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婚知青结婚工令如何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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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革”后期,越来越多的知识青年遇到了婚姻问题。上山下乡的特殊场合,使这个问题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婚姻,而成为运动中纠结着诸多矛盾的一个焦点问题。  婚姻政策  经济条件差,提倡“晚婚”  知青下乡以后或迟或早都会遇到婚姻问题,上世纪60年代末到70年代初,是运动的高潮期,新闻媒介不厌其烦地宣传在农村“扎根一辈子”的思想。使下乡知识青年“扎根”在农村的有效手段莫过于鼓励他们在农村结婚,安家落户,但有关部门却把提倡晚婚作为知青工作的一个重点。  日《人民日报》报道了贫下中农积极教育插队知识青年,正确处理婚姻问题,劝导他们实行晚婚的消息。在这则消息中,是否坚持晚婚,被耸人听闻地提高到“阶级斗争”的高度加以认识,而一些地方出现的早婚苗头则被斥责为“阶级敌人”破坏知识青年接受贫下中农再教育的一股“妖风”。  1973年8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成员接见参加全国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工作会议的全体代表时,周恩来明确指出:“计划生育,与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分不开。城镇青年下去以后,要做模范。”他还特别夸奖女知青代表徐敏光是晚婚的“模范”。徐17岁时还乡务农,此时已经28岁,还没有结婚。  周恩来专门谈到知青“晚婚”与房子的关系。他说:要提倡晚婚。刚下去,不到20岁,下去后头七八年,十来年,可以不发生住房的问题。以后他可以自给了,有了积累,再给点补助,到结婚时就可以另盖房子了。  个案白启娴  一个“反潮流”典型  第二年年初,新闻媒介对知青婚姻基调却发生了显著转变,转变的开端是由白启娴投诉报纸引起的一场风波。  白启娴原是河北师范大学的毕业生,1968年被下放到河北省沧县阎庄公社相国庄大队“插队落户”。1972年与同队一小学文化水平的农民仓促成婚,她努力适应由大学生向农妇的角色转变,烧火做饭、喂鸡饲鸭、操持家务、侍奉公婆、生儿育女。丈夫虽为人厚道,但不乏根深蒂固的夫权观念,无故挨丈夫的打很快成了她的家常便饭。她的婚后生活毫无美满可言,也不断遇到周围人的冷嘲热讽。  1973年底,在一次口角中,与白启娴同在公社执教的一名教师将这起婚姻说成是个“丑(闻)”。白在盛怒之下连写几封信寄给各家报社。信中称,“有人说嫁个农民没出息,依我看,那种贪图个人享受,看不起嫁庄稼汉的人最可卑”;“有人说,落在农村没前途,我坚信在广阔的农村奋斗终生大有作为,前途无量”。为了驳斥各种非议,她不惜美化自己并不如意的婚事,将偶然凑合的婚姻说成是“决心扎根农村干一辈子革命”的自觉举动。白启娴的信适逢其时,当时以江青为首的极左派领导人竭力推波助澜的“批林、批孔”运动刚刚拉开帷幕,正需要造就白启娴这样的“反潮流”典型。  日《河北日报》以《敢于同旧传统观念彻底决裂》为通栏大标题,发表了她的来信和《编者按》。《编者按》吹嘘她的信是“一篇生动的批林、批孔和进行路线教育的好教材”,并“希望涌现出更多的敢于与地主资产阶级的旧思想、旧传统观念决裂,敢于反潮流的人物,这对于反修、防修,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有其深远意义的”。不久,《人民日报》全文转载了她的事迹。  随着白启娴名声的鹊起,全国各地竞相树立自己的“白启娴”式人物。意味深长的是这些人物为清一色女性,而且大多是在下乡头一两年就嫁给当地农民的。本来招致非议的人生抉择却成了赢得种种美誉桂冠的政治资本,宣传喉舌关于知青婚姻政策的重心迅速由倡导晚婚转向鼓励知青在农村结婚。  婚姻率  禁欲主义幽灵在游荡  就绝大多数知青而言,在下乡的头几年,恋爱婚姻还没有提上日程表。一种风靡的观念是:优先考虑个人问题与革命的大目标是格格不入的。许多青年憧憬的是为解放全人类、实现共产主义的伟大事业奋斗献身,认为沉湎于个人的卿卿我我,意味着失去献身的资格、禁欲主义的幽灵肆无忌惮地在青年中间游荡。于是,紧闭初开的情窦,将求爱者一口回绝者有之;将热情的情书交给领导者有之;将隐秘的情爱之火熄灭在革命祭坛前者亦有之。  生产建设兵团政治环境也助长了禁欲主义的弥漫。舆论认为,知青到兵团的任务是“屯垦戍边,反修防修”,谈情说爱被看成“资产阶级的思想”。极左思潮笼罩下的兵团,将“男女大防”奉为金科玉律,任何“越轨”行为常受到惩办。有的连队自定土政策;掌灯后男女青年接触,必须有“领导”陪同;有的干部专门稽查男女知青幽会,私拆情书,并拿到大会上宣读,作为“阶级斗争的反映”,或者扣上“侮辱妇女”的罪名。对人权的公然践踏,时常激化矛盾。有的青年不堪其辱,逃出境外,成为罪不可赦的“叛国犯”,甚至万念俱灰,走上绝路。  相形之下,农村插队青年所处的环境则宽松得多。知青中第一批结婚者在受到知青群体冷落之余,通常能从当地淳朴敦厚的农民中寻找到慰藉。  