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管理工作要与什么相协调

加强河湖生态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意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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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湖是重要的生态系统,承担着供水、防洪、生态、景观、人文等多种功能。河湖生态环境关系到城市防洪供水安全和首都生态文明建设。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河湖生态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建设河湖生态环境作为首都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任务,进一步理顺河湖生态环境管理体制,全面加强河湖生态环境建设与管理。坚持民生优先,切实解决好河湖防洪排水安全问题和环境“脏、乱、臭”问题;坚持统筹规划,以流域为单元,干支流、上下游、左右岸同步治理,河湖环境整治与污水管网、污水处理厂建设同步实施;坚持建管并重,逐步形成“政府主导、属地负责、行业监管、专业管护、社会参与”的体制机制,提升建设管理水平;坚持综合治理,将集中整治和日常管护相结合、教育引导和严格执法相结合,维护河湖健康生态环境。
  二、总体目标
  到2015年基本实现“无垃圾渣土、无集中漂浮物、无违法排污、无明显臭味、无违法建设”的“五无”目标,努力打造“水清、岸绿、安全、宜人”的河湖生态环境。
  三、主要任务
  (一)加快截污治污。把还清水体作为河湖治理的首要目标,加快推进再生水厂、污水和再生水管线建设,加强污水处理厂和农村地区小型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确保正常运行。
  (二)加快中小河道治理。按照规定的防洪标准,加快中小河道水利工程建设,加强河道防护,定期清淤疏浚,保持行洪畅通,充分发挥中小河道调蓄洪水功能。
  (三)加快河湖绿道建设。实施京密引水渠、永定河引水渠、南护城河、北护城河、凉水河、清河、温榆河、通惠河、亮马河、小月河、坝河、北小河等“两渠、十河”绿道建设,改善河湖周边生态环境,服务市民休闲健身。
  (四)加快水系联通和循环利用。以大清河、永定河、北运河、潮白河、蓟运河五大水系为基础,建设流域相济、多线联络、多层循环、生态健康的水网体系。通过流域循环、区域循环、小循环、微循环以及地表地下循环,实现水源联调、水量互济、一水多用、循环利用,改善河湖水环境质量。
  (五)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农村地区垃圾收集处理管理,确保“户分类、村(社区)收集、镇(乡、街道)运输、区(县)处理”制度的实施。统一河湖管理范围内与其周边环境卫生管理标准和绿化作业养护标准。城市中心区河湖环境卫生管理重心下移,实施属地管理。河湖管理单位加强河湖河坡、水面环境卫生管理。市市政市容委、市园林绿化局会同市水务局加强监督检查。
  (六)加大财政投入。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加快制定北京市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市财政局积极统筹资金,做好市属河湖维护管理经费保障工作。市水务局组织市属河湖管理单位推行管养分离,通过招标确定水面保洁、水利设施维护等河湖日常维护管理承担企业,实行专业化维护管理。各区县政府切实做好所属河湖维护管理经费保障工作。
  (七)完善体制机制。贯彻落实(以下简称《条例》),在永定河、北运河、潮白河等跨区县的重要水系建立流域管理和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河湖管理体制。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河湖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流域与区域相结合,优化河湖保护管理机构布局。乡镇政府要按照管辖权限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或确定管理人员,落实河湖管护责任。街道办事处按照管辖权限做好河湖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八)形成监管合力。市、区县水务、国土、环保、规划、农业、城管执法等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严厉查处违法建设、排污、捕鱼、游泳和盗采砂石等危害河湖生态环境的行为。河湖管理单位发现危害河湖生态环境行为,立即通报区县国土、环保、规划、农业、城管执法等部门,遇有重大危害河湖生态环境问题时,市级相关部门要立即启动联动机制,进行联合执法。市、区县发展改革、财政、市政市容、园林绿化、教育、工商、公安等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加强监管。
  (九)倡导公众参与。开展美丽河湖评选活动,广泛动员社会参与。鼓励沿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环保组织、志愿者、周边居民参与河湖生态环境建设,认建认养,共同保护和享有河湖生态环境建设及治理成果。聘请市民、村民或志愿者担任监督员,定期征求和反馈改进河湖生态环境管理的建议。加强舆论宣传,营造人人关心、参与河湖环境治理的氛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主管副市长为组长,市各相关部门参加的市河湖生态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指导全市河湖生态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协调推进河湖生态环境建设与管理具体工作。各区县政府要相应建立组织领导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推进本区县河湖生态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各区县、各部门应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加强河湖生态环境建设管理的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取得实效。
  (二)拓宽资金渠道。拓宽河湖生态环境建设与管理融资渠道,统筹河湖生态环境建设与土地开发,探索河湖生态环境建设与土地开发捆绑融资模式。通过承包、冠名、合作经营等方式吸引鼓励社会企业参与河湖生态环境建设与管理。
  (三)突出工作重点。全面贯彻落实《条例》等各项法律法规,围绕河湖“脏、乱、臭”等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明确各年度治理重点,以点带面,有计划、有重点地推进工作。
  (四)严格督查考核。将河湖生态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纳入本市生态文明和城乡环境建设专项督查,采用定期考核、日常巡查和社会监督方式进行考核,每年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附件:河湖生态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职责分工
河湖生态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职责分工
