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交国税还是地税的纳税记录与地税核对有何用

营改增后地税发票可以用到什么时候?税务总局有了权威说法
4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副司长韩国荣、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副司长杨培峰来到12366北京呼叫中心,围绕“全力优化纳税服务 确保营改增平稳落地”主题,与广大网友在线交流,解答了很多大家关注的营改增热点问题。以下都是干货,大家收好哦~!
营改增后,发票热点问题解答
地税发票能用到什么时候?
[网友18209]地税发票能用到什么时候?可以同时用国税地税发票吗?
[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副司长杨培峰]5月1日起,原地税营业税发票将停止使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日。国税局向同级地税局提供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  营改增后开的地税发票申报国税还是地税?  [网友18719]营改增后,地税发票没开完还能继续开到6月30号,那期间开的发票应该申报国税还是地税?  [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副司长杨培峰]6月30日前继续使用地税发票,在国税申报缴纳增值税。  一卡通定额发票还能继续使用吗?  [zhanzhan2314]北京一卡通定额发票可以继续使用吗,还是只能使用到日  [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副司长杨培峰]试点纳税人已领取的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日。  地税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哪些联次交与纳税人?  [网友18928]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为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哪些联次交与纳税人持有?  [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副司长杨培峰]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为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发票,统一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第四联由代开发票岗位留存,第五联由征收岗位留存,其他联次交给纳税人。  三证合一之前的专票认证受影响吗?  [网友19035]纳税人需要办理三证合一业务,那么对于三证合一之前开出和取得的专票认证是否受影响?怎么处理?  [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副司长杨培峰]日,总局信息中心对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进行FWSK_V7.00.09_ZS补丁升级,完成新旧税号对照的关联关系,修改与征管系统同步纳税人档案、发票验旧、发票认证和一窗式比对以及查询等功能。此外,防伪税控系统保留了基于纳税人旧纳税人识别号的纳税人档案信息,因此三证合一之前纳税人取得的专票认证不受影响,开具给其它纳税人的专票认证不受影响。  个人能去税务局代开增值税发票吗?  [网友18101]杨司长您好!一个单位可以是简易也可以是一般吗?个人可以去税局代开增值票  [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副司长杨培峰]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第十七条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第十八条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个人可以去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营改增后,业务办理热点问题解答  营改增后,第一次到国税办税大厅要办理什么业务?  [网友18128]营改增后,第一次到国税办税大厅要办理什么业务?  [纳税服务司副司长韩国荣]营改增纳税人需要办理业务包括设立登记、税种核定、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发行、税银协议维护等。  销售和出租不动产需要去国税办业务吗?  [网友18443]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应去哪里办理增值税的涉税事项?  [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副司长杨培峰]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营改增涉及大量自然人纳税人,为确保相关办税业务平稳过渡、无缝衔接,税务总局决定,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继续由原地税局办税地点代征增值税并代开发票。  纳税人不需要去国税局办理业务。  个人出租不动产如何开发票?  [网友19174]纳税人出租个人不动产,如何开具发票?  [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副司长杨培峰]根据政策规定,个人出租不动产由国税局委托地税局代征、代开发票,纳税人在缴纳完税款后,即可持完税凭证在相应窗口代开增值税发票。  个人二手房交易到哪儿缴税开票?  [网友18632]营改增后,个人二手房交易是否要到国税交税和开票?  [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副司长杨培峰]根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五条的规定:  (一)个体工商户应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其他个人应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由谁负责?  [网友18962]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的核定由国税局负责还是由地税局负责?  [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副司长杨培峰]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的核定仍由地税局负责办理。
0上一篇:下一篇:关于进一步加强营改增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号
我的图书馆
关于进一步加强营改增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据反映,目前仍有个别地税机关印制发票并准备向纳税人提供。对此,税务总局已责令进行调查。为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新旧税制平稳转换,做好国税、地税机关发票管理工作的顺利衔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地税存量发票的管理问题根据《》()以及《》()规定,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各地地税机关不得再印制发票,已印制尚未发放的发票,应做好登记、造册、封存、销毁等工作,并将销毁发票的种类、代码、号码等信息通报国税机关。二、关于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的使用期限问题2016年4月30日之前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七项所称“特殊情况”是指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如医院、博物馆等)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三、关于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的缴销问题国税、地税机关应共同做好地税已发放发票情况的清分核对工作。