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用人单位举证责任倒置工作近十年无任何证明举证与用人单位举证责任倒置的劳动关系,清帮助谢谢!

仅凭缴纳社保证明是否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薛为华律师-法邦网
仅凭缴纳社保证明是否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间: 23:06:06&&&&文章分类:精选判例
【问题提示】
劳动者提交了社保清单证明劳动关系成立,公司主张不成立劳动关系,对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该如何认定。
【要点提示】
在劳动者仅仅提交了社保清单证明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提出反证证明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未能提交相反证据,最后法院支持了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
【案例索引】
一审: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9)深福法民四初字第2656号民事判决(日)
二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730号(日)
原告(被告)深圳市添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XX路X号(二楼)石X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85294XXX。
法定代表人江某丽。
被告(原告)曾某,男,汉族,1984年X月X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X镇X村X村民组,身份证号243XXX。
原告请求判令,1、原告无需支付被告日至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另一倍工资12069元;2、原告无需支付被告日至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及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工资7386元、2317元及4576元。
被告答辩称,被告系原告员工,不存在挂靠购买社保问题,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请求判令,1、原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35680元;2、原告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14755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3688.75元;3、原告支付平时加班费16691.2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4172.8元;4、原告双倍支付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812元;5、原告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的代通知金4406元。
原告答辩称,答辩意见同其起诉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称原告欲开发棋盘游戏项目,需招用人员,该项目负责人为原告老总(具体不清楚),其于2008年3月通过熟人(未陈述具体姓名)介绍至原告处工作,任职漫画动作设计,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的月薪为4200元,每月工资通过现金形式发放。被告称其最后工作至日,原因系游戏项目无法进行,原告以口头形式辞退被告(未陈述具体辞退人)。被告称其正常工作日每天延长工作时间1.5小时、每周六工作时间为9小时,原告未支付被告日至日期间的加班工资。被告提交了社保清单,该清单显示被告为原告办理了2008年7月至2008年10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原告对该清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称原告并未为被告缴纳社保,而是被告游戏项目负责人通过关系,将社保款项交给原告财务,让财务代缴纳。
原告申请了证人陆某宇、黄某、张某军、王某、严某、罗某君及张某炎出庭作证。证人陆某宇、黄某、张某军、王某、严某、罗某君证实他们系同学、校友关系,最初成立溜XX工作室,后来有台湾人参与投资,被告系通过网络招聘的,从事动漫美工工作,工作室地点在福田区赤X大厦511房,每月工资系台湾投资人用信封装好交于陆某宇发放,每月工资4200元,未办理工资签收手续。关于社保问题,因为陆某宇与原告的人员较为熟悉,就委托陆某宇找关系将社保挂靠在原告名下,且本案发生后,证人均与原告签订协议确认社保系挂靠关系。证人张某炎证实,其在原告处从事办证工作,因陆某宇原系原告的技术主管,故双方认识,但其不认识被告,陆某宇每月将社保费用通过现金形式交给证人,证人称这对原告并无损失故未经原告负责人同意为被告及证人代缴社保。
原告提交了证人与被告的生活照和工作照,证人陆某宇、黄某、张某军、王某、严某、罗某君对照片均予以认可,并指出照片中人员的身份、工作照拍摄地点为福田区赤X大厦511房及被告的工作台。
被告称证人陆某宇原系原告工作人员,且其他证人均由陆某宇找来作证,证人称发工资不签收也不符合惯例。
被告于日向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仲裁请求同其诉讼请求。该会于日作出深福劳仲案字[2008]第167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1、原告支付被告日至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另一倍工资12069元;2、原告支付被告日至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及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分别为7386元、2317元,共计9703元;3、原告支付被告日至日期间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4576元。原告与被告均不服该裁决而诉至本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应对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提交最基本证据,被告虽提交了社保清单,但原告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证人均证实被告与原告的社保为挂靠关系,被告并未为原告提供劳动。此外,被告就其入职等细节问题也未清晰的陈述,故仅凭社保清单,本院无法确信原告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深圳市添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无需向被告曾某支付日至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另一倍工资12069元;
二、原告深圳市添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无需向被告曾某支付日至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及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分别为7386元、2317元,共计9703元;
三、原告深圳市添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无需向被告曾某支付日至日期间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4576元;
四、驳回被告曾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被告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
员工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应负基本的举证责任。员工仅能提供社保清单,而就入职离职、工资发放、工作管理等劳动环节不能提供任何有关联的证据,因此也未能反驳用人单位举证证明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仅为社保挂靠关系的事实。因此一审法院采纳了公司关于双方关系的主张,支持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常有很多经营不规范的公司出于种种原因为非本单位的员工代交社保,社保关系缴纳的混乱给劳动关系的认定带来了困难。社保关系是证明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劳动者若以此向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要求支付各种赔偿,用人单位若无法提出相反证据来,往往会遭受重大损失。用人单位应以此为戒,规范的为员工缴纳社保。
