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5-19802017年退伍军人新政策补贴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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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部队复员干部改转业
& && & 最近我才知道,年的部队复员干部,在1980年时可按中发【1980】3号文改办转业,“复员证”换发为“专业证”,因而现在企业退休可得到政府补贴待遇。但1980年单位并没通知我办理,不知如何是好?请大家给个良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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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fyjg1975 于
16:07 编辑 . n5 O0 M4 D; I1 x6 I7 f
我是75年复员的军队干部。80年我单位人事部门领导找我谈话说前段时间很多复员军人到中央军委闹事请愿,复员到农村的复员军人没有生活保障。现在中央发了文件给复员干部改办转业让我填表。当时我认为我回到天津有工作干有工资到中央闹事的事与我无关我没有同意改办填了表格。事后过了几天我找了干部科要求改办,他们派人到市里办了,没有办成。后来我自己到天津市安置办也没有办成。以后多年因为工作忙把这事就放在一边了。我99年退休在家里玩电脑上网看到了1980年3号文件原来文件精神是这样的
“1969年至1975年期间,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错误地将四十一万军队干部作了复员处理(当时随同回籍的家属约有二、三十万人)。国务院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同十三个省、市的负责同志和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开会征求了意见,大家同意给这批复员干部改为转业。”我是59年入伍64年提干曾经在部队担任过司务长 后勤助理员 陕西八一铜矿发电厂连长等职务70年家属随军 我复员时一起回天津。我在部队工作16年,这段历史是我一生中最难忘的经历。我把我风华正茂的青春岁月献给了祖国的国防事业,我感到骄傲和自豪。今年我73岁退休12年了。改办转业的事久久回荡在我的脑子里,想放下却放不下,感到困惑 遗憾和后悔。希望老战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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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69-75复员干部80年没有改办转业,现在退休了还能给改办吗?(当时没看到80年3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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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塔山你好!我曾和你交谈过信赖你还想咨询你& &我是69-75复员干部80年没有改办转业,现在退休了能给改办吗?
你办好了吗?我也是相同情况,不知道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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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找谁可以办?请告知。我们老爷子65至70参加援越抗美的。复员回农村,什么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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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了,祝你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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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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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了,也祝愿楼主如愿办好自己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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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企业的军队老复员干部解决历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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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证明可不一定行,武装部如果沒有那军分区肯定有,万一军分区沒有那省军区会有。
回复 5 v8 V! ~& A- C" H$ _&&J9 V3 t8 {
军分区可以换证吗?中发【1980】3号文规定是由人民武装部办理“复员军人证明书”换发“转业军人证明书”。我找过武装部,部长说现在实在是找不到这本证来换呀,只好给开个证明。
回复 ! H5 }- D7 w1 t3 {' b3 }3 c
6 Q! e4 m$ z9 M1 q$ S
感谢战友们!
回复 # P&&J4 E" r8 p6 K1 A2 y' M' a
) e&&`1 N( e, ?' P$ Z0 I
谢谢!谢谢!
