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财务负责人不签字坐牢

朋友要注册个公司,说因为法人和财务负责人不能相同,所以让我给他挂名财务负责人,请问朋友们,我这样做 一个朋友要注册公司,说他一个人既做_微博生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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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要注册个公司,说因为法人和财务负责人不能相同,所以让我给他挂名财务负责人,请问朋友们,我这样做
朋友要注册个公司,说因为法人和财务负责人不能相同,所以让我给他挂名财务负责人,请问朋友们,我这样做
我这样做有风险吗?是不是只要没有什么让我签字的东西就没有风险哦朋友要注册个公司,请问朋友们,说因为法人和财务负责人不能相同,所以让我给他挂名财务负责人
二人负主要责任要看在财务报表和账簿上的签字,即便用了你的会计证,如果你签了按现行会计法,也不会有责任的问题,应该是会计负责人负主要责任,公司负责人和会计负责人要负法律责任。如果在内部发现,特别是有偷漏税的问题,会有相应的责任。如果没签字,实际也不是你做的;如果在外部,财务报表有较大差错的话
你若挂名财务负责人,你的会计证、身份证等信息,就必须在税局登记备案了,若你朋友公司出现税务上的问题,第一个被约谈的,就是你,并且要承担法律责任。
朋友要注册个公司,说因为法人和财务负责人不能相同,所以让我给他挂名财务负责人,请问朋友们,我这样做 ……
你若挂名财务负责人,你的会计证、身份证等信息,就必须在税局登记备案了,若你朋友公司出现税务上的问题,...朋友要注册个公司,说因为法人和财务负责人不能相同,所以让我给他挂名财务负责人 ……
其实没关系的!不用担心若只是挂名而已的话就不必管什么!有问题也找不到你的!朋友注册新公司,让我挂名财务负责人,有风险吗 ……
多多少少会有一点风险,因为你不知道他们是做什么 没有占股或者不是法人的话一般是没什么太大的风险的请问我是代理记账公司的员工,帮客户注册公司,拿会计证挂名财务负责人,会出什么问 ……
你既然挂名财务负责人,那么按照会计法等规定,需要对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10-26 朋友要...
你可能感兴趣的内容?财务负责人影响就业,不要随便挂名“法人代表”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发票数据应用防范税收风险的指导意见》(税总发〔号)文件规定:其法人或财务负责人曾任非正常户的法人或财务负责人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严格控制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发放数量及最高开票限额。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文件规定: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
有非正常户记录是指: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为非正常状态。
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是指: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企业。该类企业不受《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限制,在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当年即纳入评价范围,且直接判为D级。
3、特别提醒:
(1)税务机关将对非正常户开展定期公告并实施对非正常户追踪管理。
(2)国税、地税、工商、银行等相关职能部门信息共享,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3)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将在全国范围内无法开办新公司、办理相关股权转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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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财务负责人是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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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目前任职公司,在成立时领导要求我为财务负责人进行登记,现我主要负责公司的内帐(流水帐),对税局的帐务是另外一个同事在做的,如果出现问题,是否也要追究我的责任(做为财务负责人的),都有哪些风险,盼复,多谢!
单位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你也脱离不了干系。
<p id="rate_1895" onmouseover="showTip(this)" tip="鼓励热情答疑
mei liyou&威望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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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种责任叫做连带
除非您和同事划清阶级界限,否则对外是一条线上的蚂蚱,对内关起门来说同事出了事您怎可旁观?
问题是你怎么能证明你没有履行职能呢?
所有的帐务,从凭证制作到报表,到报税全是另一个同事在做的,开票转成本等一系列全套都是她自己做,我只挂名字这样我也要负连带责任吗?那我岂不是很冤?
是的,法律认形式
法律也要讲证据的喽,我不相信这么形式化。各位同仁说的我直怕。但任何对外帐务全都不是我经手的,我就不信,这都能算在我头上。真要找个律师网站咨询一下了
回复 地板 academing 的帖子
敢问版主的印是那四个字啊:lol
回复 9楼 heavenfly 的帖子
难道你这个财务负责人就没有责任去“管理”、审查账务的真实性吗?
