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黎城洪井乡政府美篇申请低保四个月都没看见结果

怎样申请低保【尿毒症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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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申请低保收藏
不小心超生
然后个几年得了它
今年去办低保
人家说超生不给办
真的没办法办吗
超生应该和低保没关系吧,不过如果你们当地民政挑毛病那就没办法咯,而且现在申请低保比较难很严格。
他有权利你找不到关系没办法,低保3个人一年也就3000来块钱。实在不行也算!
再说超生我们这一个罚3万呢!
心里在郁闷
嘴上也不敢说。反驳我 也不证明你心里真的认同你自己 。没有低保还敢说天朝好??
我也是超生的,罚款交了后半年多查出尿毒症,现在透析四个月了,申请低保户不给办,我就抱着孩子找到当地民政局,不给办就养不起孩子了政府把孩子我就给民政局放下了,我说政府养活吧,我也没有能力了,反正你不给办就不走,后来就同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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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里乡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城乡低保年度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村委会、田垱茶场、乡茶场:根据《闽侯县民政局关于做好2015年城乡低保年度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侯民【号)和《闽侯县民政局关于转发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及其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侯民【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要求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流程,确保低保制度公开、公正、公平实施。为做好我乡2015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城乡低保范围及低保待遇(一)凡本县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城乡低保待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或抚(扶)养关系的人员。包括:1.配偶;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居住的人员。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1.连续三年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2.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3.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1.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2.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城乡低保,已经享受的应予取消:1.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家庭:(1) 拥有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的家庭(不含残疾人专用代步车辆);(2) 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24倍的家庭;(3) 拥有两套以上产权住房并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两倍的家庭;(4) 有高额价值收藏品的家庭;(5) 家庭成员有出国工作(包括劳务输出)、学习、经商的;(6) 有经商、办企业或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7) 自费安排子女借读、择校、进入私立学校就读的家庭;(8) 申请城乡低保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城乡低保期间,购买商品房、兴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装修住房并且装修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家庭。2.拒绝配合低保工作部门对申请者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3.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家庭;4.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5.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家庭;6.人为故意闲置承包土地的家庭;7.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家庭;8.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违法人员本人;9.根据规定不得享受城乡低保的其他情形。二、家庭收入核定(一)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或者纯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现金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所得到的平均数。(二)以下项目应当计入家庭收入:1.各类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及其他劳务所得;2.从事各类经营、服务活动和农副业生产所得(包括可以折合现金的实物收入);3.离退休金、退职退养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地保养金、商业保险金等;4.遗属生活补助费、上世纪60年代初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5.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6.一次性安置费、一次性经济赔偿(补助、补偿)金及定期给付的各种生活补助(补偿)费;7.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所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所得、规划拆迁补偿所得;8.财产租赁、转让或者变卖所得;9.接受赠予、继承所得;10.存款、利息及其他财产性收入;11.博彩及其他偶然所得;12.根据规定的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三)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1.优抚对象按照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护理费;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2.