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老虎证券 期货在线期货市场罪法院会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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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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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第一百八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井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相关法律法规]《证券法》第七十一条&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一)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第一百八十四条&任何人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制造证券交易的虚假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二百零九条&依照本法对证券发行、交易违法行为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全部上缴国库。《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六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互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价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二)蓄意串通,按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期货交易,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四)为影响期货市场行情囤积实物的;(五)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的。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5:三十二、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案(刑法第182条)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非法获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3、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操纵交易价格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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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操纵、交易价格罪(取消操纵罪,刑法第181条第2款),是指以获取不当利益或转嫁风险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制造证券、期货市场,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期货投资决定,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客体要件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侵犯了国家证券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了保护证券、期货市场中敏感的价格免受操纵和控制,使其准确地根据投资和价值规律的法则运动,同时为投资者提供一个公平、诚实信用的投资场所,我国建立了证券、期货交易操作制度。操纵价格的行为,会在市场上造成虚假的供求关系,并且将从根本上破坏投资者对的信任感。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违反国家证券、期货交易管理法规,即《证券法》等,破坏了,严重扰乱了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侵犯的对象是各种证券、期货,包括公司、、上市公司的股票,以及公司新股认购证等。同时,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使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客观要件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期货市场价格,制造证券、期货市场,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期货投资决定,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具体有以下几种行为方式:
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前分为单独连续买卖和通谋买卖。表现为资金大户、持股或者持仓大户利用其大量资金或者大量股票、进行单独或者通谋买卖,对某种股票、期货合约连续以高价买进或者以低价卖出,以造成这种股票、期货合约价格见涨见跌的,诱使他人错误地抛售或追涨,行为人自己则在价格暴涨阶段将股票、期货合约售出,在价格暴跌阶段大量买入股票、期货合约以获取巨额利润,使其他投资者遭受巨大。.
2、与他人,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这里典型的手法就是虚买虚卖。是指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买卖,但证券所有权并未真正发生转移,一方事后要把证券返还给另一方。虚买虚卖又称相对委托,实际上也应包含于前文所述的通谋买卖之中。虚买虚卖的行为人虽然耗费一些佣金和税费,但可造成某种证券、交易活跃的,以此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引诱跟风炒作者上当。
3、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具体表现为同一公司或个人在开设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帐户(本身即属违规行为),以自己的不同帐户在大致相同的时间内进行价格或数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买卖价格不是根据,而是由自己随意决定,实际上证券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实施自买自卖的行为人也只是耗费一些佣金和税费,但可以通过的变化造成证券价格见涨见跌的迹象,公众投资者跟风炒作,以达到高抛或低吸的目的。
