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道德长短款 是什么意思还是制度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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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问“江漂死猪”事件:是制度缺失还是道德滑坡
  3月初,上海市民发现,黄浦江上不断漂来死猪,金山、松江水域正在被越来越多的猪的浮尸占据,而上海市自来水厂的取水口就在不远处。3月8日起,上海市成立了专门的打捞小组,在黄浦江上开始拉网式搜索。当晚起,上海市水务局要求水厂将6种常见猪病可能携带的病毒、5种细菌补充入下阶段的水质监测指标,作为水厂消毒措施的主要针对指标。  上海方面很快对外透露,根据打在猪耳朵上的耳标显示,这些死猪来自嘉兴。  与此同时,《嘉兴日报》于3月5日发表的一篇报道也被重新放到了网络上。这篇报道指出,嘉兴新丰镇竹林村1月死猪大约1万头,2月约8000头。这两个线索,很快就被联系了起来,并将矛头直接指向了新丰镇竹林村。  上海市农委3月11日披露,上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从死猪内脏样品中,检测出猪圆环病毒,该病毒为已知最小的动物病毒之一,对各个年龄段的猪均有较强的易感性。而令人沮丧的是,此病无有效的治疗方法,感染病毒后的猪,病死率很高。  3月11日,浙江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顾姓处长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死猪多为冻死,目前浙江无猪瘟”。  3月12日,浙江嘉兴市委宣传部召开媒体见面会,仍然坚称“目前正在积极协助调查,不排除死猪来自嘉兴,当地生猪养殖没有发生猪瘟”。而嘉兴畜牧局蒋姓副局长则发声:“耳标只能认定猪的出生地,而无法认定就是成长地。”  据相关媒体报道,目前打捞死猪数量已达10395具。这个数字足够让饮用黄浦江水的上海人感到惊骇。饮水安全由此也成为上海的头号话题。  据嘉兴在线3月15日报道,农业部国家首席兽医师于康震率农业部督查组抵达浙江嘉兴,检查指导漂浮死猪事件的处理工作。截至18日下午3时,上海累计打捞死猪共达到9795头。嘉兴市立即成立了由公安、畜牧、环保等单位组成的专项调查组对上海提供的17样耳标即使进行协查追溯,除去4个耳标信息缺失外,对查明的8名养殖户给予3000元以下的处罚。  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是当地著名的“养猪镇”,据此前媒体报道,这里或是“漂浮死猪”的来源地之一。新丰镇的永丰村和竹林村集中了大量养猪专业户。新丰镇镇长沈云明说,约有80%的农户从事养猪,这也是嘉兴规模最大的种猪养殖基地之一。养猪,是当地最大的收入来源,“占到了农民经济收入的50%左右。”新丰镇镇长沈云明说。  新丰镇水网交错,水系汇入嘉兴塘和乍浦塘,又辗转成两个主要水系,其中一条流向上海松江水域。沈云明计划在该镇建立一个无害化处理中心,从死猪身上提取原料,可以用作肥料,也能制作肥皂,新丰镇在经历了30多年的“养猪业”发展后,环境面临巨大压力,养猪的密度已经超出了土地的承载力。  一问:“死猪江葬”是制度缺失还是道德滑坡?  “死猪江葬”事件发生后,多路记者走访了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乱扔死猪在当地村民看来似乎是合情合理的做法。无论是竹林村村委会还是新丰镇,都承认有发生“扔死猪入水”的事件。在村民看来,死猪一点用处也没有,比起每头80元的无害化处理费用,“一扔了之”的处罚成本相对更低。  政府并不是没作为,新丰镇一共建有112个无害化处理池,将死猪扔进池子,加上药物死猪需要一年才可分解。但这些池子大部分已经“客满”或“即将客满”。