  市水务局:承担河湖生态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工作,负责协调推动、督促检查各项具体任务落实。负责市属河湖生态环境管理工作,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区县河湖生态环境管理。加快组织实施中小河道治理、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加强地下水保护和污染防控工作。
  市政府督查室:会同协调小组办公室对河湖生态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开展督促检查。
  市发展改革委:按权限负责审批或核准河湖生态环境建设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安排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
  市教委:负责加强中小学生教育,减少溺亡。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工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退出高污染落后产能,促进清洁生产。
  市公安局:加大河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力度。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属河湖生态环境管理相关资金。
  市国土局:负责会同相关单位查处河道外盗采砂石行为。
  市环保局:负责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协调重大水污染事故调查和处理,加大向地表水超标排放废水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负责跨区县河道断面水质考核工作。
  市规划委:负责加强河湖蓝线、绿线、河湖绿化隔离带规划管理工作,加快河湖周边管理权限内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监督指导河湖周边施工工地和居住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减少垃圾污水入河。
  市市政市容委:负责河湖周边环境卫生和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减少垃圾入河。
  市农委:负责加强农村地区环境卫生和村管河湖管理。
  市工商局:负责协助做好小型污染企业的退出工作。
  市园林绿化局:负责河湖周边绿化养护监督管理,滨水绿道工程建设。
  市旅游委:负责涉水旅游监督管理,加强游人河湖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部门提出的加强河湖生态环境建设与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草案送审稿进行立法审查,做好部门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对有关执法情况的监督指导。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加大对河道周边倾倒垃圾行为的处罚力度。
  市农业局:负责农业养殖禽畜粪便废水和农药化肥污染控制工作。
  团市委:负责组织团员青年参与河湖水环境保护和监督。
  首都文明办:负责加强市民文明教育,引导市民爱护河湖生态环境。
  市社会办:负责加强街道、社区管理工作指导。
  市公园管理中心:负责对所属市属公园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对违规游泳、垂钓等行为进行整治。
  各区县政府:负责本区县河湖生态环境建设和管理工作。加强辖区内河湖环境卫生管理,治理入河排污口,加快污水再生水设施建设,做好拆除违法建设、建设滨水绿道、治理涉水违法行为等工作。
转摘声明:转摘请注明出处并做回链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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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本站讯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全面提升河湖管理水平,促进河湖休养生息,维护河湖健康生命,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水利部日前印发《关于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是今后一段时期全面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重要文件。   江河湖泊具有重要的资源功能和生态功能,是洪水的通道、水资源的载体、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河湖管理涉及水域、岸线、采砂、排污口设置、涉河建设项目等方面,是水利社会管理的核心内容,是确保河湖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工作。近年来,各地积极采取措施,着力加强河湖管理,促进了河湖防洪、供水、发电、航运、生态等综合效益的发挥,有力支撑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但是,一些地方在发展过程中,忽视河湖保护,违法围垦湖泊、挤占河道、蚕食水域、滥采河砂等问题突出,严重威胁着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加强河湖管理,是建设美丽中国、建立生态文明制度的迫切需要,是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深化水利改革的重要内容。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管理,加快建立严格的河湖管理与保护制度。   《指导意见》指出,加强河湖管理要以尊重河湖自然规律、维护河湖生命健康为出发点,着力提升河湖管理水平,以健康完整的河湖功能支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要坚持人水和谐、坚持统筹兼顾、坚持依法管理、坚持改革创新,在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开发利用河湖资源。到2020年,基本建成河湖健康保障体系,建立完善河湖管理体制机制,努力实现河湖水域不萎缩、功能不衰减、生态不退化。   《指导意见》明确了加强河湖管理的10项主要任务。一是健全法规制度体系,着力推进河湖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二是建立规划约束机制,严格河湖水域分区管理和用途管制;三是创新河湖管护机制,落实管护主体、责任和经费;四是开展水域岸线登记和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划定河湖管理和保护范围;五是建立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制度,防止现有水域面积衰减;六是规范涉河建设项目和活动审批,源头严防、过程严管;七是依法严禁涉河违法活动,禁止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维护河湖管理良好秩序;八是强化日常巡查和检查,对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和工程隐患早发现、早处理;九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是运用科技手段加强河湖管理动态监控。同时,《指导意见》还提出了加强组织领导、提升管理能力、落实管护经费、强化检查督导、注重舆论宣传等5项保障措施。   下一步,水利部将积极做好《指导意见》的组织实施,全面加强河湖管理工作,努力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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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护体制机制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
