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安全个人责任保险

关注房屋安全隐患 牢记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目前正值汛期,房屋的安全隐患值得大家关注和防范。谁承担房屋使用安全的责任?如何对房屋结构的安全状况进行鉴别、评定?有哪些行为会危害房屋结构安全?……昨日,成都商报记者从市房管局了解到,在使用过程中,业主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是房屋安全隐患检查与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提高自身房屋使用安全意识,特别是应自觉维护房屋结构安全,杜绝任何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各方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很多人都有疑问,房屋安全隐患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谁来负责呢?成都商报记者了解到,实际上这要按不同时期不同责任方来进行划分。&&新建房屋在交付使用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法律规定,承担房屋质量安全相应责任。&&房屋在交付后正常使用的条件下,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律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承担保修期间房屋质量缺陷的保修以及造成安全隐患的治理责任。&&保修期满后,按照《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业主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属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其所有权行使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在业主下落不明,房屋权属不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下,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等实际使用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需要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养护等日常管理,承担安全鉴定、加固、改造、危险治理等使用安全责任。同时,房屋共有部分的检查、维修、养护等日常管理责任,应有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则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责。&&业主应做好房屋汛期的&&安全检查与治理&&进入汛期以来,我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已组织开展了多次城镇老旧危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条例》的规定,产权人(业主)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是汛期房屋安全检查与治理的责任主体。&&业主在自行检查中,尤其要注意检查房屋基础是否下沉,梁、柱、板、承重墙体是否存在变形或开裂等,屋面是否存在严重渗漏或开裂、破损,门窗是否变形或破损,阳台是否倾覆或外墙面砖松动,存在以上情况无法判断,要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结构的使用状况和安全状况进行鉴别、评定。&&特别是鉴定为“C、D级的危险房屋”,即房屋主体结构已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于危险构件,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尤其要当心,应及时撤离。&&业主应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结论及建议及时对房屋进行隐患治理,避免房屋安全事故发生。&&哪些情形下要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即当房屋达到或者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房屋地基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构件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危险症状,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需继续使用,因爆炸、火灾等造成房屋裂缝、变形等需继续使用,其他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他人合法权益需要鉴定,这些情形下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实施安全鉴定。&&目前,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等34家鉴定机构纳入了成都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管理,并对鉴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行信用信息管理。&&使用中,应注意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还介绍到,近年来通过对许多房屋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现场的检查,发现随意按照个人使用想法拆改房屋主体结构的行为依然存在,“这里特别强调,在房屋进行交付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向业主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业主要根据《住宅使用说明书》中的具体内容,合理规范的使用房屋。”&&业主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应注意:一是楼板不得超过设计使用荷载。楼面饰材及新增隔断墙体必须选用轻质材料,尽量不采用石材类作楼面面层,若铺设地砖也建议剔除原有装饰面层后,再贴砖。新增隔墙不得采用实心砖一类荷载较大的砖砌体,不要在楼板上随意新增砖砌体隔墙,可选用轻质材料进行隔断(如木质、轻钢龙骨纸面石膏板等)。二是不得在承重墙上破墙开设门、窗洞口。三是不得随意改变原房屋使用性质,如属于住宅的房屋,不能随意改造为餐饮娱乐、办公、教学、资料室等,功能性质的变化会造成使用中原设计使用荷载超载破坏的情况,引起安全事故。四是发现房屋漏水要及时进行维修,以免钢筋锈蚀降低承载能力,抹灰层开裂应及时修补,以免墙体风化,开裂等情况。五是不得随意拆改房屋主体结构,不应在墙上横向剔槽穿线埋管,在墙上竖向剔槽不应太深,同一墙体两面对称剔槽要坚决禁止。六是不得使用实心砖封闭阳台,阳台是房屋薄弱的部位,不宜在悬挑梁上增加重量,可能会出现超载破坏,造成阳台倾覆。&&根据《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房屋主体结构的装修行政审批实行属地管理。房屋业主在使用过程中,实施涉及房屋结构安全的装修、增加夹层或其他可能影响房屋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的行为等,应前往房屋所在地区(市)县政务中心受理窗口办理申请房屋结构安全行政许可,取得《成都市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后方可实施。&&成都商报记者 辜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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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g-content").html(html);【小区物管】读完这7条,你对小区物业安全责任的认识会更深刻!
