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伤过后才去办的受伤后上工伤保险险有用吗

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在获得意外险赔偿后,能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吗?_网易新闻
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在获得意外险赔偿后,能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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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即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用人单位或者员工个人购买了人身意外险的条件下,员工在获得社保部门的工伤保险赔偿后,还能不能获得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呢?
操作机器挤伤手
赔偿问题引争议
孙某系某纺织公司职工,公司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未参加工伤保险。2013年6月,孙某操作机器时不慎挤伤右手。公司对孙某工伤赔偿数额无异议,但认为应从中扣除其已获得的人身意外伤害险赔偿3万元。
意外伤害险与工伤保险
赔偿是否可以兼得
本案争议焦点是:职工人身意外伤害险与工伤保险赔偿是否可以兼得?
第一种观点认为,单位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的目的是为了分担用工风险,职工获得了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赔偿应当在工伤保险赔偿中扣除,否则违背了单位参加保险的初衷,挫伤了单位为职工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积极性。
第二种观点认为,人身意外伤害险与工伤保险赔偿二者不相同,职工获得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赔偿不影响工伤保险赔偿,二者可以兼得。
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险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意外伤害险是指人的身体和生命受到外来和不可抗拒因素的意外伤害后,根据投保对双方合同的约定和投保额,从保险公司获取相应的赔偿,二者并不相同。
首先,工伤保险是一种政府行为,而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一种商业行为。工伤保险所提供的保障水平一般仅满足于被保险人的基本生活需要,高于社会贫困线,低于劳动期间的工资标准;人身意外伤害险所提供的保障水平的高低完全取决保险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和投保人交费的多少而决定,投保人只要有缴费能力、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投保金额不论多少都是可以的。
其次,从性质上说,工伤保险属于法定的社会保险,由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机构)管理,具有强制性,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将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工伤保险具有社会强制性而意外伤害保险则属于商业保险,其规范调整属于商法部门,不具有强制性,保险的赔偿金额可根据投保金额大小而不同,体现缔约自由性。
再次,从缴费标准看,工伤保险待遇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由政府制定统一的缴费标准。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要考虑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需要。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金额则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的,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的金额一次性赔付保险金,其保障水平是依据合同和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多少而定的,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
最后,从承担责任的主体看,建立工伤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分散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风险,调动社会力量以保证用人单位损失减少,因此,用人单位在缴纳一定数额保险金后,最后由国家统一管理的社会基金支付赔偿金。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赔偿是由保险公司从收取的保费中支付。
意外伤害险
不能替代工伤保险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参加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后是否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复函》的有关规定,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按照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无论是否参加了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不能代替工伤保险。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用人单位的投保行为纯粹属于给员工的额外福利,无法起到替代工伤保险的功能。
综上,职工在获得人身意外伤害险赔偿后,仍可以主张工伤保险赔偿。用人单位不能以职工已获得人身意外伤害赔偿为由进行抗辩,职工可以同时得到该两种赔偿。本案中,孙某在获得人身意外伤害赔偿金后,可以申请工伤赔偿,且纺织公司不能从中扣除。
(据《人民法院报》)(来源:法制时报)
本文来源:南海网-法制时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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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后用人单位被注销也能申请工伤认定&
稿件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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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 邓玉芳:
编辑同志,我曾受雇于个体工商户祝某。八个月前,我因在工作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不仅花去20余万元医疗费,还落下五级伤残。祝某基于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担心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曾故意制造相关事端,以至于被工商登记机关注销营业执照。而今,祝某扬言说,工伤认定应当以申请时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其营业执照被注销,意味着作为用人单位的一方已经不复存在,我与其随之没有了劳动关系,自然不能申请工伤认定,有关部门也不应做出工伤认定。请问:祝某的说法是否成立?
编辑回复:  
  邓玉芳读者,祝某的说法是错误的,你不仅照样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祝某也必须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第(一)项也同样表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即申请工伤认定和相关部门做出工伤认定,的确应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其中的劳动关系,只是强调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时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而不在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也没有要求员工申请工伤认定时,必须提交仍然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之规定。
相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八条却指出:“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一)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二)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即其已间接说明申请工伤认定时,与用人单位是否依然存在劳动关系并非必要条件。另一方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之规定,设立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之一,在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如果将工伤事故发生后,不再存在劳动关系作为否定工伤的条件,不仅会助长用人单位像祝某一样想方设法恶意解除与受伤职工的劳动关系,还会导致受伤职工无法获得应有的救济,最终违反立法目的。(廖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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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c), . All rights reserved.京ICP备号因工受伤后,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可以同时报吗?
不可以。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可以自理的,经劳动可以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法律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此外根据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
答: 现在的制度是不是第一胎是男的话 生二胎都得罚款 除非夫妻双方有方是独子女
答: 1、“对方又不是律师”:学长是怎么知道对方不是律师的?既然如此,你是不是也有办法知道对方到底是干什么的了?如果是知名的法学专家、教师、法官、检察官、法律栏目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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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人社部:工伤患者受伤后首先要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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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3月20日电 近日,人社部工伤保险司负责人就《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答记者问时提醒,按照《办法》,工伤患者受伤后,首先要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负责人介绍说,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其次,工伤患者要向劳动能力鉴定部门提供全面准确的材料,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再其次,工伤患者按时参加现场鉴定。工伤职工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工伤职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现场鉴定的,或者拒不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检查和诊断的,当次鉴定终止。
(责编:仝宗莉、唐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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