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参股企业上市可参股期货公司会给期货的行业带来怎样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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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外资可间接参股期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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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5月14日发布《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有关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外资参股境内期货公司细则。《规定》明确,单一境外投资者间接拥有期货公司股权权益或表决权的比例应当低于5%。若境外投资者通过参股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从而间接拥有相关期货公司股权权益或表决权的比例则不受此限制。《规定》未对外资直接参股境内期货公司作出明确规定。
《规定》的发布标志着外资参股境内期货公司大门在暂停4年之后正式开启。在不久前闭幕的第四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中,中方承诺允许外国投资者在合资期货经纪公司中持有不超过49%的股份。早在2007年11月,发改委与商务部就颁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将外资入股期货公司的规定由之前的“禁止投资”改成“限制投资”,在政策层面对外资入股期货公司不再作明确限制。但有信息显示,2008年监管层暂停了外资参股境内期货公司的审批工作。
《规定》明确,境外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参股(包括通过公司章程、协议安排等能够影响或控制的方式)的中国境内法人入股期货公司的,单一境外投资者间接拥有期货公司股权权益或表决权的比例应当低于5%,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合并计算。
但符合以下两种条件之一的,境外投资者间接拥有期货公司股权权益或表决权的比例不受上述限制,但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关于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的规定:
一是境外投资者系通过参股上市公司间接拥有期货公司股权权益或表决权,且该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中方投资者;二是境外投资者系通过参股证券公司间接拥有期货公司股权权益或表决权,且该证券公司已经取得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等3种以上业务资格。
《规定》明确,如果上述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股权结构等情况发生变化,境外投资者通过参股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从而间接拥有相关期货公司股权权益或表决权的比例违反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应当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相关股权不具有表决权。境外投资者在直接或间接拥有一家境内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权益或表决权期间,该境外投资者及其关联方不得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拥有境内其他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权益或表决权。
记者了解到,目前仅有银河期货、中信新际期货和期货3家外资期货公司,另有一些国际投行已在国内物色期货壳资源。有券商分析师表示,外资参股期货公司细则的明确可能会加大一些期货公司的并购预期。
本文来源:证券时报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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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外资参股期货公司相关规则有望近期出台
来源:证券时报