纳税人已开具发票的验票及空白发票的缴销工作,由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办理,地税机关应积极做好协同配合工作。初次在国税机关领用发票的纳税人,须缴销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后,方可领用;凡在国税机关已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一律缴销。四、关于有奖发票的衔接问题实行有奖发票的地区,国税、地税机关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已发放的有奖发票要予以兑现,确保平稳过渡。要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做好下一步有奖发票的相关工作。五、关于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的风险监控工作各地税务机关应加强已发放地税发票的管理,采取措施堵塞漏洞,重点做好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与税款信息的核对工作。对逾期未缴销地税发票的纳税人,应通知其尽快办理缴销手续,未按期缴销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各省税务机关应对本通知相关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税务总局将适时开展督导检查。本通知涉及纳税人的事项,由各省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3号
TA的最新馆藏
喜欢该文的人也喜欢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2013年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3〕44号),自2013年8月1日起,四川省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交通运输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按规定申报缴纳的增值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为保障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税务登记、纳税人资格认定、发票管理、个体税收征管、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税收征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务登记
经主管国税、地税机关核实确认,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的“应税服务范围”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的规定及时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事宜。
1.已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试点纳税人,应及时携带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信息核对变更、税种认定等事宜。
2.已办理营业执照且在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但未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试点纳税人,应按照主管国税机关要求,于
2013年6月15日前携带证件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3.已办理营业执照,但未在地税、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试点纳税人,应于2013年6月30日前携带证件资料到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4.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试点纳税人,应于2013年7月31日前携带相关证件资料,到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5.公告之日起至2013年8月1日前新办开业登记的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的纳税人,需要在7月31日前,到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办理相应的税务登记。2013年8月1日以后,纳税人新办税务登记的,由主管国税、地税机关按照财税〔2013〕第37号文件规定的“应税服务范围”,各自做好税务登记管理。纳税人对是否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有异议的,由主管国税、地税机关报上一级国税、地税机关共同协商确定。
6.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要求,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的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试点纳税人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及时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
二、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按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执行。
(二)试点纳税人享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优惠政策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由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另行公告。
三、发票使用
(一)自2013年8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须使用国税监制的发票,停止使用地税监制的发票,不实行过渡期管理。2013年7月15日起,试点纳税人可以到主管国税机关领取国税监制发票,但只能从2013年8月1日起开具使用。试点纳税人领购的发票种类参见国税、地税发票票种衔接对照表(见附件1)。
自2013年8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对已购未缴销的地税监制发票,需于2013年8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等手续。试点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其营业税业务使用地税监制发票,增值税业务使用国税监制发票。
(二)我省国税系统管辖的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规定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我省国税系统管辖的试点纳税人使用机打普通发票,可通过“四川省国税网络发票开票软件”、“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打印软件(1.5版)”和企业自有开票软件开具。试点纳税人使用机打普通发票的具体开具方式,由主管国税机关根据当地网络发票推行情况和纳税人需求确定。“四川省国税网络发票开票软件”和“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打印软件(1.5版)”可登录四川省国家税务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sc-n-},在“下载中心/涉税软件”栏目下载。
