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到一家国际贸易公司上班,对那些门到门国际贸易术语语感到很难理解,FOB,CIF,CFR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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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术语 FCA,CPT,CIP区别以及FOB、CFR、CIF和FCA、CPT、CIP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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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术语 FCA,CPT,CIP区别以及FOB、CFR、CIF和FCA
官方公共微信我刚到一家外贸公司工作,我想请有经验的朋友,帮我解决如何开展国际业务,现在没有头绪!谢谢了
随着我国外贸行业改革的日益深入, 专业外贸公司所面临的形势已发生了巨大变化, 具 体表现在: 外贸经营主体极大地拓宽了, 外贸经营内容已彻底打破了过去那种单一的产品出 口格局,国家对外贸行业的政策保护日趋减少,竞争日趋激烈。根据国家制定的“大经贸” 战略,外贸行业今后发展方向应是各项外经贸业务(对外相关信息、利用外资、对外承包工程与 劳务合作、对外援助、对外投资及其他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业务)互相渗透与融合,实现商品 贸易、技术贸易及服务贸易的有机结合和协调发展。对于专业外贸公司来说,充分认识并主 动发挥外经贸业......
随着我国外贸行业改革的日益深入, 专业外贸公司所面临的形势已发生了巨大变化, 具 体表现在: 外贸经营主体极大地拓宽了, 外贸经营内容已彻底打破了过去那种单一的产品出 口格局,国家对外贸行业的政策保护日趋减少,竞争日趋激烈。根据国家制定的“大经贸” 战略,外贸行业今后发展方向应是各项外经贸业务(对外相关信息、利用外资、对外承包工程与 劳务合作、对外援助、对外投资及其他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业务)互相渗透与融合,实现商品 贸易、技术贸易及服务贸易的有机结合和协调发展。对于专业外贸公司来说,充分认识并主 动发挥外经贸业务相结合的优势,在坚持主业的前提下,积极开拓外经业务,不仅有助于其 开辟新的经济增长点,而且对其自身的外贸业务也会起到很好的推动和促进作用。自 1997 年以来, 我们中国抽纱山东进公司在开展外经业务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 取得了一定的 成效。 本文拟结合对公司一个海外投资项目选定过程的具体分析, 谈谈对专业外贸公司开展 外经业务的一些共性因素的认识。 1997 年 4 月,根据对各方面情况的分析,我们初步选择以在地处南亚的孟加拉国搞实 业项目作为外经业务突破口,逐步完成了市场分析、寻找合作客户、洽谈选项等工作;10 月派出考察小组,带着针织、抽纱两个项目做实地考察、论证,确定了与客户合作在孟建抽 纱厂的意向,并完成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1998 年 2 月,向外经贸部报送了申请使用多 种形式援外专项资金搞此项目的有关材料待批。 作为一个专业外贸公司, 我们选择在此地搞 此类项目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进入 20 世纪 70 年代以来, 国际间掀起了海外投资和跨国经营的浪潮, 不仅发达国家热 衷于此,发展中国家也积极从事跨国经营,我国企业跨国经营虽然发展较快,但与发达国家 相比也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跨国经营在绕开贸易壁垒、开拓国际市场、渗入区域经济集团市 场等方面具有其他形式难以替代的功能, 我们要参与国际竞争, 就必须积极稳妥地发展跨国 经营。 纵观世界各国企业发展跨国经营的一般规律,基本可分为四个阶段: (1)输出型企业阶段,通过贸易代理商出口商品和劳务; (2)国外销售阶段,企业直接寻求贸易伙伴,并逐步在国外建立销售公司,乃至建立世 界范围的销售网; (3)国际型阶段或国外生产阶段,由于商品出口受限,企业开始在国外建立生产机构; (4)跨国公司阶段,企业以世界市场为基准,追求全球总体战略。 综上所述,跨国经营一般都是以商品出口、海外营销网形成,通过生产基地国际化以及 跨国经营的梯度逐步推进。我国抽纱、纺织品一直是传统出口产品,是率先面临和参与国际 竞争的产业,对国际市场有较高的依存度,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优势,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有 较好的需求基础,建立了一定的海外营销网络,拥有国际营销经验,所以,这应是我国发展 跨国经营的首选产业。 中国抽纱山东进出口公司作为专业外贸公司,经过长期经营,已具备如下优势: (1)建立了一个遍及世界 40 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客户网络,并在部分地区设有海外机构。 (2)拥有一批精通国际贸易、金融及企业管理的专业人员和多语种人才。 (3)在传统商品的设计、生产、质量检验、仓储运输诸环节拥有一批精通业务的专业人 员。 (4)在省内与数百家生产厂家保持着密切的合作关系,并拥有 19 个自属企业、15 个中 外合资企业,与牬牥余家生产企业实行参股联营。 (5)公司所在地———青岛及其腹地山东省拥有较为雄厚的工农业基础,劳动力资源丰 富。 (6)公司前几年曾在抽纱、纺织印染及服装等行业搞过外经项目,如招商引资、海外办 企业并吸收国内劳务、向境外派遣技术培训研修生等,通过这些项目,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培养了一支外经工作队伍。