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人的付款人可不可以成为被保证人

两岸票据保证之比较研究
民商法系林娟
为了加快票据在国际间的流通,票据法的国际统一运动正在轰轰烈烈地进行,但不容否
认的是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的票据立法在很多方面仍然存在差异。其中涉及票据保证就是一
个明显的例子。本文旨在对祖国大陆与台湾的票据保证作一番比较研究,以期大家能够有所
一、票据保证的含义
保证制度并非汇票所特有,本票与支票也有保证制度,因而保证又称票据保证。票据保
证,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
的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一
种一种具有独立性的附属票据行为。票据保证的当事人是保证人与被保证人。
从其含义可知,票据保证兼具保证行为和票据行为的特征,作为一种保证行为,这里的
即指保证人,
特定票据债务人
即为被保证人,保证人所保证的票据债务为被保证
债务,但立法上对这几个要素的规定并不一致。
。保证人可能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自然人与法人均无不可。日内瓦
法系的国家规定,任何人(包括票据债务人在内)均可充当保证人,但实际上票据债务人充
当保证人意义不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第
条第二款规定:
保证人应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台湾票据法》第
条第二款也规定:
人,除票据债务人外,不问何人,均得为之。
这种立法把保证人限制在除票据债务人以外的
一切第三人。笔者以为,票据保证的主要目的在于增强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当然票据债务人
就应该依票据文义承担票据责任,即使再为保证也不能因此增加有关票据的信用,也就是说
只有在已有的票据债务人之外寻求保证人才能达到目的。因此,比较而言,前一种立法更具
、被保证人
。凡汇票上的债务人都可以充当被保证人,汇票上的承兑人、出票人、背书人
都可以是被保证人。但无担保背书的背书人、未承兑的付款人,事实上不可能成为被保证人。
原则上,凡是票据债务人都可充当票据保证的被保证人,对此,各国票据法都没有作出限制。
所以保证人可为任何票据债务人的债务进行保证,包括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参加承兑
人等。当然,若票据保证人所确定的被保证人并非该票据的债务人(如未进行承兑的汇票付
款人、委托取款背书的背书人、设定质权背书的背书人等),则该票据保证归于无效。
(window.slotbydup=window.slotbydup || []).push({
id: '4540225',
container: s,
size: '910,250',
display: 'inlay-fix'
该用户的其他资料
在此可输入您对该资料的评论~
(window.slotbydup = window.slotbydup || []).push({
id: '4540180',
container: s,
size: '250,200',
display: 'inlay-fix'
资料评价:
所需积分:02008CPA经济法考前必背(4)【贵 州 学 习 网】
贵州学习网—属于你的学习中心
105、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①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不存在欺诈、偷盗、胁迫等),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该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有瑕疵而受影响或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到影响或丧失。②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106、票据权利的消灭(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票据种类&&& 提示承兑期限&&& 提示付款期限&&& 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汇票&&& 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出票日起1个月&&& 出票日起2年&& 定日付款&&&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到期日起10日&&& 到期日起2年&& 出票后定期付款&&&&&&&&&&& && 见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日起1个月&&&&&&& 本票(见票即付)&&& 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出票日起2年支票(见票即付)&&& 自出票日起10日&&& 出票日起6个月107、票据权利的补救⑴挂失止付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未记载付款人的汇票、本票、支票属于无效票据,不能挂失止付。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告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⑵公示催告失票人应当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①银行汇票以出票人所在地为支付地;②商业汇票以承兑人或付款人所在地为支付地;③银行本票以出票人所在地为支付地;④支票以出票人开户银行所在地为支付地;⑤票据的代理付款银行是受付款人的委托向持票人支付票款,因此,代理付款银行所在地不能确定为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应在受理申请后3日内发出公告,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得少于60日,涉外票据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⑶普通诉讼失票人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担保,以防由于付款人支付已丧失的票据票款后可能出现的损失。担保的数额相当于票据载明的金额。108、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如果该票据已经被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持票人转让给第三人,而第三人属于善意、已付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则票据债务人不能对其进行抗辩。109、票据的伪造仅限于伪造签章,票据的变造是指更改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票据的伪造行为,由于其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故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伪造人由于未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所以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由于伪造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伪造行为构成犯罪的,伪造人必须承担刑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实签章的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尽管变造的票据仍然有效,但是,票据的变造是一种违法行为。故变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对此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110、即期汇票包括:见票即付的汇票、到期日与出票日相同的汇票、未记载到期日的汇票(以提示日为到期日)。远期汇票包括:定期付款汇票、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汇票附有条件,则汇票无效。111、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多选题)若欠缺记载,票据便为无效。⑴表明“汇票”的字样;⑵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⑶确定的金额;⑷付款人名称;⑸收款人名称;⑹出票日期;⑺出票人签章。?汇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汇票仍然有效。⑴付款日期: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重点)⑵付款地: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⑶出票地: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本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多选题)⑴表明“本票”的字样;⑵无条件支付的承诺;⑶确定的金额;⑷收款人名称;⑸出票日期;⑹出票人签章。本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①付款地。未记载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②出票地。未记载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支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多选题)⑴表明“支票”的字样;⑵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⑶确定的金额;⑷付款人名称;⑸出票日期;⑹出票人签章。