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借贷合同范本中电子合同可以不提供给投资人吗

【分享】网络借款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和电子合同的必要性【诚汇通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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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网络借款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和电子合同的必要性收藏
今天诚汇通小编要给大家分享的是网络借款合同起草过程中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与电子合同的必要性的问题,倘若大家对网络借款合同方面的内容有兴趣,那就来看看,相信下面的内容一定会对你有很好的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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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看看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问题:
如合同就争议解决条款没有约定,以出借人或借款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很大可能引发管辖权异议,导致拖延诉讼,实际上对于各个出借人都没有好处。涉及管辖也是起草借贷合同的难点,诉至法院,虽然查封比较快,执行也可能是这个法院,受理费比仲裁少些,但是诉讼时间太长,一审、二审、再审,拖的时间越长,出借人的权益越难得到保障。
在这个问题上,可以站在网贷机构的角度来考虑问题,比如选择仲裁机构,例如:广州仲裁委员会目前还提供网络仲裁服务,当事人都可以不用到庭。因仲裁收费与法院不同,选择仲裁机构对投资金额较少的出借人可能不划算,但是可以实现快速裁决,一裁终局,对于网贷机构来说,可以减少法院诉讼曝光平台的可能,因为仲裁都是不公开审理,具有比较好的保密性。
然后我们来看看电子合同的必要性。法院对于电子合同不怎么认可。然而现在其他的一些电子签名机构已经有相关支持的案例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有提到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虽没有强制要求网贷机构必须采取电子签名,但是应理解为建议采取类似的方式,电子合同可以明确合同各方当事人,且还可以减少冒用他人名义签署合同,导致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的问题。合同有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更高,证明力更强。
今天要给大家分享的是P2P平台客服受投资人欢迎的一些标准,倘若大家对P2P平台客服方面的内容有兴趣,那就来看看,相信这些内容一定会对你有很大的用处的。
客服从心理上角度来分析,有单打独斗型,有胆小怕事型,有随波逐流型。其实,这几种人物类型,主要是因为公司没有进行良好的心理疏导所造成。合理化的培训,以及心理疏导会有效解决员工此类心里问题。
客服对待投资人的态度,有主动型,被动型,冷漠无情型,咆哮谩骂型等。因为受公司环境,还有业务本身,以及每天工作的重复导致态度的缺失。其实,解决问题才是客服的首要职责,对于主动型和被动型的客服来说,这两者都是在解决问题,只是一个会主动服务投资人,一个是被动的服务投资人。
投资人理想中的客服其实不需要有多聪明,但是要懂得倾听,并且善于记录。能对解决不了的问题,通过自己的努力找到合适的方法去解决。
一个优秀的客服,首先要懂得说话,礼貌用词是最基本的。其次,要懂得投资人的心理,但是要有选择性的回避某些投资人一些无聊的问题。再次,不要为了达到目的,而肆意采用过多的情感攻势来拉拢投资人投资。最后,专业化的业务技能和知识,才是获取长期稳定投资人的重要砝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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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指引》落地 草根投资加快合规化建设
日,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发布了《上海市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为《业务指引》),全国首个针对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的指引性文件正式落地。此时,距离《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仅过去十天。《业务指引》要点解读《业务指引》属于上海互金行业协会的行业规则,会员网贷机构必须遵守,非会员则可参考借鉴。
  日,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发布了《上海市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为《业务指引》),全国首个针对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的指引性文件正式落地。此时,距离《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仅过去十天。
  《业务指引》要点解读
  《业务指引》属于上海互金行业协会的行业规则,会员网贷机构必须遵守,非会员则可参考借鉴。据分析,《业务指引》在原则性大方向上与去年8月银监会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为《暂行办法》)保持一致,对与网贷电子合同存证相关的具体业务做出了详细指引。
  比如说,为保障存证人的独立性,《业务指引》规定存证人不得为P2P平台担保、背书,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双方合作必须权责分明,平台为数据真实性负责,存证人不承担审核责任,合作中,双方应共同制定接口规范,平等协商费用;此外,区别于《暂行办法》,《业务指引》还做出了“平台只能指定唯一一家存证人合作”的严格规定。
  近年来,网络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发,甚至不少商界巨头也频频中招,日我国《网络安全法》正式生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正式被纳入刑法范围。而在此次上海互金协会发布的《业务指引》中,也对信息安全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业务指引》规定存证人对存证数据负有安全保管的责任,相关存证业务不得外包。
  草根投资加快合规化进程
  其实不仅仅是上海,北京、广州、深圳等地都已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指引网贷平台合规化改造的政策法规,眼看着8.24整改大限将至,各平台都在不遗余力、争分夺秒加快自身合规化改造,草根投资也不例外。
  自2013年成立以来,草根投资始终紧跟政策导向,注重自身合规合法化建设。扎实做好质量保障服务,5千万质保余额为用户资金安全保驾护航;注册资金增至2亿元;与e签宝合作;对接清算支付系统,并加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成功拿到ICP经营许可证......
