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5年9月111 月 3 日开始发售到2016年8月30号止年薪5万元,但由于学校合并工资发到2016年的6

2016年第八期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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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力保护色:本期要目*重点提示(必读)关于2016年度杭州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期延后的通知关于简并小规模纳税人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申报次数的通知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简并申报缴税次数的通知关于“营改增”后车船税凭证的有关说明发票缴销提示个人纳税信息网上自助查询提示办税服务大厅关于发票问题的提示办税服务大厅关于申报及其它问题的提示电脑版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政策摘要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浙江省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6年杭州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告杭州市区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实施方案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税博士信箱致全国营改增纳税人的一封信*重点提示:一、关于2016年度杭州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期延后的通知杭州市区(不包括大江东、萧山、余杭、富阳区)2016年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的纳税期限由7月延后至11月。2016年起,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亩产税收”为标准,实行分类分档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同时土地等级划分范围及税额标准有所调整,具体内容请参考“政策摘要”中《杭州市区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实施方案》。请各单位核实土地信息登记是否正确,如有误请及时联系税务分局进行修改。二、关于简并小规模纳税人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申报次数的通知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2016年第6号)精神,省局决定进一步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16年第三季度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其印花税同步实行按季申报。由省局根据省国税局提供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名单,在网税系统中统一设置,若申报过程中发现遗漏情况,请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二)实行查账征收、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其投资者“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统一调整为按季申报。三、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简并申报缴税次数的通知各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文件有关规定,从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和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时,实行按季申报(即税款属期为月,合并在2016年7月份的申报期限内进行申报,以此类推);对纳入金税升级版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后,仍必须按月进行抄报税。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日四、关于“营改增”后车船税凭证的有关说明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公告第7号)第七条规定,保险公司收取保费时按规定代收车船税,并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方式缴纳车船税后需要另外开具完税凭证的,需在次月征期结束后携带下列资料至到杭州市区车船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1、交强险保单原件及复印件;2、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五、发票缴销提示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地税发票使用截止日期为日,请各位纳税人及时缴销结存的地税发票。六、个人纳税信息网上自助查询提示为方便纳税人进行个人纳税信息网上自助查询,纳税人可持身份证到办税大厅打印注册码,凭注册码在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注册登记后,可进行本人个税缴纳情况查询、年所得12万元个税自行申报等。七、办税服务大厅关于发票问题的提示根据《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和市局征管处关于发票实时上传天数的有关要求,决定对纳税人在“浙江省统一电脑开票软件”中设定发票数据上传天数。有关事项要求如下:(一)对所有已使用开票软件的纳税人和领购电脑版发票的新设立纳税人发票上传时间统一设为0天,应急开票时间设为48小时,即当天开具的发票信息必须联网上传,在网络不通无法上传数据的情况下最多有48小时应急开票时间,否则开票软件自动锁住,待网络正常数据上传后自动恢复正常开票。(二)对使用自有开票软件纳税人,其开票信息也必须通过接口软件报送。开具发票后,应于48小时内报送发票开具信息。(三)请各位纳税人及时缴销手中结存的发票。空白发票在缴销前需在开票系统中进行批量作废,作废后再进行上传。电脑发票上传方法详见“电脑版发票常见问题解答”。如有疑问,请咨询、。八、办税服务大厅关于申报及其它问题的提示(一)纳税人在进行网上申报时,务必在综合申报表中将所有税种打钩申报。如未发生相关经营业务,也需进行零申报。纳税人应在征期内按时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我局将依据《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责令期限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0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二)关于新办企业培训的通知下城税务分局定期于每月26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分局二楼会议室举办新办企业培训,主要讲解新办企业注册申报、申领发票及有关税收知识。(三)下城税务分局导税台公开咨询电话为:。(四)根据(浙人社发【2016】49号)文件,2015年浙江省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年平均工资为51719元。九、电脑版发票常见问题解答(一)如何下载开票软件?答:进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网站 ( ) 页面下方的—& 各类下载—&第二页中的其他下载—&地税普通发票开票软件4.0.5—&下载保存在桌面. (或者 中的资源下载选择浙江省普通开票软件4.0.5版下载)。(二)如何升级软件?答:1、 页面下方的—& 各类下载—&第二页中的其他下载—&地税普通发票开票软件4.0.5补丁—&下载保存在桌面。2、在桌面上找到原来的开票软件—&右键—&属性—&起始位置—&复制Bin之前的一段.如: C:\Program Files\ZJDSFPKP。(三)在打印发票是会出现“请维护行业分类”的提示,怎么去处理?