义务兵家庭按照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金;3.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4.政府发放的高龄补贴或尊老金;5.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有的独生子女费、扶助金;6.政府、社会、学校给予在校学生的帮困助学金、奖学金;7.政府、社会给予的医疗救助款物;8.政府发放的廉租住房补贴、库区移民补助;9.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10.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11.因拆迁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中,按照规定用于购置安居性质的自住房屋和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的部分;12.城乡低保对象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所得;13.政府发放的物价补贴、节日补助、一次性生活补贴金;14.残联发放的残疾人护理补贴、教育补贴、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低保内重残补贴等残疾人专项补贴经费;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外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金;15.归侨、台胞等生活补助费;16.& 按规定由单位及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17.根据规定其他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四)家庭各类收入,可以采取下列办法进行核定:1.入户调查。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对象家中进行调查,核实家庭收入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2.邻里访问。走访村(居)民和街坊邻居,了解申请对象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3.信函索证。通过信函至申请对象从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机构)索取有关证明材料;4.行业评估。以县(市、区)为单位,由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城乡人力资源市场和收入情况进行调查,经过合理评估,制定当地行业收入基本标准,并且按年进行调整;5.支出推算。根据家庭消费支出,推算其家庭收入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6.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持召开村(居)民民主评议小组会议,对申请对象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民主评议;7.信息核对。通过房产管理、车船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社会保险、税务、金融、工商等部门和机构的信息管理系统,查证、核对申请人家庭的收入情况以及存款、有价证券、房产、机动车船、投资办企业等财产信息。(五)家庭各类收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计算:1.家庭月收入按照其提出城乡低保申请前至少6个月收入的平均值计算;2.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计算收入;3.对在职人员或者自谋职业人员进行收入核算时,可以酌情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4.在职职工、离岗职工,因所在单位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破产等原因,已经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取或者未足额领取工资或生活补助费,并且今后不可能再予以补发的,经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后,按照实际收入计算;5.享受医疗期或病假的职工、离岗休养的职工、学徒工、无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工的工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6.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和遗属生活补助费按照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标准计算;高于标准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7.打零工、做小生意、摆摊修理、人力搬运、家政服务等非固定从业收入,能证明实际收入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不能证明的参照当地行业收入评估基本标准计算;8.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收入,按照实际收成和当地价格,扣除必要成本后计算收入;不能准确核定的,可以参照当地行业收入评估基本标准计算收入;因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自然灾害等因素达不到评估标准的,可以酌情降低标准计算收入;9.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赔偿(补助、补偿)金、生活补助(补偿)金的人员,应当凭基本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在领取的一次性收入中扣除该职工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剩余部分按照家庭人口数和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月数内,该家庭不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如果剩余部分为零或者负数的,则不再计入家庭收入;10.因征地领取一次性征地补偿费的家庭,其领取的一次性收入应当按照家庭人口数和当地城乡低保保障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月数内,该家庭不予享受城乡低保。如果剩余部分为零或者负数的,则不再计入家庭收入;11.因房屋拆迁领取拆迁补偿费的家庭,应当凭有效凭证,在领取的拆迁补偿安置费中扣除购置安居性质自住房屋实际支出费用和必要的房租、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费用后,剩余部分按照家庭人口数和当地城乡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月数内,该家庭不予享受城乡低保。如果剩余部分为零或者负数的,则不再计入家庭收入;12.具有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义务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标准,按照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没有法律文书的,如果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视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可以不计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如果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2倍的,一般将其收入高出部分的50%,平均到其应当赡养、抚养、扶养的每个对象计算;13.