  一路走来,草根投资在合规化进程中不断发展壮大。通过集团化战略升级,草根投资在略显残酷的生存环境下逆风雄起,疆域版图不断扩大,顺利完成了A、B、C轮融资,实现了从顶尖风投到国资、上市背景的华丽升级。截止目前,平台累计投资额已突破560亿元大关,注册用户超过790万,累计为用户赚取收益超过10亿元。
  近来,草根投资在加快产品结构改造的同时,也在积极与建设银行对接资金存管事宜,草根投资银行存管系统上线也是指日可待。未来,草根投资将主动拥抱监管,尽快完成平台合规化改造,继续当好互金行业合规化进程的排头兵。
标签:合规化,存证,业务,投资,草根,指引,网络,借贷,上海市,电子
责任编辑:中江网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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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苏B2-&&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苏B2-全国首个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指引在沪发布
日,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在首届“中国金融科技上海论坛”上发布了《上海市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指引》。这是全国首个针对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的指引性文件。
2016年被称为是互联网金融的“合规元年”,互联网金融行业拉开了整治的大幕,至今尚未结束。2016年8月份银监会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合规要求进一步提高。
今年6月1日,上海市金融办正式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对《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该《意见稿》共计四十一条,涉及备案、合规、监督等多个方面,并在备案要求中明文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中必须提交与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签订的委托合同存证的协议复印件。
众所周知,合同一旦电子化后,即为虚拟电子数据,也因此具有易删除、易篡改的天然属性,要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只有对合同依据电子证据相应法规进行存证存管。电子合同存证,不仅是对借款人的保护、对消费者的保护,对平台本身也是一种保护。
如何按照监管要求做好合同存证?这是网贷中介信息机构所面临的一大问题,迫切需要一个统一的流程和标准。经过广泛调研和深入讨论,结合监管要求和平台实际情况,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起草并发布了《上海市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指引》。
据协会秘书长王喆介绍,该指引共有五章二十五条,总则部分明确了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及委托人和存证人的适用范围,规定“委托人委托存证人开展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履约、公正守法、安全规范’的原则。”
委托人部分明确了在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中,委托人应履行的职责。存证人部分明确了在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中,作为存证人的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企业主体应符合的要求、需要满足的条件及应履行的职责。
业务规范部分明确了在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中存证人进行存证的内容需要包含的主要原始信息,存证人提供的出证报告需要包含的主要内容,存证合同需要包含的主要内容。还包含委托人开展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中的其他要求。
本指引的制定和出台,对协会所属会员单位开展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进行自律管理提供了依据,也为非会员单位提供了参考。
这是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发布的第三份行业规则与指引。日,在监管尚未明确的情况下,协会率先发布《上海个体网络借贷(P2P)平台信息披露指引(试行)》,这是全国首个针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披露的地方规则;日,为引导、规范和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应用区块链技术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切实保护社会公众权益,协会又发布了全国首个《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区块链技术应用自律规则》。
上海市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活动,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是指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企业作为存证人,接受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为网络借贷业务提供电子合同存证、出证等服务。存证人开展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不对网络借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电子合同,是指借款人、出借人、担保人等网络借贷各参与方之间,通过网络借贷平台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网络借贷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其中本指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本指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委托人,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第五条 本指引所称存证人,是指为网络借贷业务提供电子合同存证、出证等服务的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企业。
第六条 委托人委托存证人开展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履约、公正守法、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委托人
第七条 在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中,委托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网络借贷平台技术系统的持续开发及安全运营;
(二)采用电子签名技术进行网络借贷电子合同的签署,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及时、充分地记录并向存证人提交电子合同以及与电子合同签订密切相关的电子数据,确保提交的数据真实、准确;
(三)向存证人提交电子合同各签署方的真实身份信息,配合存证人进行身份认证;
(四)妥善保管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活动的电子合同以及与电子合同签订密切相关的电子数据,相关电子合同及数据应当经由委托人自行保存的同时委托存证人保存,保存期限为借贷合同到期后5年以上;
(五)同意并授权存证人根据有关监管要求向监管部门提供数据;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合同(以下简称存证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存证人
第八条 在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中,作为存证人的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企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独立的信息安全团队,存证人须取得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系统应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第三级要求并通过相应测评;
(三)明确负责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管理与运营的一级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障存证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