(五)使用自开票软件且未应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有关要求及时修改开票软件并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六)2013年8月1日起,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需要代开发票的,应向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地税机关不再受理代开申请。受主管国税机关委托并签订委托代征增值税协议的单位,可以受托代开统一规格(210mm&139.7mm)的普通发票。开具时,委托代征单位须使用国税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为代征范围内有需要开具国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依法依规代开。
(七)2013年7月31日前已使用冠名发票的纳税人,以及之前虽未使用冠名发票,但具有明显行业特点、年发票使用量大(机打平推发票3万份以上,定长机打卷式发票10万份以上,不定长机打卷式发票500卷以上,定额发票30万份以上)、国税监制统一通用机打发票不能满足自拟格式需要或税务机关管理要求的纳税人,应使用国税监制的冠名发票。使用冠名发票纳税人,不得在冠名发票上申请印制属工商部门核准管理的广告内容。旅客运输等特殊行业试点纳税人使用冠名发票的,可将自拟打印格式加印在冠名发票上,但需满足发票开具打印基本要求。使用冠名发票的纳税人应通过互联网登录“普通发票印制管理系统”(网址:http://fpyzgl.sc-n-)提交冠名发票印制计划。
(八)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5月15日起纳税人使用冠名发票不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但需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冠名发票印制需求表》(见附件2,可登录四川省国家税务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sc-n-},在“下载中心/涉税表格”栏目下载)。试点纳税人需要使用特殊规格冠名发票的(即发票规格不在《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发票票种的公告(2013年第3号)》中的),首批特殊规格冠名发票印制需求应在6月25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交。
(九)2013年7月31日前,出租车行业试点纳税人已使用收款机开具机打发票的,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备案后维持开票方式不变。未使用收款机开具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可申请使用客运定额发票,领取时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四、个体税收征管
(一)主管国税机关对原地税独管个体纳税人试点后征收方式暂参照地税机关确定的方式执行;试点个体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原则上实行查账征收。
(二)主管国税机关对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试点个体纳税人,2013年8-12月应税销售额的核定,可参照地税机关核定的营业额执行。自2014年开始,应税销售额由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6号令)重新核定。
五、纳税申报
(一)试点纳税人在2013年8月1日起提供的增值税应税服务,应按规定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为方便纳税人,国税机关提供了网上申报方式,试点纳税人可直接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小规模纳税人免费申请办理网上申报相关手续,一般纳税人与网上申报服务商签订协议后办理。
(二)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定期定额个体户办理纳税申报并附送有关申报资料。所需资料可向主管国税机关领取或登录四川省国家税务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sc-n-)下载。
六、税款缴纳
(一)试点纳税人自2013年8月1日起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的应纳税款,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缴纳税款。为方便纳税人,国税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电子缴税方式。试点纳税人可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和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其他缴税账户开户证明材料)等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免费办理电子缴税业务。
(二)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试点前已缴纳营业税,试点后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报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后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涉及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开具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
(三)试点纳税人自行发现试点前提供的“应税服务”多缴纳税款的,应当报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后退还多缴纳的营业税;自行发现试点前提供的“应税服务”需要补缴税款的,应向地税机关补缴相应税款。涉及需要补开发票的,开具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
(四)试点纳税人试点前欠缴的税款及其滞纳金、罚款,应向主管地税机关缴纳。
(五)试点后税务机关通过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注销检查等,发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试点前发生少缴税款或偷、逃、骗、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由地税机关负责追缴处理。
(六)试点前地税机关已委托国税机关在给纳税人代开发票时,为其代征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单位,2013年8月1日后,国税机关在为试点纳税人按规定代开发票时,按国地税机关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代征有关税费。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国税、地税普通发票票种衔接对照表
2.冠名发票印制需求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6月13日&&&&&&&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国税、地税普通发票票种衔接对照表
冠名发票印制需求表
附列资料:需要冠名的机打发票式样(应加盖申请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分送: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承办
&&&办公室2013年6月14日印发&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国税和地税分别交什么税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国税和地税分别交什么税
阅读已结束,下载文档到电脑
想免费下载本文?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还剩1页未读,继续阅读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你可能喜欢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个税是国税还是地税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