财产租赁、转让所得,按照租赁、转让协议(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租赁、转让协议(合同)的或者租赁、转让协议(合同)价格明显偏低的,按照当地同类、同期市场租赁、转让价格计算。三、城乡低保申请审批程序(一)城乡低保审批工作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为提高工作效率,城市低保可按季、农村低保按年集中开展受理申请和审核审批工作。(二)申请城乡低保,应当由户主或者其委托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履行授权低保工作部门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相关程序,并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残疾证明、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证明、就业收入证明;失业人员,应当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培训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申请人家庭常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符合户籍迁移规定的,应当将户籍迁至常住地后方可提出申请;暂不具备户籍迁移条件的,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有条件的可以根据申请人授权,通过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根据材料审查和信息核对情况,作出相应处理: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对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应当单独登记备案。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明显不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且说明理由。(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调查覆盖面应当达到100%,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实施,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应当分别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完成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民主评议。评议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人员组成,总人数不得少于15人。低保工作人员向评议小组会议介绍入户调查情况,经评议小组成员评议后投票表决推荐。出席评议的人员必须超过评议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能有效。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对评议结论签字确认,评议结论无论同意与否,都要将完整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评议小组评议情况应形成记录并存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结论及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在申请人家庭常住地所在村(居)及自然村(组)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对于群众有异议的,应当再次调查核实并且重新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申请后,根据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且连同申请人材料一并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核期限;(五)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且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对登记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的申请应当全部入户调查。根据材料审核和入户抽查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办结审批手续。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批期限,对批准的对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申请人发放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予批准的,应当给申请人说明理由。经批准的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申请人家庭常住地所在社区或者自然村(组)将批准家庭的户主姓名、保障人口、家庭收入及补助金额等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天。(六)宗教教职人员申请城乡低保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交由宗教活动场所出具并且经场所所在地宗教工作部门、民政部门确认的本人收入证明、在现任职宗教活动场所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等材料,长期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还应当提交本人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时间证明。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申请,将符合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及时纳入当地城乡低保。(七)申请人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居住地村(居)委会应按照户籍地村(居)委会的协查函件要求,协助做好申请人家庭收入调查取证及公示等工作。由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组成家庭且共同生活在农村,其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可以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共同生活在城市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可以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特殊情况可以分别提出申请。