鉴于拥有上述有利条件,我们应该据此去开展外经业务,而不必 (也不应该)在陌生领域以己之短去与别人竞争。 首先,我们明确了如下指导思想:配合公司主业,在与之相关行业范围内,把着眼国际市场 与我国经济发展的产业政策相结合,近期利益与长远目标相结合;以国际市场为导向,以实 业项目为基础,并以此带动劳务及产品出口,向实体经营型发展,实现外经、外贸业务互相 推动和促进,为公司开辟新的经济增长点,谋求长远发展。 在明确了外经工作指导思想后,我们还制定了相应的经营策略,内容有:(1)立足自 身优势,加强同国内相关产业的联合,以确定协作单位的方式建立项目实施合作关系,形成 群体优势,辅以建立国内劳务基地,以保证外经业务的顺利开展。(2)利用现有的资源开 展业务。(3)搞好建章立制工作,加强业务管理,防患于未然。(4)努力协调好与政府及 社会各方面的公共关系,为业务发展创造良好环境。(5)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 争取为国家多创外汇,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增加劳务人员个人收入。(6)严格执行国家有 关政策,合法经营。(7)认真贯彻“平等互利、讲求实效、形式多样、共同发展”的四项 原则和“守约、保质、薄利、重义”的经营方针。 在此基础上, 我们又对公司主营业务的市场情况进行了分析。 我公司主营抽纱品和相关 原材物料的进出口业务, 产品主要出口欧美市场, 但这些国家对中国产品的进口加以严格限 制, 使我们对这个大市场的出口业务受到很大制约, 而来自其他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同类产品 则基本不受限制,其原因主要是生产能力有限、水平不高及出于政治关系需要。其他一些对 中国产品不设限制的市场(如中东、拉美和非洲等地区),则需求价格低廉的产品。由于我 国出口产品的价格水平正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而日益增高, 越来越不能适应该市场 的要求, 逐渐被来自其他发展中国家的低廉产品挤出市场, 但中国企业目前所拥有的生产设 备和技术水平对这些国家来说, 还是比较先进和适用的, 若能将之用于在这些国家举办实业 项目,则可发挥我们现有资源的优势,使我们能以国际市场为目标,在全球范围内寻求和进 行资源的优化配置,形成最有竞争力的产品和服务,在需求最旺盛的市场上销售。从客观上 分析, 这种设想是具有现实可行性的, 因为中国目前正处于产业结构调整时期, 很多产业 (包 括抽纱、纺织类)生产能力过剩,但产品还能在海外找到销路,这些产业可以采用转移投资 的办法,到海外继续生产,中国政府对此大力支持;在海外投资方面,外贸企业可以和生产 企业进行合作,外贸企业了解市场,有渠道和经验,生产企业有生产优势,这两种优势结合 起来,其发展潜力将是巨大的。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确定了主攻方向:从这些分布在南亚、非洲及拉美的国家中选择有 一定生产基础和条件的地点,与条件合适的客户进行合作,以举办抽纱、纺织类实业项目带 动各项外经贸业务的互相渗透与融合,以期达到迂回打入目标市场,巩固、发展公司主业之 目的;与东道国客户合作,既可节约资金投入,减少投资风险,又可帮我们协调好与当地有 关各方的公共关系,有利于项目的顺利进行。 在考虑项目的区位选择方面,我们认为,与非洲、拉美诸国相比,南亚诸国与中国地域 相邻,文化传统上也有认同性;同时,有着数十亿人口的南亚次大陆一直被认为是继中国之 后的又一待开发的广阔市场, 这里拥有丰富而廉价的劳动力和蒸蒸日上的民族工业, 这些都 是吸引国外投资、合作的有利条件,其中孟加拉又以其稳定的政局独树一帜。恰在此时,省 外经贸委下发了关于开展对孟加拉国投资贸易合作项目的通知, 由此我们有针对性地寻到一 家实力较强的孟方客户, 在接触和商洽过程中又逐步加深了对孟加拉国情况的认识。 孟加拉 国是我国多年来的主要受援国,两国的政治、经济关系很好;孟加拉国政局多年来基本保持 稳定,与周边国家关系良好,居民中多数信仰伊斯兰教,社会环境较为理想;曾长期为英国 殖民地,受其影响,经济立法较健全,且通用英语;政府从牳牥年代初就实行旨在吸引外资 的开放政策,投资环境较好。在后来的实地考察中我们又了解到:孟加拉国产品销往欧洲、 美国和日本可享受普惠制待遇,当地有加工绣品的绣工社会基础,但无抽纱品出口记录,由 孟向欧美市场出口抽纱品无配额限制, 当地具备生产抽纱品所需的原材物料, 且生产成本比 中国低, 合作客户在孟社会基础较强, 能协调好与当地有关方面的关系。 对上述情况的掌握, 使我们解决了外经项目的区位选择及产业选择问题。 经与客户反复协商, 双方达成了在孟建 抽纱厂的合作意向。 关于专业外贸公司在开展外经业务时须考虑的因素,笔者认为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 眼:(1)解放思想。当前,相当多数的外贸企业未摆脱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思想束缚, 多多少少地将自己的经营发展方向限于外贸进出口、 单纯劳务输出等传统领域。 企业经营的 核心在于提高经济效益,其根本措施就是对其所有的和可以支配的资源,根据市场需求进行 最优化配置,这就是外贸企业应当实行大经贸战略的决定性原因。(2)明确指导思想。应搞 清自己为什么要开展外经业务、 如何看待它在企业总体业务中所占位置、 其发展方向和目标 何在等问题。 (3)制定相应的经营策略。 (4)对自身实力及市场情况要在客观分析的基础上 准确定位,树立目标,寻求商机。 (5)对国内基础性建设工作和市场开拓工作应“两手都要抓, 两手都要硬”。(6)广纳真正有能力、有事业心的人才从事此项工作,在对其使用方面要责 权利三者结合。(7)切忌急功近利,盲目行事。
正常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只经营进出口业务,最低注册资金30万就可以了。
注册需提供资料:
1、个人资料(身份证、法人户口本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居住地址、联系电话)
你好这位朋友!