  证券时报记者 潘玉蓉  中国期货行业对外开放将提速。证券时报记者了解到,外资参股期货公司的相关规则近期有望出台,该规则涉及合格外资股东资格的界定、外资持股比例的提升幅度等方面。  期货业待进一步开放  外资参股期货公司的持股比例将放宽至何处,是此次新规中最令惹关注的条款之一。根据现有规定,除少数特殊情况之外,单一境外投资者间接拥有期货公司股权权益或表决权的比例应当低于5%,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合并计算。  接受记者采访的多位期货公司人士预计,本次新规对外资持股比例的放宽不会超过50%。如果以外资参股券商的先例做参照,这一比例可能放宽到49%。去年,证监会公布修改后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将境外股东持股比例由不超过三分之一提升至49%。  “外资参股期货公司相关办法准备已久,这个时段推出,主要是配合原油期货品种和国际化需要。”一位接受采访的期货公司高管表示。  原油期货是今年证监会的工作重点之一。按照规划,原油期货品种将面向全球市场投资者和中介机构,这要求中国期货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  并购预期增强  由于目前5%的持股上限对于外资参股的吸引力有限,业内人士预计新规出台后,将有更多的外资机构来中国寻找期货公司“壳资源”。  近年,国际大投行洽谈收购国内期货公司的消息时有出现。2008年,摩根士丹利曾与金瑞期货洽谈过入股事宜。然而,此项合作因相关政策缺位而延滞。据了解,此次并购最终未修成正果的原因之一,是外资机构在收购中倾向于全资控股,而监管部门对此较为谨慎。  相较之下,高盛通过高华证券曲线入主乾坤期货的案例则显得另辟蹊径。2012年8月,中国证监会批准高华证券全资收购乾坤期货。由于高华证券背后有高盛的股东背景,乾坤期货在业界被视为“准外资”。  外资收购国内期货公司后,往往能给期货公司带来业务和管理上的巨大变化。据悉,由于股东方带来的客户已经足以让乾坤期货生存无忧,乾坤期货已经停止个人经纪业务。  从目前国内仅有的三家外资期货公司银河期货、中信新际期货和摩根大通期货经验看,引进外资股东还能帮助中国期货公司走出去,熟悉国际业务规则,为未来境外业务做准备。  作者:潘玉蓉来源《证券时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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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网记者 周芬棉
  中国证监会今日发布第二次修订后的《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法)》,取代2007年4月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旧法)。该办法在国务院2012年发布新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后,同年底据此作过一次修订。此次修订是在第一次修订后进行的重大修订。
  新法与旧法相比,在管理办法前面新增“监督”两字,名称修改背后,代表着新法是对旧法脱胎换骨的修改。北京工商大学胡俞越教授评价说:“完全不一样了”。
  降低准入门槛允许自然人持股
  新法的一大变化是,扩大期货公司股东范围,优化股东条件。取消期货公司股东必须为法人的要求,将股东范围扩大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味着国有、集体、民营等各类资本均可投资期货行业。允许自然人持股也为期货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境内外上市扫清了政策障碍。
  依照新法,对于持股5%以上的个人股东,要求其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同时,取消了期货公司股东对外长期股权投资不超过自身净资产等要求,为大型金融机构和企业集团进入期货公司创造了条件。
  变更公司形式无须审批
  落实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调整行政许可项目和下放相关内容亦是新法重要内容。依照新法,期货公司变更公司形式,比如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等情形,无须审批;变更境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无须审批。仅履行事后报告义务即可。
  新法明确期货公司股权变更的相关规定。依照新法,期货公司变更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增加到100%,对于此等重大事项,应经证监会批准。除上述情形以外,期货公司单个股东持股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则经公司住所地派出机构批准即可。
  资管业务中间业务等皆可为之
  新法对期货公司业务范围进行了重大变革。期货公司从事的业务除传统的商品期货经纪业务,以及具备相应资格的可从事金融期货经纪、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等外,还可从事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的,应依法登记备案。
  此外,经过证监会的批准,期货公司还可经营其他业务,如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等,这为进一步扩大期货公司业务范围预留了空间。
  新法明确期货公司可以从事中间介绍业务。据证监会介绍,新法允许期货公司接受其他机构的委托从事中间介绍业务,扩大了中间介绍业务的参与范围,为期货公司通过中间介绍方式参与个股期权经纪业务明确了法规依据。