) g' j! d! K1 q5 R5 Z
& &感谢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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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祝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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赶快抓紧时间办理,祝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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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成功,祝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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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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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1975年退伍军人现己退休收藏
我是1975年退伍军人现己退休、有谁知退伍老兵还涨不漲工资?或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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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兵的应该有补贴,或者工资有体现。那才能体现征兵时踊跃。外国人每年看见那场景,动动我试试。
退休金跟随通涨,水涨船高。
登录百度帐号推荐应用问题:1980年退伍军人国家有什么政策
解决方案1:
解决方案2: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是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认真做好。&第三条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由原征集地的市(地,下同)、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接收安置。&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其工作机构设在民政部门。退伍安置期间,有关部门应抽调人员参加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工作,实行集体议事制度,协助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并负责检查、督促在本区域的实施;&(二)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具体负责本区域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以及复员干部、转业志愿兵工作;&(三)制订年度退伍义务兵安置计划,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后,统一下达到本地区各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和省属企事业单位);&(四)因地制宜,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五)做好退伍义务兵的欢迎接待和家访工作,帮助退伍义务兵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协助兵役部门做好对他们的管理教育工作;&(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中转接待和过往部队的军用饮食供应工作;&(七)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及时统计上报退伍安置工作情况,完成上级安置机构给予的其他任务。&第五条各级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应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所需编制从当地行政编制总额中解决。&第六条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所需的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安排。&第七条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其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均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即为本单位工龄),享受所在单位职工的同等待遇。&第八条义务兵退伍后,无论分配到何单位,从事何工作,均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试用期,直接按有关规定确定其基本工资。退伍义务兵凡在部队获二等功以上或提前晋级奖励的,其工资可在定级工资的基础上再向上高定一级。&第二章接收&第九条地方接收退伍义务兵的范围:&(一)符合《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二条(一)、(二)项规定的;&(二)经批准作士兵退伍处理的军事院校学员;&(三)经部队军级(含军)以上机关批准,按义务兵退伍处理的志愿兵;&第十条地方接收退伍义务兵的时间:&(一)退伍义务兵应按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的当年退伍期接收。&(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三)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含师)以上机关批准作中途退伍的,可由部队商请原征集地的市、县安置部门同意后,予以个别接收:&1.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2.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非本人退伍家庭生活难以维持,并经家庭所在地的县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门证明的;&3.经部队治疗半年未愈的精神病患者;&4.被批准退学和作士兵退伍处理的军事院校学员;&5.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期执行,考验期满后不宜继续留队现役的;&6.被处劳动教养,期满解除劳教后,不宜留队服现役的;&7.图谋行凶、自杀或搞其他破坏活动,继续留队确有现实危险的。&第十一条退伍义务兵返回原征集地途中,凭退伍证可优先购票、优先托运行李、优先乘坐车(船)、优先中转换乘。&第十二条义务兵退出现役后,在返回原征集地途中或已回到原征集地尚未报到前,因遇意外事故、患重病和急病需住院治疗的,应分别由铁路、交通部门或当地兵役机关负责送至就近医院治疗,所需费用,由兵役机关按规定列报;病故的,由原部队按现役军人病故的规定处理。&第十三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认真做好欢迎接待工作,并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家访。&第十四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应尽快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办理报到手续。无正当理由,超过三十天不报到的,农村的取消其退伍义务兵的有关优惠待遇,城镇的取消当年度安排工作的资格。&第十五条退伍义务兵报到后,凭县以上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介绍信办理户口和粮油供应手续。&第三章安置&第十六条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帮助他们解决好生产和生活问题,按下列规定进行安置:&(一)对确无住房或严重缺房的,应根据自力更生、集体帮助、辅之以国家必要补助的原则加以解决。对自建(修)房屋的,当地政府应在宅基地选定、审批、建材供应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对自建和靠集体帮助仍确有困难的,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补助经费。&(二)对在服现役期间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退伍义务兵,应在企事业单位安排工作,户粮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申报。对农村入伍参战荣立三等功的退伍军人,在当地劳动部门下达向社会招工计划指标时首先安排。招收进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可以转为城镇户口,由国家供应口粮。