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向美国 法院 欠款 起诉支付了所有欠款,大约需要多久(具体几天)可以取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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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使用快捷导航没有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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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款,已经收到法院传票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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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卡Ⅰ级, 经验值 1737, 距离下一级还需 1762 经验值
本帖最后由 830819 于
08:32 编辑
朋友的弟弟,高中没毕业去广东混,在路边摆摊,办了一张6000的卡,刷了4700出来玩,SBSB的又不懂按时还,后来工作不做了,收入没了,人也不在广东了,广东的号码也停机了,欠银行的钱也耍赖不还了,也不跟家里人说,现在法院传票寄回家来了,朋友现在火冒三丈,恨不得把他剁了。。。现在我想问的是,现在该怎么办?是直接还完所有的欠款?还用不用与交行东莞分行联系??
PS:是不是只要还完钱,交行就能自动撤诉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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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1 上传
人贷金25K,终于有金卡插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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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钱啊!!!!!!!!!!!!!
只有不断学习以增强自身的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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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银行还钱吧,还有什么好说的
额度这东西,无止境,高了还想高,要了还想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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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紧张,催收玩的把戏,法院传票不是这样的,几千块银行起诉还要倒贴钱,叫你朋友弟弟每月根据自己能力还款,尽量早点还完,这点钱都不够报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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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可以忽视二逼银行,不用鸟他,没有多少还点,而且还不影响银行继续办卡,只是额度不高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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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紧张,催收玩的把戏,法院传票不是这样的,几千块银行起诉还要倒贴钱,叫你朋友弟弟每月根据自己能力还 ...
传票也有,没拍下来而已,一大沓东西寄过来,什么传票,起诉书,送达回证都有。。。
人贷金25K,终于有金卡插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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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费用30元那个真搞笑
功夫再高,也怕菜刀。
秤砣一出,谁与争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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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听3楼的吧。联系银行还钱,然后让银行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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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点还吧,玩大了就不好了。
树欲静而风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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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S 到他们银行门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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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银行还钱吧,要不准备船票跑路吧
交通:10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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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点还吧,因为已联系不到本人,估计这次是玩真的
小娇& &已销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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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还款吧,银行才不会上报信用系统;年纪还轻,勿让这点影响自己的将来!
Key-share.co.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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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要联系东莞当地银行
几千块还掉吧
让银行那边撤诉
判了就是一辈子的事,说难听点火车坐不了,开房都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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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这点钱&&还了算了啊
10行卡到手,半年内再申剁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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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color="#0819 发表于
传票也有,没拍下来而已,一大沓东西寄过来,什么传票,起诉书,送达回证都有。。。
不要认为银行要钱就是催收玩把戏。守信才是正道,7000 多块还了吧,年纪还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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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有卡号&&直接转进去还款吧& & 这些事情躲是躲不掉的& &钱一还银行会自动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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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状而已,把钱还了银行很快撤诉。赖着不还也不会坐牢。也就是高铁买不了一等座,飞机坐不了头等舱,买房子借不了贷款。然后当地法院在把你各种信息在大屏幕上滚动播放个几天。不过几千都能赖着不还的估计也不会在乎脸皮什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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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父亲欠款,债主上诉他,他人逃到外地去了家人也不....