(撰稿人 胡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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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单位:盐城市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市12333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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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周华同志您好:感谢您通过盐城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 您咨询的问题已与您电话联系。
欢迎您继续关注盐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如果没有和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怎样证明劳动关系的成立? - 知乎709被浏览124553分享邀请回答21331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ziliao/flfg/2007-06/29/content_669394.htm。如果读不太明白的话,就去书店买本《劳动合同法解读》一类的书。和本案有密切关系的条文是: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2)根据我下面列出的规定,搜集劳动关系成立的凭证: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3)去当地社保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该公司,如果不管用就提起劳动仲裁。从结果看,各地劳动仲裁都是明显偏向劳动者的。 不用怕,你老板虽然有法律学位,但法律空子也不是那么容易钻的。11320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查看更多回答1 个回答被折叠()事业单位编制内职工,借调他单位工作十年仍不构成劳动关系
&&&&作者:
员工手册不能证明劳动关系&&& &医疗中心无需支付解雇赔偿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日&& B07:企业维权&&
见习记者 金玮 通讯员 李鸿光
&&& 10年前,在上海某三级甲等医院工作的顾女士被本市一家外资医疗中心 “借用”,她满心欢喜; 10年后,当该外资医疗中心终止与顾女士之间 “借用”关系后,她却因此心生不满。
&&& 之后,顾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医疗中心支付未与她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1.59万余元,违法解除她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49.09万余元及2008年度未带薪年休假工资2.7万余元等。近日,静安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员工手册不能证明医疗中心与顾女士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证据链也确系两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由医疗中心支付顾女士2008年度未休假折薪0.9万余元,对她其余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医疗中心基于企业自身合法正当权益,无需支付相关赔偿。
员工被借调外出工作后收到关系终止通知
&&& 现年40多岁的顾女士原在本市某三级甲等医院工作。 1996年5月中旬,她被医院派遣至一家企业性质的外资医疗中心工作。
&&& 日,医疗中心向顾女士发出了一份 《派遣关系终止通知函》,示意顾女士自日起医疗中心将终止与医院关于她的借调关系,并已正式通知医院的相关领导及人事部。
&&& 在收到通知函之后,顾女士心怀不满地离开了位于医疗中心的办公室,从日起她又回到了阔别十多年之久的医院工作。虽然顾女士并未因此失业,但她坚持认为医疗中心单方面通知终止派遣关系的行为是对自己合法劳动权益的侵害。
&&& 日,顾女士向静安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提出了金额共计70余万元的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及未休年休假折薪的赔偿要求。同年10月下旬,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仅裁决由该医疗中心支付顾女士未休年休假折薪0.9万余元,对于她的其他主张并未支持。
不服仲裁提起诉讼医疗中心维权拒赔
&&& 不服裁决的顾女士在同年11月上旬向法院提起诉讼。
&&& 顾女士诉称自己在该医疗中心工作10余年,历任医疗中心的政府关系经理、企业事务发展部经理,持有该医疗中心所制定的《员工手册》,并按月从医疗中心领取薪水,双方之间确实存在劳动关系,且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定特征。自己在遭到医疗中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回到原医院工作,是因自身人脉关系广泛且通过自身努力的结果,实际上自己并未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顾女士请求法院认同自己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的主张,由该外资医疗中心支付70余万元各类赔偿。
&&& 顾女士还向法院提供员工手册,证明与医疗中心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 法庭上,医疗中心辩称自己与顾女士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顾女士的劳动关系属于医院,社保金亦由医院缴纳,并且从未间断。 日,双方终止借用关系后,顾女士自日起即回到医院工作。涉及顾小姐所述2008年的年休假问题,经核实顾小姐在2008年8月至12月期间,在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曾无故缺勤,医疗中心在将她年休假作抵充后仍存在缺勤情况,因此请求法院驳回顾女士的诉请。
&&& 医疗中心表示,顾女士的工资单明确显示其社会保险费并非由医疗中心缴纳,以此可证明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更证明顾女士是医院借用人员。医疗中心认为,借用关系与长期服务之间并无冲突,虽然顾小姐持有医疗中心的员工手册,但不代表她就与医疗中心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医疗中心拒绝履行顾女士提出的索赔要求。
法院进行深入调查凭证据链认定事实
&&&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自1987年12月起,一直由医院为顾女士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在日,顾小姐离开医疗中心时的前12个月,她的平均工资为1.9万余元。
&&& 法院还向涉案医院进行调查,据医院工作人员陈述:顾小姐一直属于该医院事业编制的职工, 1996年时顾女士和该医院一位老院长一同被派至医疗中心负责管理工作,由该医疗中心支付工资,而医院保留顾女士的社保账号,并由甲医院按最低标准缴纳社保费。 日,医疗中心向医院提出终止派遣关系要求后,鉴于顾小姐一直是该三甲医院事业编制内职工,于是医院又为顾女士在医院内安排工作。
&&& 针对这份调查笔录,顾女士表示医院愿意保留自己的事业编制,与医疗中心无关,并声称事业编制并不构成劳动关系的障碍。在事业单位内也存在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编制与行政拨款的事业编制两种情况,两者待遇是有所差异。从1994年至今,中国的企业体制和行政机关体制均发生了变化,事业单位也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从情理上看,当初自己在1996年被派到医疗中心工作,而十多年后自己再回医院,收入与原先的同事相差甚大。顾女士特别指出,上述调查笔录是医院个别人的单方陈述,缺乏其他事实予以佐证,而医疗中心则对调查笔录不持异议。
&&& 法院认为,倘若仅仅依据顾小姐与医疗中心确认的 “在1996年进入医疗中心工作,为该医疗中心提供服务,并在该医疗中心领取薪金”这节事实看,双方之间确实存在劳动关系,然而对于双方是否具有法律关系的认定,不能仅依据表面的事实看,还应该综合分析双方诉辩以及所提供的证据来综合考虑,依据环环相扣的相关证据链,遂一审判决由医疗中心支付顾女士2008年度未休假折薪0.9万元,对她其余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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