作为贸易型公司,注册流程及相关资料如下:
一、首先具备几个股东的身份证原件
二、房产权证明复印件及租赁合同
三、经营范围及注册资本
三、出资比例...
如果这个企业有外贸出口权,当然到企业对自己的学习和今后的发展更有好处。
至于待遇方面也许外贸公司的提成会高一些,并且外贸公司可以涉及进出口业务,而且相对...
我个人认为你现在一下子去就做上业务是不大可能的事情,除非机缘巧合遇到个十分相信的你公司。
你可以尝试下先去应聘做跟单,跟单对英语要求还是很多的,但是其实单证都大...
工商局每年年检一次营业执照。税务局要求按月报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等,即使是无营业收入,也应按规定时间(一般为每月1-10日,遇节假日顺延)报空白报表。
答: 易柏国际做外汇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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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汽车:丰田、本田、尼桑、马自达、三菱、五十铃、标致、
手机:SONY、NEC、松下、索爱、京瓷、JVC
摄录:松下、SONY、尼康、佳能、奥林巴斯、理光、美能达...
答: 如果只是少量的样品费,还是和老外商量用西联或者T/T吧。如果是外贸网店,可以用PAYPAL这样的电子账户,可以用西联汇款这样的线下解决方式,也可以接信用卡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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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123456789101112131415案例解析FOB、CIF、CFR等三大国际贸易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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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FOB、CIF、CFR等三大国际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又称对外贸易语言,提起它,广大的外贸工作者可说是耳熟能详。贸易术语在进出口业务中的地位就如同大厦的基石,贸易术语确定了,一份合同的性质也就随之确定了。
按照《2000通则》一共有13个贸易术语,目前广为采用的有三个:FOB、CIF、CFR。对于这三个我们闭着眼睛都能说出来的贸易术语,在日常的使用中您仔细注意过它们的区别以及采用不同的术语可能面临的问题么?下面我们就这三个常用术语,以案例的形式进行逐个的分析:
一、FOB术语分析
1、出口采用FOB报价的优势
(1)FOB术语赋予卖方的义务比较少,便于出口企业操作
(2)FOB报价可以规避运价风险 ;
(3)FOB报价下出口企业无办理运输和保险的责任。可规避风险发生时,因对海商法和海运规则惯例不熟悉带来的麻烦。
2、出口采用FOB报价的风险
Case 1:上海一电视机厂家出口5000台彩电,报价FOB Shanghai,由于进口国没有集装箱运输条件,买方规定用托盘装载,10台一托盘,装船过程中一托盘从钓钩中滑落,十台电视落入水中受损,与各方交涉无果,最后厂家只能自己承担损失。
风险一:FOB术语下的保险问题。在使用FOB术语的情况下,保险由买方办理,由于货物灭失的风险自货物越过船舷之时才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因此,只有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后,买方(投保人、被保险人)才能对货物享有保险利益,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只对货物越过船舷后产生的损失负责,货物越过船舷前的损失,只能由卖方自行承担,除非卖方专门对越过船舷前的运输投保,否则不可能通过由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获得补偿。
Case 2:某广州供应商与美国客户成交约6万美金的合同,采用FOB Guanghzou报价,货运前客户支付了30%的定金,由买方指定货代运输,货至San Francisco后仍没收到买家的尾款,多次催促但买家一直拖延,后得知货已经被提,最后以答应买家降价900美金结款。
风险二:货物运输方式的选择。FOB贸易术语要求买方负责租船订舱,一般情况下,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到船上。从目前FOB的实际使用情况看,买方指定船公司的少,绝大部分是指定境外货运代理。对卖方来讲,在FOB价格术语下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货运代理人有可能遭受财货两空的风险。因此,在FOB价格术语下,卖方应争取采用船公司提单取代货代提单。
Case 3:某水泥厂向韩国出口水泥1万吨,价格为FOB青岛USD40.00/MT。韩国买方租用越南籍货轮从青岛运往韩国,支付方式为即期信用证,因货源紧张,我方请求韩国买方延迟派船,买方同意延期,但信用证不展期,改托收付款,我方只好同意。船到时已过信用证效期,我方装船后取得船长签发的提单并随付其他单据送中国银行托收,但买家拒不付款赎单,并声称货已失踪,经查韩国进口商在无提单情况下早已从船方手中提走货物,而该越南公司随后宣告破产。
风险三:船货衔接问题。FOB价条件下由买方租船或订舱,而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装运期内将货物备妥装船,往往产生船货衔接不好的问题。比如买方延迟派船,或因各种情况导致装船期延迟,这样会使卖方增加仓储等费用的支出,或因此造成卖方利息损失。对于卖方来说如果备货时间仓促,无法将货物在指定日期装上指定的船只,则卖方就要承担由此造成的空舱费或滞期费。如果使用的是信用证结算方式,延误装期还需买方申请改证,遇上市场发生变化,对方不改证,则很可能货款无法收回。
二、对CIF认识的误区
误区一:将CIF象征性交货合同等同为实际交货合同;
Case 4: 某大连一外贸公司与英国客户签订了一份核桃出口合同,采用CIF术语,凭不可撤销远期信用证付款,并约定船于日前到达英国安特卫普港。开证行寄来的信用证中规定:“提交由开证申请人授权其代表签发的检验证书。”外贸公司工厂于10月初将货备好待运,并准备了L/C要求的检验证让英国客户的代表人验货签字,但代表要求在货运抵出口码头再验货签字。货到码头后,代表寄来了一张与信用证不完全一致的检验证,外贸公司于10月中旬将核桃运出,于有效期内备齐单据交银行议付。结果开证行以检验证表面不符合信用证和其签字无效两点拒付货款,最终外贸公司只好将货运回,遭受了巨大的损失。经事后了解才知,核桃销售的季节性很强,到货的迟早会直接影响货物的价格,由于载货轮船在运输途中出现了点故障,导致船到时间比客户预想的时间晚了几小时,恰逢核桃市价下跌,客户为规避风险拒绝接货,导致了外贸公司的损失。