分类:婚姻家庭-其他 |
浙江 - 嘉兴市
我的父亲欠款,债主上诉他,他人逃到外地去了家人也不知道他具体在哪,法院说我的母亲需要支付一半的欠款并且冻结了她的银行账户,这种情况如何才能让我的父亲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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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将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一规定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均无法证明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
二、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或债务人能够证明该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直接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即可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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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不还怎么办?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打官司才能解决吗?需要如何调查取证?为了解决这个事我自己花费了大量时间精力,还是一团糟,法务在线律师电话咨询指引帮我做出了正确决策,挽回了大部分损失。最高院发布案件执行新规定今日实施 欠债者唯一住房也可执行 | 北晚新视觉
最高院发布案件执行新规定今日实施 欠债者唯一住房也可执行
日讯,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到底能不能执行?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异议复议规定》),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唯一住房可以执行。该司法解释于今天实施。
名下唯一住房可以执行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规定,当中第六条明确如果执行标的系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此规定一出,当即引发社会轰动。
但是,并非被执行人只要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执行。该司法解释第七条也规定,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执行,但是标准不清。
实践中,法院从维护社会稳定考虑,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房产的,往往一律不予执行。很多金融机构对此反应强烈,于是此后又有新的规定,对于设定抵押的房产在一定宽限期后可以执行,但对于没有抵押的房产一直没有规定。
司法解释起草人范向阳表示,法院保障的是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存所必需的居住权而不是所有权,而且这种保障是有期限的,所谓“救急不救穷”,不能将本来应由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义务转嫁给申请执行人。同样要杜绝以保障生存权为由逃避执行的行为。
因此,上午发布的《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符合以下三种情形,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住房的,比如被执行人为老人,儿子名下有房产,可以保障老人的居住;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对于符合以上情形,被执行人在三个月的宽限期后仍拒不搬出,法院将予以强制执行。
已售未过户住房不能执行
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从法律上应当视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但是,由于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还不够完善,买受人如果购买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由于种种因素未能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如果仅仅考虑申请执行人的金钱债权受偿,完全不考虑买受人的利益,将会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也不符合公平原则。
正因如此,《异议复议规定》借鉴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保护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的有益经验,在第二十八条至三十条将不动产受让人区分为一般买受人、消费者买受人、办理了物权登记的受让人三种情形,并规定了不同的保护要件,赋予符合法定条件的买受人对不动产的物权期待权以排除执行的效力。
主张租赁权须在查封前入住
按照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不动产承租人的租赁权具有对抗受让人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在执行不动产时,应当依法保护不动产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异议复议规定》在平衡承租人和申请执行人利益的基础上,对执行程序中保护不动产承租人的租赁权作出了具有操作性的规定。
根据《异议复议规定》第三十一条,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同时,如果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租被执行的不动产或者伪造交付租金证据的,对其提出的阻止移交占有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张蕾
名下唯一住房可以执行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规定,当中第六条明确如果执行标的系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此规定一出,当即引发社会轰动。
但是,并非被执行人只要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执行。该司法解释第七条也规定,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执行,但是标准不清。
实践中,法院从维护社会稳定考虑,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房产的,往往一律不予执行。很多金融机构对此反应强烈,于是此后又有新的规定,对于设定抵押的房产在一定宽限期后可以执行,但对于没有抵押的房产一直没有规定。
司法解释起草人范向阳表示,法院保障的是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存所必需的居住权而不是所有权,而且这种保障是有期限的,所谓“救急不救穷”,不能将本来应由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义务转嫁给申请执行人。同样要杜绝以保障生存权为由逃避执行的行为。
因此,上午发布的《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符合以下三种情形,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住房的,比如被执行人为老人,儿子名下有房产,可以保障老人的居住;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对于符合以上情形,被执行人在三个月的宽限期后仍拒不搬出,法院将予以强制执行。
已售未过户住房不能执行
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从法律上应当视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但是,由于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还不够完善,买受人如果购买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由于种种因素未能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如果仅仅考虑申请执行人的金钱债权受偿,完全不考虑买受人的利益,将会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也不符合公平原则。
正因如此,《异议复议规定》借鉴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保护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的有益经验,在第二十八条至三十条将不动产受让人区分为一般买受人、消费者买受人、办理了物权登记的受让人三种情形,并规定了不同的保护要件,赋予符合法定条件的买受人对不动产的物权期待权以排除执行的效力。
主张租赁权须在查封前入住
按照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不动产承租人的租赁权具有对抗受让人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在执行不动产时,应当依法保护不动产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异议复议规定》在平衡承租人和申请执行人利益的基础上,对执行程序中保护不动产承租人的租赁权作出了具有操作性的规定。
根据《异议复议规定》第三十一条,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同时,如果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租被执行的不动产或者伪造交付租金证据的,对其提出的阻止移交占有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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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学会会员,黑龙江省商法学研究会秘书长,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黑龙江省法学会损害赔偿委员会秘书长。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福顺集团及其子公司、海昌公司及子公司、华润医药公司黑龙江公司等多家上市公司、大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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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威律师电话:
中顾高端访谈
欠款合同中,违约方应依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但是当事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若是不合理,违约方不堪承受过高的违约金的,是可以请求法院进行调整的。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如何支付违约金更合理合法?法院又当如何进行衡量?今天的访谈我们邀请到资深专家孙威律师为大家解答违约金的相关法律问题...
