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职工福利费的规定包括哪些内

应当如何确定一项支出是否属于职工福利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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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09]3
  根据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以上关于职工福利费范围的税收规定,
厘清以上问题非常重要,因为该问题是关乎到职工福利费具体范围的重大问题。如果认为该文件是是概括式的规定,那么[2009]3文件未列入的项目,也可能属于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如果认为是[2009]3文件是列举式的规定,则文件中未列举的职工福利费项目,均不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
笔者认为,[2009]3
14%[2009]3&
1[][]200942445
2[8899 ] []200942445
3[52060]200200[]14%200942480
4[50309]14%[]
2009320093
200932009320093独生子女费不能属于职工福利费?
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项目为三大类,在每一类规定的结尾之处,均有一个“等”字,如“……劳务费等”、“……职工交通补贴等”、“……
探亲假路费等”。
A2014201463A100000A
2008[2009]27
2009[2010]2
[][]200942445
[8899][]200942445
二、[2009]3
  根据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以上关于职工福利费范围的税收规定,
厘清以上问题非常重要,因为该问题是关乎到职工福利费具体范围的重大问题。如果认为该文件是是概括式的规定,那么[2009]3文件未列入的项目,也可能属于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如果认为是[2009]3文件是列举式的规定,则文件中未列举的职工福利费项目,均不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
笔者认为,[2009]3
14%[2009]3&
2009320120430
1[][]200942445
2[8899 ] []200942445
3[52060]200200[]14%200942480
4[50309]14%[]
2009320093
200932009320093独生子女费不能属于职工福利费?
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项目为三大类,在每一类规定的结尾之处,均有一个“等”字,如“……劳务费等”、“……职工交通补贴等”、“……
探亲假路费等”。
A2014201463A100000A
2008[2009]27
2009[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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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所得包括职工福利费吗 工资薪金中的津贴 补贴具体包含的是什么与福利费的哪些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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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所得包括职工福利费吗
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奖金、津贴。”国税函[2009]3号文进一步明确,《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包括丧葬补助费,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补贴、年终加薪。国税函[2009]3号文第三条明确。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工伤保险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安家费。  国税函[2009]3号文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生活、住房,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抚恤费、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教练员的奖金;(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三)有关离休、退休;(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薪金所得不包括职工福利费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三章 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第十一条 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  工资;(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生活补助费等;(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工资、薪金所得不包括职工福利费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三章 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 第十一条 ...
不包含公司所缴纳的社保和公积金。 个人工资在按个人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等)和公积金基数,扣除个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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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付职工薪酬的福利费,要合并工资里计算交个人所得税。   2、相关规定:   (1)根据《中华人...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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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风险有哪些
职工福利费是企业进行所得税汇算时都要处理的业务,也是税务稽查的必查项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适用的税收文件主要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经过两年多的实践,仍有一些企业对职工福利费的规定理解得不够准确,错记、补税现象时有发生。本文结合典型案例,对企业职工福利费的风险点进行评析,以便纳税人正确进行职工福利费的账务处理。案例1:某企业2007年末职工福利费余额80余万元,2008年计提职工福利费60万元,本年共实际支付50万元,年末余额累计90万元。2009年10月,税务稽查时,被要求调整增加所得额60万元,此项调整涉及补税15万元。根据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2010年仍有企业因此被查补企业所得税并征收滞纳金。需要提醒企业的是,企业职工福利费如有贷方余额,应先行冲减。案例2:某企业2007年末职工福利费余额4300万元,2008年未计提福利费。当年支付职工福利费900万元,冲减了余额。然后将职工福利费余额3400万元冲减了管理费用,企业利润增加了3400万元。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中,企业将3400万元作为所得额调减项目,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稽查人员要求其补缴企业所得税。根据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职工福利费冲减管理费属于改变用途,直接导致企业职工福利费没有余额,从而减少了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需要提醒企业的是,职工福利费要专款专用,改变用途需要缴税。案例3:某企业2009年职工福利费中列支120万元职工食堂采购原料费用,会计凭证为自制凭证,无正式发票。2010年税务稽查时,税务人员要求其补缴企业所得税。《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需要提醒企业的是,企业职工食堂的采购支出,如果没有取得发票,不允许税前扣除。案例4:一些企业为职工报销的通信费和向职工发放的通信补贴全部计入工资总额,进行税前扣除。税务稽查时,税务人员要求其按照职工福利费标准扣除。企业为职工报销或发放的通信费、通信补贴,属于国税函〔2009〕3号文件所称福利费范围中的第(二)项列举的内容,因此应按照职工福利费标准扣除。而《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号)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信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信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财企〔号文件同时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需要提醒企业的是,企业职工通信费支出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存在差异。企业为职工报销的通信费和向职工发放的通信补贴,均应按职工福利费标准进行税前扣除。案例5:如今,企业为员工报销燃油费、修车费的现象越来越多,如何扣除成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一个焦点问题。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管理司曾在《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中规定,日(含)以后,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企业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应作为职工交通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扣除。而财企〔号文件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信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信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由于对“货币化改革”的认定标准不一,各省市的具体规定也不尽一致。需要提醒企业的是,企业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修车费是属于给职工发放的交通补贴,还是企业正常的办公费用,需要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才能正确扣除。总体来看,无论是对会计核算进行规范的财企〔号文件,还是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进行规范的国税函〔2009〕3号文件,由于各地在职工福利费和工资总额认定方面存在差异,导致政策的实际执行情况不尽一致,因此,迫切需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统一的职工福利费核算及税前扣除相关文件,以便征纳双方准确执行。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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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与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比表.doc 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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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与税法规定对比表 《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号)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国家税务总局企便函[2009]33号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
一、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税法未明确规定 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待遇支出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属于福利费。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属于福利费
税法和财务都作为福利费
(一)2、职工疗养费用 税法未明确规定
财务作为福利费,税法未明确规定
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 职工食堂经费补贴
税法和财务都作为福利费
(一)4、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 供暖费补贴
1、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对象的住房面积标准根据《辽宁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省房委字[2000]9号)的规定,划定如下:
①党政机关公务人员、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人员住宅面积标准:正副厅(局)级140平方米,正副处级105平方米,科级和科级以下85平方米。
②具有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含党政机关公务人员)住房面积标准:教授、研究员、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及相应职称的人员140平方米。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及相应职称的人员105平方米,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及以下相应职称的人员85平方米。
③工勤人员:住房面积标准: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含25年)工龄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85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105平方米。
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参照党政机关住房面积标准,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经职代会讨论后,确定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标准。
2、采暖费超标准交个税 税法和财务都作为福利费
(一)5、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防暑降温费 职工防暑降温费
税法和财务都作为福利费
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税法和财务都作为福利费
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税法和财务都作为福利费免 (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十)企业向退休人员发放的补助的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向退休人员发放的补助不得税前扣除。退休人员取得的上述补助应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国税函[号?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1、丧葬补助费 丧葬补助费 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税法和财务都作为福利费免
抚恤费 抚恤费 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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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职工福利费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大连地税解答:问题:具体哪些项目属于职工福利费?发放职工福利费时,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复: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 ......全文对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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