读完这七条
你对小区物业安全责任的认识会更深刻
小区内业主财产被盗,安全事故的发生等等,会有多种原因,物业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首先要明白二者之间的关系及物业管理的职责内容。
第一、对物业管理的理解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条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从本条可以明确以下两点内容:首先,物业公司同业主之间是平等主体,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管理的具体内容,均应有物业企业同业主进行约定,同样,物业安全管理的职责与范围,如:具体安全防范的内容与范围是什么?什么情况下应承担责任?应承担什么责任等等,应由双方在合同中明确划分,界定责任;其次,按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物业分为共有和专有两部分,而物业管理主要进行的是物业共有部位的管理,专有部分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产权人(业主)自行负责管理。
第二、安全管理是“防范”不是“保障”
依据条例第47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本条首先明确了物业企业是“协助”进行安全防范管理,说明他不是主要的责任人,处于次要地位;二是物业“保安”的工作是安全“防范”服务,而绝不能理解为安全“保障”服务或“保镖”服务,物业企业既无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也无安全保障的现实能力。物业管理只能降低物业范围内的犯罪率,不能也不可能完全杜绝物业范围内的犯罪现象。
第三、物业管理合同有别与车辆保管合同
物业管理合同与车辆保管合同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合同关系,物业管理合同并不自然包含车辆保管合同。业主不能认为只要交纳了物业服务费,物业企业就应当承担保管自己车辆或财产丢失的责任,因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并没有实际控制业主车辆,不符合保管合同的具体特征(举例:如果张三将邻居李四家地下室打开,将李四的电动车推入自己地下室,张三未被查获,那么李四以车辆被盗为由向物业投诉,物业公司是否就应当向李四赔偿一辆电动车?)。当然,如果物业公司另行同业主签订保管合同,业主将车辆交付物业公司保管,物业公司实际收取保管费,而后出现车辆丢失损毁的,物业公司就必须承担保管不善的责任。
第四、物业公司不是保险公司
按照条例规定,物业企业从事日常性服务管理一般包括物业区域内的环境绿化、清扫保洁、公共维修、消防管理、装修管理、秩序维护等等。物业企业既不是不是保险公司,也不是公安机关。试想,一旦发生了失窃就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等同于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相对于收取微薄的物业管理费的物业企业来说并不公平;退一步说,如果要承担责任的话,也应该是公安机关,因为打击犯罪是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物业企业作为纳税人承担了公安机关的各种费用,社会治安不好,公安机关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第五、物业管理不能包治百病
由于物业管理属新兴的朝阳行业,发展历史不是很长,部分业主理解为只要交纳了物业服务费,就可以高枕无忧了,物业公司对自己的财产应确保不受损害,并负有保障义务,出了事物业公司自然难逃干系。这种观念其实是没有正确认识和了解物业管理,而无限止扩大了物业安全管理范围,对物业管理期盼值过高。物业管理不能包治百病,尽心尽力有时并不等于绝对满意。
第六、物业公司应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公司作为企业,也需要生存和发展,既要考虑社会效益,也要考虑经济效益。受物业档次影响,豪华别墅区或高档商品房的物业管理费标准相应偏高,智能化安防等硬件设施配备相对比普通住宅区要好的多,安防系统完善,硬件安全系数高,软件人员素质高。由于物业服务费是同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相对成正比的,因此,物业公司只能根据所管物业收费标准来确定物业安全管理方案,合理配置安防人员,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安防服务。
第七、随意欠费导致恶性循环
安全防范工作的好坏还取决于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情况,如果物管费本身定位较低,业主缺乏对物业管理的理解和支持,动不动找各种理由拖交、拒交管理费,无疑会影响到物业公司正常运营,进而导致工作热情不高、服务质量下降、人员数量减少等等,影响到安全防范工作的开展;随即又会引发更多业主的不满,拒缴物业管理费,直接导致恶性循环发生,使物业公司无法正常开展服务管理下去,而导致小区瘫痪,最终使全体业主成为受害人。