再则,生猪并未全部建立档案,死猪数量如果不上报,政府根本无法掌控。“猪是一年四季都要捞的。”有十几条大船的老板说,除下雨外,政府会租他的大船,在一个村区域内巡视捞猪。  然而,当捞死猪成为一种常规作业,管理部门是否想过用更完善的制度来预防这种无奈的道德补救。  沈云明表示,从2011年开始,针对死猪回收有一套严密的体系。首先加大宣传,通过短信、张贴文告,一改以往村民乱扔的习惯;每个村专设回收人员,只要村里人打电话,就立即免费送至垃圾站,再通过垃圾站送至“无害处理池”。  现实却是,虽然当地绝大部分死猪进行了无害化处理,但由于一些养殖场户陋习难改,加上监管和无害化处理能力不足,导致随意抛弃死猪情况仍有发生。  我们不禁要问,死猪抛江行为的屡禁不绝,究竟是养殖户的诚信缺失和道德滑坡,还是制度缺失或政府职能部门监管不力?  二问:如何让老百姓吃得放心?  在新丰镇,约有80%的农户从事养猪,也是嘉兴规模最大的种猪养殖基地之一,它成形于上世纪80年代,并曾作为“供港猪”(供应香港)的重要养殖基地。早在上世纪90年代,香港方面曾在部分供港猪中发现喂食过瘦肉精。为此,浙江的“供港猪”一度遭到香港的全部封杀。  去年下半年,嘉兴警方侦破了一起由12名非法收购、屠宰、销售“病死猪”的跨省案件,销售网络涵盖江浙沪三省市,涉案金额达100多万元。  新丰镇村民表示,该镇曾有人收购死猪病猪,这些猪流向了肉制品厂。这一说法得到了沈云明证实,他表示以前确有此事,但是从2010年起,加大了打击力度,非法收购病死猪得到了控制,而病死猪回收处理则成了棘手难题。  这次“死猪江葬”事件无疑再一次为当地职能部门敲响了食品安全问题的警钟。从“供港猪”检出瘦肉精,到病死猪非法收购流入市场,再到死猪漂浮至黄浦江,食品安全与公共卫生安全事件为何屡见不鲜,是监管制度不健全,是执法力度不到位,还是对安全问题不重视?  三问:谁来给公众一个科学合理的说法?  对于“漂浮死猪”的原因,一时间众说纷纭。  一是“猪瘟说”。有消息指上海市农委11日称,黄浦江松江段水域打捞起的死猪检出猪圆环病毒病原阳性,初步判断是猪圆环病毒病引起的猪瘟。消息一出,引致天康生物、中牧股份等与猪瘟相关的概念股11日早盘小幅异动。3月11日,顾姓处长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目前浙江无猪瘟”。  二是“冻死说”。嘉兴方面解释去冬今春气温较低,小猪抗冻力弱,易发病死亡,仔猪死亡率更高,此说法引起不少网友质疑,东北气温更低为何没有出现生猪大规模死亡的情况。  三是“免疫力下降说”。一般一头猪产生的环境污染需要5亩地来承载,以竹林村为例,8000亩土地的适度生猪养殖数目在1600头左右,然而竹林村今年的出栏量在14万头左右,养殖量超过土地承载量八十余倍,导致生态环境急剧恶化,小猪免疫力差。  四是“喂食有机砷说”。据猪农说,有种制剂叫有机砷,用在四月肥之类的猪饲料添加剂里,可以促进猪性腺发育和毛皮红亮,改进卖相有利于卖个好价钱。但副作用是有机砷蓄积在猪体内会部分分解为无机砷即砒霜,喂食四五个月后会大幅增加猪的内脏腐蚀、大批死亡的概率。自去年底起,猪肉市场大幅低于预期,原本要出栏宰杀的猪被迫继续养着,有机砷的副作用导致生猪大批死亡。  各种说法不一而举。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并没有一种权威的声音让公众感到科学合理可信。试问,发生了如此大的突发性公共事件,该由谁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四问:水质检测采用何种标准,与国际标准是否一致?  面对几千万人的饮用水安全问题,上海和嘉兴的一致说法是水质未发现超标。上海市政府的逐日通报称,到目前为止,事件对饮用水水质并无太大影响。经严格检测,水质基本正常。嘉兴市环保局一位负责人表示,嘉兴环保局对河道水进行了“溶解氧”日常监测,从该项数据看,死猪并未对嘉兴河道水质造成影响,甚至好于去年同期。  