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兑损失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 投资损失吗

汇兑损益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汇兑损益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2007年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号)一、关于汇率变动损益的所得税处理问题:企业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导致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汇率差额部分,相当于公允价值变动,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第三条规定执行,在未实际处置或结算时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或结算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1、以上仅就货币性项目进行了规定,对非货币性项目没有明确规定;对正确界定货币性项目和非货币性项目具有重要性。
2、2007年汇算参照财税(2007)80号文件,采用与公允价值相同的处理方法,未实际处置或结算不计入应税所得,处置或结算时记入应税所得。
3、纳税调整难度大。比如人民币和外币兑换,应认定为处置或结算,确认所得或损失。比如年度中应收账款的部分收回、应付账款的部分支付,应认定为处置或结算,但年终对货币性项目因会计核算和汇率变动此起的汇兑差额,不记入所得额。纳税调整的难度加大,准确度降低。
4、按会计准则规定对汇兑损益记入财务费用,纳税调整根据财务费用-汇兑损益科目余额分析调整。
5、货币性项目和非货币性项目,会计准则采用列举和定义相结合方式认定。货币性项目是企业持有的货币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或者偿付的负债。货币性项目分为货币性资产和货币性负债。货币性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权投资等;货币性负债包括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短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
非货币性项目:非货币性项目是货币性项目以外的项目,如:存货、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股票、基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6、非货币项目的税务处理:
(1)、对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由于仍采用交易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不产生汇兑差额,这里也就不存在汇率折算差额的所得税问题。
(2)、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产生的外币折算差额是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根据财税[2007]80号文的规定: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新法对汇兑损益的处理
(一)、相关规定
1、《条例》22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2、条例第39条: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三、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1、新法实施后国税函[号作废;
2、财税(2007)80号与新条例不冲突;财税(2007)80号强调的是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实际处置或结算非货币性资产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条例规定收益(22条)和损失(39条)规定收益或损失记入应纳税所得额。不需对财务费用-汇兑损益作纳税调整,简化暂时性差异的纳税调整。
四川中税志诚&&&&&&&&&&&&
陈中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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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企业汇兑收益是否应缴所得税?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字号[ 大 中
  问:日前有读者提问,企业未实现的汇兑损益,是否需要在企业所得税前调整,能否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号)的规定处理?
  答:汇兑收益,指用记账本位币,按照不同的汇率报告相同数量的外币而产生的差额。简单地说,就是公司的外币货币性项目和非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在折算成本币时造成损益。而这部分汇兑差额作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从而影响公司利润。
  国税函〔号文件第一条对汇率变动损益的所得税处理问题作出明确,企业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导致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汇率差额部分,相当于公允价值变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第三条规定执行,在未实际处置或结算时,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或结算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后,国税函〔号文件已不适用,应以新规定为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企业未实现的汇兑损益,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处理,汇兑收益计入其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汇兑损失相应也应准予税前扣除。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企业财税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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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币业务汇兑损失如何在税前扣除
来源:福建国税&   |
  问题内容:我公司在自营出口业务中同客户约定帐期为出货后2个月,由于人民币升值,外币汇兑损失不断增加。税务经办人员在纳税指导时告知,根据国税发(号文第一点的第四、第五条规定,应收帐款发生当月月初与月末的汇兑损失可以税前扣除,第二个月开始直到货款收到期间的汇兑损失不可以税前扣除,请问这样理解正确吗文件原文如下:
  (四)月份终了,企业应当将外币、外币、债权、债务等项目余额,按照月末市场汇价折合为人民币金额。按照月末市场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账面记帐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计算汇兑损益。
  (五)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向银行结售或买入、兑换外币的,应按由此而产生的银行买入、卖出与市场汇价之间的差额,计算汇兑损益。
  我公司根据以上两点认为,我公司在生产经营生产经营过程发生的汇兑损失应全额在税前扣除,跟收款期无关。从会计处理角度看,当月月末对各项余额按月年末汇率进行调整计算汇兑损失,调整后即为第二个月月初余额,第二个月月末再根据月年末汇率进行调整计算汇兑损失,以此类推,直到货款回收,因此不存在税前调增汇兑损失问题。
  答复:生产经营生产经营过程发生的汇兑损失可全额在税前扣除,税收规定和会计实际处理上存在时间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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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是()。A.汇兑损失B.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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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匿名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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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是()。A.汇兑损失B.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C.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D.税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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