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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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来源:发布时间:&08:39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成文日期:
标  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发文字号:
国办发〔2016〕1号
发布日期: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经过多年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要看到,这一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部分行业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资问题仍较突出,一些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同程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严重侵害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影响社会稳定。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三)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四)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督促各类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五)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三、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  (六)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构建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网络,依托基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平台的工作人员和基层工会组织设立的劳动法律监督员,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并要求其定期申报。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报告。建立和完善欠薪预警系统,根据工商、税务、银行、水电供应等单位反映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相关指标变化情况,定期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发现欠薪隐患要及时预警并做好防范工作。  (七)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严格规范工资保证金动用和退还办法。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八)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九)落实清偿欠薪责任。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四、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  (十)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进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对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  (十一)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五、依法处置拖欠工资案件  (十二)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加强工资支付监察执法,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材料审查覆盖范围,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省级联动处理机制建设,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完善多部门联合治理机制,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健全地区执法协作制度,加强跨区域案件执法协作。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推动完善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和人民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切实发挥刑法对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威慑作用。  (十三)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等组织的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因拖欠工资申请仲裁的争议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对集体欠薪争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欠薪争议案件要挂牌督办。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决效率。畅通申请渠道,依法及时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十四)完善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健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欠薪保障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帮助解决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改进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  (十五)加强建设资金监管。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  (十六)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  (十七)改革工程建设领域用工方式。加快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推进农民工组织化进程。鼓励施工企业将一部分技能水平高的农民工招用为自有工人,不断扩大自有工人队伍。引导具备条件的劳务作业班组向专业企业发展。  (十八)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  七、加强组织领导  (十九)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并落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地)、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的工作体制。完善目标责任制度,制定实施办法,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地区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健全问责制度,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的,要严格责任追究。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并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二十)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健全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调整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工商总局、全国总工会,形成治理欠薪工作合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负责督办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积极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二十一)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公布典型违法案件,引导企业经营者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对重点行业企业,定期开展送法上门宣讲、组织法律培训等活动。充分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现代传媒手段,不断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宣传效果,营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十二)加强法治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法律制度,在总结相关行业有效做法和各地经验基础上,加快工资支付保障相关立法,为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提供法治保障。                             国务院办公厅                             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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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春节前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建议
发布日期: &&&&
作者:李加忠
吴俊鹏&&&&
2014年,全市人社部门受理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637起,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5914万元,涉及农民工7938人。案件主要发生在建筑、交通、水利等行业。做好春节前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不仅仅是维护农民工的切身利益,而且还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必须引起重视和得到解决。
