先扣除利息款56875元(结息.46%×25个月),余款53125元不够还判决的第二、三项款合计64467元,尚有11342元未还;2、96年1月30日还27900元,扣除结息3412元(.46%×1.5个月)后,剩余24488元,扣除上笔未还清的11342元后还余13146元充抵本金,本金余额为142676元;3、日还82389元,不够扣除利息347872元(.46%×167个月),此时,还欠本金142676元及其利息,同时还欠结息款265483元。  笔者认为,对于被执行人的每一次履行金额均不能偿付全部债务的情况,尽管没有具体的、一字不变的法律条文,法律也不可能穷尽所有情形制定条文。那么,在执行实务中,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正确理解、选择、适用法律。在执行程序中,针对被执行人每一次给付均不能偿付全部债务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清偿原则,即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该批复规定:“一、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已修改为第二百五十三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计算方法是:(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我们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并还原则”来计算上例看:1、日还的110000元,假设应还本金为X元,则110000=XX×1.46%×25个月,X=80586元,即应还本金80586元、利息29414元;2、日还27900元,假设应还本金为Y元,则27900=YY×1.46%×1.5个月,Y=22887元,即还本金22887元、利息5013元;3、日还82387元,假设应还本金为Z,则82387=YY×1.46%×167个月,Z=23962元,即还本金23962元、利息58695元。被执行人实际还欠本金28387元(86-)及其利息,另加判决第二、三项合计款64467元。  比较两种执行款的清偿顺序和计算方法可见,差别不是一般的大,简直天壤之别,而反映的保护原则和价值走向根本不同。按照“先利息后本金”的清偿顺序,势必会加重被执行人的履行负担,既不利于缓解执行难,也不利于清理积案,甚至造成执行不能而发展为新的积案。按照“并还原则”的清偿顺序,从保护执行人的权益出发,有利于及时兑现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以及相应的债务利息,节约申请人的诉讼成本;同时也兼顾了被执行人的利益,能减轻被执行人的履行负担,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清偿义务。这样对于双方当事人更加体现公平原则,也更有利于案件的顺利执行。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每一次履行金额均不能偿付全部债务的清偿顺序,完全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处理。  (作者单位: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本文所说的参与分配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对同一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其他债权人,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各债权人的全部债权,而申请加入到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并将执行所得对各债权人公平清偿的一种制度。参与分配制度在执行工作中得以广泛的运用,对于在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时,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对于这样一项重要的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并未作出规定,对...&在生活中,为亲戚、朋友借款作担保人非常普遍。别人做生意贷款,你作担保人;别人买房借款,你还作担保人。为亲戚、朋友做担保,解决他们的融资问题,似乎是一件很雷锋的事情。然而,对于老赖来说,朋友如衣服,做担保的朋友如破衣服,欠债不还,自己跑路舒服了,把一屁股债甩给担保人了事。出借人要债,担保人成了重点讨伐对象。天上没掉馅饼不郁闷,掉下花盆砸到头上才可怕,好心帮忙却成为了背锅侠。日常生活中,很多担保人在提...&在经济热络时期,部分人获得的一个思维定势是,只要有房地产抵押,则银行贷款安全就有保障,最后总能收得回来。不过,那是资产价格的上行时期。在经济收缩时期,房地产抵押贷款的变现过程、受偿金额都会出现不利的情况,更不用说,各种债权还必须遵循一定的清偿顺序。你会发现,银行的贷款并不能得到很好的清偿。今天转发这篇,是说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债权的清偿顺序的,作者是在职法官,反映了执法者的思维,可以给我们以启示。-...&瓜哥读书笔记(44)-------------------------------------------------------多思考,防止老年痴呆。----------------------------------------------------------票交所也成立半年了,有个问题一直困扰着哥。琢磨一下。人民银行公布的《票据交易管理办法》和《票据法》不一致怎么办?为什么要这样问?因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加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金与利息哪一个应优先给付,法无明确规定,实践中意见不一,通常有三种做法:一是先付利息后付本金,二是先付本金后付利息,三是本金和利息并还。笔者经过实践,认为第三种做法最为合适,主要理由是:一、“先息后本”不利于缓解执行难。按照“先息后本”的方式,只是符合商业银行一般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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