(四)具有自主管理、自主运营且安全高效的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技术系统;
(五)具有完善的内部业务管理、运营操作、信息安全管理等相关制度;
(六)具备在全国范围内为用户提供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服务的能力;
(七)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八)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存证人的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系统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完善的电子合同存证业务体系和对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系统的数据接口,能够完整记录电子合同以及与电子合同签订密切相关的电子数据并提供完善的存证信息查询功能;
(二)具备完善的鉴权机制和身份认证功能,能够对委托人、委托人的客户(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担保人等)及其他授权用户的身份真实性进行认证,并能够完整记录用户操作日志以备审计;
(三)具备保证存证数据完整性、机密性的技术机制,综合运用哈希校验、电子签名、密码加密等技术手段防止存证数据被篡改,确保存证数据在存储、传输过程中的安全保密;
(四)系统具备高可用性(99.99%以上),应通过同城双活、异地容灾等机制保障业务连续性,应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具备防御大流量DDoS攻击的带宽资源;传输存证数据时应通过SSL 256位加密通道;具备可靠的异地容灾备份机制,存证数据至少在异地保存2个副本;
(五)具备安全高效稳定运行的能力,能够支撑高并发条件下的电子合同存证、查询等各类峰值操作;
(六)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在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中,存证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申请接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设置相应的系统接入标准,并为其系统接入提供技术支持;
(二)为委托人、委托人的客户(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担保人等)登录存证平台查询、下载已签署的电子合同提供支持,安全保管客户账户信息,确保各账户关联的数字证书由账户所有人专有;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存证合同约定,向授权对象提供电子合同存证出证报告;
(四)妥善保管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数据及相关业务档案,保存期限为借贷合同到期后5年以上;
(五)对存证数据履行安全保管责任,采取各项措施防止数据被窃取、篡改、破坏或丢失,不应外包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开展存证业务;
(六)加强信息管理和客户信息保护,确保存证平台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保密性,不得将委托人及其客户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存证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业务规范
第十一条 在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中,存证人进行存证的内容至少应包括如下原始信息:
(一)网络借贷业务各参与方通过网络借贷平台签订的网络借贷电子合同;
(二)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各签署方的身份信息;
(三)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各签署方签订电子合同的时间信息;
(四)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各签署方签订电子合同的网络地址信息;
(五)其他与电子合同签订密切相关的基本信息。
第十二条 在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中,存证人提供的出证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电子合同各签署方的身份认证信息,分为个人身份认证信息和企业实名认证信息:
1.个人身份认证信息应至少包含个人姓名、通过实名认证时间、CA证书序列号、CA证书主题、CA证书颁发机构、CA证书有效期。除此以外,可根据存证人采取的认证方式不同,采集不同的个人身份认证信息。
2.企业实名认证信息应至少包含企业名称、企业证照图像、企业证照号码、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姓名、通过实名认证的时间、CA证书序列号、CA文件哈希值。
(二)电子合同验证信息,应包含电子合同编号、文档名称、最近签约时间、所有签约人账号信息、电子合同签署前后的哈希值等内容。
(三)行为审计信息,应包含各签署方签署电子合同的账户登录时间与登录IP地址、各签署方的签署时间与签署IP地址等内容。
(四)结论信息应包含各签署主体之间签署电子合同的事实、所有签署主体的电子签名信息是否真实、已签署的电子合同是否被篡改等内容。
(五)存证报告中应包含委托人或相关方申请出证的已签署的网络借贷电子合同。
第十三条委托人开展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应指定唯一一家存证人作为电子合同存证机构。
第十四条 存证合同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接入方的网站域名;
(四)电子合同存证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五)存证人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内容;
(六)电子合同存证、出证的条件和方式;
(七)存证业务服务费及费用支付方式;
(八)存证业务合同期限和终止条件;
(九)风险提示;
(十)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五条委托人和存证人应共同制定供双方业务系统遵守的接口规范,并在上线前组织系统联网和灾备应急测试,及时安排系统优化升级,确保数据传输安全、顺畅。
第十六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依法对委托人的电子合同存证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委托人和存证人应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委托人需向存证人提供真实准确的网络借贷电子合同以及与电子合同签订密切相关的电子数据。存证人不承担借款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审核责任,不对网络借贷交易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因委托人故意欺诈、伪造数据、数据错误或流程不当导致的业务风险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在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中,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委托人不得用“存证人”做营销宣传。
第十九条存证人应根据电子合同的存证数量、存证期限、存证空间、服务内容等因素,与委托人平等协商确定存证服务费,不得以开展存证业务为由进行捆绑销售或变相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存证人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服务,应当依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本指引,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应根据上海市辖区管理范围内针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相关最新管理规定进行修订调整。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依据本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对所属会员单位开展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公布前已经开展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且存在不符合本指引要求情形的,应根据本指引进行整改,整改期自本指引公布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由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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