分析:该案中出口商遇险除了信用证本身的条款问题,还有一个严重的失误就是出口商没弄清CIF的真实含义,误将装运合同当成了到货合同,使自己处于不利境地。
误区二:对CIF合同的风险认识不够,以为该术语下合同的卖方买了保险,因此货物风险有了保障。
Case 5:2007年11月深圳一手机生产商与加拿大客户达成订单,采用CIF Montreal报价,12月出运前该供应商进行投保,险种为一切险外加附加险,并支付了保费,保单抬头人为加拿大的买家,孰料货在出口方货代仓库被盗,厂家将出险情况告知了保险公司并于同年12月21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厂家不具有保险利益而主张合同无效并拒赔,厂家向法院起诉。法院裁定由于投保人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无需赔偿,但须退回保险费。
关键词:可保利益。又叫保险利益,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害关系。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所给予保障的并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经济利益。也就是说,被保险的货物损害将导致其经济利益受损,那么,这种损益关系就是可保利益。如果保险标的有损失,但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并不受影响,那么他对该保险标的并不具有可保利益。该案中,虽然供应商有保单,但因其抬头是买家,所以不具有保险利益,无法获赔。常用的做法是以卖家为保单抬头,待风险转以后将保单背书给买家。
三、CFR贸易术语下卖方的通知义务
Case 6:我国纱厂与国外买家达成棉纱销售合同,以CFR报价,装货前经检验机构检验认定品质符合合同规定。纱厂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装船,且货在装船当天就运往买家所在国。装船后第三天我纱厂以传真方式将装船事宜通知了买家,但在船舶起航后18小时,船只遇到恶劣天气致使棉纱全部浸湿。由于买家是在装船后第三天才收到装船通知,未能及时办理运输保险手续,因此货物损失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的补偿。为此买家以未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为由要求我纱厂承担赔偿责任。我方反驳认为在CFR合同中货物的风险自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就已转移给买方,对此后的损失卖方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本案关键点:卖方的充分通知。在CFR项下卖方不但要向买方发出通知而且该通知还必须是充分的通知。所谓“充分的通知”意指该装船通知在时间上是“毫不迟延”的;在内容上是“详尽”的,可满足买方为在目的港收取货物采取必要的措施的需要。如因卖方疏忽致使买方未能投保,则卖方要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本案中纱厂没能在装船后立即发出装船通知给买方,而是在装船后三天才向买家发出通知,致使买方无法在目的港采取必要措施,该损失应该由纱厂承担。文章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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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术语
国际贸易术语(Trade Terms of International trade),又称。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义务,会影响到商品的价格。 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了把某些和价格密切相关的贸易条件与价格直接联系在一起,形成了若干种报价的模式。每一模式都规定了买卖双方在某些贸易条件中所承担的义务。用来说明这种义务的术语,称之为贸易术语。贸易术语所表示的,主要分两个方面:其一,说明商品的价格构成,是否包括成本以外的主要从属费用,即和保险;其二,确定,即说明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方面彼此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中表示价格的必不可少的内容。开报价中使用贸易术语,明确了双方在货物交接方面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说明了商品的价格构成。从而简化了的手续,缩短了成交时间。由于规定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对买卖双方应该承担的义务,作了完整而确切的解释,因而避免了由于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不一致,在履约中可能产生的某些争议。
国际贸易术语法律规定
对于国际贸易术语的使用,国际上用《》进行规范。《》(以下称Incoterms)的宗旨是为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贸易术语提供一套解释的国际规则,以避免因各国不同解释而出现的不确定性,或至少在相当程度上减少这种不确定性。
国际贸易术语规定宗旨
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互不了解对方国家的贸易习惯的情况时常出现。这就会引起误解、争议、和诉讼,从而浪费时间和费用。为了解决这些问题,(ICC)于1936年首次公布了一套解释贸易术语的国际规则,名为Incoterms 1936,以后又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和1990年,这次则是在2000年版本中做出补充和修订,以便使这些规则适应当前国际贸易实践的发展。
需要强调的是,Incoterms涵盖的范围只限于销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中与已售货物(指“有形的”货物,不包括“无形的”货物,如电脑软件)交货有关的事项。
关于Incoterms,看来有两个非常普遍的特别误解。一个是常常认为Incoterms适用于运输合同而不是销售合同。第二个是人们有时错误地以为它规定了当事人可能希望包含在销售合同中的所有责任。
首先,正如ICC一贯强调的那样,Incoterms只涉及销售合同中买卖双方的关系,而且,只限于一些非常明确的方面。
对和出口商来讲,考虑那些为完成国际销售所需要的各种合同之间的实际关系当然是非常必要的。完成一笔国际贸易不仅需要销售合同,而且需要运输合同、保险合同和融资合同,而Incoterms只涉及其中的一项合同,即销售合同。
