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尤五四宪法 土地私有年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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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分)【近代社会的民主思想与实践】材料 日,法兰克福议会……通过并颁布了帝国宪法,即所谓《法兰克福宪法》,并选举普鲁士国王威廉四世为帝国皇帝。根据宪法,德意志帝国由36个邦组成,各邦在内政上独立;帝国首脑称为“德意志人的皇帝”,拥有任命内阁、宣战、媾和、解散议会的权力;……帝国议会是最高立法机关,由两院组成,下院称人民院,每三年经普遍、平等、直接和秘密选举产生,上院称国家院,由各邦代表组成;帝国议会通过的法律皇帝不能否决,只能拖延执行。但威廉四世却拒绝承认该宪法和接受皇冠,其他一些大邦尤其是南德诸邦也拒不承认它。在此情况下,法兰克福议会……在全德掀起了轰轰烈烈的“维护帝国宪法运动“。然而,当广大人民通过浴血奋战来保卫帝国宪法的时候,法兰克福议会中那些软弱的资产阶级议员却并没有与革命人民站在一起进行斗争,而是仍寄希望于普鲁士国王。5月14日,普鲁士全权代表来到法兰克福,要求把帝国执政的位子移交给普鲁士国王,并宣布该议会通过的一切法律包括宪法无效。……在各邦政府军和普鲁士军队的联合镇压下,这场“护宪运动“很快就失败了。--蒋锐《德国宪政民主制度的曲折发展》(1)根据材料,分析《法兰克福宪法》体现的政治原则。(6分)(2)1849年的宪政尝试失败了,结合材料及所学知识分析其原因。(9分)&
本题难度:较难
题型:解答题&|&来源:2012-黑龙江省高三下学期二模历史试卷
分析与解答
习题“(15分)【近代社会的民主思想与实践】材料 日,法兰克福议会……通过并颁布了帝国宪法,即所谓《法兰克福宪法》,并选举普鲁士国王威廉四世为帝国皇帝。根据宪法,德意志帝国由36个邦组成,各邦在内政...”的分析与解答如下所示:
(1)根据材料“...并选举普鲁士国王威廉四世为帝国皇帝...拥有任命内阁、宣战、媾和、解散议会的权力;……帝国议会是最高立法机关,由两院组成...法兰克福议会中那些软弱的资产阶级议员却并没有与革命人民站在一起进行斗争,而是仍寄希望于普鲁士国王...”,即可概括出《法兰克福宪法》体现的政治原则。(2)结合材料“然而,当广大人民通过浴血奋战来保卫帝国宪法的时候,法兰克福议会中那些软弱的资产阶级议员却并没有与革命人民站在一起进行斗争...在各邦政府军和普鲁士军队的联合镇压下,这场“护宪运动”很快就失败了。”,再从阶级力量、经济水平、敌人力量等角度分析其原因。知识拓展:法兰克福国民议会之与1848年德意志革命的失败,严重阻碍了自由主义在德国的发展。不少人明白到军力对于统一德国的重要。在后来,俾斯麦在1862年出任普鲁士首相后,普鲁士便借助大好形势,以“铁血政策”统一德意志。自由主义未能在1848年开花结果,而取而代之的是信服权威、崇尚武力的民族主义。国民议会之失败间接造成德国缺乏民主经验的弊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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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考点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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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资产阶级代议制的政治框架
与“(15分)【近代社会的民主思想与实践】材料 日,法兰克福议会……通过并颁布了帝国宪法,即所谓《法兰克福宪法》,并选举普鲁士国王威廉四世为帝国皇帝。根据宪法,德意志帝国由36个邦组成,各邦在内政...”相似的题目:
仔细观察下图,你能得出什么结论&&&&政治选举是民主党和共和党激烈争夺的战场美国实行政党政治,保守党和民主党轮流执政美国的两党联合执政美国对文官制度进行了改革
(15分)近代社会的民主思想与实践材料一& 美国前总统小布什在演讲中说,人类千万年的历史,最为珍贵的不是令人炫 目的科技,不是浩瀚大师们的经典著作,不是政客天花乱坠的演讲,而是实现了对统治者 的驯服,实现了把他们关进笼子里的梦想。只有驯服了他们,把他们关起来,才不会害人。我现在就是站在笼子里向你们讲话。材料二& 1918年7月第五届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新宪法规定,全国性的立法文件由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及人民委员会负责。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的一切政务总的管理属于人民委员会,人民委员会为实施此项任务有权颁发一切法令、指令及命令并采取为保证国家生活正常,快速运转所必需的任何措施。人民委员会发布的具有全局政治意义的一切决定及决议,须提交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但凡“刻不容缓的一切法令及全国性措施, 其中包括一切军事立法措施,一切必由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负责的措施以及外交措施,必须经人民委员会审查和批准”。(1)根据材料一知结合所学知识,说明美国政治制度是怎样“把总统关进笼子里”的。(8分)(2)根据材料二,概括苏俄政体的特点。谈谈你对上述两种政治体制的认识。(7分)&&&&
18世纪70年代后英国政治体制发展的特点是议会权力削弱,国王权力增强内阁权力削弱,国王权力增强国王权力削弱,内阁权力增强议会和国王权力增强,内阁权力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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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一九五四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论析
姓名:薛剑符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
指导教师:刘世华
五四宪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诞生于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
社会过渡之时,承载着新中国曾经的光荣与梦想,是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奠基之作,
是在国内国际因素的综合作用下,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探索社会主义建设道路实
践的结晶。
五四宪法秉承着深刻而系统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思想渊源,吸收了孙中山五权宪法
的精华,又深深地植根于新中国革故立新的现实土壤而形成。
五四宪法确立了新中国的国体和政体;建立了完整而规范的国家机构体系;赋予了
人民广泛而真实的权利和自由。五四宪法明确提出了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并
通过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制宪技巧将上述原则贯彻于宪法的始终。五四宪法在吸收
和借鉴中确立了自身鲜明的特点:明确而坚定的社会主义方向;带有源于中国国情的过
渡性;以《共同纲领》为基础,又从诸如公民权利和自由等多方面发展完善了《共同纲
领》的内容,这一切从文本的层面写就了五四宪法的辉煌。
然而,文本的顺畅无法抚平行宪的艰难,在自身的局限性和其所处的社会历史条件
的综合作用下,五四宪法走过了一段波折的实践历程,历经辉煌与幻灭。终于在改革开
放后的八二宪法中,五四宪法的精神重又焕发了活力。历史的轮回中,我们又看到了五
四宪法的影子。
五四宪法是一段不应该被忘却的历史,尽管以50年后的眼光看,五四宪法有着不