(微资讯摘编自网络,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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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民房装修承包给私人,承包人发生事故,业主需担责吗推荐回答:要解决房主是否承担责任,应当弄清楚以下两个问题:一、房主与召集人的关系如果房主与召集人形成承揽关系,发生伤害事故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按照这一规定,一旦能够确定房主与承包人的承揽关系,就可以确定房主作为定做人不应当对承包人的雇员在施工中所受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二、定做人的选任过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同时规定: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按照这一规定,如果同意房主选择没有资质的队伍是选任过失的话,房主就要对施工人员在施工中所受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就不用承担责任。《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凡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以及2层(含2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第二十三条规定: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明,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在 日被建设部废止,个体工匠资质行政审批的规定也已取消。虽然《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明”,但由于“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建筑法”,从而“相应的施工资质”就没有了依据。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也因《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废止,对个体工匠的资格要求也失去了法律依据。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2层(含2层)以上的住宅的要求可以作为2层以下(不含2层)民房建设是否需要资质的依据。综上,农村建设2层以下(不含2层)的民房无需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房主选择没有资质的队伍进行施工不存在选任的过失。如果能够确定双方的承揽关系,房主在建房的过程中没有其他过错,就无需为施工人员在施工中所受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我家装修房子包给了一个装修公司,公司的工人干活时受伤了,请问责任该如何认定?和我有关系吗?推荐回答:1、你需要提供你和装修公司签署的装修合同,合同的条款应该明确出现工伤事故完全由对方负责,这样你就是没有责任的,但是如果没有约定这样的条款,你还是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受伤的场所实在为你装修的过程中。2、另外也要看你的装修是全包还是部分,这些也是对责任的认定有影响的。包工头,业主,工人的责任划分推荐回答:不得冒险作业。凡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事故。对现场安全管理负责。有应急救援措施等等,该工人可以追究业主责任:制定安全制度、按规程操作、工人责任、操作规程。尤其高空作业(2米以上):找有资质的施工队承包工程,保险带。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从民事法讲、业主责任、工作服等等、安全绳。3。都要找原因。涉及1、包工头责任。2。提供安全防护措施。但业主和涂料店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包工头责任的。对现场安全隐患应该有保护措施,查责任。对安全问题有交代、包工头责任、涂料店责任。都负连带赔偿责任。不是随便说2句就能判定谁赔的问题。按要求佩带保护用具:遵守制度,有协议属于安全责任事故施工事故,业主是否承担责任推荐回答:主要责任在施工方,不过按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业主方包括业主派出的安全员应承担监督管理不到位的责任,属于次要责任。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业主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可以是本国公民或组织,也可以是外国公民或组织。物业与建筑上讲的业主本质上是一致的。装修中如果出现安全事故谁负责?推荐回答:与装修公司签了合同的装修,装修公司负责安全事故善后处理私人承包别墅室内装修,签了合同,若出安全事故,包工头要负责任吗推荐回答:欢迎追问,这个就要追溯是设计问题导致的还是施工问题导致的等,你不是具体施工人的证据,以免后患,那么你在合同上的签字就是举证的证据了,如果工程出现安全事故要看什么样的事故。如还有疑问这个在实际案例中。什么事情都是说不上的。最好按楼上说的把你具体的负责项目和责任写清楚,及时采纳相对满意的答案,当然你也可以拿出。请尊重别人劳动成果,具体会在出问题后举证。现在补救的措施是可以签一份补充协议,当然这样就会麻烦,房屋安全事故等,如施工人员人生安全事故室内装修过程中,发生事故,责任谁来负???推荐回答:给你推荐篇文章好好看看吧,肯定有帮助:频频发生的农民工坠楼事件提示我们:只有建立良好的劳动关系,才能减少生命之痛进城务工应找“靠山”--------------------------------------------------------------------------------中国妇女报 杜永浩核心提示:频频发生的农民工坠楼事件,由于其劳动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在法律上会产生不同的后果和责任。