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道教协会户口迁入申请书怎么写写

四川省道教宫观设立审批和登记开放程序
四川省道教宫观设立审批和登记开放程序
四川省道教协会(整理)
宗教活动场所,是宗教作为社会实体最重要的基础性要素,是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教职、潜心修持、服务信众的重要场所,也是信众满足宗教需求的主要场所,属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宗教活动场所的形象事关宗教的整体形象,党和政府,以及宗教界历来都十分重视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与管理。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主要依据是国家《宗教事务条例》和《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等。为加强四川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与管理,2000年5月,四川省第九届人大会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四川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2006年11月四川省第十届人大会常委会又进行了修正。《四川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对四川宗教活动场所的界定、权力义务、登记开放和依法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为了帮助四川道教界更好的学习、掌握国家宗教事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一步了解依法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的相关规定,我们根据国家《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和《四川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以及涉及到宗教活动场所的相关法规,结合道教活动场所的实际情况,整理出有关道教活动场所界定、权力义务、登记开放和依法管理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一、道教活动场所的界定
道教活动场所,是道教这一宗教作为社会实体最重要的基础性要素,是道教徒履行教职、潜心修持、服务信众的重要场所,也是信众满足宗教生活需求的主要场所。
& & 设立道教活动场所的五项条件:
& (一)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第三条的规定;
& (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求;
& (三)有拟主持道教活动的道教教职人员(道士);
& (四)有必要的资金;
& (五)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道教活动场所,按其规模分为道教宫观和其它道教固定活动处所(简称固定活动处所)两类。《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两类宗教活动场所的区分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按照这一规定,四川省道教宫观与固定活动处所的区分标准为:
道教宫观的标准:
1、有广泛的信教群众,并能满足信教群众过正常宗教生活的需要。
2、有必要的道教建筑设施,其建筑风格符合道教传统规制,能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
3、活动场所布局合理,本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周边无相同的道教宫观或固定活动处所。
4、有经四川省道教协会认定、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道教教职人员(道士)常住宫观主持宗教活动,一般不少于三人。
5、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生产和生活秩序。
6、拥有独立的产权,产权归道教协会或道教宫观所有;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完善。
& & 7、有必要的资金和合法的经济来源。
8、自觉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管理和道教协会的指导。
固定活动处所的标准:
1、主要的殿堂能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能基本满足当地信教群众宗教活动的需要。
2、有经四川省道教协会认定、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道教教职人员(道士)一人以上主持宗教活动。
3、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生产和生活秩序。
4、有相对独立的产权,或拥有处所使用权。
& & 5、有完善的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
& & 6、有合法的经济来源。
7、自觉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管理和道教协会的指导。
二、道教活动场所的权利义务
根据国家《宗教事务条例》,道教活动场所享有以下权利:
(一)成立管理组织,即“道观管理委员会”,民主管理本道教活动场所的各项事务。
& (二)弘扬道教教义,开展道教活动,满足信教公民道教生活需求。
& (三)举办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 (四)接受组织、企业和个人等不附加条件的捐赠。
& (五)编印和建立道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网站。
& (六)经销各类宗教用品、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