据悉,按照国家标准,上海除了对水质的9项常规性指标即指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等进行检测外,目前还有针对性地将猪圆环病毒等微生物指标补充入水质监测指标,并对出厂水增加了猪链球菌、沙门氏菌、大肠杆菌O157、耐热大肠菌群等指标的检测。检测结果是,9项常规性指标符合国家标准,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为“未检出”。  然而对于官方的说法,公众似乎并不买账。近日陆续有律师和大学生,向上海市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公开相关的水质监测执法信息。新华社新华视点发文质疑:未造成大的影响,是什么概念?检测结果可否公布?如此迅速的调查,可信度有多少?对于公共事件,消息披露应特别客观谨慎。  基于上述事实,不禁让人追问,目前出厂水依据的2007年正式实施的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与欧家采用的饮用水标准是否一致?  五问: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我国在处理和死猪有关的案件时宽严不一,轻重不一,针对死猪案件的法律标准到底是什么?  日,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法庭对备受瞩目的17人制售死猪肉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董某、陈某、姚某3人无期徒刑;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张某等10人有期徒刑五至十二年不等;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车某等4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  日,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理了2012年查获的温岭特大制售“病死猪”案,并当庭宣判了46名涉案人员,判罚最重的为监禁6年6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其余涉案人员处以监禁六年以下不等,并处罚金,情节尚轻者则处以拘役。  记者了解到,黄浦江死猪事件发生之后,嘉兴市成立了由公安、畜牧、环保等单位组成的专项调查组,截至3月17日嘉兴市对上海方面提供的17样耳标及时进行了协查追溯,除了4个由于耳标信息缺失还有待进一步查证之外,8个已查处到位。嘉兴市副市长赵树梅表示,已按照相关条例,对这8个耳标案的养殖户给予3000元以下的处罚。  我们看到这三个和死猪关联的事件,在处理上轻重完全不一样,有的无期徒刑,有的3000元以下的罚款。分析人士称,这样的处罚力度不能杜绝不良养猪户丢弃死猪的动机,因为这违法犯罪的成本非常低,今天被查到是因为耳标被发现,下次直接取掉耳圈那就没有任何问题了,更何况被查到了也就罚点小钱就可以了。  六问:死猪无害化处理过程农户究竟有没有支付费用?  事件发生后,嘉兴市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黄浦江漂浮死猪”事件最新调查结果时表示:黄浦江死猪事件是极少数养猪户法律意识淡薄,随意丢弃死猪。当地官员称,农户家有死猪,只需一个电话,就会有人上门拉走,无需费用。  但据记者实地调查发现:嘉兴乱抛死猪的现象普遍存在。在嘉兴市嘉善县西塘镇东汇村,猪粪臭味扑鼻而来,在村子的一座桥下,三四头死猪漂浮在河道里,已经腐烂。一位李姓村民坦陈,他就曾经把家里的死猪丢进附近的河里。村民反映,从2010年起,嘉兴市在每个养猪村都建立了死猪无害化处理池。但把死猪拉到专门的处理池需要一头80块钱的运费,很多养殖户为了减少成本,就偷偷地把猪随便扔掉。  嘉兴市在每个养猪村建立死猪无害化处理池本是件好事,嘉兴市也表示整个无害化处理是不收取任何费用的,可是这80块钱的运费又是怎么回事?