  在金融混业经营的大背景下,新法为牌照管理和混业经营预留了空间。新法明确,经证监会批准,期货经营机构可以从事特定期货业务,如参与ETF期权业务,允许其进入证券交易所等合法交易场所开展衍生品及相关业务。
  据介绍,由于业务范围大为扩大,风险防范就显得非常必要。为此新法增加了期货公司业务风险隔离、利益冲突防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投资者保护、信息公示和资料保存等基本规则。同时,对于期货公司的经纪业务、投资咨询业务以及资管业务,新法明确了各业务的主要规则与禁止性规定。
  增加外资参股期货相关规定
  期货公司对外开放的步子,在期货业创新意见发布后,“引进来”、“走出去”的问题显得尤其突出。
  为此新法增加外资参股期货公司的相关规定。对外资期货公司与内资期货公司在股东资格条件、业务范围、经营运作、日常监管等方面要求一致。除在外资持股比例或者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不得超过期货业对外开放的承诺,以及将境外股东限定为金融机构外,在监管上基本遵循“国民待遇”原则。
  为支持期货公司“走出去”开展国际化经营,新法明确了期货公司设立、收购或者参股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的基本要求及合规条件。
  强化信息披露义务强化监管
  据了解,旧法对期货公司信息披露仅作了原则性规定,新法在《期货公司信息公示管理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对期货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明确期货公司应按照规定公示其基本情况、历史情况、分支机构基本情况、董事及监事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信息、股东信息、诚信记录以及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信息。
  据证监会介绍,新法对监管措施及法律责任的相关条款进行了补充、细化和完善,增加了对期货公司分类监管的原则性规定,新增对期货公司未按规定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未对账户资金、持仓进行验证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罚则,补充了期货公司信息系统不符合规定以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措施。此外,进一步强化了期货公司及其高管人员、股东的责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原标题:允许自然人持股为期货公司上市扫清障碍)证监会:期货公司降准入门槛 确外资可以参股-中新网
证监会:期货公司降准入门槛 确外资可以参股
  经过了前期的征求意见阶段,证监会在昨天下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正式发布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并宣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管理办法对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了明确,并且进一步降低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股东的准入门槛。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还表示,原油期货准备工作有序推进,将争取尽快推出原油期货。
  京华时报记者敖晓波
  □关于期货
  明确期货公司业务范围
  管理办法显示,完善了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将期货公司可以从事的业务划分为公司成立即可从事的业务、需要经过核准的业务、需要登记备案的业务,以及经过批准可以从事的其他业务等四个层次。
  办法还为未来牌照管理和混业经营预留了空间。此外,明确了期货公司多元化经营的相关要求,明确了风险隔离和利益冲突防范方面的要求,并且对期货公司业务部门以及岗位设置要求作出了调整。
  单位和自然人可做股东记者注意到,此次发布的管理办法还降低了期货公司的准入门槛。主要表现在优化期货公司的股东条件,将期货公司股东范围由中国法人扩大到单位和自然人,明确自然人股东的资格条件,优化非自然人股东的资格条件。
  管理办法还首次明确了期货公司引进境外股东和设立境外机构的相关规定。明确外资可以参股期货公司,明确期货公司设立、收购或者参股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的基本要求。
  在监管方面,管理办法加强了对期货公司的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并丰富相关的监管手段,强化投资者和保护制度以及交易风险控制要求。此外,还完善期货公司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
  □热点答疑