出了问题负责人当然有责任,不然还是“负责人”??
法律上讲究证据,,哪些明确责任的“签章”没有你的名字的话,责任可能会轻些,要是有你的名字,那就是你自己明确自己对此负责。肯定会追究的。
个人直觉,仅作参考,我也没工作经验:lol :lol :lol
你千万不要说:我只管内账,外账的事我一概不清楚。:lol
因为我一直在国企做,还真的不清楚:一些公司的内账与外账怎么分别出来?万一税务来检查,拿错了账簿;P ;P
原帖由 mueye 于
20:53 发表
难道你这个财务负责人就没有责任去“管理”、审查账务的真实性吗?
出了问题负责人当然有责任,不然还是“负责人”??
法律上讲究证据,,哪些明确责任的“签章”没有你的名字的话,责任可能会轻些,要是有你的名 ...
我是挂名的财务负责人,也就是说不是真正的要去管理的人,肯定也不会去看那些帐本之类的东西了,现在公司有很多都是这样的,为了注册公司,随便找个有会计证的人,就挂个名子放上去而已。肯定都有没有我的签字啦,那些帐
原帖由 linjie513 于
22:03 发表
你千万不要说:我只管内账,外账的事我一概不清楚。:lol
因为我一直在国企做,还真的不清楚:一些公司的内账与外账怎么分别出来?万一税务来检查,拿错了账簿;P ;P
我这边的东西是公司的流水帐来的,也就是说有没有正规发票或者是白条我都要记录的,但对外的帐肯定要有正规发票了,要不然税局是不会让入帐的,入帐也要调出来的。而且我和同事的帐是不放在一起的,怎么会拿错帐本。对外的帐同事是如何做的我肯定清楚,我不能说我不清楚,但没理由,她按她自己的理解和想法去做的外帐,要由我这个没有参与其中的人来负责吧
其实我现在倒不是想逃避责任,只是在想,如果只因为担了一个名,却要承担大的责任,这个风险也太大了。就是想了解一下,如果这种情况下,我不用承担责任,就可以继续在这个公司这样下去,但如果大家都觉得需要承担责任,那么我还真的要考虑换份工作了,现在的公司比较复杂,老板的想法也很简单,只考虑赚钱。所以如果真的风险性过大,我也没有必要再这样无视理法。:L
总的来说你作为财务负责人,没有尽到财务负责人的责任,可以说是失职,我想老板会认真考虑实际情况的
原帖由 wzfgs 于
09:20 发表
总的来说你作为财务负责人,没有尽到财务负责人的责任,可以说是失职,我想老板会认真考虑实际情况的
朋友们都不仔细看我的留言的,都说了是挂名的,尽什么责,失什么职呀。现在考虑的不是老板怎么想,是如果真的有问题,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只要你能证明并且让人相信你不是财务负责人就行!
回复 15楼 heavenfly 的帖子
给你担名,就是要考虑出事时做替死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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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位各行各业经历丰富的嘉宾主导,9大实务中总结出来的主题,2个月的至少9次线上直播、答疑,更重要的是专属助教实时跟进的小班制小班制小班制,择时的(上海)线下活动。不仅系统掌握预算管理知识,更能在学习中结识诸多共好的会计人。
Powered by我是一个公司的挂名法人代表,如何规避法律责任?