& (七)管理、使用本道教活动场所的财产。
三、道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审批和登记
按照《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和《四川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道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道教协会)提出申请,经市(州)民宗局或省民宗委审批,方可开始场所的筹备。筹备完成后报县(区)民宗局(办),申请登记,领取《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取得合法地位(即通俗说法“开放”),所开展的道教活动受宪法和法律保护,没取得《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的场所,政府宗教、公安等部门可依法予以取缔。也就是说,道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必须经过“设立审批”和“登记发证”这两道程序。
(一)道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审批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道教活动场所的申请主体是道教协会这一宗教团体,任何单位、组织、个人都不能提出道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道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由所在地的道教协会提出,所在地没有成立道教协会的,由上一级道教协会提出。
& & 道教活动场所设立申请的受理机关是所在地县(区)民宗局(办),设立申请的审批权限按道教活动场所的类别有所不同,道教宫观的审批权在四川省民宗委,固定活动处所的审批权在所在地市(州)民宗局。
道教活动场所设立申请的程序:拟设立道教活动场所的发起人组织成立“道教活动场所设立筹备工作组”(简称“筹备工作组”),成员由道教教职人员(道士)、符合道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信众居士)组成。“筹备工作组”向场所所在地的道教协会提出设立申请报告,由所在地的道教协会向县(区)民宗局(办)提出设立申请,所在地没有成立道教协会的,由上一级道教协会提出。
& & 设立审批应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
& & 1、设立筹备申请报告;
& & 2、当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3、拟主持宗教活动的道教教职人员(道士),以及符合道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信众居士)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4、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
& & 5、必要的资金证明;
& & 6、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7、需要提供的场所土地使用证明、修建规划方案等其他有关材料;
8、填报《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如图)
以上申报材料准备完成后,呈报县(区)民宗局(办);县(区)民宗局(办)审核同意后30个工作日内呈报市(州)民宗局。道教宫观的设立申请,由市(州)民宗局审核后30个工作日内呈报省民宗委审批;固定活动处所的设立申请,由市(州)民宗局审批,报省民宗委备案。
道教协会在道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办理该道教活动场所的筹备、修建等事项。道教活动场所的筹备工作包括场所“管理委员会”的组建,场所“管理制度”的制定等;修建工作包括道观殿堂的恢复建设,道众生活、自养用房的修建等。
& & 道教活动场所在设立申请和筹备、修建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1、道教活动场所的土地使用问题。道教活动场所的用地,通常以国家划拨、购置和租用等形式获得。无论那种形式,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都要在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确定土地用途为宗教活动场所(公益事业)用地,依法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
2、道教活动场所的建设,按照国家《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须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
3、道教活动场所殿堂和道众生活、自养用房等建筑的建设,按照国务院《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须经所在地政府批准,建设完工后应取得建筑、消防等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
& (二)道教活动场所的登记
道教活动场所在筹备、修建完成后,由场所管理组织——“管理委员会”向所在地县(区)民宗局(办)申请登记。县(区)民宗局(办)对申请登记的道教活动场所进行审核后,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道教活动场所申请登记应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
& & 1、登记申请报告;
2、管理组织(“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身份证明;
3、主持宗教活动的道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道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身份证明;
& & 4、道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