  管理办法作出五项调整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对意见采纳了5方面内容:首先,从股权激励方面考虑,删去持续盈利要求,持有期货公司5%股东的准入门槛;其次,与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主体保持统一;第三,鉴于资管业务适用私募基金管理办法,所以该办法取消了期货资管业务的核准;第四,扩大期货公司可参与的范围;第五,鉴于规范性文件规定,对部分条款予以废止。
  原油期货正在有序推进
  邓舸指出,目前原油期货各项工作正在有序推进,证监会将继续会同有关部委,扎实做好原油期货上市的各项准备工作,争取尽快推出原油期货。
  在新发布的管理办
  法当中,对配合境外交易者从事特定品种期货交易作出了相应的安排,如放宽对客户开立期货账户的限制,为原油期货市场引入境外客户扫清了制度障碍。
  做好证券法修改等工作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依法治国等内容,对于证监会下一步在资本市场法律制度建设方面将有哪些安排?证监会发言人邓舸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做好《证券法》修改和《期货法》制定工作。同时认真落实《资本市场法律体系建设规划意见》。
【编辑:吕思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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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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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在进入者
目前我国共有期货公司163家,监管部门不再批设新的期货公司营业执照,期货公司数量不会继续增加,相反,只会因兼并重组减少。
对于期货公司来说,虽然直接进入者的威胁较小,但这并不意味着行业不会遭受潜在进入者的威胁,原因在于:
第一,银行等金融机构潜在进入期市的意愿较强。经历金融危机之后,银行等金融机构领略了期货市场规避风险的功能,考虑到大金融环境的长远发展,银行也有意扩大其业务范围,因此其进驻期货行业的意愿较强。一旦政策放开,银行业不乏大举进入期市的可能。
第二,外资进入期市循序渐进。随着成交量的不断扩大,我国期货市场对全球大宗商品的影响力日益增加,外资进入期市的意向较强。早在2007年12月1日,发改委和商务部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规定,外商可以投资期货公司,但中方必须控股。不少大型国际公司都在积极计划入资中国期货公司。目前政策对于外资正陆续放开,外资大举进入期市或许只是时间问题。
第三,拥有IB业务的券商营业部加入竞争行列。截至2009年底,证券公司控股或参股的期货公司已达66家。2010年3月初,国泰君安证券(微博)、海通证券等首批共约900家券商营业部陆续获准开展IB业务。与传统期货公司相比,券商系期货公司背靠实力雄厚的券商,其网点布局具有明显的先天优势。
期货替代品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在我国已有很长的发展历史。近年来,电子交易市场由于上市品种覆盖广泛、交割便捷以及交易时间灵活等优势发展十分迅猛。据业内人士估计,截至2010年末,全国各类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已有200余家,其中42.8%的市场年交易额超过100亿元。
与现货贸易相比,电子交易市场具有交易成本低、交易效率高、上市品种覆盖广泛、交割便捷以及交易时间灵活等优势,并具备了期货市场的远期特性,吸引了众多现货企业参与其中。
不过,电子交易市场缺乏监管,规范程度弱于期货市场,在交易规则、资金安全等方面存在较大安全隐患。2011年11月1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 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加大对电子市场的清理整顿力度。不过从目前来看,虽然部分电子交易市场在此次清理中停业,但整体并未有实质性改观,对期货市场仍存在较大的替代性威胁。
投资者的议价能力
随着我国期货市场规模的迅速扩大,客户规模出现明显增长,但期货公司收入增长速度却明显落后,主要原因在于手续费的恶性竞争。期货公司目前仍以传统的经纪业务为主要盈利渠道,行业内同质化竞争日益加剧,期货行业内的手续费也跟着一降再降。
交易所的议价能力
对期货公司来说,期货行业的主要供应商是期货交易所。交易所是买卖期货合约的场所,也是期货市场的核心。交易所统一制定交易、交割等规则,期货公司是交易所的会员,个人或单位通过期货公司的通道服务才能参与到交易中来。买卖双方所交的手续费有一部分作为代理费用由期货公司获得,另一部分则为交易所获得。
在期货交易所与期货公司之间,交易所处在核心地位。期货公司在行业手续费方面与交易所的议价能力非常有限。交易所主要以手续费返还的形式给予期货公司一定的让利,并为期货公司提供会员服务与支持等。
现有竞争者
2007年以后,我国期货市场引入券商IB(介绍经纪)制度。2001年—2010年,我国期市实现了量的快速发展。2011年以来,我国期市步入“由量的扩张向质的提升转变”的关键时期。随着市场内外宏观等诸多因素的叠加影响,我国期货公司经营情况出现了较大的变化。
1.2011年期货公司业绩回落
2011年,受市场整体资金偏紧以及对投机交易的限制等因素影响,我国期市成交量与成交金额均明显回落,分别为21万手和275万亿元,同比下降32.72%和11.03%。受交易量整体缩水的影响,2011年我国部分期货公司经纪业务收入出现亏损。
