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上交所董监高减持离任半年后可以自由卖出股票吗

上交所:董监高及持股超5%股东不得融资融券自家股票【sz002087股票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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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董监高及持股超5%股东不得融资融券自家股票收藏
上海证券交易所今日发布通知进一步规范融资融券业务管理,规定上市公司董监高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不得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亦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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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名董监高弃权表态半年报 中毅达收上交所监管函
(原标题:4名董监高弃权表态半年报 中毅达收上交所监管函)
(&&&)一份扭亏的半年报,因上市公司高管弃权表态而引发监管关注。上交所8月30日向中毅达下发监管工作函,要求公司就2017年半年报审议会议和仍未披露实控人的相关情况进行详细说明。中毅达8月27日晚间披露的半年报显示,2017年上半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约为3.23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117.36万元,同比扭亏。公司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约为166.48万元。不过,这份扭亏的半年报并未得到全体高管的认可。中毅达董事李春蓉、独立董事张伟、监事张秋霞和副总经理陈飞霖对公司半年报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弃权表态。根据中毅达披露的公告,董事李春蓉弃权理由是,上河建筑业绩承诺未出专项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1 亿流动资金借款用途未披露。独立董事张伟则表示,鉴于 2016 年年报中存在的错误,2017 年半年报中的重要数据未经审计,无法判决报告的客观性。监事张秋霞放弃表态的理由是公司实控人的情况至今未披露且未在半年报中说明,以及2016年年报中存在多处错误。副总经理陈飞霖认为,上河建筑 财报净利润正在审计中,不能保证本期财报准确性。另外,中毅达半年报还表示,公司实际控制人已发生变化,股权受让相关方仍未核实最终实际控制人,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继续发函敦促相关四方,配合财务顾问核实公司最实际控制人。针对上述情况,上交所要求中毅达说明此次董事会、监事会召集、召开、表决的具体情况,相关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是否充分保障了参会董事和监事的各项权利,并应提供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记录。对于媒体报道的&公司某核心高管认为上述人员投弃权票主要为免责和自保&的说法,上交所要求公司核实该报道的真实性,并请上述董监高说明是否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半年报及相关事项进行认真审核,是否存在为免责和自保而投弃权票的情况。就投出弃权票,相关董监高给出了涉及公司运营情况的多项原因,上交所对此要求公司核实并披露上河建筑专项审计的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时间、1亿元流动资金借款的具体用途以及2016年度报告中的错误情况对2017年半年报的影响。此外,上交所再度关注公司实际控制权变更事宜。上交所要求公司董事会说明核实情况、履行督促义务情况,以及深圳乾源等相关方、公司董事会至今未能落实监管要求,披露公司实际控制权变更等相关重要信息的原因。在监管函中,上交所强调,深圳乾源等相关方和公司董事会应尽快落实监管工作函中的各项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相关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交易所已按规定启动了纪律处分程序,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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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ximum Transaction Time Exceeded上交所:从严处理大股东及董监高违规减持股票行为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1日讯
上交所今日就2017年上半年上市公司信披违规纪律处分工作答记者问。今年以来,上交所在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处理中,从严处理大股东及董监高违规减持股票行为。
大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一直是市场和投资者关注的重点,影响市场交易秩序,关乎投资者切身利益。近期,证监会出台了股份减持新规,交易所的一线监管也必须同步跟进,严格执行减持罚则,防控异常减持行为。
今年以来,针对违规减持行为,共处理案件12件,其中对涉及多项违规、违规情节严重的冠豪高新、江河集团等公司股东或董监高予以公开谴责。针对新规发布后出现的违规行为,也已及时启动纪律处分程序。后续,仍将切实加强对股份减持的监管,严肃查处各类违规减持行为。
上交所:从严处理大股东及董监高违规减持股票行为
上交所今日就2017年上半年上市公司信披违规纪律处分工作答记者问。今年以来,上交所在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处理中,从严处理大股东及董监高违规减持股票行为。后续,仍将切实加强对股份减持的监管,严肃查处各类违规减持行为。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1日讯
上交所今日就2017年上半年上市公司信披违规纪律处分工作答记者问。今年以来,上交所在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处理中,从严处理大股东及董监高违规减持股票行为。
大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一直是市场和投资者关注的重点,影响市场交易秩序,关乎投资者切身利益。近期,证监会出台了股份减持新规,交易所的一线监管也必须同步跟进,严格执行减持罚则,防控异常减持行为。
今年以来,针对违规减持行为,共处理案件12件,其中对涉及多项违规、违规情节严重的冠豪高新、江河集团等公司股东或董监高予以公开谴责。针对新规发布后出现的违规行为,也已及时启动纪律处分程序。后续,仍将切实加强对股份减持的监管,严肃查处各类违规减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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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号:新出网证(渝)字002号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本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董监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
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
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
备忘录第八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持股管理操
作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上市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
份。上市公司董监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
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上市公司董监高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四条 上市公司董监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增持、转
让的限制性规定。董监高曾就持股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承
董监高同时控股股东、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身份,或买卖本公司股
票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等情形的,亦需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中关于控股股东、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收购等关于上
市公司股份增持、转让的规定。
第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四) 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
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五) 董监高因违反交易所自律规则,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六)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上市公司董监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
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
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监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
款转让比例的限制。上市公司董监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
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当计算可转让额度出现小
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
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监高
在二级市场购买、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上市公司董监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七条 上市公司董监高、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
(一)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二) 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
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内累计跌幅超过30%的,上市公司
董监高增持本公司股票且承诺未来6个月内不减持本公司股票的,不
适用上述规定。
上市公司董监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
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公司及董监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
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证券
事务代表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
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
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上市公司所有,公司
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
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
内又买入的。
在6个月内减持过本公司股票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通过、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购买本
公司股票的,不属于《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禁止情形。通过上
述方式购买的本公司股票6个月内不得减持。
第十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监高,结算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
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三章 申报管理及披露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董监高持股变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董监高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前
报交易所备案;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
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及/或按照交易所要求填报“董事、监事、高管持
有本公司股份变动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董监高、控股股
东及其董监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料,并负责披露和网上申报公司
董监高持股变动情况。公司董监高、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在买卖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2个交易日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邮件
等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
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
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监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监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上市公司通过交易所网
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
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
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
(三) 现任董监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
(四) 现任董监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由上市公司在交易所网站
进行公告及/或按照交易所要求填报“董事、监事、高管持有本公司
股份变动情况”。公告内容包括:
(一) 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 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由于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的持股变动不适
用上述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董监高应当保证其向公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
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监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
满足后,董监高可委托公司向交易所和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公司董监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交易所申报离任
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第十七条 公司鼓励董监高在本公司股票出现大幅下跌时通过增持股票等方
式稳定股价。但任何情形下,上市公司董监高、证券事务代表及
其配偶等买卖本公司股票均不应导致本公司不满足上市条件。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通过公司章程、董监高承诺等形式对董监高所持本公司
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
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公司应当向交易所提
交延长期间、降低比例或者附加条件的书面申请。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信息披露的要求,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
董监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 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 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 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 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监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
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 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董监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
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有不
一致的,以后者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并取代原《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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