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买卖房屋做了几年未办宅基申请,土地使用权。现在怎样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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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转非以后,我在农村的房屋可以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和房产证吗?
我是四川成都的,我们这边农村正在确权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和房产证。我于1995年读大学时户口迁出了农村。(没有分配工作,现无固定职业)现在和母亲在乡下住。这次确权时,母亲想把房产证直接办成我的名字。听说我是居民户口不能办理,是吗?请问现在乡下的房子我有居住权和使用权吗,是不是如果我母亲百年归山了,这个房子就是国家的了吗,我不能继...
我是四川成都的,我们这边农村正在确权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和房产证。我于1995年读大学时户口迁出了农村。(没有分配工作,现无固定职业)现在和母亲在乡下住。这次确权时,母亲想把房产证直接办成我的名字。听说我是居民户口不能办理,是吗?请问现在乡下的房子我有居住权和使用权吗,是不是如果我母亲百年归山了,这个房子就是国家的了吗,我不能继承和使用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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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你妈妈乡下的房子的宅基地属于村集体,你无法取得。你妈妈只要同意,你就有居住权和使用权。如果你母亲百年归山了,这个房子宅基地归村集体。
不知道下面这条知识能否帮助到您
城市房屋需要办理房产证,农村房屋也可以吗?如果可以的话,农村房屋房产证应该怎么办理,办理时需要准备哪些资料和费用?如果买卖农村房屋,买卖双方该如何过户?
农村房屋房产证如何办理?买房卖房如何过户?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六、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六、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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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转让政策
农村宅基地转让政策中,对农村宅基地转让相关审批手续、受让人主体资格应受限制、转让后原则上仍遵循“一户一宅”、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出租农村房屋、宅基地行为的效力认定等做出了说明,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
农村宅基地转让政策
(一)宅基地使用权连同房屋所有权转移应符合一定条件
1、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房屋所有权证》是确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宅基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农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重要凭据,因买卖房屋而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其他规定履行审查、批准等手续,并完成权利主体的变更登记。实践中有些地区的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房、地管理脱节,有些当事人在进行变更登记时,只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没有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变更,从而使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陷入被动。还有的当事人在买卖时未经任何部门批准,既没有进行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又没有完成宅基地的变更登记。严格地说,此类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
2、受让人主体资格应受限制
宅基地分配制度的福利性必然产生权利主体的身份特定性与权利取得的受限性,使用权主体应是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与成员有等身份或其他规定的身份。因经济发展、人口流动等,原使用权人不再使用宅基地,依法可以转让,但是,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主体,应当有所限制。即宅基地使用权只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由转让,因为一旦转让给城市居民或其他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让主体便不再符合法定的条件,除非转让时,该受让人已经将户口迁入本乡或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3、转让后原则上仍遵循“一户一宅”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明确了宅基地“一户一宅”的原则。因此农民买卖房屋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时,还应当满足宅基地标准的限制。当取得宅基地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的,应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标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超过部分归还集体经济组织。实践中还有对超标部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对收回宅基地上的房屋给予适当补偿的做法。
(二)上述条件不应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1、是否办理过户登记不影响买卖合同效力。