四、城乡低保对象管理(一)城乡低保对象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内进行户籍迁移的,持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低保证明,到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低保关系变更手续,不再重新履行申请、审批程序。在不同县级行政区之间进行户籍迁移的,由低保对象持迁出地管理审批机关出具的低保证明和低保档案复印件,到迁入地重新履行低保申请手续,迁入地管理审批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简化审批程序。(二)实行社会化发放办法,由县级民政部门委托金融机构按月足额发放城乡低保金。(三)城乡低保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城乡低保家庭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变化情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城乡低保家庭进行定期复核。1.对于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并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低保家庭,应当每年复核一次;2.对于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应当每半年复核一次;3.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原则上城市按月、农村按季复核一次。复核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由2名以上复核人员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实施,复核人员和低保对象应当分别对复核结果签字确认。(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变更材料,及时作出低保金增发、减发或者停发的审批决定,在作出审批决定的当月书面通知低保对象,并且说明理由。对停发低保金的家庭,应当收回并注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通过定期复核的低保家庭,应当在其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上加盖审验合格印章。(五)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就城乡低保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家庭常住地长期公示。公示中应当注意保护低保对象的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低保无关的信息。(六)城市低保家庭因灵活就业、自谋职业或者自主创业使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且主动申报退保的,可给予保留低保待遇3个月的鼓励,第4个月退出低保。农村低保实行半年或季度定期复核的可参照执行。(七)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低保对象,应当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拒绝接受职业介绍并且未自行求职就业达6个月以上,或者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介绍的,停发其本人的城市低保金。(八)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城乡低保对象,应当按照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的要求参加公益性劳动。连续2次或者累计4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公益性劳动的,停发其本人的低保金。(九)健全城乡低保档案管理制度,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对城乡低保工作资料归类、建档。档案内容应当齐全完整,不得随意涂改;档案整理应当统一规范,不得随意变更;档案保存应当安全有序,不得随意销毁。1.审批类档案。包括申请书原件,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协议、残疾证明、土地承包经营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家庭经济状况书面声明,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授权书,家庭收入情况证明,入户调查表,民主评议记录,公示记录,低保审批表,定期复核记录,停发、增发、减发低保金审批表等。2.日常管理类档案。包括城乡低保有关政策文件,会议记录,工作请示、报告、总结、批文、信函,各类统计表,低保对象家庭备案表,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记录等。3.财务类档案。包括城乡低保金发放汇总表,资金划拨凭证,领取名册等。(十一)城乡低保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做好城乡对象的信息采集录入工作。五、2015年度动态管理工作要求(一)工作重点各村应对新申请和已经审批的低保(含五保)对象进行一次全面核查,严格按照个人申请、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布的程序进行,认真做好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工作。(1)核查五保供养对象是否有劳动能力(年满60周岁、重度残疾人、年满16周岁但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青少年,可视为无劳动能力);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及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否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2)核查城市低保、农村低保户籍,家庭人口、家庭经济状况等是否发生了变化。并根据核核情况及时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增发手续。(二)加强领导 :各村务必高度重视低保年度审核调整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村委会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的责任主体,乡镇包片、包村干部对所包片、村的低保工作负责。要求各村居均要成立低保评议小组,包村领导、包村干部对村级评议全程参与、全程监督。(三)把握政策:严格按“个人申请—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的程序进行报批:1、认真组织做好民主批评议及民主评议程序,增加低保的透明度,努力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目标。各村要正确领会和把握低保政策,坚决纠正拆户保、并户保、平均保、人情保、关系保等违反低保政策的行为。2、认真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与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关系备案工作,如实填写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与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关系备案表。