虽然如此,当双方当事人同意使用某一个具体的贸易术语时,将不可避免地对其他合同产生影响。举例说明,卖方同意在合同中使用CFR和CIF术语时,他就只能以海运方式履行合同,因为在这两个术语下他必须向买方提供或其他海运单据,而如果使用其他,这些要求是无法满足的。而且,要求的也必然将取决于准备使用的运输方式。
其次,Incoterms涉及为当事方设定的若干特定义务,如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或将货物交运或在目的地交货的义务,以及当事人双方之间的风险划分。
另外,Incoterms涉及货物进口和出口、货物包装的义务,买方受领货物的义务,以及提供证明各项义务得到完整履行的义务。尽管Incoterms对于销售合同的执行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但销售合同中可能引起的许多问题却并未涉及,如货物所有权和其他产权的转移、违约、违约行为的后果以及某些情况下的等。需要强调的是,Incoterms无意取代那些完整的销售合同所需订入的标准条款或商定条款。
通常,Incoterms不涉及违约的后果或由于各种法律阻碍导致的免责事项,这些问题必须通过销售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和适用的法律来解决。
Incoterms一直主要用于跨国境的货物销售交付,因此,它是一套国际商业术语。然而,有时Incoterms也被用于纯粹国内市场的货物销售合同中。在此情况下,Incoterms中的A2、B2以及任何与进出口有关的条款当然就变成多余了。
国际贸易术语修订过程
连续修订Incoterms的主要原因是使其适应当代商业的实践。1980年修订本引入了货交承运人(正在为FCA)术语,其目的是为了适应在中经常出现的情况,即交货点不再是传统的FOB点(货物越过),而是在将货物装船之前运到陆地上的某一点,在那里将货物装入集装箱,以便经由海运或其他(即所谓的联合或多式运输)继续运输。
在1990年的修订本中,涉及卖方提供交货凭证义务的条款在当事方同意使用电子方式通讯时,允许用(EDI)讯息替代纸面单据。毫无疑问,为了使Incoterms更利于实务操作,其草拟和表述一直都在改进。
国际贸易术语最新修改
在为期两年的修订过程中,ICC尽其最大努力通过ICC各国家委员会吸取了各行业国际贸易从业者的意见和建议,完成了修订稿的多次修改。令人高兴的是,在Incoterms的这次修订期间,ICC从全世界使用者得到的反馈意见超过了以往任何一次。ICC与Incoterms的使用者之间交流的结果产生了Incoterms 2000这个版本,与Incoterms 1990相比看上去变化很小。原因很明显,即Incoterms当前已得到世界承认,所以ICC决定巩固Incoterms在世界范围内得到的承认,并避免为了变化而变化。另一方面,在修订过程中,ICC尽量保证Incoterms 2000中的语言清楚准确地反映出国际贸易实务。新的版本在下面两个方面作出了实质性改变:
在FAS和DEQ术语下,办理和交纳的义务;
在FCA术语下装货和卸货的义务。
无论是实质变化还是形式变化都是在对Incoterms的使用者广泛调查的基础上作出的,而且对1990年以来Incoterms专家小组(专门为Incoterms使用者提供额外服务的机构)受到的咨询意见给予了充分考虑。
国际贸易术语应用范围
鉴于Incoterms不时修订,所以,如果合同当事方意图在销售合同中订入Incoterms时,清楚地指明所引用的Incoterms版本是很重要的。人们很容易忽略这一点,例如当在标准合同或中引用了早期版本时,未能引用最新版本,可能会对当事方的意图是在合同中引用新版本还是早期版本引起纠纷。希望使用Incoterms 2000的商人,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该合同受Incoterms 2000的约束。
国际贸易术语规定结构
1990年,为了便于理解,将所有的术语分为4个基本不同的类型。
国际贸易术语第一组
为“E”组,指卖方仅在自己的地点为买方备妥货物(发货)。
EXW(EX works):(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将货物从工厂(或仓库)交付给买方,除非另有规定,卖方不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安排的车或船上,也不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买方负担自卖方工厂交付后至最终目的地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国际贸易术语第二组
“F”组(FCA、FAS和FOB),指卖方需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
人 (主要未付)。
(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此术语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在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监管,并负担货物交由承运人监管前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FAS(Free Alongside Ship):(指定装运港),是指卖方将货物运至指定装运港的船边或驳船内交货,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买方承担自装运港船边(或驳船)起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FOB(Free On Board):(指定装运港),该术语规定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越过以前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国际贸易术语第三组
“C”组(CFR、CIF、CPT和CIP),指卖方须订立运输合同,但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装船和启运后发生意外所产生的,卖方不承担责任(主要已付)。
(Cost and Freight):(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并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并办理,支付保险费,以及负责租船订舱,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正常运费。
(Carriage Paid to):(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在货物被交由承运人保管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在货物交给承运人后发生的事件而引起的,即从卖方转移至买方。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支付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并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的买方风险取得,订立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用,在货物被交由承运人保管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在货物交给承运人后发生的事件而引起的额外费用,即从卖方转移至买方。