5、建筑、消防等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和有效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6、填报《宗教活动场所申请登记表》。(如图)
道教活动场所只有经登记,领取《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方能成为合法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开展的宗教活动受宪法和法律保护。
四、道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任职和离职备案制度
道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按中道协的解释是指道教宫观的方丈、监院和住持,通俗的说就是道教宫观和固定活动处所的“当家”人,也就是负责人。
国家《宗教事务条例》和《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和离职备案办法》,以及中道协第九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的《道教宫观主要教职任职办法》,对道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任职和离职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其基本条件和程序是:
(一)担任道教活动场所的负责人,必须是经认定备案并持有教职人员证书(道士证)的道教教职人员(道士);
(二)应具有较高的道教修养、爱国爱教、遵纪守法,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在信众中有一定威望;
& (三)经道教活动场所“管理委员会”民主推荐;
(四)经道教活动场所所在地道教协会审查同意,所在地没有成立道教协会的,则由上一级道教协会审查同意。
道教教职人员当选为道教活动场所负责人后,应当由道教活动场所报所在地县(区)民宗局(办)备案,完成备案后,道教活动场所方可以为其举行任职仪式,正式赋予其职责。
按照《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和离职备案办法》规定,道教教职人员一般只能担任一处道教活动场所的负责人。特殊情况需兼任其它道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应当由该道教活动场所征得所在地道教协会同意后,报县(区)民宗局(办),由县(区)民宗局(办)逐级报省民宗委备案。
道教活动场所礼请外省道教教职人员担任负责人的,应当征得省道协的同意,并报所在地县(区)民宗局(办),由县(区)民宗局(办)逐级报省民宗委,省民宗委在征求该教职人员所在地省级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后,予以备案。
五、道教活动场所的民主管理制度
《宗教事务条例》和《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以及中国道协、四川省道协,以及基层各级道协制定的《道教宫观管理办法》都明确规定,作为道教活动场所的宫观和固定活动处所,应当民主协商建立“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一般由道教活动场所的教职人员(道士)组成,也可吸收所在地的信教公民(居士)代表参加,“管理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制,报所在地县(区)民宗局(办)备案。
道教活动场所的各项事务应由“管理委员会”民主管理,重大事项由“管理委员会”成员集体讨论、民主协商确定。并建立建全教务活动、人员、财会、治安、消防、文物和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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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教教职人员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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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教教职人员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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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祖师成道阐扬道范,演礼开坛冠巾爰为洗心学道
来源:道教之音&&&&&作者:尚德&&&&&时间:&&&&&
在《道藏&正一部》收有《太上出家传度仪》,北宋道士贾善翔编集。该书详细叙述了道士出家的目的和原因,为正一道士出家的威仪书。《真一本际经》有,天尊曰:夫出家者,义趣甚深,利益洪远。出家有二种:一者恩爱,二者诸有。始学之人,既值明师,志能勤苦,执事奉承,餐受妙训。若在居家,父母、妻子,爱累相缠,如处囹圄,不得自在,适意从容,远近随师,询请玄业。由此可见,道教出家制度并不始于全真道,&冠巾&威仪也不是全真首创,而是继承了传统的道教威仪。
&冠巾&是出家道人正式成羽士的宗教仪轨,古代多在小庙举行。出家人道者,在道观考验三年合格者,准予拜师&冠巾&。冠巾又称&小受戒&,行冠巾礼,有冠巾师、度师、拢发师、引礼师等。冠巾仪式结束会颁发冠巾状。冠巾状上记载了包括度师、冠巾师、拢发师姓名,并有受冠巾人的道名、冠巾时间等信息。下面简单说说,道教冠巾科仪的主要利益和注意事项,仅供道友参考。
一、长春祖师成道阐扬道范,垂训文千言尽说其利益
冠巾科仪是正式成为全真道士必须举行的宗教仪式。《冠巾仪序》有,&世之出家学道者,必须奏请冠巾何也?盖欲正玄规、消除罪愆、通明三界,结三缘故耳。&,可见,欲正玄规、消除罪愆、通明结三缘者方可奏请冠巾。也就是说出家学道之人,冠巾的作用一个是合于玄门的清规,二是通过冠巾科仪,祖师道力消除自己以往所犯的罪愆,三是解除各种无明的障碍。
据《冠巾仪序》有:&长春祖师,成道之后,遍历天下,阐扬道范,演礼开坛,设丛林七十二座,传道指诀,垂训文千又余言,无非使后学尽大乘之境,悉脱轮回之苦,又恐出家无考,紊乱玄规,更增罪孽,故留簪冠科仪一书,俾初皈玄门之人即能知礼知警,知奥知戒。&