一、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资金链出现问题。2014年,受银行信贷及国家政策影响,大部分建设单位融资受阻,资金形势严峻,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
(二)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不规范。普遍存在工程违法分包、劳务层层转包、挂靠承包工程、“以包代管”等监管缺失的现象。部分工程项目存在未批先建、报建手续不全、未(少)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未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等情况。这些不规范的市场行为为包工头携款逃匿创造了机会,如港南区木梓镇武思村石牛岭辉绿岩矿生产项目欠薪案,承包人俞某逃匿,农民工群体性多次闹访。涉及人数11人,拖欠金额5.9万元。
(三)用工管理混乱、工资支付制度不规范。存在建筑企业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行为,采取项目部、班组、包工头与农民工签订劳务协议或口头协议约定工资,平时只预支生活费。
(四)施工单位或包工头利用农民工讨薪来解决工程款纠纷,组织、操纵农民工上访闹访。建设单位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组织、包工头是导致农民工工资集中被拖欠与处理难的主要原因,甚至一些包工头恶意讨薪,煽动民工和其他人员上街堵路、围堵政府大门、拉横幅。
二、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
(二)加强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管力度,抵制和打击非法转包和分包行为,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市场。凡是进入建筑市场的,一律先足额缴清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才能颁发施工许可证。
(三)加强人社、住建、交通、水利、公安、工商、信访、工会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共同抓好建设工程的监管,共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四)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严格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农民工工资发放公示制度、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议在全市推行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发放“一卡通”制度,保障农民工权益。
(五)建议建立企业(工程建设项目)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将欠薪行为引入诚信评价。通过媒体公示,树立正面榜样,曝光失信行为。
(贵港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李加忠 潘建广 吴俊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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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维护&&& &&&**县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验做法来源:上传者:xjkslk时间:
关于印发《**县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经验做法》的通知
各县市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社局):
鉴于今年**县没有发生一起农民工集体上访案件,近日,地区在**县召开了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观摩座谈会。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对**县的经验进一步梳理汇总,认为对其他县、市都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现印发你们,请将此经验及时上报县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并结合本地实际在治理工作中加以借鉴。
**县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验做法
近年来,**县紧紧围绕总目标要求,认真汲取2013年以前农民工集体上访案件高发频发的教训,县委、政府高度重视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把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动&的原则,从源头上加大治理力度,以确保农民工能足额领到工资为目标,以查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为重点,依托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为载体,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完善维权工作机制,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治理拖欠长效机制,有效地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目前,该县拖欠农民工工资所有历史积案和疑难案件均得到有效化解,取得了显著成效。他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领导重视,整合力量。**县委、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将其列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不但成立了分管县领导任组长的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而且把此项工作纳入由县委书记任组长的信访联席领导小组研究重点内容,每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涉及农民工欠薪的疑难复杂案件和历史积案,建立台账,实行县领导包案制,明确责任单位、协助单位和解决时限,解决一个,消号一个。对经多部门协调仍无法处理的案件,直接由县委书记督办,确保案件的及时妥善处置。
二、建章立制,规范执法。为从源头预防农民工工资拖欠现象发生,该县于2014年制订了《**县建设领域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实施方案》,明确建设单位、建筑施工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并由人社部门、住建部门严格按照该方案对辖区内在建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严格执法,发现问题坚决停工整改,杜绝农民工欠薪隐患。出现违反法规政策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实名管理,底数明晰。该县将劳动者实名制管理工作作为源头治理拖欠农民工的重要措施。从2016年初,在全县范围内依托农民工劳动合同规范化管理,推行劳动者实名制管理。各农民工、班组长与公司、项目经理签订简易劳动合同,由项目负责人到人社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签订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按季度向人社部门、建设单位上报工资支付情况,既把劳资双方的劳动关系书面固定下来,把劳动关系纳入了常规化管理,又掌握了农民工务工、领取工资等情况。此举变事后追讨为事前预防、被动治欠为主动防欠,切实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四、严格程序,关口前移。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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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当网常见帮助关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调研报告
&& 关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调研报告范文
关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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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农民工工资不仅损害了农民工本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到其家庭生活,而且容易引发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甚至导致恶性案件,对社会治安构成潜在威胁。都坝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此类问题,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处早处了,多年来没有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恶性案件。但由于管理体制等方面的原因,我乡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仍时有发生,主要集中在建筑行业,且解决的难度较大。乡“大调解”中心对我乡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形成报告如下:
一、我乡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基本情况及做法
(一)高度重视,部门联动。我乡建立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此项工作由乡“大调解”中心牵头,工商所、派出所、工会等部门参与。联席会议各成员部门每年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开展专项检查,集中力量重点对建筑施工、市政设施等招用农民工较多的用人单位进行逐户排查。
每年年底,针对前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比较集中的实际,集中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预防和处置因农民工讨薪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快受、快处、快决,最大程度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监管,严格执法。乡 “大调解”中心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检查工作常态化,对辖区内建筑工地进行认真排查,建立台账,对使用农民工情况及工资支付情况实行监控。在建筑施工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全面推行了“两个普遍”,按规签订劳动合同制,明确要求劳务公司在招用农民工时,必须按照实际用工情况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对实际用工、劳动合同签订及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备案,引导企业规范用工,劳动者依法维权。