生命之痛今年6月9日,一起未成年保洁工因在业主新房中做保洁服务,在擦外侧玻璃时不慎坠楼导致重伤,从而将业主告上法庭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在北京昌平回龙观法庭开庭审理。该保洁工金某的代理人诉称,原告受雇于被告房屋做保洁工作,在被告未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况下,被告就要求原告作高空危险作业,原告系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缺乏认知性,在没有任何安全保证的情况下,发生坠楼事故,被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据此,要求业主赔偿医疗费用4万余元。北京已经发生过多起工人在作业过程中的坠楼事件。日,在回龙观的另一个小区流星花园小区东边的一栋新建楼房上,一名装修工人突然从6楼坠下。事故导致他左小腿粉碎性骨折。日,一名叫刘宽的送货员,由于强扒电梯门,发生意外,坠入电梯井中,不治身亡。日,一名安装空调的工人在安装空调室外机时不慎从中关村一大厦18层上坠下,当场死亡。日,在草桥附近的一个小区内,一名安装空调的工人从12层楼上不幸坠落死亡。日,在二环建国门桥西北角市检察院新建办公业务用房工地上,一名来自内蒙古的建筑工人老李从11层楼高的钢构架上掉下,告别了亲人和这个世界。……面对频频发生的工人坠楼事件,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受害人,绝大多数是进城打工的农民。农民工这一从农村进入大都市的特殊社会群体,不仅面临着老板拖欠、克扣工资问题,而且其生命安全同样面临着巨大的威胁,成为我们不得不说的痛。农民工的不同类型面对频频发生的农民工坠楼事件,我们必须弄清楚的第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就是:谁该对此负责?这是农民工坠楼事件所必然引起和面临的法律纠纷。那么,究竟应该由谁来为农民工坠楼产生的伤亡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回答这一问题,并非易事。由于此类事件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在法律上并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在不同情形的坠楼事件中,其中的法律关系也会大相径庭。而法律关系的不同,则会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从而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从目前发生过的众多农民工坠楼事件中,我们大致可以从不同角度区分为不同的类型。首先,从不同的工作类型来看,农民工坠楼事件主要有建筑施工、装修装潢、空调安装、家政服务等。然而,从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的角度来看,无论是从事何种行业的农民工发生的坠楼事件,从最终追究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的承担上,则主要看农民工发生坠楼事件时的身份情况。具体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类型:1.公司员工型这种类型的农民工,从法律上看,与公司、企业等经济组织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或者与公司、企业等经济组织之间签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属于公司、企业等经济组织的员工。这种类型的农民工,由于实际服务于某一公司、企业等经济组织,与该公司、企业等经济组织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因此,一旦发生劳动安全事故,其合法权益会受到相应的法律保障。2.散兵游勇型与公司员工型的农民工不同,在劳动力市场,有相当大一批农民工没有实际上的公司、企业等经济组织作为依托,而是独自或者三五成群地自行“揽活”,有的到处发名片和小广告,甚至编造或者盗用正规公司企业的名义,到处“打游击”。其中,还不乏童工现象。在这种类型的农民工当中,有的没有明确的负责人;有的则有一定的组织性和负责人,有明确的“工头”。这种情形的农民工,由于没有明确的用工单位和劳动关系,因此,其合法权益难以受到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社会保障机关的实际保护,一旦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很难寻求到充分、有效的法律救济。不同的法律关系结合农民工的上述不同身份特征,其在实际作业中会产生以下三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合同关系。这三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会产生相应的三种不同的法律后果与责任。1.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产生于公司员工型的农民工与公司、企业等经济组织之间。无论这些经济组织与农民工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还是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农民工都依法享有工伤保险。一旦在作业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便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公司、企业等经济组织没有依法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公司、企业等经济组织就有责任在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负有赔偿责任。