据《冠巾仪序》有:&凡出家者,度师必亲为诵经礼忏,先令罪过消除,方可穿戴太上巾袍。次奏疏文,上达三官大帝,牒移太乙灵官部下,即当拥护,即使黑夜入山,险逢盗贼,亦得解脱,日后大丹成就,三官大帝自堪实保奏。不遵玄科,不请冠巾,上界不知,临回首时,纵然强戴冠巾,亦同庸俗之魂,绳捆索绑,同入酆都。凡上志之士,丹就超升,自有诸神拥护。中志之士,苦行圆满,鬼卒都来叩接。又有虽皈依玄门,不习正道,作孽百端,无常一到,恶报固在,若到阴司,身受苦刑。如在祖宗位前冠巾装束,而鬼卒即不敢擅加击拷,亦少受枷锁之苦。此冠巾科仪最重要之事也。&
由以上不难看出,冠巾之后,修行有功,功德圆满,有以下益处:
1、天曹挂号,名标上界。有功有过,天曹有案,照年照月,稽察对号。
2、三官保举,大丹成就,三官大帝,堪实保奏。
3、上志之士,丹就超升,诸神迎护;中志之士,苦行圆满,鬼卒叩接。
4、有志之人,出家之后,不能飞升,亦不至堕落轮回,不枉度脱一番之苦。
5、奏升疏文,上达三官大帝,牒移太乙灵官部下,即当拥护。黑夜入山,险逢盗贼,亦得解脱。
二、全真出家冠巾罪过消除,无根无行滥入玄门可警可叹
《冠巾科仪序》有,&祖师请序曾云:无根无行之人,滥入玄门,亦必令魔障多阻,不能赐给冠巾,不得遵科行事,师语岂不确切明亮哉?稍云,再劝同教道友,日后收徒,必引有志之人,出家之后,不能飞升,亦不至堕落轮回,不枉尔辈度脱一番之苦。若将羊鼠之辈引进教门,只图生活,不但败坏道门,扰累千方,造孽积恶,为师亦分徒之罪,堕落师传,代负无休,诚为可警可叹。&
所以,受冠巾的新进玄门弟子,其实也应该知道的:
1、窃巾盗冠,假装道像,不但天上真仙所嗔,而且为下方人鬼所笑。
2、无根无行之人,滥入玄门,亦必令其魔障多阻,不能赐给冠巾,不得遵科行事。
3、若将羊鼠之辈引进教门,只图生活,不但败坏道门,扰累千方,造孽积恶,为师亦分徒之罪.堕落师传,代负无休,诚为可警可叹。
4、不遵玄科,不请冠巾,上界不知,临回首时,纵然强戴冠巾,亦同庸俗之魂,绳捆索绑同入酆都。
5、虽皈依玄门,不习正道,作孽百端,无常一到,恶报固在,若到阴司,身受苦刑。如在祖宗位前冠巾装束,而鬼卒即不敢擅加击拷,亦少受枷锁之苦。
三、皈依玄门冠巾少受枷锁苦,申请冠巾亦有规矩
为继承道教传统,加强冠巾活动管理,规范冠巾仪式,根据《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以及《道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在中国道教协会第九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道教全真派冠巾活动管理办法》中有:
符合条件的学道之士,可以向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全真派宫观申请冠巾。申请冠巾由本人书面提出,度师出具同意冠巾信函,所在宫观推荐。度师已经羽化的,需所在宫观出具推荐函。
原则上不跨省申请冠巾,因本地条件所限,确需跨省申请冠巾者,由本人常住宫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出具同意证明,冠巾宫观进行核验;本人常住宫观所在地未成立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的,由中国道教协会出具同意证明。
冠巾仪式后,承办冠巾活动的宫观向受冠巾者颁发由&三师&和该宫观共同签章的冠巾证。冠巾活动结束后,承办冠巾活动的宫观应对冠巾者登记造册,逐级上报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备案。冠巾证只做道教徒信仰道教证明或办理道教教职人员证(道士证)使用,不作其他用途。
其中,申请冠巾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
2、皈依&道、经、师&三宝,能严格遵守全真派基本规戒;
3、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德良好,有一定文化知识;
4、本人须常住宫观,并获度师(即师父)和所在宫观同意;度师已羽化的,需所在宫观同意;
5、出家住宫观学习二年以上,能习诵道教《早晚功课经》。
四、烧炼假术骗哄迷人,信投傍门毁谤正教,细读《》
吾教门人后辈知悉,尔等悟士,既入玄门之正教,必通夙世之善根。一证今生之善果,二修屡劫之不堕。若有向道之真心,当遵,太上之法律。常阅门人,只知觉道教以度平生,不知玄科而有禁戒,夫粒米文钱俱皆有所关系,乃世人之膏脂,农夫之血汗,非用心以难消,岂无功而可受。汝等后代门人不自揣量,不肯修持,反言本教无功。便随外道有益。以致奸盗邪淫,损人利己。或荤酒赌博,坏教败宗,或烧炼假术骗哄迷人,或信投傍门毁谤正教,似此无赖种种不堪,岂是出家之所为乎?且莫说尔等后学之辈,即天神有过则谪其位,地祇有过则降其职,神仙有过则堕其尘,鬼祟有过则灭其迹,君王有过则失其国,臣宰有过则加其刑,士人有过则削其名,庶人有过则掠其福,一切过恶各有所归。何况尔等作孽者,岂无报应乎?吾劝后辈门人,当自闲处揣心。出家所为何故?盖为看破尘缘,轮回苦恼,方才进道,岂可反造愆尤,重增孽债?若能寻思改过,还依初心而行,法有三乘,遵依本教而行量力而进,立志而守,苦志而修,方是出家人之正路也!
夫上乘者,修真养性,苦志参玄,证虚无之妙道,悟金丹之大理,发天地之正气,出尘世之冤愆,广行方便,大积阴功,只侯三千功满,八百行圆,然后身超三界,位列天仙矣!或跨鸾鹤而朝金阙,或乘云雾而赴琼筵。千真恭敬,万圣护持。与天地同体,日月同明。岂不为出家人之大丈夫哉!
夫中乘者,秉心演教,礼忏诵经,讽太上之法科,礼天尊之宝号。信心恳祷于圣前,虔斋戒于庙中。清静身心,阐扬大道,一念纯真,常行久操,亦以功德,就临命终时,必有天神拥护,或送转皇宫,或投生宰府,或作相而位列三台,或为君而名登九五,那时万民敬仰,四海投归,人中殊胜,岂不尊乎?
夫下乘者,修宫建庙,印经造像,修桥补路,戒杀放生,施茶舍药,推慈悲之本,绝悭贪之意,或周济穷苦,低下为心,尊师敬友,接待往来,爱老惜贫,以待功行圆满,自有金童接引,转化为人,得生富贵之家,一生受用无穷,岂不快哉!
如此修为三乘之法,各有福果相证,若学道门人,汝难禁酒色财气,不如还俗归家,染苦为乐,随心所欲,任意所为,岂不乐哉?如此久恋玄门,迷而不省,造下无边罪孽,果报难逃,过世之时,看待推谁。有志诚者,可以深入。无夙缘者,可以速退。不然造罪加倍,吾甚伶悯,为此训焉。倘有见训者,回心,闻训者转念,重整刚志,痛改前非,勇猛精进,承办道业,闻者省悟,见者开发。省悟者回光之心也,开发者反照之意也。如不早觉,必永失真性,一堕冥途,常沉苦海,化为异类,到此之时,悔之何及?只恐今生错过,万劫沉轮,大道难遇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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