欠款合同中,违约方应依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但是当事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若是不合理,违约方不堪承受过高的违约金的,是可以请求法院进行调整的。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如何支付违约金更合理合法?法院又当如何进行衡量?今天的访谈我们邀请到资深专家孙威律师为大家解答违约金的相关法律问题。
中顾法律网司南:非常欢迎您的到来,本期访谈我们谈一下在欠款合同中违约方应依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问题,首先由孙律师先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欠款合同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依据的标准。
孙律师:大家好!如果在双方的欠款合同书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为:逾期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多少或违约时违约方按多少比例支付违约金的,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按约定数额计算违约金,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可以看出作为欠款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标准即是违约方方可以预见到的其违约时将给守约方方造成的损失。
中顾法律网司南:欠款合同一方当事人认为违约金过高时,我国实行不告不理的民法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法院是如何实践的?
孙律师:对于&违约金明显过高&违约方不向法院主张,法院无权依职权调整。第114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份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关于违约金过高的主张方式问题,根据我国不告不理的民法原则,以当事人向法院请求为前提条件,实践中存在提起反诉和提出抗辩两种做法,但无论哪种做法法律均要求当事人自己向法院明示提出,当然也可以放弃;关于违约金偏高,法院能否释明,鉴于各方当事人对违约金的情况并未持有异议,法院应当首先考虑维护当事人意思自治。在当事人未主张调整违约金数额的场合,不提倡法院释明。
中顾法律网司南:违约方请求予以减少过高的违约金的,法院如何衡量?违约金最终如何认定?
孙律师:《最高院关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条是关于减少过高的违约金的解释,其中130%是指&过分高于&的认定方法,非&适当减少&到何数额为宜的认定标准。
违约金的认定应当综合衡量诸多相关因素而判定。《合同法》第114条使用了&适当&这个授权性用语,其实意在授权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来综合权衡,以使具体案件可以公平解决。一是要以实际损失为基础,但绝不是同于实际损失;二是要考虑三个要素。要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合同法》采用严格责任为归责原则,只要违约即应承担违约责任,在一个已经几近履行完毕的合同与尚未履行的合同中,违约行为所导致的结果是明显不同的;要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违约方是恶意违约还是过失违约,直接决定违约金的补偿性和惩罚性功能的彼此消长;要考虑可得利益损失,《合同法》第113条规定了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问题。三是法官根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司法解释将弹性与刚性规定相结合,为法官公平裁判过高违约金提供了方案。
中顾法律网司南:违约方请求减少违约金数额的,应当由谁来举证实际损失,以及损失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额?
孙律师:与相比,违约金一个重要特征是违约金的支付避免了方式适用中常常遇到的计算损失的范围和举证的困难,从而节省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花费。当事人之间对违约金数额作出了约定,只要发生了违约行为,受害人就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约定的违约金,而并不要求受害人举证证明其所受到的损失与违约金约定的数额相一致。
这在经济活动和司法实践中均避免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但当一方当事人认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时,他可以请求法院予以调整,但权利人(违约方)需对其提出的违约金与损失不符提供证据,证明二者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额。因为违约金的数额是当事人事先作好的约定是一种合同,它应当被严格的遵守,受害人不需要证明违约金约定数额的合理性,而当有一方认为该数额的约定不合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请求的提出方负责举证证明,如果请求方不能证明约定数额与损失之间存在巨大差额,则其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
当然一般情况下,受害人对于自己所遭受的损失应当较违约方更清楚,提供相应的证据也更容易,但并不能因为受害人举证更容易而一律由受害人举证证明其所遭受的损失大小。当违约方请求减少违约金数额时,仍应当由违约方来证明受害人遭受了多少损失,以及损失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额。
中顾网司南:违约方请求减少违约金数额的,在实际损失已经无法判定时,法院如何进行调整?
孙律师:违约金的数额,实际损失无法判定时已有约定的应依约定。
在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的无法估量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依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对于此种违约金予以支持。依据违约方的请求适当减少违约金,&违约金超过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只是判断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损失的标准。而即使对于&过分高于损失的违约金&,也只是赋予当事人&适当减少&的权利,而并非将违约金减少到&实际损失&的130%。依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对于&过分高于损失的违约金&的司法调整,应当避免采取简单地固定比例等&一刀切&的做法,防止机械司法而可能造成实质不公平。
在无法计算实际损失情况下,任何违约金的约定都属于&过分高于损失&的范围。如果机械地以违约行为没有给守约方造成损失为由,部分或全部排除适用当事人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则严重违反合同自由原则,那么合同将不再是双方当事人意思一致的产物,司法的过分干预必将导致合同的消亡,此时以约定的违约金判决才更符合实际,符合司法实践,符合立法本意,符合公平原则。违约方本身就是过错方,应该对其进行惩罚性制裁,这样才可以体现出正义。
中顾司南:对于故意违约的当事人,违约方请求减少违约金的,法院也支持吗?