来源:无线徐州
问题:朋友的公司请我当挂名法人,我和公司负责人签一份协议说明我对公司不负任何法律责任,所有责任由他们自己承担,这样的协议有法律效应吗?解答:安国律师事务所(江苏部)李超主任律师对外没有法律效力,法人代表在工商注册时已经备案,具有公示的效力。你和负责人的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挂名法定代表人是有风险的,假设出了民事责任的话,由公司承担该主要责任,作为挂名的法定代表人责任很少,自己有过错的除外;假设出了刑事责任,涉嫌单位犯罪的话,挂名法定代表人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公司作为民法上一个独立的实体,以自有财产对外承担责任。法人代表只是对外代表公司,所有民事上的责任都是由公司来承担,而不是法人代表承担。您应该区分这几个概念:法人,法人代表,法人责任承担。如果这个公司出了什么问题,被查到后,首问责任人就是法定代表人。当然,不是说要承担全部责任。例如《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 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类似的条文还有较多。所以,如果你和公司之间关联不大,也没有参与经营,最好尽早退出,以免被人当做替罪羊,得不偿失。安国律师事务所(江苏部)李超主任律师:擅长经济合同案件、房地产、钢结构网架建设工程案件、城市房屋拆迁案件的非诉、诉讼代理、强制执行。曾担任徐州市建设局、国有土地征迁首席律师处理关庄村改造、纺织厂改造、云龙公园敞门增绿、韩山村改造等多起房地产重大案件。期间,成功为多起国家工作人员、社会人员犯罪案件进行了辩护。长期担任徐州广播电台经济台嘉宾主持人,在线为听众现场法律咨询。并曾在徐州电视台夜新闻、新闻直通车栏目担任法律咨询律师, 受到市民欢迎。联系电话:、&详细咨询请电话联系E-mail:
李超律师网:&编辑 & 田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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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赢在徐州双创大赛
为了“镇”美丽 ,你眼中的特色小镇有哪儿企业逃税,谁该坐牢?财务人员必看!
企业逃税,坐牢的并不一定是法定代表人
《刑法》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刑法》的“双罚制”,既处罚单位又处罚单位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伊春市某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及白某某逃税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伊春市金山屯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黑0709刑初22号
公诉机关伊春市金山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伊春市某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组织机构代码6888****-0,地址伊春市金山屯区金山办**街。
被告人白某某,男,满族,初中文化,系伊春市某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负责人。因涉嫌逃税罪,于日被伊春市公安局金山屯分局刑事拘留,经伊春市金山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日被伊春市公安局金山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伊春市南岔区看守所。
辩护人仇长海,黑龙江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伊春市金山屯区人民检察院于日以伊金检诉刑诉(2016)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伊春市某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及被告人白某某犯逃税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春市金山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相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伊春市某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李某某、被告人白某某及其辩护人仇长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伊春市金山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白某某在为伊春市某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办理纳税过程中,采取隐瞒手段不纳税申报,致使该公司2012年、2013年逃避缴纳增值税计人民币5,498,512.29元,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计人民币329,045.64元,逃避缴纳税款共计人民币5,827,557.93元,占应纳税额30.41%。日,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书后,该公司未补缴应纳税款及滞纳金、未接受行政处罚。经侦查,被告人白某某于日被伊春市公安局金山屯分局传唤到案。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伊春市某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采取隐瞒手段不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占应纳税额30.41%,被告人白某某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此应承担刑事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伊春市某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李某某对某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逃税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解称其在公司内只是挂名不负责具体业务。所知道的是公司当时没有钱,也进行过补充纳税申报,其没有主观意识逃税。
被告人白某某辩解称伊春市某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是曹某某,公司财务是由曹某某负责,业务由其负责,当时因没钱缴税,没有逃税的意识,曾经多次找过金山屯区国税局工作人员补充纳税申报,国税局受理批示了并出具了相关文书。某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只是欠税,不能视为逃税。
辩护人仇长海认为,伊春市某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只是欠税,被告人白某某不构成逃税罪,从出资情况等确定,被告人只负责公司销售业务,本案的法律责任不应由被告人白某某一人承担,被告人白某某向曹某某大量汇款凭证能够证实曹某某才是某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的经营人,稽查报告以及相关文件是国税局稽查部门不客观认定,出具的数据是核定的,不能对市场的真实价值做出真实的数据。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白某某在为伊春市某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办理纳税过程中,采取隐瞒手段不纳税申报,致使该公司2012年、2013年逃避缴纳增值税计人民币5,498,512.29元,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计人民币329,045.64元,逃避缴纳税款共计人民币5,827,557.93元,占应纳税额30.41%。日,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书后,该公司未补缴应纳税款及滞纳金、未接受行政处罚。