国际贸易术语第四组
“D”组(DAF、DES、DEQ、DDU和DDP),指卖方须承担把货物交至目的地国所需的全部费用和风险(货到)。
DAF(Delivered at Frontier):(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的边境地点,将仍处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付买方,并办妥货物,承担将货物运抵边境上的指定地点所需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此地点为毗邻边境的海关前,包括出口国在内的任何国家边境(含过境国)。进口清关手续则由买方办理。
DES(Delivered EX Ship):(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交给买方,但不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卖方负担将货物运抵指定卸货港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买方负担货物从船上开始卸货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DEQ(Delivered EX Quay):(指定目的港),是指将货物交付给买方,但不办理货物进口,卖方负担将货物运抵卸货港并卸至码头为止的一切费用与风险。买方则负担随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DDU(Delivered Duty Unpaid):(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将货物运至进口国指定的目的地交付给买方,不办理进口手续,也不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将货物卸下,即完成交货。卖方应该承担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为止的一切费用与风险,不包括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目的地进口应缴纳的任何“税费”(包括办理海关手续的责任和风险,以及交纳手续费、、税款和其他费用)。买方必须承担此项“税费”和因其未能及时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而引起的费用和风险。
DDP(Delivered Duty Paid):进口国(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将货物运至进口国指定地点,将在交货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付给买方,卖方负责办理手续,交付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目的地应缴纳的任何进口“税费”。卖方负担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如卖方无法直接或间接的取得进口许可证时不宜采用该术语。DDP是卖方责任最大的贸易术语。
国际贸易术语术语变化
最新修订的《》(《通则》)于2011年元旦实行。鉴于此前各版本是广泛应用的贸易工具,新版《通则》值得贸易各方重视。
历次修订适应形势变化
《》自1936年首次制定后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中,为适应不断变化的贸易形势,先后历经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2000年多次重大修改和修订。
20世纪50年代末期,针对西欧与东欧国家和前苏联以及东欧国家与前苏联之间盛行及进口国目的地交货的贸易实务,国际商会于1967年补充了边境交货( DAF )和( DDP )两种贸易术语。
又鉴于航空运输货物的情况日益普遍,于1976年增订了机场交货( FOB AirPort)术语,适用范围再次扩大。
随着集装箱的发展,多式联运应运而生,门至门的交货方式已逐渐被世界各地广泛采用。为配合此种国际贸易的需要,于198O年增订了货交承运人( FCA )术语,其目的是为了适应在中经常出现的情况,即交货点不再是传统的 FOB 点(货物越过船舷),而是在货物装船之前运到陆地上的某一点,在那里将货物装入集装箱,以便经过海运或其他运输方式(即多式联运)继续运输。
1990年,电子资料交换系统在国际贸易中被日益频繁应用,越来越多的交易通过电子计算机通讯联络来处理。为了适应这种形势,联合国设计制定了《联合国贸易资料指南》、《联合国行政、商业、运输电子资料交换规则》和《电讯贸易资料交换实施统一规则》。同时,国际海事委员会在1990年第3届大会通过了《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规则》。在这种情况下,以电子单证代替纸质单证将成为全球贸易的潮流,从而使单证传递迅速准确,方便于国际贸易。因此,1990年修订的《通则》中明确规定在卖方必须提供或合同可能要求的其他单证时,可提供“相等电子单证”,以替代纸质单据。
1999年,为使贸易术语更进一步适应全球无关税区的发展、交易中使用电子讯息的增多以及的变化,再次对《通则》进行修订,并于日起生效。
三大变化意在解决THC
据报道,此次最新修订的《通则》主要有三大变化。
首先,将原来的13个贸易术语减至11个,创设DAT和DAP两个新术语,取代DAF、DES、DEQ和DDU。由原来的四组术语减为两组用语,分别是适用于所有运输方式的用语,包括EXW、FCA、CPT、CIP、DAT、DAP和DDP,以及适用于水路运输的用语,包括FAS、FOB、CFR、CIF。
业内人士称,DAT和DAP两个新术语有助船舶管理公司弄清码头处理费(THC)的责任方。现时常有买方在货物到港后,投诉被要求双重缴付码头处理费,一是来自卖方,一是来自船公司,而新通则明确了货物买卖方支付码头处理费的责任。
第二,在2010新《通则》指导性解释中,要求货物的买方、卖方和运输承包商有义务为各方提供相关资讯,知悉涉及货物在中能否满足安检要求。此举将帮助船舶管理公司了解船舶运载的货物有否触及危险品条例,防止在未能提供相关安全文件下,船舶中藏有违禁品。
《通则》亦因国际贸易市场的电子货运趋势,指明在货物买卖双方同意下,电子文件可取代纸质文件。
第三,非常值得注意的是:在新《通则》中,不再有“”的概念。换言之,在原先的FOB、 CFR 和 CIF 术语解释中“船舷&的概念被删除,取而代之的是“装上船”(placed on board)。之前关于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在新术语环境下变化为“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后的一切风险”。