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统计的数据,我国期货公司2011年上半年的经营业绩出现一定幅度的下滑。
(1)客户保证金。2011年6月底,我国期货公司客户保证金余额为 1600.03亿元,同比增长26.17%,平均每家保证金余额为9.82亿元。相比1月底的1700亿元及2—5月底的平均1800亿元,保证金规模在 6月底回落至2010年底的1600亿元水平。
(2)手续费。2011年上半年期货公司手续费收入为42.18亿元,同比增长1.07%,与2010年同期基本持平,但增速有所放缓。手续费收入在期货公司营业收入中的占比为78.66%,可见期货公司收入结构继续保持稳定,经纪业务收入仍是其最主要的收入来源。
(3)利润。受市场整体交易规模下滑等因素影响,2011年上半年我国期货公司净利润合计为5.72亿元,同比大幅下降22.89%。其中,净利润前20名的期货公司合计盈利4.79亿元,占比83.74%。上半年共有65家期货公司出现亏损,相比2010年时的25家,亏损面大幅上升。
2.期货公司增资积极
随着我国期货市场的迅猛发展以及上市品种的增加,期货公司整体规模正逐步壮大。以服务产业客户的监管导向为契机,为满足净资本合规要求,近年来,期货公司增资扩股现象明显增加。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公布的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批复数据显示,2010年期货行业共62家次(58家期货公司)涉及变更注册资本,高于2009年的32家次和2008年的43家次,仅次于2007年的77家次。
近年来,尤其是股指期货上市后,期货公司增资扩股幅度不断扩大。据市场不完全统计,2010年58家期货公司增资总额逾70亿元,平均每家增资近1.2亿元。2011年期货公司增资热情依旧。中国期货业协会的统计数据显示,2011上半年,期货公司净资本合计282.13亿元,同比增长33.16%。截至2011年上半年底,共有100家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108家公司净资本超过8000万元。
3.券商系期货公司发展迅速,行业分化程度日益明显
自2006年券商全面介入期货市场备战股指期货以来,券商系期货公司数量、注册资本、总资产等各项经营指标均得到快速提升。2010年股指期货上市后,券商系期货公司成交量与成交金额更是大幅提高。
近年来,我国期货行业集中度稳中有升,行业分化格局日益明显。中国期货业协会数据显示,成交方面,2011年上半年,成交量前20名的公司合计总额为2.02亿手,占比40.84%;前60名的公司合计为3.86亿手,占比78.18%。成交总额前20名的公司合计为29.92万亿元,占比44.67%;前60名的公司合计为53.52万亿元,占比79.90%。在交易额前10名中,除中国国际期货外,其余均为券商参股或控股公司。其中,股指成交额前20名的公司合计总额为13.06万亿元,占比62.81%;前60名的公司合计为18.77万亿元,占比90.28%。其中前10名中均为券商系公司,前20名中也仅有两家为非券商系公司。与总成交情况相比,集中度明显提高,可见在股指期货方面,券商系期货公司具备绝对的资源优势。
保证金方面,前20名的期货公司合计总额为752.68亿元,占比47.04%;前60名的公司合计为 1273.41亿元,占比79.59%。
手续费收入方面,前 20名的期货公司合计为17.16亿元,占比40.68%;前60名合计为32.15亿元,占比76.22%,与2010年的集中度水平相比无太大变化。
4.营业部数量激增,竞争日益激烈
近年来,期货公司的营业部也在稳步扩张。2006年平均每家期货公司拥有2.38家营业部,而到了2009年,全国期货营业部总数快速增长到849家,平均每家公司拥有5.18家营业部。在数量迅速增长的同时,一些营业部的业务规模也得到了迅猛发展,甚至个别营业部的代理规模已超过当地期货公司的总部。从行业整体发展来看,期货公司营业部数量将继续保持扩大趋势,这也进一步加剧了行业竞争。
5.兼并重组热潮或再度卷来
2011年,期货公司兼并重组成为行业热议的新变化。中证期货出资3亿余元并购新华期货,而中国国际期货则以3.98亿元吸收合并珠江期货,成为业界涉及金额最大的合并案。
大型期货公司的兼并重组将带来巨大的保证金规模与客户资源以及更大规模的营业网点覆盖等优势。以中证期货并购新华期货为例,据报道,2010年中证期货、新华期货的客户保证金总量分别为28.24亿元和12.08亿元,净利润分别为4252.02万元和3616.51万元,两家公司合并后的规模或将跃升至行业前五位。
在当前激烈的市场竞争格局下,期货公司之间的并购意愿较为强烈,这或将再度掀起行业的兼并重组的热潮。
通过以上“五力模型”的分析,目前期货行业整体竞争格局日益激烈,既有来自银行、外资、券商IB营业部等金融机构的潜在进入威胁,也有来自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替代威胁。不仅如此,同质化竞争导致手续费率降低,行业结构下期货公司与交易所的议价能力仍然较低,同时,期货公司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券商背景期货公司的崛起也使得行业分化程度日益明显。面对这样的行业格局,期货公司只有发挥自身优势,提升核心竞争能力,实现差异化竞争优势,才能在期货市场占有一席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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