3、认真检查:包村工作队要结合包村工作,检查各村是否把低保金发放卡(折)发放到户,是否存在上报低保户名单与低保金实际发放名单不一致现象。是否把低保金安排给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认真整改。4、在年度全乡开展低保规范化建设工作基础上,各村要保持现有保障户数和人数的相对稳定,做到城乡低保对象“进”与“退”均衡。同时要严格执行县民政局规定每月25日前报送死亡或取消人员名单的报表制度。及时更新低保信息系统的人员信息。四、把握时间,按期完成发文之日起正式启动2015年度农村低保动态管理工作,12月25日前将相关材料上报乡社会事务办。五、档案管理要求1、村级低保档案管理内容:低保人员花名册、低保评审会议记录、公示材料。2、乡低保档案管理内容:低保成员花名册、一户一档低保资料(含个人申请书,申请表,审批表、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洋里乡人民政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日 &&&&&&&洋里乡党政办公室&&&& &&&&&&&&&&&&&&&&&日印发瘫痪女子申请低保被拒遭丈夫弃乡政府&3天后死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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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瘫痪女子申请低保被拒遭丈夫弃乡政府 3天后死亡
5月2日,武冈晏田乡政府。邓元姣在这里受伤后身亡。新京报记者刘刚摄
& 不选我不给米吃?
艾绍金认为村委会不解决低保,是村支书彭兰英“故意刁难”,因为他一直反对彭担任村支书
去年冬天,艾绍金放弃“申请低保没有尊严”的看法。他用各种办法申请低保,但过程犹如一场苦难重重的征途,可望不可及。
按政策规定:“因病、因残和因年老体弱缺乏劳动能力,或劳动能力低下,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特困户”,可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艾绍金妻子和二嫂符合条件。
艾绍金去找过村主任邓向东。邓说,给不给低保,是村支书说了算。艾绍金再去找村支书彭兰英。
“给不给低保,实际上,也不是我说了算。”彭兰英告诉记者,村里的低保,是村民小组推荐,最后村民大会投票决定。
彭兰英承认,艾绍金多次找过村委会。
但是艾绍金的两个儿子超生,彭兰英说。艾家老大生了3个孩子,老二生了2个,一个是非婚生子,一个是超生,并且这些问题都没有处理。
彭兰英口中的“处理”是指计生违法罚款和社会抚养费。根据当地的政策,艾家老二的各项超生罚款金额合计6000元左右。
“村乡干部多次上门做过工作,要求艾家缴纳社会抚养费,”彭兰英解释,超生问题不处理不能享受低保,否则村里无法开展工作。
村主任邓向东回忆,他也给艾绍金表过态,超生该处理得处理,低保该享受得享受。如果处理完超生问题,将优先解决低保问题。
当地一名官员说,低保不能和计生问题挂钩。没有政策规定超生户不能享受低保。
在艾绍金看来,“计划生育不过关”只是一个借口,村委会不解决低保,是村支书彭兰英“故意刁难”,原因是他一直反对彭担任村支书。
日,艾绍金找亲戚抬着邓元姣妯娌二人,送到向东村支书彭兰英位于晏田乡街上的家里,一直待到夜里10点。
被多个村民提起的细节是,在村支书家里,彭当着好几个人的面直斥,“你不选我,我不给你米吃”。
艾绍金和多个村民实名举报村支书彭兰英“假公济私”,将低保名额给投自己选票的村民或者亲戚。
“那完全是艾绍金的污蔑。”彭兰英解释,村支书的选举,是村党内选举,普通村民没有投票权。她说,自己高票当选,凭的是她的能力。
新京报记者拿到的实名举报材料显示,艾绍金的名字也出现在举报人中。
3月3日的风波,还是村主任邓向东前去解围,给3人买了3碗面,再租车送回家。
  乡村两级多次推诿
艾绍金多次向村委会和乡政府多次申请低保,但乡里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拒绝申请
早在去年10月,艾绍金申请低保被村委会拒绝后,他找到晏田乡政府。艾绍金找过晏田乡党委书记,晏田乡副乡长,和乡党委副书记。
乡干部还是以超生问题不给艾家低保。
晏田乡人大主席告诉记者,艾绍金家庭没有低保资格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儿子超生没有处理,“根据武冈本地的低保政策,家庭成员中有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又没做处理的,整个家庭没有资格享受低保。”
记者发现,湖南2007年发布《关于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长效工作机制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
文件规定:“违法生育且没有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者,不能享受民政、教育等方面的奖励优惠政策。”
当地也有官员认为,低保是一项基本救助制度,不是对困难群众的奖励或优惠政策。违法生育且没有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者,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也应纳入农村低保。
按艾绍金的说法,此后,家属多次找过晏田乡党委书记何雪峰,甚至还找过晏田乡派出所反映情况。
“找到派出所,让我们找乡政府;找到乡政府,又让我们找村委会。”艾绍金说,几个家属就像皮球一样被踢来踢去。
向东村曾向晏田乡政府反映,为艾家人争取到了2400元重大疾病救助和困难补助。
艾绍金认为,这2400元不能解决艾家的实际问题。“一年一人的低保可以买500斤米,家人就不至于挨饿了。”
艾绍金继续向政府申请低保。
  乡政府打地铺72小时
在被艾绍金丢在乡政府后,邓元姣妯娌在办公室待了三天
晏田乡人民政府大院在公路边。
乡政府办公楼是一栋三层建筑,2楼墙上,挂着20个红底黄色大字:“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艾绍金的遭遇引起唐友顺的同情。唐友顺是晏田乡的退休干部。他对艾绍金说,“你们这么困难却没有解决低保,中央正在整‘四风’,为什么不去找找市纪委?”
4月18日,艾家有2天“揭不开锅”。艾绍金租来一辆拉货的农用车,将邓元姣和王春娥,送至武冈市纪委信访办公室。
艾绍金求纪委给他主持公道。他反复追问,“我这么困难的家庭,为什么不能享受低保?”
纪委信访办的工作人员马上联系乡政府。
艾绍金待了2个小时,没等乡干部赶到,便离开。艾绍金事后向记者解释,只有放在政府,才会引起重视,还不愁饭吃。
就这样,邓元姣妯娌两人,被“丢”在武冈市纪委信访办。
邓、王很快被乡干部接回乡政府,村干部被叫来,送她们回家。在艾家100米不到时,艾家人拦下他们,不让进家门。村干部只得将两人再送回乡政府。
夜里10点多,邓向东专程去了趟乡政府,见邓元姣和王春娥坐在一楼走廊的长条椅子上。
“晏田乡是山区,昼夜温差大,晚上比较冷。”邓向东说,他先送了2个盒饭,又回家把被子抱来,并用硬纸盒先垫在地上,再铺上被子,打好地铺。地铺在乡政府一楼走廊右侧第二间办公室的门口。
4月19日,周六,是晏田乡赶集的日子。
艾绍金把孩子送去学校,放完牛羊,喂完猪,最后赶去乡政府。为省车费,他走了一小时,到乡政府,给邓元姣带去一斤果冻。
邓元姣躺在走廊上,“边吃,边哭”。赶集的村民纷纷进来围观。
4月19日和20日是双休日,晏田乡政府没人上班。2个老人白天坐在走廊的长椅上,晚上睡乡政府办公室地铺。
20日中午,有村干部看见窗台上有吃过饭的大碗、饭盒,还有装着水的矿泉水瓶。听守门的唐晓斌讲,两人不喝矿泉水(冷水),还专门给她们烧了开水。
但因为邓元姣不能动,大小便不能自理,裤子和被子上都沾上了排泄物。“办公室房间充斥着一股恶臭”。
(责编:孙博洋、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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