可回避的局限性,我们可以批判、可以置疑,但是仍然无法抹去它曾经的历史功绩。“往
者不可谏,来者犹可追”,面对这个仿佛遥远,而又真实厚重的历史文本与事实,为了
实现社会主义宪政的美好愿景,我们还必须进行深刻而系统的审视和反思。
关键词:一九五四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点
formed the
The1954sConstitutioniSthefirstsocialismconstitution.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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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一九五四年)
文章类型:宪法汇编 文章加入时间:日1:12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有效性】 失效
【颁布单位】 全国人大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 第一章 总 纲
? 第二章 国家机构
?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 第三节 国务院
? 第四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
? 第五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 第六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 第三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 第四章 国旗、国徽、首都
【题注】(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中国人民经过一百多年的英勇奋斗,终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1949年取得了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人民革命的伟大胜利,因而结束了长时期被压迫、被奴役的历史,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民主制度,也就是新民主主义制度,保证我国能够通过和平的道路消灭剥削和贫困,建成繁荣幸福的社会主义社会。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社会建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我国人民在过去几年内已经胜利地进行了改革土地制度、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分子、恢复国民经济等大规模的斗争,这就为有计划地进行经济建设、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准备了必要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954年9月20日在首都北京,庄严地通
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个宪法以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基础,又是共同纲领的发展。这个宪法巩固了我国人民革命的成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政治上、经济上的新胜利,并且反映了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根本要求和广大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共同愿望。
我国人民在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伟大斗争中已经结成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今后在动员和团结全国人民完成国家过渡时期总任务和反对内外敌人的斗争中,我国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将继续发挥它的作用。
我国各民族已经团结成为一个自由平等的民族大家庭。在发扬各民族间的友爱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的基础上,我国的民族团结将继续加强。国家在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的过程中将照顾各民族的需要,而在社会主义改造的问题上将充分注意各民族发展的特点。
我国同伟大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同各人民民主国家已经建立了牢不可破的友谊,我国人民同全世界爱好和平的人民的友谊也日见增进,这种友谊将继续发展和巩固。我国根据平等、互利、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原则同任何国家建立和发展外交关系的政策,已经获得成就,今后将继续贯彻。在国际事务中,我国坚定不移的方针是为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的崇高目的而努力。
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
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各民族团结的行为。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在主要有下列各种: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
第六条 国营经济是全民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和国家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物质基础。国家保证优先发展国营经济。
矿藏、水流,由法律规定为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
第七条 合作社经济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或者是劳动群众部分集体所有制的半社会主义经济。劳动群众部分集体所有制是组织个体农民、个体手工业者和其他个体劳动者走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过渡形式。
国家保护合作社的财产,鼓励、指导和帮助合作社经济的发展,并且以发展生产合作为改造个体农业和个体手工业的主要道路。
第八条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
国家指导和帮助个体农民增加生产,并且鼓励他们根据自愿的原则组织生产合作、供销合作和信用合作。
国家对富农经济采取限制和逐步消灭的政策。
第九条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手工业者和其他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的生产资料所有权。
国家指导和帮助个体手工业者和其他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改善经营,并且鼓励他们根据自愿的原则组织生产合作和供销合作。
第十条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所有权。
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国家通过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国营经济的领导和工人群众的监督,利用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积极作用,限制它们的不利于国计民生的消极作用,鼓励和指导它们转变为各种不同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家所有制。