4、以其他方式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证券、市场在我国尚属起步阶段,对其运行中产生的犯罪行为有一个复杂的认识过程。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究竟有多少表现形式,以后还将产生什么情形,目前还无法尽知。因此,本条用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作了一个概括性的规定。所谓其他方法,应该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利用职务便利抬高或者压低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这种情况主要是指证券从业人员或者证券从业机构为达到某种目的,利用手中掌握的接受委托、报价等职务便利,人为地以打时间差的方式,故意压低或者抬高价格,强行买卖证券。在,买卖双方不直接见面,由电脑根据客户的委托指令,按照时间、的原则,将不特定的买卖双方拼合成交。如或其从业人员违反这一原则,在、竞价等环节中压低或者抬高证券交易价格,该成交的不予成交,不该成交的得以成交,则会侵犯投资者的利益,情节严重的应以犯罪论处。
(2)。扎空是指中某一操纵集团将某股票的流通吸纳集中,致使卖空者除此集团外,已无其他来源补回股票,扎空集团借机操纵证券价格的方式。扎空可分操纵性扎空和自然性扎空。自然性扎空是由数个集团争夺同一公司控股权时,股票价格因此上扬,不知情者开始卖空,最后遭到与操纵性扎空同样的结果。自然性扎空不具有操纵价格的故意,不应以犯罪论处;操纵性扎空情形严重的应以犯罪论处。
(3)封盘炒作。封盘炒作也叫利用炒作。这是一些实力大户抬高或打压股价的手段之一。涨跌停板制度是国家设立的在每一交易日内每支股票允许涨跌的最大幅度。我国设立该制度的初衷本是为了抑制过度投机,防止股价暴涨暴跌,后来却被一些不法分子为情所利用。例如行为人为了达到的目的,在开盘时投人一定的资金买进,以的价位封住盘口,造成多方攻势凌厉的,然后利用持股者的惜售心理,吸引更多的跟进后,自己则施展的手段,撤回买盘资金。依照本条的规定,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构成犯罪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我国证券、市场仍处于起步阶段,管理经验不足,有关法律制度和证券、期货业规章还不完善。因此,本法只应对危害性最大的证券、期货违规行为定罪处刑。我国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反对过度投机,但对证券、期货市场中的适度投机是容忍其存在的。证券、期货市场中的投机性无法避免。证券、期货交易主体均以营利为目的,散户与,与空头相互搏杀是证券、期货市场永恒的现象。我国股市中许多股票均有庄家。庄家作庄的手段多种多样,均是凭借其持股或持币的优势,使用各种手段。制造各种或,以达到的目的。庄家如果没有违反证券法规,管理层是容忍其存在的。如果一概禁止庄家行为,似乎也不利于培育市场人气,但是,只要庄家的行为违反证券法规,就应受到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罚制裁是最具威慑力的,也是最后的手段。
由于情节严重是原则性的规定,尚需作出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所谓情节严重,通常是指行为人曾因有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价格受过处罚,又实施该种行为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造成证券、期货价格暴涨暴跌,严重影响证券、期货市场交易秩序的;给公众投资者造成巨大的;行为人所得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巨大的等等。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主体要件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并且具有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主体;依本条第2款之规定,单位亦能构成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单位犯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的实行,即对单位判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主观要件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在上只能由故意构成,且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如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使有关信息严重失实,而引起股市混乱的,为过失行为,不能以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论处。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犯罪认定
(一)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与非罪的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属于情节犯,即以“情节严重”作为其成立的必要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实施了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行为,在上也确实出于直接故意,但是全案情节并未达到严重的程度,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只属于证券、期货市场中一般的。相对来说,的操纵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要小一些,只有那些危害社会程度较大,达到非以刑罚加以惩治程度即达到“情节严重”的操纵行为才构成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至于全案情节是否严重,一般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考虑:
1、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程度,即行为人是初犯、偶犯,还是常犯、累犯;
2、行为人行为的结果状况,即行为人实际谋取利益或避免损失的数额大小,破坏证券、市场秩序的实际情况和不利影响是否严重、恶劣;