原标题: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护体制机制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
  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水利部深化水利改革的部署,着力推进建立最严格的河湖管理和保护制度,经研究,我部决定选择一批基础条件较好的县、市开展河湖管护体制机制创新试点工作,以总结经验,为各地加强河湖管理提供示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总体目标
  根据《水利部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规计〔2014〕48号)、《关于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4〕76号,以下简称《河湖指导意见》),拟用3年左右时间,在2017年底前建成一批河湖管护制度健全、主体明确、责任落实、经费到位、监管有力、手段先进的试点县、市,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推进建立符合我国国情、水情的河湖管护长效体制机制。
  二、试点范围和条件
  1.以东、中部地区为重点并适当兼顾西部地区,以县为主,分两批共选择约100个试点(约80个县、20个地市)开展河湖管护体制机制创新工作。
  2.试点县、市河湖水系较为密集,地方经济实力相对较好,河湖管理理念较为先进,探索创新意识较强,实施河湖管护体制机制创新试点条件较好。
  3.试点县、市已实施中小河流治理或即将治理,开展河湖管护体制机制创新试点具有较好的治理基础。
  4.、试点县、市人民政府对加强河湖管理和保护积极性高,河湖管护经费有保障,近3年内未发生违反水法律法规的重大水事案件。
  5.优先考虑《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和水系连通试点规划》确定的154个县。中西部地区中,优先考虑中央财政补助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县。
  三、试点主要内容
  根据《河湖指导意见》,试点内容主要包括:
  1.创新河湖管护模式,建立政府主导、分工明确、运转高效的河湖管护机制,积极探索实行“河长制”、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用于日常管护等;
  2.落实河湖管护主体、责任和经费,管护制度健全,管护人员、技术力量、管护经费有保障;
  3.落实河湖清障、退圩、绿化和保洁等日常管护工作,做到河湖畅通、堤岸整洁、水面清洁;做好日常巡查和检查,巡查责任到位、人员到位、信息记录到位;
  4.建立健全河湖管护、岸线保护、采砂管理等规划管理制度,落实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和采砂分区管理;
  5.划定河湖管理范围,积极推进水利工程划界确权,设立界桩以及管理、保护标识牌;
  6.开展水域岸线管理权属和功能区属性登记,明确管理单位、责任、要求以及岸线功能属性;
  7.建立和完善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制度,积极推进占用补偿,严格限制建设项目占用水域,防止现有水域面积衰减;
  8.严格涉河建设项目和活动审批、监管工作,建立涉河建设项目审批公示制度,涉河建设项目和活动管理规范;
  9.严厉打击涉河违法行为,健全水行政执法队伍,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有效防范严重侵占河湖及其它重大违法水事案件;
  10.加强监督考核,明确考核细则,河湖管护纳入地方政府考核范围,严格问责和整改落实;建立河湖资源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
  四、试点组织实施
  1.组织分工。试点工作由水利部负责,日常工作由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会同有关司局组织开展。各流域机构按照水利部的要求,对试点工作予以指导。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试点县、市是试点工作的实施主体,对试点工作的进度、质量负责。试点工作由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试点县、市具体实施。
  2.经费来源。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实施试点工作所需经费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建议省级财政给予补助。水利部积极争取中央财政适当安排奖补资金予以鼓励和引导。
  3.激励措施。对于试点县、市及试点工作成绩突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在后续水利项目和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验收合格的试点县、市,由水利部命名为全国河湖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县(或市)。
  五、试点时间安排
  试点时间为年,2017年底前完成试点工作。
  1.试点申报。试点县、市人民政府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部确定的分配名额和试点选择条件,遴选确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名单并报水利部。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前完成第一批试点的遴选工作(名额分配见附件1),并将试点名单及申报表(见附件2)报送水利部。水利部在日前公布第一批试点名单。第二批试点工作在2015年适时启动,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2.实施方案编制。按照水利部统一制定的编制大纲(另行印发),以县、市为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由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水利部。第一批试点的实施方案在日前报送水利部。
  3.实施方案审查批复。水利部组织有关单位对实施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后,由试点县、市人民政府批复。第一批试点的实施方案在日前完成技术审查,日前完成批复。