2.雇佣关系雇佣关系则产生于部分散兵游勇型的农民工之中。这些农民工没有公司企业作为依托,但他们受命于某一“个人”,即“工头”。他们把劳动力出卖给“工头”,从而从“工头”那儿换取劳动报酬。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并无实质差别,仅仅是农民工“效力”的对象不同,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效力于公司企业等经济组织,形成雇佣关系的农民工则效力于某一“个人”。3.承揽合同关系承揽合同关系中,承揽即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他方按工作给付报酬之契约。约定完成工作之人,称为承揽人,相对人称为定作人。我国《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谁来买单?对身处不同法律关系中的农民工而言,其在发生坠楼事件后所受损失的承担上也是不同的。处于劳动关系之中的农民工,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则用人单位对此负有赔偿责任。其基本法律依据就是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如果农民工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但与个人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则农民工可以依法从雇主处获得同样的经济赔偿。其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农民工既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也没有建立雇佣关系,而只是和“客户”之间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那么,这样的农民工如果在作业中不慎坠楼,并且客户没有过错的话,从法律上来讲,就只能“后果自负”了。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中可见,最好的情况是农民工找到正规的用人单位,由此可以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最坏的情况就是,农民工既没有用人单位,也没有明确的雇主,而是私自揽活。那么,一旦发生坠楼事故,结果就只能是自食苦果。那么,哪些农民工会产生和面对这三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和后果呢?从实际情况来看,通常,从事建筑施工、空调安装的农民工一般会受雇于用人单位,建立起劳动关系。也有少部分农民工会直接受雇于“工头”,建立起雇佣关系。既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也没有建立雇佣关系的农民工只是一少部分,主要分布在家政服务、室内装修行业。须要特别指出的是,不少人认为,接受家政服务、室内装修的业主与家政服务员、装修工之间存在雇佣关系。这是一种严重的误解。事实上,业主与这些农民工之间只是一种承揽合同关系,一般不会产生雇佣关系。特别是一次性的室内保洁等服务中,业主与保洁员之间完全不存在任何雇佣关系。文前提到的在北京回龙观发生的未成年保洁工因作业不慎坠楼受伤而将业主告上法庭的做法,很可能会面对败诉的法律后果。面对接连发生的农民工坠楼事件,我们必须想方设法堵住吞噬农民工兄弟生命的黑洞。首先,农民工必须树立和加强安全意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安全作业;必须为自己的人身安全找一个可靠的“靠山”,用人单位和雇主必须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资质和措施,必须有人身安全保险;不私自揽活,不找“黑活”。其次,劳动和社会保障、城管、工商等部门应切实加强劳务市场的监管,坚决打击非法用工现象,对私自揽活等现象坚决予以制止,从社会环境上杜绝和减少农民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作者为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展开全部下一篇:天气暖和起来以后,装修市场开始忙碌起来,装修旺季来临了,不少业主都在为装修做准备或者已经开工了,装修要抓紧是对的,尽早完工尽早入住,但是这中家装怎么省钱?是许多业主最考虑的问题,但必须要在保证装修质量和居住质量的前提下。家装中在实施综合布线项目工程过程中,电缆的放置是有一定的技巧的,马虎不得,否则前脚刚布好的线,后脚就得来修补了。又进入一年的装修旺季了,对很多有装修意向的业主来说,此刻正是风风火火忙碌的时候,而小编要提醒业主们,家装前应该多学些装修知识,这样能帮助业主家装是离不了泥工活儿的,而泥工活儿的施工品质对以后入住的家居安全和生活品质的影响非常大,这一期我们讲讲家装时泥工活儿施工的注意细节问题。家装电线是家居装修中必不可少的建材,电线虽小但责任却重大,电线质量是否过关,直接关系着家装的电路安全,而很多人不知道装修时该使用什么样规格的家装水性漆施工工艺有几个注意事项? 随着人们环保健康意识的提高,在进行家装时,倾向于选择健康环保的水性漆。如果家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不少业主都是自认倒霉,而没有想到找装修公司来承担维修责任。导读:夏天家装如果出现什么问题的话,记得不要马上急于修补,有些维修是不适合在夏天进行的。在夏天装修的时候,也要注意一些细节。壁纸能够轻松的为房间营造出各种理想的装修效果和氛围。因此很业主在进行家装时,都选择了壁纸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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