3、行为人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具体手段、方式及其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次数。行为人的操纵行为没达到“情节严重”的,只对行为人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
此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行为在实际生活中异常复杂,有时与相交错混合同时进行,有时以合法作为掩盖。这样要求司法机关要严格掌握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将操纵交易价格行为与合法交易行为区分开来。
(二)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与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的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行为影响的,制造证券、期货市场,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定,而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是指行为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伪造、变造或者销毁,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显然,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与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都包含着有关在不真实情况的诱导下可能或实际作出不符合本人意愿的证券交易行为,因而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两罪存在着以下区别:
1、主体不同,前者属于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大多数为证券、投资者或从事,证券、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人,而后者为特殊主体,即、、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行为人通过实施来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制造虚假证券、期货行情,诱使其他投资者参与证券、期货交易,从而从中谋利,而后者是行为人通过提供虚假信息、伪造、变造或者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可见,一方面,两者的诱因不同,前者是不正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常的证券、行情,后者是虚假信息或不真实的,另一方面,被骗者的过错存在着差别,前者的诱骗具有间接性,后者的诱骗具有直接性,因此,前者的被骗者的主观过错程度要高些,相应地承担更大的责任。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犯罪处罚
犯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一)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价格;
(二)与他人,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第二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九条依照本法对、交易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全部上缴。 《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六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互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
(四)为影响期货市场行情囤积实物的;
(五)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的。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刑法条文
第一百八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刑法修正案》条文:
六、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井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相关说明
一、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非证券机构、证券从业人员和从事证券交易者不构成本罪主体。一般表现为“庄家大户”的操纵。
二、本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
三、本罪为“情节犯”,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
四、客观表现为:单独或合谋利用资金优势、信息优势操纵;与他人串通、约定时间、约定价格和方式联手操纵;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虚转期货合约,造成交易假象引人跟进;以其他方法操纵。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分析发布时间: 18:28 星期四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延庆法院
  (二)逼仓(Short Squeeze)、囤积(Corner)
  逼仓与囤积主要发生在期货市场。与股票不同,期货是“交易双方签订的一个在确定的将来时间按确定的价格购买或者出售某种数量的某项资产的权利”。交易对象是标准化合约,并在交易大厅通过大规模的竞价方式进行,因此在证券市场发生的操纵行为也可能在期货市场发生。此外,期货操纵者还可以通过控制或者干扰现货商品来击穿交割机制。尽管绝大多数(可达98%或更多)的期货合约都是对冲平仓(Offset),只有不到2%的期货合约通过实物交割(Delivery)来结清头寸,但若在交割月可供交割的商品缺乏,期货的未平仓量超过可供交割的商品供给,空头将难以通过交割商品的方式履行合约,只得相互竞争以高价结清头寸。近年,期货市场引入了现金结算机制,根据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格计算交易双方的盈亏,并通过划转保证金结清各自的头寸。但期货多头通常有权要求对方以实物交割,在现货市场已被控制的情况下,交付将难以实现,空头只得接受对其不利的交割或结算条款。