在道德丧失的情况下,扔掉死猪是最不要成本的,如果不规范死猪无害化处理的整个过程,谁能够保证扔弃死猪的现象能够杜绝。  七问:无公害处理池能够处理所有的死猪吗?监管部门有监管链吗?  在嘉兴南湖区新丰镇竹林村1400多户中,有906户养猪,生猪养殖占村民收入的85%。竹林村有7个无公害处理场。那里是病死猪的葬身之地,面积一般在100平方米左右。处理场通过死猪的地下集中堆放,予以自然分解。然而,这一过程需要至少一年时间。而眼下,村子里的7个处理场中只剩下一个没有达到饱和状态。  在无公害处理场饱和的情况下,村子的确发生过将猪扔进河里,任其漂流的情况。无论是竹林村还是新丰镇,都承认有发生“扔死猪入水”的事实,但无力实时监控。我们想问,这无公害处理场的数量够用吗?有没有一个专门的监管部门对死猪的无害化处理过程进行全程监管?  八问:问责制度是否有缺陷?  在“江漂死猪”事发第一周,上海政府一直保持“随问即答”,有节奏的公开官方信息安抚民情,达到官民互信,对舆论的爆发点显得较为主动。而作为事发主要初始地的浙江嘉兴,其监管部门至今依然答非所问,推诿塞责,避重就轻。  网友“寻真归源”总结道:如此大量的死猪抛到江里,说明我们老百姓公共责任心不强,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政府部门监管不力,部门与部门之间对管理存在相互推诿的心态,有行政不作为之嫌。  黄浦江死猪事件,这样的突发性事件在海内外都产生了极大的负能量,而当地党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不是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呢?  工作人员在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中联村无公害处理死猪。新华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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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撞伤不如撞死”的观点是慢慢形成的,撞死人只有一笔费用,无非几十万元到顶,而撞伤人后,有的时候好几百万元都完不了。正是为了避免落入车祸撞伤赔偿的“无底洞”,“撞伤不如撞死”被不少人所认同,甚至成了无良司机的潜规则。
  “撞伤不如撞死”这一民间说法是对法律的一种误解。法律是一个整体,除民事方面的经济赔偿外,还有刑事责任。如果故意把人撞死则涉嫌故意杀人罪。
  有法律界人士将“撞伤不如撞死”现象称之为制度杀人,认为其中存在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赔偿标准较低、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设计存在不足、交通事故处理中存在执法不严三大漏洞
  本报记者杜晓
  本报实习生蒋新军
  继江苏省新沂市宝马车碾轧儿童致死事件发生后,河南省郑州市又发生相似的事件:一辆奥迪车的车主在撞倒一名骑电动车的男子后,又突然发动汽车,反复碾轧之后离开现场——连续发生的肇事车辆反复碾轧伤者事件正不断挑战公众的心理底线和道德底线。
  事实上,交通事故“撞伤不如撞死”的观念已经被不少司机所熟知,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驾驶行业的“潜规则”。正所谓“撞死人赔一次,撞伤人赔一辈子”,利益的驱动让鲜活生命凋零在这个背离法理和人性的冷血逻辑之中。
  究竟是“人性恶”还是“制度坏”?近日,针对“撞伤不如撞死”这一潜规则,法律界人士召开专题研讨会进行了深度剖析。
  “撞伤不如撞死”事件频发