孙律师:订立合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守约方按合同履行相应义务后,违约方应及时支付合同欠款。欠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权利义务内容明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违约方未如期支付价款,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该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是双方的自由合意,是对守约方合法权利的保护,也带有对违约方的惩罚性质,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不应干涉。 在违约方不能对未付价款行为作出合理解释,又在守约方诉至法院后找出种种借口百般抵赖的情况下,应认定其构成故意违约行为。
当事人一方过失违约未造成另一方损失的,人民法院根据违约方的请求可以适当减少违约金。对于故意违约,违约方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使违约方依据合同法114条向法院提出了降低违约金数额的书面申请,也应因违约方故意违约,法院予以驳回。综上所述,在欠款合同中违约方应依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中顾司南:关于本期访谈您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吗?
孙律师:根据《合同法》第114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我国合同法确定的性质具有&补偿和惩罚&双重性质,有限度地体现惩罚性,表现在适当调低违约金但可以高于实际损失以及对迟延履行的规定。因此,违约金具有担保属性。它既是一种责任形式,又是一种独特的担保合同履行方式。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拟违约一方会衡量违约后果,促进继续履行合同。实践中,违约金的惩罚性质具有制裁违约行为,促使合同履行,保护守约当事人的独特作用,这是维护合同不可缺少的一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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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9万不还被法院限制出入境 男子归还恳求取消
原标题:欠款9万不还被法院限制出入境 男子归还恳求取消
  中新浙江网8月1日电(见习记者施佳秀 通讯员郑岚岚)在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浙江男子因拖欠9万元欠款未归还被申请强制执行,一段时间下落不明后,在准备护照时,被告知已被法院限制出入境。近日,浙江常山法院称,被执行人樊某已经主动到法院执行局缴纳了欠款,并再三恳求尽快取消对他的出入境限制。
  2013年,樊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被起诉至常山法院,经过审理,被判令归还欠款9万元。此后,樊某没有履行还款义务,便下落不明。
  2014年2月,原告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樊某成为案件的被执行人。因其一直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承办法官将樊某的信息通报公安机关备案。
  半个月后,法院接到该县公安局出入境中心民警电话,被告知樊某在该中心咨询办理护照相关事宜。
  法官立即前往,并提交了限制樊某出入境的协助通知。几天后,樊某准备好材料再次前往出入境中心办理护照时,被告知法院已经对其采取限制出入境措施,在办理手续受阻后,樊某只好主动联系法院还款。
  据了解,今年以来,常山法院执行局与该县公安局建立了诸如限制被执行人出入境,通过公安巡特警大队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车辆进行协查布控等多种查控机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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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9万不还被法院限制出入境 男子归还恳求取消
日 20:47 来源:中新浙江网
原标题:欠款9万不还被法院限制出入境 男子归还恳求取消
  中新浙江网8月1日电(见习记者施佳秀 通讯员郑岚岚)在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浙江男子因拖欠9万元欠款未归还被申请强制执行,一段时间下落不明后,在准备护照时,被告知已被法院限制出入境。近日,浙江常山法院称,被执行人樊某已经主动到法院执行局缴纳了欠款,并再三恳求尽快取消对他的出入境限制。
  2013年,樊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被起诉至常山法院,经过审理,被判令归还欠款9万元。此后,樊某没有履行还款义务,便下落不明。
  2014年2月,原告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樊某成为案件的被执行人。因其一直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承办法官将樊某的信息通报公安机关备案。
  半个月后,法院接到该县公安局出入境中心民警电话,被告知樊某在该中心咨询办理护照相关事宜。
  法官立即前往,并提交了限制樊某出入境的协助通知。几天后,樊某准备好材料再次前往出入境中心办理护照时,被告知法院已经对其采取限制出入境措施,在办理手续受阻后,樊某只好主动联系法院还款。
  据了解,今年以来,常山法院执行局与该县公安局建立了诸如限制被执行人出入境,通过公安巡特警大队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车辆进行协查布控等多种查控机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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