支票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出票人可以授权收款人就支票金额补记,收款人以外的其他人不得补记。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特殊:单位签发支票向其开户银行领取现金时,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112、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禁止背书、禁止转让)字样,汇票不得转让。对于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⑴出票人在汇票(正面)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⑵背书人在汇票(背面)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案例】甲出票给乙,乙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同时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丙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如果持票人丁被拒绝付款,则丁可以向出票人甲、背书人丙进行追索,但不能向乙进行追索。背书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背书人的签章、被背书人的名称。背书日期属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附条件的背书: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法定禁止背书的情形:⑴被拒绝承兑的汇票;⑵被拒绝付款的汇票;⑶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属非转让背书⑴委托收款背书①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可以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未取得票据权利,因此不得转让。②如果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⑵质押背书①背书人是原持票人,也是出质人,被背书人是质权人。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而不是票据权利的转让。因此,质权人并不享有票据权利,不得将其转让。②如果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③被背书人取得质权人地位后,在背书人不履行其债务的情况下,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并从票据金额中按担保债权的数额优先得到偿还。④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汇票质押。113、如果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的,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自汇票到期日起2年内有效(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2年内有效)。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承兑。付款人应在汇票上(必须在正面)记载承兑的事项包括承兑文句、承兑日期、承兑人签章。在这三个记载事项中,承兑文句和承兑人签章是绝对应记载事项,缺一不可,否则承兑行为无效。承兑日期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即使该项内容欠缺,承兑仍然有效,以法律的规定作为补充,即以付款人3天的承兑考虑时间的最后一天为承兑日期。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还应在承兑时(通过提示承兑确定见票日)记载付款日期。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部分承兑、变更票据记载事项的承兑都属于不单纯承兑。我国《票据法》不允许不单纯承兑。114、承兑的法律效力⑴汇票一经承兑,承兑人即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当日足额付款,否则应承担延迟付款的法律责任。⑵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权人。⑶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⑷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承兑人仍要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115、票据保证是一种书面形式,必须作成于汇票或粘单之上(保证人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如果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应当适用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如果是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的,则应记载于汇票的正面。如果是为背书人保证,则应记载于汇票的背面或者粘单上。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保证文句和保证人签章两项。相对应记载事项没有记载的推定:⑴关于被保证人的名称,如果不记载这一内容,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⑵关于保证日期,如果不记载这一内容,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⑶关于保证人的住所,如果不记载这一内容,可以推定为保证人的营业场所或住所。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不允许部分保证。汇票保证人的票据责任不随被保证人的债务因实质原因无效而无效,只有当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欠缺票据形式要件而无效时,保证人的票据责任才能解除。116、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持票人丧失的追索权仅限于其前手,而对于承兑人并不发生失权的效果。因为承兑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所负责任为绝对责任,即使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承兑人仍应负责。付款人拖延支付的法律责任⑴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拖延支付的,对其按汇票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⑵其他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支票的付款银行)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法律责任:①按票据金额每天处万分之七的罚款;②每天按延压的票据金额的万分之五向持票人支付赔偿金。117、在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①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②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③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④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持票人在法定提示期限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在法定期限内作成拒绝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票据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或其前手收到通知未按规定期限再通知其前手,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例题】a于日签发一张见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给b,汇票金额100万,承兑人为甲银行,乙为保证人。b于4月15日提示承兑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c,背书转让给d。该汇票7月15日到期后,持票人e于7月20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遭拒绝,e应如何行使追索权。【解释】正确解答此题的切入点是:⑴确定票据种类为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⑵找到几个关键时间:①提示承兑时间:出票日起1个月。即日至5月10日。②提示付款时间:到期日起10日。即7月15日至7月25日,考生应注意:这里必须从提示承兑日(4月15日)起找到期日,而不是从出票日(4月10日)起找到期日。③发出追索通知时间:收到拒绝证明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3日。即7月20日至7月23日。④行使追索权时间:e可向a、b、c、d、甲、乙追索。e向c追索:是首次行使追索权,期限为取得拒绝证明之日(7月20日)起6个月;c向b追索:c代为清偿后行使追索权,是行使再追索权,期限为清偿日起3个月;b向a追索:b代为清偿后行使追索权,不是行使再追索权,而是持票人向出票人追索,自到期日起2年,即日至日。118、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出票人之外不存在独立的付款人。《票据法》规定,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且为记名式本票和即期本票(见票即付,所以无所谓付款日期)。