  日11时许,江苏省新沂市良辰花苑小区院内,一辆宝马X6小型越野汽车将居住在该小区的一名3岁半男童碾轧致死。小区监控录像显示,涉案车辆存在多次碾轧受害人问题,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涉案的车辆被暂扣。
  9月16日上午,新沂市就“宝马车碾轧男童致死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宝马车驾驶员、犯罪嫌疑人伍某被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请逮捕,该案现已进入刑事诉讼环节。
  据新沂市政府新闻发言人介绍,9月7日案发后,民警赶到案发现场勘查、走访目击群众、调取监控录像、固定相关证据、扣押涉案车辆,并从现场将嫌疑人伍某带回讯问。
  此后,当地公安机关开展男童遗体检验、肇事车辆检验、物证检验、侦查实验等各项工作。肇事车辆检验表明,该车倒车雷达显示系统正常。
  小区里的摄像头记录了如下的片断:11点02分,一辆越野车停在路边,车左侧的两个人在从车上取东西。这时,一个小孩从另一侧的楼下走出来,在距离车子不远处停了下来。11点03分,司机上车准备离开,倒车灯亮起,越野车开始后退,孩子被撞倒。11秒钟之后,越野车左后轮从孩子的身体上轧过。紧接着,倒车灯熄灭,越野车又向前行进,再次轧过了孩子。越野车停住,倒车灯再次亮起,司机下来,车辆又自行后倒,再次轧过了孩子。
  另据了解,驾驶员、犯罪嫌疑人伍某,今年33岁,有14年的驾龄,受雇于宝马车主张先生。而据车主张先生介绍,伍某性格平和,无不良嗜好。
  几天后,类似的事件发生在河南省郑州市文化路郑州大学工学院门口。
  从已经公开的监控录像中可以清楚地看到,轿车把电动车撞倒以后,又推着车和人一起往前走了将近5米的距离。随后,汽车从骑车人的身上碾了过去。而就在十几秒后,又发生了让所有人意想不到的事情:汽车忽然又倒了回去,车轮又一次碾轧过骑车人的身体。随后,司机从车上下来,打着电话,看上去惊慌失措。
  反复碾轧致死属故意杀人
  “撞死人赔一次,撞伤人赔一辈子,撞伤不如撞死”——这一说法中所包含的冷血逻辑令人深思。
  根据我国现行的车祸赔偿制度,撞死人所导致的赔偿金额或高达数百万元,或低至几万元,而车祸致残的赔偿金额却难以预判。  正是为了避免落入车祸撞伤赔偿的“无底洞”,“撞伤不如撞死”被不少人所认同,甚至成了无良司机的潜规则。
  “‘撞伤不如撞死’的观点是慢慢形成的,撞死人只有一笔费用,无非几十万元到顶,而撞伤人后,有的时候好几百万元都完不了,有的要植皮、整容,有的内脏被撞伤需要治疗,费用可以说是无底洞。”北京市律协原副会长刘文元说。
  “很多时候受这种观念的影响,发生了一些非常恶劣的事件。有些司机撞人后发现伤者没有死,反而倒车轧死之后逃逸;还有的司机谎称要送伤者去医院,结果将伤者扔至郊外,有的伤者如果得到及时救治本无性命之虞,但被扔到荒郊野外冻死了。”刘文元说,实际上,我国法律在这方面有规定。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一般交通肇事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逃逸情节严重,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因为逃逸造成死亡,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是故意把人轧死,可以故意杀人罪判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则表示,“撞伤不如撞死”这一民间说法是对法律的一种误解。法律是一个整体,除民事方面的经济赔偿外,还有刑事责任。交通肇事撞死1人或者致3人重伤才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故意把人撞死则涉嫌故意杀人罪,刑法对故意杀人罪的量刑非常严厉。
  是道德缺失还是制度问题
  在可能被判处故意杀人罪的震慑下,为何仍有人“坚信”“撞伤不如撞死”?