答:用超级用户进入—&系统管理—&纳税人信息设置—&行业分类.选择一下所属行业.再点确定。(四)空白发票怎么上传?答:使用普通用户(即开票员用户)进入地税开票软件—&点击“开票管理” —&空白发票批量作废—&输入空白发票的起始终止号码—&点击确定—&提示空白发票批量作废成功则完成操作否则要重新再作废。—&作废成功后在按下面第六个问题中提到的发票上传步骤来上传。注意:当提示没有发票可以作废,则要去看你选择发票种类和发票代码是否正确提示:不可以跳票作废,一般情况下是指在你要作废的这段空白发票之前还有空白发票没有作废(不一定是同一段号码,有可能是软件里存在你以前购买的发票中还有空白的发票)(五)发票模板数据不存在?答:首先下载4.0.5版本软件,然后通过系统管理—&导入模板数据—&导入相应模板即可。(六)电脑发票怎么上传?答:用超级用户进入(超级用户初始密码一般是6个1或者是6个8)—&数据管理—&发票使用情况导出—&选择按号码段导出—&输入要导出的号码段—&勾上“重复上传”—&选择“直接上传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输入地税报税的用户名和密码—&确定(上传数据,当提示共上传发票数量和要上传的发票数量一致则上传成功,否则要勾上重复上传再重新上传)。如果上传中断,需要多试几次,可能是网络的问题。(七)如何开具红字发票?答:点击“开票管理—红字开具”,下拉菜单选择现在需要放进去打印的空白发票种类、发票代码,再输入需要冲红的原发票代码、原发票号码,点击“确定”,系统自动跳出原发票的开具内容(灰色界面,不能修改),直接点击“发票打印”即可开具红字发票。如果需对五证合一之前的发票或原手工发票冲红,在输入原发票代码、原发票号码后,点击“确定”,会跳出空白发票界面. 手工输入原发票内容(金额也填正数),点击确定就好,打印出来的金额会自动转换成负数。注意:因为在新版发票中有通用机打发票(特定交通运输业)、通用机打发票(其他交通运输业)、通用机打发票(特定代理服务业3联)、通用机打发票(特定代理服务业4联)四种发票可以支持多个模板打印。当用户通过“开票管理”-&“红字开具”菜单,对这些发票进行红字发票开具时,请注意检查所选的“发票模板”是否同原发票的发票模板一致,否则会因为数据不一致提示错误而不能开。(八)发票上传情况如何查询?登陆“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选择“涉税查询”——“发票查询”——“开具的电子发票查询”,可查询到已上传的非作废发票信息。若查不到发票信息,请先核对是否为作废发票。*政策摘要:一、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浙江省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6年杭州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告杭州市区各用人单位(不含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浙江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323号令)和《杭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杭财社[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16年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征缴范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总数(系指单位上年度职工年平均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的须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二)征缴时间:日—9月30日。(三)征收标准:2016年征收标准经批准执行2013年杭州市区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6831元。(四)计算公式:保障金应缴数额=(2015年单位职工年平均人数×1.5%-2015年在岗残疾职工人数)×2013年杭州市区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五)征缴程序:残保金征缴采用“残联劳服机构预核定,用人单位地税网上确认”的模式缴纳。1、用人单位复核期。7月12日—8月25日。用人单位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预核定通知书》后,及时核对残保金应缴数额。有异议的,在复核期内携带复核资料[《复核单》、《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或《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对安置残疾职工有异议,还需携带《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工资清单(银行)》等相关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核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预核定通知书》的劳服机构复核。2、单位确认缴纳期。8月1日后,登陆“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综合申报表→杭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信息确认栏” 点“信息一致”,申报缴纳 (机关、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依据核定数直接生成应征额并扣款缴纳,无需网上确认)。对应缴额有异议的,点“信息不一致”,并于8月25日前,携带上述复核资料,到税务关系所在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复核(逾期不予受理)。复核后请于9月报税有效期内再次登陆“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点“信息一致”,申报缴纳。3、单位申请减免期。7月12日—8月12日。用人单位向税务关系所在地残联劳服机构递交《书面申请》和《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获准予减免的单位请于9月报税有效期内登录地税网申报缴纳,减免申请逾期不予受理。4、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日(含1月1日)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且年平均人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6个月残保金;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至日未满3年的,可免征不足月份的残保金。日前已经征收的残保金不再退还。5、逾期不上网确认缴纳的用人单位,自欠缴之日起,将按相关规定予以按日加收5‰滞纳金、公示并报“信用杭州”平台曝光,同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处罚。感谢全社会对残疾人事业的理解和支持!特此通告日杭州市城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咨询电话及地址单&&&& 位地&&&& 址邮& & 编电&& & 话杭州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处解放路马坡巷39号六楼310009550181& & (传真)上城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上城区婺江路217号(近江时代大厦)A座10楼31001632 (传真)下城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站石桥路302号310022153618& & (传真)西湖区残疾人就业和综合服务中心文二西路615号办证服务大厅310012489120& & (传真)江干区残疾人就业和综合服务中心凯旋路125号310016062807& & (传真)拱墅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湖墅南路仓基新村54幢底层310005065616(传真)滨江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西兴街道人民路1号310051682960(传真) (传真)经济技术开发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下沙学源街1116号和茂大厦1507室310018830279(传真)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社会发展局江东大道3899号8楼311200987658& & (传真)备 