  4.试点验收。日前完成试点验收。验收办法由水利部制定,具体验收工作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部组织抽查。
  六、有关要求
  1.各试点县、市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本通知要求和批复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落实经费,及时检查和评估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全面推进河湖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工作。
  2.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按照试点选择条件精心组织开展遴选工作,指导试点县、市编制实施方案,对试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水利部根据整体推进情况,及时组织抽查和专项检查。
  3.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做好第一批试点遴选申报工作,按期将第一批试点名单及申报表报送水利部。同时,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第二批试点的申报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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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护体制机制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
日 13:36 来源:水利部
原标题: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护体制机制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
  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水利部深化水利改革的部署,着力推进建立最严格的河湖管理和保护制度,经研究,我部决定选择一批基础条件较好的县、市开展河湖管护体制机制创新试点工作,以总结经验,为各地加强河湖管理提供示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总体目标
  根据《水利部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规计〔2014〕48号)、《关于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4〕76号,以下简称《河湖指导意见》),拟用3年左右时间,在2017年底前建成一批河湖管护制度健全、主体明确、责任落实、经费到位、监管有力、手段先进的试点县、市,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推进建立符合我国国情、水情的河湖管护长效体制机制。
  二、试点范围和条件
  1.以东、中部地区为重点并适当兼顾西部地区,以县为主,分两批共选择约100个试点(约80个县、20个地市)开展河湖管护体制机制创新工作。
  2.试点县、市河湖水系较为密集,地方经济实力相对较好,河湖管理理念较为先进,探索创新意识较强,实施河湖管护体制机制创新试点条件较好。
  3.试点县、市已实施中小河流治理或即将治理,开展河湖管护体制机制创新试点具有较好的治理基础。
  4.、试点县、市人民政府对加强河湖管理和保护积极性高,河湖管护经费有保障,近3年内未发生违反水法律法规的重大水事案件。
  5.优先考虑《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和水系连通试点规划》确定的154个县。中西部地区中,优先考虑中央财政补助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县。
  三、试点主要内容
  根据《河湖指导意见》,试点内容主要包括:
  1.创新河湖管护模式,建立政府主导、分工明确、运转高效的河湖管护机制,积极探索实行“河长制”、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用于日常管护等;
  2.落实河湖管护主体、责任和经费,管护制度健全,管护人员、技术力量、管护经费有保障;
  3.落实河湖清障、退圩、绿化和保洁等日常管护工作,做到河湖畅通、堤岸整洁、水面清洁;做好日常巡查和检查,巡查责任到位、人员到位、信息记录到位;
  4.建立健全河湖管护、岸线保护、采砂管理等规划管理制度,落实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和采砂分区管理;
  5.划定河湖管理范围,积极推进水利工程划界确权,设立界桩以及管理、保护标识牌;
  6.开展水域岸线管理权属和功能区属性登记,明确管理单位、责任、要求以及岸线功能属性;
  7.建立和完善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制度,积极推进占用补偿,严格限制建设项目占用水域,防止现有水域面积衰减;
  8.严格涉河建设项目和活动审批、监管工作,建立涉河建设项目审批公示制度,涉河建设项目和活动管理规范;
  9.严厉打击涉河违法行为,健全水行政执法队伍,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有效防范严重侵占河湖及其它重大违法水事案件;
  10.加强监督考核,明确考核细则,河湖管护纳入地方政府考核范围,严格问责和整改落实;建立河湖资源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
  四、试点组织实施
  1.组织分工。试点工作由水利部负责,日常工作由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会同有关司局组织开展。各流域机构按照水利部的要求,对试点工作予以指导。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试点县、市是试点工作的实施主体,对试点工作的进度、质量负责。试点工作由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试点县、市具体实施。
  2.经费来源。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实施试点工作所需经费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建议省级财政给予补助。水利部积极争取中央财政适当安排奖补资金予以鼓励和引导。
  3.激励措施。对于试点县、市及试点工作成绩突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在后续水利项目和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验收合格的试点县、市,由水利部命名为全国河湖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县(或市)。
  五、试点时间安排
  试点时间为年,2017年底前完成试点工作。