&(三)对二等、三等伤残的退伍义务兵,应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他们力所能及的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四)城市用人单位和乡镇企业向农村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尤其是参战、立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五)对退伍义务兵中有一定专长的军地两用人才,应当积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介绍,各用人单位在政策许可的情况下,应优先给予录用;对他们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在政策、技术、资金、物资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六)乡镇、村选聘干部,对符合条件的退伍义务兵,应作为优先选聘对象。&(七)有条件的地方,可从当地实际出发,实行“征兵、优待、安置一条龙”的做法,在应征入伍的同时,落实退伍后安置去向。&第十七条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由原征集地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安排工作。&对应予安排工作退伍义务兵,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进行安置。各级政府在分配指令性名额时,事先要与有关接收单位协商。各接收单位包括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都应把接收安置退伍军人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各地安置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配任务。在当年劳动指标下达前,可先行安置,最后统一结算,所需劳动指标应予保证。&(二)有关部门如需向社会招用干部,在同等条件下,要首先在退伍军人中考核录用。&(三)对二等、三等伤残军人,应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四)退伍义务兵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退伍后原则上仍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在安排工作时应给予适当照顾。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五)义务兵退伍后要求自谋职业的,应在报到后一月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当地退伍军人安置部门审批同意后,有关部门应当允许,并在审批场地、办理执照方面给予优先。自本人申请之日起,逾期三个月,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不再为其安排工作。&(六)根据不同情况,坚持区别对待的原则进行安置:&1.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立二等功和参战三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优先照顾本人志愿。&2.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参战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3.对退伍义务兵中有一定专长的军地两用人才,安排工作时应尽量做到按专业、特长对口安置;&4.无正当理由而本人坚决要求中途退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只出具落户证明,不负责安排工作,由县、市街道办事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由原征集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街道办事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七)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逾期六个月而不报到的,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街道办事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第十八条退伍义务兵已办理退伍手续,退出现役回到地方后,又回部队补办立功手续的,一律无效。&第十九条义务兵入伍前原是经劳动部门批准,在计划内从农村招用的不迁户粮的合同制工人,由原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凡入伍时,原合同期未满的,退伍后仍可回原单位复工复职,继续履行合同至期满。&第二十条入伍前,原是集镇自理口粮户口的退伍义务兵,退伍后原集镇应准予落户,仍作自理口粮人员对待。如本人要求回乡村原籍安置的,也应允许。&第二十一条原是城市(含县城)居民,通过不正当手段,占用农村征集名额,从农村应征入伍的退伍义务兵,退伍后原则上由入伍地乡镇接收安置。本人要求回入伍前户粮所在地安置的,当地可准予落户,但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由街道办事处按待业人员对待。&第二十二条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凡要求进省革命荣誉军人康复医院休养,符合入院条件的,应予解决;要求到原征集地县域或配偶居住地城镇安置的,应当允许。要求将其农业户口的配偶及十六周岁以下子女(或已超过十六周岁仍在学校读书的子女)转为安置地城镇户口的也应当允许。他们中确需建房的,由县人民政府审批,每户住房建筑面积一般为五十平方米,由当地房管部门负责建造,产权归公,经费由当地财政开支。&第二十三条在服现役期间患精神病的退伍义务兵,经部队治疗半年未愈,病情较重,确需继续住院治疗的,由部队派人与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联系,在办妥入伍地退伍接收手续后,由部队派人护送至指定的地方精神病院收治。&第二十四条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在年龄上可放宽三至四岁,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向原所属主管部门申请,酌情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毕业后,退伍军人安置部门不再负责为其安排工作。&第二十五条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第二十六条入伍前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其父母双方户口迁入新的居住地(包括由农村迁入城镇,下同)或入伍前父母一方已迁入新的居住地,另一方在军人服现役期间迁移,原征集地无直系亲属的,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经父母所在单位,原居住地的公安机关、退伍军人安置部门证明和接收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核实后,应当允许在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迁居后,父母系城镇户口的,该退伍义务兵应与所在地城镇退伍义务兵一样安排工作;父母系农业户口的,随父母落户,与所在地的农村退伍义务兵一样对待。&第四章奖惩&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在每年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组织检查评比。对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必要的精神和物质奖励。&退伍安置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比条件、奖励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自行确定。&第二十八条对在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中,违反《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拒绝接收安置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当事人的行政责任。&第二十九条对在退伍安置工作中营私舞弊或渎职的,根据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制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介绍了“1980年退伍军人国家有什么政策”的问题解答,希望对有需要的网友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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