注:相关征缴及减免政策、表格查询和下载网站:登陆杭州残疾人服务网()二、杭州市区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目标,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以“亩产税收”为标尺,通过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划分范围或适用税额标准、实行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减免政策,加大对税收贡献大、发展前景好、符合转型升级导向企业的扶持力度,引导企业合理、节约使用土地,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二)实施对象本方案的实施对象为在本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范围(以下简称市区范围)内使用土地并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实行与市区统一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具体方案由当地自行制定,并报市地税局备案。市区范围内的实施对象按行业划分为制造业和服务业(包括制造业以外的所有其他行业,下同)两大类。对经营业务涉及两个行业的企业,以其主营业务作为行业分类标准,涉及多个主营业务的,按照销售比例就高原则确定。(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范围及税额标准1、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范围。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结合市区范围土地级别标准,从2015年起,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范围。调整后,原一级土地基本不变,扩大二级土地范围,缩小三级土地范围;除一级土地范围外,将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基准地价划定的12个等级土地中的6级(含)以内土地划为二级,其余土地划为三级。具体划分范围如下:(1)一级土地范围:东至中河路,南至河坊街、西湖风景名胜区界线,西至南山路、湖滨路、保俶路,北至体育场路、环城西路、密渡桥路、京杭运河、中河路高架桥;西湖风景名胜区全境。(2)二级土地范围:①北区片:东至笕丁路、机场路、明石路、白石村、德胜东路、东湖路,南至钱塘江,西至西湖风景名胜区界线、龙门山、金鱼井、西溪路、绕城公路、西溪文化旅游区北界线、紫金港路、余杭塘河北侧干流、宦塘河、西园路,北至董家路、余杭区界、谢村路、金昌路、铁路(杭钢集团公司)、杭钢集团公司与半山路交汇处、半山山脚、广济路、石桥路、华丰路、石大快速路与笕丁路交汇处。②钱塘江南岸区片:东至铁路、机场高速路、风情大道、西兴镇,南至滨兴路、长河路、南环路、火炬大道、彩虹快速路、之江大桥,西至钱塘江。③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片:东至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东界线,南至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南界线、转塘镇,西至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西界线,北至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北界线、西湖风景名胜区南界线。④龙坞风景区小和山森林公园区片:东至龙坞风景区小和山森林公园东界线,南至龙坞风景区小和山森林公园南界线,西至龙坞风景区小和山森林公园西界线,北至龙坞风景区小和山森林公园北界线。⑤龙坞风景区南区片:东至龙坞风景区南区的东界线,南至龙坞风景区南区的南界线,西至龙坞风景区南区的西界线,北至龙坞风景区南区的北界线。⑥下沙城区片:东至九号路,南至六号路,西至下沙镇界线,北至二号路。(3)三级土地范围:除一、二级土地范围以外的其余土地。2、城镇土地使用税额标准。市区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不变,即一级土地为每年每平方米15元,二级土地为每年每平方米10元,三级土地为每年每平方米5元。(四)实行分类分档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1、分类。对同一行业使用5亩(含)以上土地的纳税人,按照上一年度的“亩产税收”贡献情况分为ABCD四类,其中,在本行业“亩产税收”贡献得分排名前15%(含)的为A类;排名列15%-30%(含)的为B类;排名列30%-60%(含)的为C类;其他的为D类。对金融保险业、石油化工业、邮电通讯业、电力生产和供应业、烟草、房地产业和建筑业,一律按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等级征税,不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减免政策。2、分类评价方法。以上一年度“亩产税收”贡献情况为主要指标,按得分高低对纳税人进行排名。亩产税收=上一年度实际缴纳入库的税款合计/实际用地亩数。税款合计包括上年度国、地税实际入库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不包括消费税、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水利建设基金、委托代征税款以及滞纳金和罚款等。用地亩数是指纳税人实际使用的以亩计量的年均土地面积,以土地权属证载明的面积为准,如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大于证载面积,按实际占用面积登记;无权属证明的,以国土资源部门、税务部门和纳税人三方确认的面积为准;“一企多地”的,按纳税主体合并计算土地面积。3、有关减免政策。(1)差别化减免。对A类纳税人,可按其当年实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60%-80%(含)范围内的减免;对B类纳税人,可给予50%-60%(含)范围内的减免;对C类纳税人,可给予50%(含)以下幅度的减免;对D类纳税人一律不予减免。(2)鼓励类减免。对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的现代服务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高端装备制造业企业和科技创新型企业,虽目前“亩产税收”贡献不大,但确属发展前景较好的,由市发改委或市经信委出具相关意见,并报主管地税部门备案,从报备年度起1—3年内可按A类纳税人享受减免政策。(3)特殊情况处理。对用地亩数在5亩以下的纳税人、当年新办和注销的纳税人及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不执行差别化减免政策。(4)一票否决。对纳税人在上一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当年一律不予减免:①受到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企业;②安全生产未达标的企业;③节能降耗未达标的企业;④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企业。(5)总额控制。对按综合排名减免的税额实行总额控制,年度减免税额的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因土地等级划分范围调整而提高适用税额标准所增加的税额总量。(五)实施步骤1、准备阶段(2015年)。全面开展企业土地使用情况税务清理登记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将土地信息及时提供给市地税局,市地税局负责将土地信息与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匹配、核实,并开展一次全行业纳税人使用土地情况的税务清理登记和等级调整工作。2、正式实施阶段(2016年)。(1)初评。由市地税局按照本方案规定对企业进行行业“亩产税收”排名,确定名单。(2)核实。市经信委、环保局、安全监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向市地税局提供上一年度企业“一票否决”评定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名单清册等。(3)审核。