有观点认为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关于此类合同在订立前后应当办理申请、审查、批准和登记手续的规定,因此应当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其理由是,根据《城市》第六十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办理变更登记;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和《土地登记规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变更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不办理变更登记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应当指出,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是否经过户登记并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未办理过户登记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只要买卖合同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合同即为有效。根据我国《》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首先,依据该规定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的合同,必须要有法律或者行政法上的依据,因此《土地登记规则》并不能作为认定合同须依法登记后生效的依据。其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调整的是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其不应适用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再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虽可适用,但相关条文规定的是土地使用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因而规范的是物权行为,而非规范属于债权行为的买卖合同。最后,从登记设立的目的考察,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就宅基地房屋买卖行为而言,登记的只能是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变动,而非房屋买卖合同本身。从登记的性质而言,登记是生效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内容之一,如果认为房屋买卖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则混淆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生效要件。进行过户登记是生效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之一,而不是合同有效的要件。
2、主体条件和“一户一宅”标准不影响买卖合同效力
合同的效力的判断应以法律规定的合同有效要件为标准。可能导致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理由是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此外即使合同的订立违背了其他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据此认定合同无效。虽然《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土地炒卖的通知》规定“农村房屋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但其发文机关是国务院办公厅,并非行政法规,不能作为判断合同效力的依据;而《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并未禁止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出售和出租。至于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其立法目的是为限制农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而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即使出售也未改变宅基地的性质,其仍属于农村建设用地的性质。故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并不存在法定的无效事由,因此如果违反了受让主体的身份条件和“一户一宅”的标准,买卖合同仍应认定有效,如果取得了有关组织或部门批准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的,应继续履行;经过有关组织或部门批准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可责令补办;未经批准而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属于合同无法履行,如出卖方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房屋的,应当支持其主张,判决返还房屋。由此造成买受方损失的,买受方可要求出卖方赔偿损失。
(三)出租农村房屋、宅基地行为的效力认定
农民将经依法批准修建的房屋出租的,如其宅基地使用权与建设报批时的手续齐全,可认定合同有效。农村居民仅出租住房,因不涉及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变更,故不受承租人身份条件和“一户一宅”原则的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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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盖了新房子 结果没有房产证
只有集体的土地使用证
三十几户人家都是这样
楼主发言:1次 发图:0张 | 更多
  小产权房现在都有房产证啦?看来你得去房管局问问了
  房子报建了没?你们当地的自建房都有房产证的么?
  2011年不用怕,我们这跟你一样,在09-12年之间全部都没报批手续,因为冻结了我们当地的建房手续,但是我们这全建了,根本不管政府,而且我们这里还是城中村,家家户户建了5层到7层。现在政府没办法了就统一给我们补办手续。  你们村毕竟是集体地,而且几十户的人口,国家如果不征收的话,是不会拆的,还会帮你们补办手续,你们自己也不要闹事,慢慢等就是了,马上国家就要统一土地确权,登记房产,你们就可以补手续了,希望我的建议能带给你的帮组
  没人能帮你  自己多跑腿  你的明白
  农村不是都没房产证吗  好吧,我只知道有些是这样  我老公在老家建个房子给他爸妈住  什么证也没有  将来要是他哥脸皮厚要住那房子都不一定说的清楚  所以奉劝未婚的姑娘  还是在城市买房住好  生活配套好不说  万一,我说万一离婚  还能分得一半  农村的房子谁要啊  能卖出去吗连个证都没有
  你是这村的不? 是的话你担心个啥?
  农村的房子从没见过房产证,只有土地使用证,好像商品房才有房产证吧,城里的单位集资房好像也是没有房产证的。
  大部分地方农村的房子都是没有房产证的,即使你想去房管部门办好像也不好办。因为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是不能自由转让的,所以房屋也不能自由转让(房屋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如果房管部门给办了房产证,就等于默认土地能够自由转让,就是违法。不过既然都没有房产证,也就不要担心什么了。当然如果遇到征地拆迁,农村房屋也不能像城市房屋一样补偿。
  集体用地本来就是这样,即使你执行了报建,也只是房屋使用证  而房产证是指国有土地,一次性缴了土地出让金的那种土地开发的商品住宅。  两者不同之处是房产证的房子子能自由市场化地卖买,而房屋使用证的房子则不能,最多也只能在村集体里卖买。
  说的没头没脑,如果正常自建,村里批准的,村里打证明,到土管所办手续就可以了。  如果非正常渠道建设,现在风头紧,村里敢出头吗?
  农村自建房都没有产证的,楼主是农村人吗?
  有房产证了啊
  山西农村建房都不用报批,自己做主,这才是应该的原生态。
  自己住呗,以后交税,为国家做贡献了
  不拆迁就不用担心。
  只要这房子现在是有人住的,而且一直是有人住的,那将来问题不大;如果盖了是想卖的,那问题就大了。只能对你呵呵了!
  海南的农村不都没房产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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