(三)源头治理,建立机制。为从源头上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在全乡建筑施工企业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按要求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如果用人单位发生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经劳动部门调查确认后,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劳动部门可以从其存入的保证金中支付。
二、产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原因
(一)客观方面
1、建筑市场管理不规范。一是建设项目垫资现象普遍。工程建设项目多为施工企业垫资建设,开发商按进度给建筑方付款,建筑方再按进度给劳务方付款,劳务方再把钱给包工头,包工头支付农民工的工资,继而引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二是建设工程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施工等现象。由于建设项目层层转包、分包,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问题,都可能导致最下游的农民工拿不到工资;建筑领域挂靠联营现象普遍,部分不具备建设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通过使用大企业资质承揽工程,一旦发生问题必然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
2、用工管理不规范。由于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用人单位或包工头未与务工人员签订合同,相当一部分都只是口头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务工人员拿不出维护自己权益的有效依据,致使权益受到损害。在调查中发现,许多打工的人员多是经亲戚朋友介绍,因为包工头和他们都是老乡或其他的亲戚关系,大家感觉都比较熟,没有必要做得那么复杂,可结果往往就是在这样的薄弱环节上出问题。
3、道德素质问题。个别用工单位或包工头不是没有钱,而是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故意、恶意拖欠或克扣务工人员工资。这种势头在近几年有所收敛,主要归功于社会各界的压力和一些强硬措施的出台。但现在这种现象在个别人身上仍然存在,一些包工头为了确保下一年的工程能顺利开工,就在工薪上打主意,比如和务工人员达成一些虚假的协议,而其结果是工程结束,包工头卷钱开车,远走高飞,务工人员吃亏受骗。这就需要在采取新的方法来解决。在一些调查中发现,一些包工头,尤其是一些私人企业主,存在这种情况比较明显,他们开着好车,住着洋房,却对等着拿工资的民工置之不理,有的甚至逃之夭夭,民工找不到人,告他又感觉数目不是太大,结果会得不偿失,目前国家相关法规只对建筑业等行业有约束,而一些商业,服务业等领域的中小私人企业就不是很全面了。
(二)主观方面
1、法律知识淡薄。由于受到的文化教育程度低,导致农民工在打工路上处于劣势。在农民受雇之前,不懂得相关的法律,使得他们在与老板达成协议时,除了在工资上的要求之外,其他的关系自己作为一名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各种待遇却涉及很少,很大程度上,他们把自己还当成农民,所以他们对于协议也只是听从雇主的安排。在受雇过程中,就更不懂得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当发生意外事故时,也只是与雇主私了,认为自己命苦。更令人担忧的是,事后不懂得用采用法律来依法讨新,还是采用农村的方法,上门去讨债、求债,有的甚至走上极端,自杀,或报复发生悲剧。
2、不签订劳动合同。当农民变为农民工,农民工自身并没有意识到自身的变化,身上带的还是家乡农田的那种朴实厚道的气息,很多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的观念或习惯。他们相当一部分人感觉自己和在家农田里劳动区别不大,而不是那些正式工人。而且很多人都和包工头认识,认为没必要签合同,况且他们所在的单位一般是私营企业,又不是很正式,他们自己也就不想签什么合同,只想顺顺利利的多挣些钱。大家都想顺利的打工挣钱,抱着这种心理,才使得劳动合同的签订不落实,而结果,正是在出事后才知道那合同的重要性。
三、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议
(一)通过立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我国尽管通过行政手段为农民工清回被拖欠工资,取得了一定效果,而立法相对滞后的现象应该引起反思。“有法可依”凸显了立法在建构法治拖欠农民工工资方面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事实上立法也的确一直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重心所在。我国立法对农民工工资的保护力度不够,主要依据的仍是劳动主管部门的部门规章,虽然国务院有关部门先后下发了一些个文件、规范,现有待提高立法层次。目前,应将各地好的创新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吸纳为国家立法,通过立法加大对恶意拖欠工资者的惩治力度,运用立法手段建立长效机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从法律法规体系上来遏制源头的拖欠问题,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保障。
(二)执法保障有关法律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力度不够,执法手段不足,处理程序过长,直接影响拖欠农民工工作的执法效果。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欠薪逃匿的经营者得不到法律制裁,使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更为普遍和严重。从法律上讲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即使我国逐步在立法上完善以后,关键还在于如何贯彻落实。执法上同样也应当建立一种长效机制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政策和措施切实得以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执法的公正性不仅需要执法者的公正无私,还应该构建完善的、多层次的监督网络。执法部门应依法开展劳动用工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执法专项大检查,在执法中还应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保障等制度,及时纠正和查处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违纪问题,确保有关工资支付法规政策得到全面贯彻执行。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欠薪者的处罚应不只是经济上的,还应包括企业信用、行业准入等一系列的降级限制措施。因此,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加强执法,是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三)农民权益保护的法律援助机制。为切实保护农民工应有的权益,尽快建立和落实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各部门应充分运用法律手段,通过积极开辟农民工 “绿色通道”,为农民工提供解决拖欠工资的法律援助,帮助解决农民工解决拖欠工资维权纠纷。人民法院在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受理时,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诉讼费应做出减、缓、免的决定;受理案件后尽量缩短审理时间,多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对符合条件可以采取先予执行等措施;在判决时,应当将农民工诉讼的误工费,请律师费,旅差费,证人出庭费用等直接损失列入赔偿范围。判决生效后对一些故意拖欠不履行判决给付义务的,执行中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标准支付迟延履行金。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大普法律宣传,不断提高农民工自身维权法律意识。广大律师应积极伸出援手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农民工实施无偿援助。法律援助中心不应仅仅对本市居民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也应外来的农民工提供维权服务。公证机关应积极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可以会同建设行政部门推行农民工劳动合同公证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由欠款单位和农民工签订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在欠款到期后,可由农民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从工程款中划拨。
(四)加强社会道德情操的全民建设。胡锦涛主席提出的“八荣八耻”就是我们今后加强全民道德建设的一个指导性准则。在短短的112个字里面,我们可以看到其中绝大部分是一个道德的荣辱观,这也给我们解决农民工问题引出了一个思考方向。为了有效的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我们不能单单的从一个方面来进行制度的约束,我们还应该从加强全民的道德意识入手,以把每一个人培养为道德上高尚的公民为目标,让那些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人从良心上得到深刻的认识到拖欠农民工工资是要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的,虽然道德力量不能是一种由国家机器强制保障执行的准则,但是他在很大程度上是会影响一个人的为人处世的方法的!
总而言之,依法彻底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就需要把进行相应的立法、强化执法和建立对农民权益保护的法律援助机制和全民道德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才能真正堵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漏洞,农民工最基本的权益将得到更好地维护,对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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