市地税局审核后,按行业确定执行减免政策的企业名单,以及当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幅度及金额。(4)征收。市地税局按规定程序和减免权限办理减免税有关工作,并按照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六)职责分工市发改委:指导服务业企业“亩产税收”综合考核评价工作的实施,负责为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的现代服务业先进企业提供可享受减免政策的证明。市经信委:指导工业企业“亩产税收”综合考核评价工作的实施,负责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高端装备制造业企业和科技创新型企业提供可享受减免政策的证明,并提供节能降耗未达标的企业名单。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确认企业使用土地情况,做好土地等级范围划分调整工作。市环保局:负责提供受到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企业名单。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提供安全生产达标的企业名单。市国税局:负责提供上一年度企业税收缴纳实际入库名单清册和重大税收违法企业名单。市地税局:负责可享受减免税政策的企业排名、审核和办理工作,并提供上一年度企业税收缴纳实际入库名单清册和重大税收违法企业名单。(七)加强工作保障1、提高思想认识。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工作是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实现新常态下新发展的需要,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通过此次税收政策调整,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实施产业梯度转移,为引进科技含量和产品附加值高的产业、实现全市经济转型发展营造良好的氛围。2、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市地税局具体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联动工作机制,通过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的长效机制,做好相关数据采集、传递和应用工作,形成工作合力。3、做好宣传辅导工作。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工作,涉及政府与纳税人之间、不同纳税人之间经济利益的重新调整,市地税局要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最大程度争取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本方案自2016年1 月1 日起施行,由市地税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三、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税管理办法&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的有关规定,为保证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营业税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平稳过渡,现就过渡期有关税收政策操作意见公告如下:(一)日(含)前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仍可按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试点纳税人已在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或审批手续的减免税事项,凡符合《通知》中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营改增中间平台确认的原营业税减免项目信息,或者纳税人提供的地税部门出具的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的相关文书及其他书面证明材料,直接办理增值税税收优惠资格备案,试点纳税人无需另行办理增值税备案手续。(二)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符合《通知》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需要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的,应当按规定提供备案申请材料(详见附件),并将有关备案申请材料报送主管国税机关。&&(三)试点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及时报告主管国税机关,重新办理相关手续;纳税人不符合享受减免税条件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四)试点实施后试点纳税人新增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减免税项目,应按相关规定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五)试点纳税人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除停止享受税收优惠外,还应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六)本公告自日起施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国税函〔号)同时废止。附件:浙江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期优惠政策备案资料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日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为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申报期  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日。  2、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税局)可以适当延长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日。  3、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  1、试点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2、除本公告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 营改增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  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营业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3、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4、试点实施前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5、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可由省国税局按照本公告及相关规定采取预登记措施。  6、试点实施后,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及相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按照营改增有关规定,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7、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  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且不经常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8、试点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对其实行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三)发票使用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3、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启用前,纳税人可通过新系统使用国税机关发放的现有卷式发票。  