  1.试点申报。试点县、市人民政府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部确定的分配名额和试点选择条件,遴选确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名单并报水利部。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前完成第一批试点的遴选工作(名额分配见附件1),并将试点名单及申报表(见附件2)报送水利部。水利部在日前公布第一批试点名单。第二批试点工作在2015年适时启动,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2.实施方案编制。按照水利部统一制定的编制大纲(另行印发),以县、市为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由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水利部。第一批试点的实施方案在日前报送水利部。
  3.实施方案审查批复。水利部组织有关单位对实施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后,由试点县、市人民政府批复。第一批试点的实施方案在日前完成技术审查,日前完成批复。
  4.试点验收。日前完成试点验收。验收办法由水利部制定,具体验收工作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部组织抽查。
  六、有关要求
  1.各试点县、市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本通知要求和批复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落实经费,及时检查和评估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全面推进河湖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工作。
  2.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按照试点选择条件精心组织开展遴选工作,指导试点县、市编制实施方案,对试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水利部根据整体推进情况,及时组织抽查和专项检查。
  3.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做好第一批试点遴选申报工作,按期将第一批试点名单及申报表报送水利部。同时,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第二批试点的申报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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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深化水利改革创新制度 河湖管理工作取得新进展 日09:50 来源:慧聪水工业网|&&&&&近日,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组织召开河湖管理座谈会。会议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重要部署为主题,围绕水利部深化水利改革和加强河湖管理的任务部署,交流讨论了近年来河湖管理工作中取得的经验和成效,对今后一段时期工作任务作了布置安排。
&&&&部有关司局和单位负责同志,各流域机构、各省(区、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河湖管理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近年来,水利部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河湖管理工作放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位置,作为深化水利改革的重点任务,勇于创新,积极探索,河湖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河湖管理法规制度不断健全。我国已建立起以《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为基础,一系列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组成的法规制度体系,为河湖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撑。
&&&&二是规划约束不断强化。制定并实施了岸线利用与保护、河道采砂管理、河湖管理与保护等一批重要规划,以规划为基础不断强化水域岸线空间用途管制和许可审批。
&&&&三是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不断规范。定期公布涉河建设项目审批情况,精简和规范涉河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建立了河湖管理日常巡查机制,深入开展专项检查,强化涉河建设项目的过程管理和后续监管。
&&&&四是河道采砂管理不断加强。水利部在长江、淮河等重要江河多次开展巡江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在南水北调东线输水干线洪泽湖、骆马湖、南四湖、中运河、韩庄运河全面禁采砂石,会同国土资源部、部印发通知共同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各地积极创新河道砂石采运凭单管理、国企出资组建砂石公司、政府引导采砂船主自愿切割采砂船等管理模式。
&&&&五是河湖管理改革不断推进。水利部积极推进实施了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海绵城市建设试点、河湖管护体制机制创新试点,全面部署了河湖管理范围划界工作。江苏省实行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政府负责制,江苏、浙江、天津、福建、广东、江西等省市实行了“河长制”管理,湖北省颁布实施了《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专门成立了湖北省湖泊局等。
&&&&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新形势下,要以生态文明建设和深化水利改革为核心,全面推进河湖管理工作。
&&&&一要积极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和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
&&&&二要进一步完善规划约束机制,实行河湖资源空间分区管理,强化河湖空间用途管制。
&&&&三要创新河湖管护机制,积极推进河湖创新试点县建设,总结推广“河长制”经验,探索引入河湖管护市场机制。
&&&&四要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切实落实河湖管护和河道采砂管理责任。
&&&&五要强化河湖采砂管理,加强日常巡查,加大集中打击力度,保障河湖采砂有序可控。
&&&&六要规范涉河建设项目许可、监管和巡查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七要加强队伍建设,推进河湖管理信息化,提升河湖管理保护能力。
责任编辑:孙婕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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