  发生逼仓时,交易者自身也许没有垄断现货商品,但由于自然原因或其他原因导致在交割月可供交割的商品缺乏;进行囤积时,交易者还可能故意控制着大部分用来交易的现货商品。亦即,逼仓通常仅发生在期货市场,囤积是在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同时进行操纵。在交易者作为空头的情况下,亦可进行操纵。一方面,空头操纵者在现货市场投入大量标的商品,导致供过于求,引发现货价格下跌,为其他空头要求实物交割创造了便利条件和机会。另一方面,多数多头投机者以及部分多头套期保值者往往并不需要现货商品,他们在接受交割后,会在市场上将其卖出,进一步导致了标的商品价格的下跌。进行空头操纵应满足以下条件:1.操纵者具备雄厚的经济实力;2.避开自然原因导致的可供交割商品的短缺。此外,还需防止其他商人做好了购买标的商品的准备。空头操纵相对于多头操纵较为困难,且风险较大。在期货交易史上,不乏出现空头操纵者血本无归的情况。
  在期货市场,投机者接受套期保值者转移的风险,为市场提供了流动性。因此在期货市场应允许投机,但需要反对过度投机,尤其要反对操纵市场。市场操纵者需取得大量期货合约头寸,或者同时取得现货和期货合约头寸的支配性地位,因此对投机头寸进行限制可以有效减少操纵行为。但是,“对投机头寸的限制,至今仍然没有兼顾基础期货商品的供给量的大小、空盘量的大小、以及即将到期的期货合约的清算情况”而且,套期保值交易者一般不受头寸限制,由于其在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可能同时具备优势地位,存在着操纵期货市场的可能。
  以美国的BP公司丙烷囤积案为例,该案的审理法官米勒(Judge Miller)告知政府,不能控诉交易者BP犯操纵期货市场罪,因为没有证明该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事实。米勒法官强调既然BP在被指控的“操纵”期间并不拥有任何可用于交割的丙烷,故不适用Cargill囤积案的结果,因为该案要求被告人同时持有期货和实物头寸。与此类似,如果不能证明被告人具有操纵期货价格的故意,也不能对其定罪量刑。行为人从既定情形中寻找有利价格是不可责备的,多头有权依据合同对其头寸提出任何价格要求,只要空头愿意支付价款从而避免实物交割。此外,“尽管当事人在交易中的意图是可惩罚操纵中的决定性因素。无意的操纵可能会发生,但不应被课以剥夺交易权利的处罚。”
  除了证明行为人具备影响期货交易价格的能力、主观故意以外,美国的司法机关还需要证明存在人为价格和因果关系。对于“人为价格”,美国法院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试图通过供给与需求要素对比、操纵前后的期货合约或标的商品价格的变化等,以确定在复杂的价格变动因素中是否存在人为影响;至于因果关系,美国和德国都将操纵期货市场罪视为结果犯。美国在Cargill Inc v. Hardin案中明确要求证明人为的期货价格是否系被告的行为所致。在德国“行为人仅有违反‘市场操纵禁止’规定的行为事实还不够,还必须有对行情造成的实际结果,以及主观上的故意才构成‘市场操纵犯罪’”。
  三、本罪构成要件的整体评价要素
  我国《刑法》第18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此处的“情节严重”应如何理解?张明楷教授认为“当行为符合了构成要件的基本要素后,并不意味着行为的违法性达到了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在此基础上,还需要对行为进行整体评价。情节严重、情节恶劣就是这种整体的评价要素”。该观点有合理成分,情节是否严重需要在分析全部案情的基础上作出判断。亦即,整体评价主要是对全部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评价(是否包括单纯的主观方面的情节严重,有待进一步分析)。此时的 “情节严重”,既不同于通过增加新的构成要素,从基本犯中形成新的作为基本犯的特殊形态的构成要件——非独立的变形犯,也不同于对特别严重的情节加重处罚。
  除了在刑法分则中规定“情节严重”外,我国《刑法》第13条还规定“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一般认为,“情节显著轻微”是指对法益的侵害没有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因此排除了行为构成。例如,公务员在新年时接受朋友赠送的明信片,没有影响公众对公务员正直性的信任,不构成受贿罪。与其不同的是,公务员虽然只收受他人赠送的100元钱财,但公众对其正直性的信任已经动摇,应该构成受贿罪。又如,仅进行了一次盗窃100元的行为也构成盗窃罪,因为他人的财产权或保管权已经受到了侵害。因此,我们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全都解释为不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像上述的例子,在司法实践中不可能以受贿罪和盗窃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其涉及到一种权衡,如考虑到追诉的经济性以及公众对追诉的意愿强度,将“便宜原则”作为排除刑罚的根据。“情节严重”规定在刑法分则条文中,但其实际上是“便宜原则”在相反方向的运用,将其委托给立法机关之外的检察院和法院去裁量。如果将“情节严重”当成构成要件要素,则会使违法性类型化的功能弱化。因此笔者认为,“情节严重”是位于构成要件之外,对是否应该课以刑罚的全面衡量和综合评价,这点和张明楷教授的意见略有不同。
  由于“情节严重”是构成要件的整体评价,在刑事追诉活动中应避免将其简单化或直接视为数量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39条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此追诉标准具有较强的操纵性,但不能将其等同于定罪标准。因为,除了操纵证券的数量较大外,严重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引发证券市场股价剧烈波动,导致上市公司股价严重背离实际价值,以及操纵行为给其他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等情形都可能属于“情节严重”。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曾认定只要行为人对进行的证券交易缺乏合理解释,且其对改变证券的市场价格具有经济动因,就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制造虚假交易的目的。但在刑事案件中,如果没有严格掌控推定的适用标准,或者基础事实不能完全确信,则存在推定事实错误的可能。考虑到有时查明联合买卖、连续交易等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目的非常困难,将此类行为从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构成要件中过滤出去,不再作为犯罪处理,代之以民事赔偿或行政诉讼,可能是一种可行的方案,此亦可解释不少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者在接受行政处罚后,并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责任编辑:刘博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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