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病返乡退伍军人条件带病安排工作吗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补政策
来源:县电子政务办(信息中心)作者:发布日期: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役的人员。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这里的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
  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并提交或具备以下材料:
  (一)本人申请;
  (二)户口本;
  (三)退伍军人证;
  (四)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
  (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
  (2).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
  (五)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民政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安排申请人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规定或到指定的医院对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疾病进行检查。
  审批机关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签署意见,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补助及享受其他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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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龙小林】  -- 沂蒙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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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退伍享受不到待遇?
民政部门:主要因手续问题
本报3月13日 (记者张斌) 罗庄一市民因病从部队退伍,多年享受不到相关生活补助,多次找到相关部门办理,均未如愿。民政部门表示,之所以未通过审批,主要是因其手续上有问题。
家住罗庄区高都街道办事处的解先生,1977年在部队服役,1980年因患“非特异性结肠炎”退伍回到老家。“前些年,听说像我们这种带病退伍的老兵,按照规定都可享有一定生活补助。”解先生告诉记者,最近几年他多次找到民政部门办理,但一直未能如愿。
“当初我有在部队住院的记录、有部队开出的诊断报告,事实非常清楚,为啥别人都能办成,而我不能办?”为此解先生拨打了“12345”市民服务热线进行反映。
11日 , 记 者 跟 随“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作人员现场督办。现场工作人员听取了解先生的诉求,也看了相关手续。民政部门工作人员表示,按照现行规定,解先生无法享受带病退伍军人待遇。
据民政部门工作人员介绍,2009年临沂市民政局发布了《关于做好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工作的通知》,其中要求同时达到四个条件,包括:农村户籍和无工作单位城镇户籍退伍军人;有原始病例或服役期间在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就医的相关医疗结论;《退伍军人登记表》或《退伍证》原件有带病回乡相关内容的记载;因服役期间所患疾病,导致部分劳动能力损失,明显影响本人生产生活。
“按照这个条件来看,解先生的情况不符合第三条规定。”民政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由于解先生的《退伍军人登记表》和《退伍证》上,健康状况一栏填写的是“一般”。“正常情况下,如果属于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该栏里应明确填写所患疾病名称。”
“由于这项审核非常严格,在现行规定下解先生所提供的手续是无法通过审核的。”民政部门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我市与解先生有类似情况的退伍军人还有不少,他们也在积极向上级部门汇报申请,但在规定做出修改之前,他们只能严格执行。&
&& (不填默认为匿名)事项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抚恤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赣民字〔2008〕114号)、《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转发民政部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赣民字〔2012〕111号)、《民政部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2〕255号)、〈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民发〔2011〕208号)、《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赣民字〔2014〕20号)
  办理对象及范围:
  对基本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伍军人:
  (1)在部队服役期间患病,并有档案记载或原始医疗病历;
  (2)退役后从未经组织安排或本人申请录用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工作;
  (3)年老体弱,、缺乏劳动能力且家庭生活困难的。
  办理条件:
  本人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审查、公示无异议后送县(市、区)民政局审核,经设区市民政局审批,报省民政厅优抚处备案同意。该项审批从审批后的第二个月开始享受,对原属农业户口后转为城镇户口的,仍符合享受条件的,应继续享受定期定量补助。
  申办材料:
  1.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的通知》(民发[号)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户口本、退伍军人证、军队医院证明及就诊病历、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交予申请人;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逐级上报市级民政部门审批。
  2.申请人根据市民政部门安排,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到市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医院,对其服役期间军队医院证明的所患慢性疾病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及《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由医院直接送交市级民政部门。
  3.市级民政部门根据所建立的医疗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3—5名相关专家组成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医院检查结果,作出是否符合《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民发[)的认定意见。
  4.根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意见,市级民政部门做出是否符合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的结论,并通知县(市、区)民政部门,再告知申请人。
  办理程序:
  1、市民政局(窗口)行政服务科受理申请;
  2、行政服务科对个人申请、户口本、退伍军人证、军队医院证明及就诊病历、相关医疗检查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5个工作日内签写受理意见,通知业务管理科室调查核实相关情况;
  3.由业务管理科室组织市残情鉴定专家小组对申请人员病情进行鉴定。
  4、根据市残情鉴定专家小组提出的意见,7个工作日内市民政局业务科室提出审批意见,5个工作日报省民政厅备案。
  办理时限:根据各地调查摸底情况,每年组织一次
  收费标准:病情检查费自理
  承办机构:吉安市民政局优抚安置科
  办理时间:所有工作日
  办理地点:各县(市、区)民政局优抚股(科)
  联系方式:
  吉州区民政局优抚科:,青原区民政局优抚科:,
  吉安县民政局优抚股:,吉水县民政局优抚股:,
  峡江县民政局优抚股:,新干县民政局优抚股:,
  永丰县民政局优抚股:,遂川县民政局优抚股:,
  万安县民政局优抚股:,泰和县民政局优抚股:,
  安福县民政局优抚股:,永新县民政局优抚股:,
  井冈山市民政局优抚科: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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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须知
mzj.&&日&&来源:义乌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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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对象: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无工作单位且目前生活困难的。这里的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且目前该病尚未愈痊。  二、申请鉴定所需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复印件;  (二)军队医院证明复印件,具体指下列之一:  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  2.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有慢性病的原始证明;  3.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的军队体系医院原始病历(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需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  (三)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四)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关于其生活状况困难的证明;  (五)本人近期2寸照片4张;  (六)城镇户籍的,须有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未就业和未享受社保待遇的证明;参加过工作现已失业的,还需有与原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书复印件;  (七)《浙江省义乌市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审批表》(一式三份)。  三、审批程序:本人申请→镇(街道)初审→集中送交民政局→市民政局审核原件→领取病情鉴定通知书→病情鉴定→村(社区)公示→批准享受待遇。  四、鉴定时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鉴定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两次,时间为5月、11月。  五、鉴定费用:普通鉴定费每例50元(不包括需要进一步检查的费用),由申请人支付给医院。  六、其他事项:  (一)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具有多重抚恤优待身份的,按就高原则享受一种身份的抚恤优待。  (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实行动态管理。对所患疾病治愈等不再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中止其享受相关待遇。     &&&&&&&&&&&&&&&&&&&&&&&&&&&&&&&&&&&&&&&&&&&&&&&&&&&&&&&&&&&&&&&&&&&&& 义乌市民政局  &&&&&&&&&&&&&&&&&&&&&&&&&&&&&&&&&&&&&&&&&&&&&&&&&&&&&&&&&&&&&&&&&&&&& 二〇一一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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