  “最大的可能是法律制度设计存在问题。”一名法律界人士在研讨会上说,现在立法上很多时候考虑道德风险,就是说人在受到比较大的利益驱动下,他可能会选择不道德的行为。交通肇事就是如此,撞死的赔偿金额远远小于撞伤后所要支付的赔偿数额,肇事者就会选择撞死,也就是在能够减少损失的情况下,可能选择一个不道德的行为。从这一点出发,对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在制度设计上应该有幅度的区别。
  也有法律界人士将“撞伤不如撞死”现象称之为制度杀人,并分析了现有制度的三大漏洞。
  据介绍,目前,我国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赔偿标准较低。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一级伤残的伤残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数额相同,除此之外还要赔偿残疾者长期的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可能达百万元之多。而致人死亡的赔偿金一般在十几万元、几十万元。正是由于两者存在巨大差距,使一些司机铤而走险。
  “此外,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设计也存在不足。”一名律师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根据现行法规,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中,受害者可请求的一般是物质损失而不包括精神损失。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被害人近亲属无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精神抚慰金。
  当前制度的第三大漏洞在于,交通事故处理中存在执法不严。“对于交通肇事逃逸和故意追碾等恶劣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应从严惩处甚至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但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对一些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肇事人代之以行政、经济处罚,把故意追碾恶性案件当成交通事故处理,使肇事者逃脱法网。而起诉至法院的交通肇事案,大多被判处缓刑或处罚金,处实体刑的很少,于是不断有人铤而走险。”一名法律界人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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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洁道德是软的 制度才是硬的_网易新闻
道德是软的 制度才是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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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立忠&&&&
  中国社科院哲学所中国哲学研究室主任郑家栋近日在办理出国手续时被警方刑拘。郑家栋涉嫌利用访问美国的机会,几乎每次都申请一个“妻子”同往,然后“妻子”滞留美国不归,他先后有6个这样的“妻子”。(6月26日《京华时报》)
  郑家栋的学术专长是儒家哲学与儒家思想史,是国际儒学联合会理事,俨然是儒学大师了。
  作为儒学大师,在一般人心中,是会被认为有着较高道德修养的,因为儒家一直强调的是以德服人。郑家栋对于“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君子上达,小人下达”、“君子求诸己,小人求诸人”等儒学经典应该是烂熟于胸的,但他的行为却远离“君子”标准。
  无论郑家栋与6个“妻子”之间有什么样的交易,都涉嫌违法,更难掩其在道德上的缺陷。儒家历来强调道德修身,但儒学大师却在道德上出问题,其讽刺意味无疑是十足的———这说明,在缺少有效制约的情况下,每一个人都可能滥用手中的权力,哪怕是很小的权力。
  郑家栋的丑闻,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好的样本,反思在权力约束上更应依靠制度,而不是道德自觉。
  然而,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出台的反腐措施,诸如给官员发廉政台历、发廉政短信,让官员搞廉政承诺,让妻子当好“廉内助”等等,都是致力于从道德层面,而不是从法治层面着手,这也就决定了这些措施的效果是有限的。
  “一些人认为道德改革是解决腐败的方法,这个事实本身是他们思想幼稚的标志……高尚的道德本身没错,但在种种诱惑面前,有多少人能依靠道德自律,拒绝诱惑,升华为专做好事不做坏事、大公无私的圣人?道德约束是软性的,还应该有刚性的约束。”有学者这样评价道德与制度的关系,可谓一针见血。郑家栋的丑闻证明了这一点。
  约束权力的根本之道在于法律与制度的制约,道德教育只能是在此基础上的补充,在前者充分有效的情况下,后者才可能发挥作用;如果颠倒两者位置,很可能事与愿违。
  但愿郑家栋这个极端的例子,能让我们对制度设计有着更为清醒的认识。(海峡都市报)
本文来源:中新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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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文历史》
2011年 第07期
(10)· 李响; (11)·
(12-17)· 雷颐;纪彭; (18-20)·
(24)· 吕峥; (25-28)· 刘郴山; (29-32)· 高铭暄;黄薇; (33-35)· 李响; (36-40)· 李大鸣; (41)· 陶短房; (41)· 李辉; (42-44)· 纪彭; (45-47)· 金兴伟; (48-49)· 杨银禄;李明三; (50-53)· 杨天石; (54-56)· 丁东; (57)· 傅国涌; (58)· 张宏杰; (59)· 上林; (4+60-63)· 曜歌; (64-66)· 熊崧策; (67-69)· 李鹿; (70-71)· 梁培宽;程诉; (72-75)· 刘火雄; (76-79)· 周冉; (80-84)·
(85)· 佳音; (86-89)· 杨济铭; (9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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