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2018年六级2018残疾军人抚恤金表医保卡每年打入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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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障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5〕199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二、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所在单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由统筹地区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其单位缴费部分,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军人参保统筹地区的财政安排资金。
&残疾军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残疾军人所在单位帮助解决;单位无力解决和无工作单位的,按属地原则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军人参保统筹地区的财政安排资金。
&三、残疾军人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残疾军人的补充医疗保障。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的标准为:一至四级的,全额报销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由个人支付的部分;五至六级的,报销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由个人支付部分的百分之九十。残疾军人因治疗需要并经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使用《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以外的药物、诊疗和服务项目,所发生的费用报销百分之九十。
&医疗补助所需资金由当地民政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残疾军人医疗费实际支出和原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测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各级民政部门应设立残疾军人医疗补助支出专户,用于核算医疗补助资金的收支情况。各级财政应按照资金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足额将补助资金拨入民政支出专户。再由民政部门根据医疗费实际支出需要据实拨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补助资金要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单独列账。
&四、残疾军人的医疗服务管理按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和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管理,防止浪费。
&五、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民政部门要严格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审核工作并提供有关资料,统一办理相关人员的参保、缴费等手续,做好各项协调工作;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残疾军人,基层民政部门要对其就医等给予协助。
&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参保残疾军人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参保残疾军人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分析,并商财政、民政部门解决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财政部门要及时安排有关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当地财政确有困难的,上级财政要帮助解决,省级财政对财政困难及残疾军人人数较多的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六、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二00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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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门诊费用怎样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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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门诊费用是怎样报销的?需要哪些手续和渠道?有什么法律法规?
为切实保障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结合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参加残疾抚恤关系所在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二、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所在单位无力参保的、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由残疾抚恤关系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统一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其单位缴费部分,经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财政安排资金;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代收后一并缴纳。残疾军人参加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单位帮助解决;单位无力解决的、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经残疾抚恤关系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抚恤关系所在地的财政安排资金。 三、残疾军人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医疗补助是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补充医疗保障,各地应按照“现有的医疗待遇不降低”的原则,根据以下补助范围和标准,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补助办法,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补助标准。 (一)住院费。残疾军人在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所产生的费用,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内的药物、诊疗和服务项目中由个人自负部分,以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额,在医疗补助封顶线以内的,给予医疗补助; (二)门诊费用。原则上由个人帐户支付,超出部分中,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内的费用,给予医疗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地根据上年实际发生金额和财政、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测算制定,要切实保障好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一至四级残疾军人补助比例不低于80%,五、六级残疾军人补助比例不低于60%; (三)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残疾军人所在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残疾军人所在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予以支付;无工作单位的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和标准列入医疗补助,由负责医疗补助的部门支付。 四、医疗补助所需资金由残疾军人残疾抚恤关系所在地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残疾军人医疗费实际支出和原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测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各地要管好用好医疗补助的资金,保障残疾军人现有的医疗待遇不降低,尤其要对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给予政策倾斜。残疾军人在单位已享受的医疗保障待遇高于本办法的,由原单位继续予以保障。 五、残疾军人的医疗服务管理按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管理,防止浪费。 六、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制定规范、合理、便捷的工作程序,切实履行各自职责。民政部门要严格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审核工作并提供有关资料,统一组织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办理参保、缴费等续,做好各项协调工作;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残疾军人,基层民政部门要对其就医等给予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参保残疾军人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残疾军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要对相关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分析,并商财政、民政部门解决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财政部门要及时安排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当地财政确有困难的,上级财政要帮助解决,特别是市、州级财政要切实负起责任。中央、省财政对财政困难及残疾军人人数较多的市、州给予适当补助。 七、各市、州要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切实保障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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