被告人白某某于日被伊春市公安局金山屯分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证实,日白某某使用李某某的身份证注册成立了伊春市某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其任公司的监事经营该公司,2012年至2013年末其公司在经营水泥、水泥熟料和煤泥时没有申报纳税,被伊春市国家税务局给查出来了,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让其公司缴纳税款并处以一倍罚款,后来国税局就移交公安机关了。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伊春市某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李某某是法定代表人,其只是挂名,实际所有人系白某某,公司所有事情都是白某某负责。日成立伊春市某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在公司办理期间其在西林看守所羁押,手续是白某某办理的。
3、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12月初至今在伊春市某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担任兼职会计,主要负责申报纳税协助缴纳税款。其知道公司法人是李某某,白某某是董事长和总经理,白某某全权管理公司的一切事务。
4、证人王某某二份证言证实,伊春市某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李某某,公司业务一直由白某某来其单位办理事项,其在金山屯区国税局主管税源管理工作,有关某某公司的税务事项都是白某某跟其联系,如果我们有事情,也是只跟白某某联系,因为李某某是挂名法人,白某某才是老板。
5、证人谢某某二份证言证实,谢某某在金山屯区国税局是办税服务厅主任,主要负责受理纳税人一切涉税事宜。伊春市某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负责人是白某某,来他们单位办税的人是该公司兼职会计徐某某,其经常看见白某某到其单位来办理伊春市某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的事宜。
6、鉴定意见税务稽查报告证实,日,伊春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伊春市某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作出稽查报告,认定该公司2012年、2013年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偷税。2013年逃避缴纳增值税5,498,512.29元,2012年、2013年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329,045.64元,逃避缴纳数额合计5,827,557.93元。
7、鉴定意见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比例及计算证实,2013年伊春市某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偷税金额合计5,821,954.19元,应纳税额合计19,147,440.83元,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为30.41%。
8、书证授权委托书证实,日,受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的委托,白某某担任伊春市某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全权办理公司在日常经营中的一切业务。
9、书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基本信息证实,伊春市某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成立于日,营业期限至日,法定代表人为李某某,许可经营项目:煤炭零售,一般经营项目:水泥熟料、建筑材料销售。
10、书证税务处理决定书证实,日,伊春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伊春市某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追缴该公司所偷增值税款5,498,512.29元,追缴所偷企业所得税329,045.64元,对所偷企业处一倍罚款5,827,557.93元,税款罚款合计11,655,115.86元。
11、书证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日,伊春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伊春市某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作出税务处罚决定,追缴该公司所偷增值税款5,498,512.29元,追缴所偷企业所得税329,045.64元,对所偷企业处一倍罚款5,827,557.93元。
12、书证税务文书送达回证证实,伊春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日送达于伊春市某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签收人为徐某某。
13、书证抓获经过,能够证实:被告人白某某于日被金山屯公安分局依法传唤到案。
14、书证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证实,被告人白某某的具体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均当庭经控辩双方质证、辩证,查证属实且能够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均予采纳。
被告人白某某辩护人申请证人徐某某出庭,并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
1、证人徐某某当庭所作证言证实,日前该公司向国税局补充纳税申报过。
2、被告人白某某向曹某某汇款4千万的汇款单据。
上述证据,均当庭经控辩双方质证、辩证,查证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故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伊春市某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采取隐瞒手段不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被告人白某某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此应承担刑事责任。被告单位伊春市某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人白某某行为已构成逃税罪,应依法判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白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只负责伊春市某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工作,非实际经营人,并向税务机关提交了纳税补充申报非逃税的观点。经查被告人白某某是被告单位伊春市某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单位以及被告人白某某在税务机关稽查出其涉嫌逃税后,才向税务机关提交补充纳税申报,且未能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及接受行政处罚,符合刑法规定逃税罪的主客观要件,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与情节,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单位伊春市某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犯逃税罪,判处罚金100万元。
被告人白某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凤坤
人民陪审员: 陆 萍
人民陪审员:杨 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张兴武
▎本文来源中国税务报,CFO之家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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