4、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5、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6、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使用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六联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五联票。  7、自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日。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1、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以下简称编码,见附件),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自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和广东省已使用编码的纳税人,应于5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5月1日前已使用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于8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  2、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3、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4、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5、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6、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1.5%征收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7、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或系统税票号码(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  8、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五)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  1、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2、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2016年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  (六)其他纳税事项  1、原以地市一级机构汇总缴纳营业税的金融机构,营改增后继续以地市一级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  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金融机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国家税务局和财政厅(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日起至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3、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按季纳税的试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7月纳税申报时,申报的2016年5月、6月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4、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七)本公告自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5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税博士信箱:热点问题解答致全国营改增纳税人的一封信尊敬的营改增纳税人:您好!首先感谢您对营改增工作的积极支持与配合!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自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现行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税人由原来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为了确保您方便、快捷、准确地办理营改增的相关涉税业务,顺利、平稳实现税制转换,现将相关事项简要告知如下:一、关键时点要知晓日前,请您根据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安排办理登记、认定和发票领用等事项。日起,您可以依法依规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日前,您需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日前,您需要根据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申报缴纳增值税。如果您是实行按季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日前,需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5月、6月的增值税。如果您出售已取得的不动产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日起,仍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增值税。二、发票领用早知道自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您发放发票。您已领取的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日。日起,如您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您根据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办理发票领用手续。日以前,如果您在主管地税机关已申报缴纳营业税且未向购买方开具发票,需要补开发票的,可在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三、政策了解多渠道全面推开营改增涉及税制转换和政策调整,较为复杂。欢迎您积极参加当地税务机关组织的免费政策培训和辅导,尽快掌握和熟悉营改增政策及征管操作流程。如果您想详细了解营改增有关政策,请您登陆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www.),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微博、微信和客户端,或到当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有关政策咨询服务。尊敬的营改增纳税人,这次全面推开营改增,时间紧、任务重,如税制转换给您带来暂时不便,敬请谅解。我们将全力以赴做好工作,持续优化纳税服务,将不便留给税务人,将方便带给纳税人,确保营改增顺利实施!最后,再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并致以崇高的敬意!国家税务总局营改增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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