无强制性业界反应冷淡
此次新颁的《通则》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首次修订,也是中国专家代表首次参与该规则的修订。此前的版本已被广为传用,FOB、CIF等国际贸易术语已深入人心,此次修订实行本该是一件较为重大的事情,然而经记者多方访问,事实却是业界对此反应冷淡。
国家海关总署负责统计外贸数据的人士甚至不知道有这件事,经记者解释后评论说:“这是属于国际贸易实务方面的内容,我们的研究和分析不涉及这方面的内容。个人认为,这对贸易的总量和流向都不会有影响,只是的变化(或者说是针对具体合同条款的更好的约定),应该是技术层面的东西,不是左右贸易的因素!”
中远集运也有人士认为,修订后的《通则》对航运的影响比对贸易的影响更小。至于是否真如媒体报道得那样能改善THC纠纷,担任了几十年船长的刘有钟并不乐观:“新通则中有一项规定:‘DAT规定,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似乎到了目的地,卖方就可以不用承担风险和费用了,包括THC,对此,船公司可以说:箱子还在你车上,你能说你到了吗,如果你认为到了目的地,那你就留在码头上等吧,如果要喝水吃饭再把车拉出去,我们欢迎你再开回来,千万不要意气用事呀,如果船到了,轮到你装船时,我们会打你手机叫你。”
即便不出现船公司故意“抠字眼”刁难对方的假设情况,据记者了解,《通则》的制定者是,这是一个全球性商人的民间团体,其制定的规则本身并没有法律效力,只有当贸易双方在合同中使用了该组织制定的贸易术语,这些贸易术语才会因合同的法律效力而具有法律效力。
另外,据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研究人员介绍,贸易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需求选择不同版本内的所有贸易方式,《通则》本身只是一个方便贸易双方沟通的工具,用不用取决于贸易双方的合意,并没有强制性,所以在买卖双方实力悬殊的情况下,《通则》新引入的意在解决THC纠纷的两个贸易方式——DAT和 DAF ,虽然明确了买卖双方对THC的责任,但在实务操作中估计很难真起作用。
只有工具性,没有强制性,大概是业界对新修订的《通则》反应冷淡的原因。
把握术语避免贸易纠纷
尽管新版《通则》也许对贸易、航运都没有太大的影响,但毕竟这些术语将被广泛使用,如果真的被写进贸易合同的话,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因为不理解这些术语的内涵而导致贸易纠纷的情况并不在少数。而且经修订,《通则》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据介绍,其是根据贸易现状制定的,由于欧盟、东盟等区域间的发展,《通则》及时取消了已经不具有现实性的一些贸易术语,比如1953年为边境贸意而增订的DAF,因此新版《通则》适用范围也就不仅仅局限于国际贸易,而是延伸到国内和区域间贸易。
在这样的情况下,正确理解这些术语,并按照自己的利益正确地选择贸易方式就具有很大必要性,为此记者采访了汇盛律师事务所的卢敏律师。她详细解释了DAT和DAP两个新贸易术语。
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DAT),取代了2000年版《通则》中的DEQ。这意味着:当货物从任何到达的交通工具上卸至买方指定的港口码头或者指定的地点,并在买方处置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与原先的 DEQ 相同的是,DAT要求卖方为货物办理(仅当需要时),但卖方无任何义务办理货物进口入关,支付任何进口税费或者办理进口的任何相关海关手续。但与之前DEQ不同的是,在集装箱运输中,DAT较之前的DEQ更加方便实用。因为在集装箱货物运输中,可能集装箱会在某港口卸下后进入堆场并等待再次运输,而并非直接卸在卸货港码头。这种情况下的交货,是原来的DEQ所不涉及的。
目的地交货(DAP),取代了2000年版《通则》中的DAF、DES、DEQ和DDU。需要注意的是,DAP位于新通则的第一组,即适用于任何,在该术语下,运输工具仍然可以是船舶,指定的目的地可以是港口。可见,新的DAP术语完全可以取代之前的DES术语。类似的,在DAP术语下,卖方承担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进口入关费用除外)。
另外值得提醒的是,贸易双方在使用贸易术语的时候,应该注明使用的是哪个版本的,避免不必要的误会而导致贸易纠纷。
国际贸易术语2010版
第一类:适用于任何。
CIP -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保险费付至目的地;
CPT - Carriage Paid To目的地;
DAP - Delivered At Place 目的地交货;
DAT - Delivered At Terminal 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
DDP - Delivered Duty Paid;
EXW - Ex Works;
FCA - Free Carrier 货交承运人。
第二类: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CFR - Cost and Freight;
CIF -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保险费加;
FAS - Free Alongside Ship 装运港;
FOB - Free On Board;
信息来源:香港国际采购网。
国际贸易术语十三种术语
《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共列出十三种贸易术语,其要点如下:
(一)工厂交货( EXW)
本术语英文为&EX Works(... named place)&,即&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它指卖方负有在其所在地即车间、工厂、仓库等把备妥的货物交付给买方的责任,但通常不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准备的车辆上或办理货物结关。买方承担自卖方的所在地将货物运至预期的目的地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二)货交承运人(FCA)
本术语英文为“Free Carrier(... named place)”,即“货物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它指卖方应负责将其移交的货物,办理出关后,在指定的地点交付给买方指定的照管。根据商业惯例,当卖方被要求与承运人通过签订合同进行协作时,在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可以照此办理。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三)船边交货(FAS)