国家禁止资本家的危害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的一切非法行为。
第十一条 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第十二条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第十三条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
第十四条 国家禁止任何人利用私有财产破坏公共利益。
第十五条 国家用经济计划指导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造,使生产力不断提高,以改进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巩固国家的独立和安全。
第十六条 劳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的事情。国家鼓励公民在劳动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经常保持同群众的密切联系,倾听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十八条 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效忠人民民主制度,服从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卫人民民主制度,镇压一切叛国的和反革命的活动,惩办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
国家依照法律在一定时期内剥夺封建地主和官僚资本家的政治权利,同时给以生活出路,使他们在劳动中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公民。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保卫人民革命和国家建设的成果,保卫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第二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第二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
第二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和华侨选出的代表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包括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选举法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延长任期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二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二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制定法律;
(三)监督宪法的实施;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组成人员的人选;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防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决定国民经济计划;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决算;
(十一)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划分;
(十二)决定大赦;
(十三)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它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秘书长;
(三)国防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
(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二十九条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下列人员组成:
副委员长若干人,
委员若干人。
第三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二)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三)解释法律;
(四)制定法令;
(五)监督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六)撤销国务院的同宪法、法律和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
(七)改变或者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的不适当的决议;
(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的个别任免;
(九)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
(十)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十一)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二)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的批准和废除;
(十三)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和其他专门衔级;
(十四)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五)决定特赦;
(十六)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十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十八)决定全国或者部分地区的戒严;
(十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第三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第三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案委员会、预算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和委员会。
民族委员会和法案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第三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三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向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提出质问,受质问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第三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审判。
第三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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