本票出票人是票据金额的直接支付人,与汇票的承兑人相同,与汇票的出票人只承担担保责任不同。银行本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收款人或持票人在取得银行本票后,随时可以向出票人请求付款。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如果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本票的,则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背书人、保证人)的追索权。持票人仍对出票人享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本票的出票人是主债务人,对持票人负有绝对付款责任)。119、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是一种委付证券,与汇票相同,与本票不同。显著特点:①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作为付款人;②见票即付。普通支票,可以用来支取现金,亦可用来转账。用于转账时,在支票左上角画两条平行线。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而非支票本身无效。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并不丧失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禁止签发空头支票,禁止签发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禁止签发与密码不符的支票。签发空头支票或者印章与预留印签不符的支票的法律责任:⑴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⑵同时处以2%的赔偿金,赔偿收款人。120、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只要有一项发生在境外,就被认定为是涉外票据。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⑴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⑵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适用行为地法律。⑶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121、《合同法》(分则)中列举的合同为有名合同,否则为无名合同。单务合同履行中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等问题。比较典型的实践合同有质押合同、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通常,合同除有法律特别规定者外,均属不要式合同。122、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条款: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②标的,即合同双方当事**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③数量,应使用双方都能接受的国家统一的计量单位,如果以简单的量词(如一箱、一盒等)替代数量条款,通常认为是数量条款不明确。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④质量,依照上述履行原则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⑤价款或者报酬,依照上述履行原则仍不能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合同约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⑥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⑦违约责任。⑧解决争议的方法。
本文共11页:第
责任编辑:gzu521
本类相关文章:
财会考试分类
分类推荐信息
大类最新文章400-668-6166
有法律问题要寻求律师帮助您可以选择
当前位置: >>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是否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是否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浏览:2236
[复制网址]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是否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是否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文章来源:
[北京-朝阳区]
北京法桓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相关律师博文
律师:熊高杰
文章来源:武汉人身侵权赔偿律师
阅读热度:
律师:陆琴敏
文章来源:南宁知识产权纠纷律师
阅读热度:
律师:甘翌晓
文章来源:广州医疗纠纷律师
阅读热度:
律师:张志强
文章来源:长沙医疗纠纷律师
阅读热度:
律师:刘祥杰
文章来源:广州律师会见
阅读热度:
律师:郭志
文章来源:北京合同律师
阅读热度:
律师:曹利
文章来源:义乌合同律师
阅读热度:
律师:蔡景峰
文章来源:深圳合同律师
阅读热度:
律师:张春利
文章来源:济宁律师
阅读热度:
律师:洪氢
文章来源:深圳合同纠纷律师
阅读热度:
最新律师博文
相关法律热点
在线咨询找律师
*上万名资深律师在线权威解答
*上万名资深律师在线权威解答
请选择城市
请选择大类
请选择小类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400-668-6166
址: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65号楼之一4楼为什么在汇票到期日之前提示付款的,会被拒绝付款,而且不能行使追索权?
你正在浏览: & >
为什么在汇票到期日之前提示付款的,会被拒绝付款,而且不能行使追索权?
为什么在汇票到期日之前提示付款的,会被拒绝付款,而且不能行使追索权?
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并且只有在获得拒绝证明时才能行使。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背书人、承兑人以及其它票据债务人)要求偿还票据金额,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在汇票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追索是指票据持票人在依照票据法的规定请求付款人承兑或者付款而被拒绝后向他的前手(出票人、保证人、利息和相关费用的行为。
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在票据法规定的期限内,如付款人拒绝付款的。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持票人不能行使票据追索权。  这里要明白“追索权”。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因为远期汇票,必须要在到期日之后才能提示付款。如果到期日之前提示付款的,持票人无法取得拒绝证明,所以不能追索。行使追索权需要出具拒绝证明。
付款期限和提示付款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商业汇票是一个信用票据,是远期票据,有一定的付款期,不到期的...~~~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在汇票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如付款人拒绝付款的,持票人不能行使票据追索权。...~~~
付款期限和提示付款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商业汇票是一个信用票据,是远期票据,有一定的付款期,不到期的...~~~
这个没有问题,法律 就是这么规定的。 关键是弄清楚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的概念。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的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跟纸的承兑一样,到期后...~~~
出票人通过企业网上银行进行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申请后,如果收票人在票据到期前已经做过签收,但是没有进行...~~~
一定要到期日那天才能到账吗?请专家或者有经验人士详细解答整个商业汇票从... 商...~~~
应该在6月17日之前在网银上做提示付款——提前提示的意义在于提示付款银行做好准备,这样在汇票到期当日...~~~
是到期日后10天内,比如15号到期,截止日就是25号。 票据持有人向银行提交某某单据并要求银行付款的...~~~
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3、见票后定期...持票人应当在到期前向付...关于应用 创新 业务 票据 融通 付款 保证人 背书 的
网友评论 已有0人参与()
网友评论:
用户名: 密码:
文明上网,请勿谩骂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中律网保持中立
热门法律知识
法律专栏热门文章
相关法律咨询
声明:中律网汇聚各类法律知识资料仅供大家学校交流使用,部分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或由网友提供,如认为侵害了您的权益。敬请告知,本站查实后将尽快删除。谢谢您的支持!
2005- 中律网 版权所有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承兑人和付款人的区别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