本术语英文为“Free Alongside ship(... 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它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码头或驳船上把货物交至船边,从这时起买方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全部费用和风险,另外买方须办理出口结关手续。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四)船上交货(FOB)
本术语英文为“ 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它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把货物送过船舷后交付,货过船舷后买方须承担货物的全部费用、风险、灭失或损坏,另外要求卖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五)成本加运费(CFR或c&F)
本术语英文为“ Cost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它指卖方必须支付把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开支和运费,但从货物交至船上甲板后,货物的风险、灭失或损坏以及发生事故后造成的额外开支,在货物越过指定港的船舷后,就由卖方转向买方负担.另外要求卖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六)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IF)
本术语英文为“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它指卖方除负有与“成本加运费”术语相同的义务外,卖方还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购货物灭失或损坏的海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七)运费付至(CPT)
本术语英文为“Carriage Paid to):t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本术语系指卖方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关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交至承运人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自货物已交付给承运人照管之时起,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另外,卖方须办理货物出口的结关手续。本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八)运费及保险费付至(CIP)
本术语英文为“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运费及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它指卖方除负有与“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术语相同的义务外,卖方还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九)边境交货(DAF)
本术语的英文为“Delivered at Frontier(...named place)”,即“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它指卖方承担如下义务,将备妥的货物运至边境上的指定地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在毗邻国家海关关境前交货,本术语主要适用于通过铁路或公路运输的货物,也可用于其他运输方式。
(十)目的港船上交货(DES)
本术语的英文为“Delivered Ex Ship(...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即“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它系指卖方履行如下义务,把备妥的货物,在指定目的港的船甲板上不办理货物进口结关手续的情况下,交给买方,故卖方须承担包括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所有费用与风险。本术语只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十一)目的港码头交货(DEQ)
本术语的英文为 :“Delivered Ex Quay (Duty Paid)(...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目的港码头交货(关税已付)(......指定目的港)”。
本术语指卖方履行如下义务,将其备好的货物,在指定目的港的码头,办理进口结关后,交付给买方,而且卖方须承担所有风险和费用,包括关锐、捐税和其他交货中出现的费用。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十二)未完税交货(DDU)
本术语的英文为“Delivered Duty Unpaid(...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它指卖方将备好的货物,在进口国指定的地点交付,而且须承担货物运至指定地点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不包括关税、捐税及进口时应支付的其他官方费用),另外须承担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和风险。买方须承担因未能及时办理货物进口结关而引起的额外费用和风险。本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十三)完税后交货(DDP)
本术语的英文为“Delivered Duty Paid(... named place ofdestination)”,即“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它是指卖方将备好的货物在进口国指定地点交付,而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地点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并办理进口结关。本术语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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