1974年末,全国已婚知青有48万人;1975年增至61.4万人;1976年为72.6万人;1977年达到创纪录的86.1万人,占全部在乡知青的10%。在这以后,随着运动迅速退潮,在乡知青大举返城,已婚青年的人数逐年递减。  婚姻类型  知青与农民结合,苦果最多  知识青年的婚姻大致分为三种类型:双知青类型(夫妇双方均为知青),知青与农民类型,知青与国家职工(军人)类型。以下三份局部性资料对插队青年的婚姻类型进行了一个粗浅的统计:  第一,1980年吉林省的统计,已婚青年中,与农民结婚的占74.9%;知青之间结婚的占21%;与城镇职工结婚的占4.1%。  第二,1978年河北省保定地区的统计,已婚青年中,与农民结婚的占75.5%;知青之间结婚的占15.2%;与职工结婚的占9.3%。  第三,1976年吉林省怀德县的统计:在已婚青年中,与农民结婚的占74.8%,知青之间结婚的占17.9%;与职工结婚的占7.3%。  在三种婚姻类型中,知青与知青共结连理一般具有较为坚实的感情基础。但农村艰窘的生活却给这种“理想的婚姻”蒙上浓重的阴影。许多知青婚后只有菲薄的收入,经济上无以自立。若再生儿育女,对捉襟见肘的生活无异于雪上加霜。一首知青歌曲唱道:“人家的丈夫,当官拿数数(四川方言:钱);知妹(四川对女知青的简称)的丈夫,年终要倒补。”“人家的丈夫,都有楼房住,知妹的丈夫,光呀嘛光屁股!”  知识青年与农民的结合在全部婚姻中涉及面最广,酿成的苦果也最多。白启娴扬名后,地位陡然变化,先由地委书记介绍入了党,继而被增补为第四届全国人大代表,擢升为河北省知青办副主任,地区文教办副主任,公社党委副书记。白启娴的归宿是可悲的。“文革”结束后,她调到沧州师范专科学校教务处任副主任。1982年11月煤气中毒致死,年仅39岁。(当代中国出版社《中国知青史·初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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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ll Rights Reserved.  知青有功,农婚无罪  敬爱的人民政府领导:  作为六十年代知识青年在国家机构几乎瘫痪动乱时期,我们扎根在鄞州区(原鄞县)农村安家落户的知青,响应党和国家伟大号召“知识青年到边疆去,到农村去,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扎根农村,献身农村,农村是一个广阔天地,在那里大有作为。”曾经的上山下乡运动,令世界震惊,感天动地,有日月共睹的轰轰烈烈场面,今已成过去,将被遗忘,因而知青的“苦衷”无人过问,知青一辈子听党话,立志农村任劳任怨、辛勤耕耘劳作、上交村(生产大队)公积金、公益金、......等积累资金及长期负担义务工行动,已无人提及。曾经的知青过着艰难困苦生活,挣扎在贫困线上,用一生最宝贵的青春年华奉献给了鄞州区农村建设。这对当时国家经济状况的平衡,社会秩序的稳定作出了巨大贡献,起到了历史性积极作用,应该是无可磨灭的记忆。  2007年发布的《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总则第一条为了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制订本条例。第三章社员 第十七条 户籍在本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遵守村经济合作社章程的农村居民,为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  (一)开始实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时原生产队成员;(二)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三)与本村社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知青的户籍一直来在本村,本就是原地未动,本来就是农民家庭中的成员、生产大队社员,子女更是生产大队社员无疑。根据事实情况和知青名下的法律依据:(一)在扩社期间,知青缴纳生产大队入社股金2元;(二)每次换届选举村长、社长、队长,知青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资格,知青名下历年来选民证就是依据。(三)知青实名下,1985年到1999年为期15年承包土地证和1999年到2029年期限30年大地承包合同,都盖有县、社、镇、村公章,足以认定农婚知青及其子女是经济合作社社员了。而我们鄞州区扎根农村安家落户的知青没有社员资格,却不值刚出生的婴儿,可享受社员资格;亡故死人其子女,还可享受继承权;更不值犯法判刑坐牢的坏分子,也有享受或保留社员资格的待遇。这种功果颠倒、赏罚不明,问天理何在?农村水利建设,土地平整,哪一处没有知青的足迹?  八十年代原鄞县劳动局根据中央(1978)74号文件、中发(1979)51号文件、浙革(号文件精神,本着“国家关心,负责到底”精神,认识到以上知青问题主要是“林彪、四人帮”对上山下乡的干扰破坏造成的,过去认为只有国家招工才算正式就业。故对知青就业问题作出了统筹安置,决定广开门路、采取多种办法安置就业。提出知青要服从国家按排,树立“一颗红心、两手准备”在国家招工时,走者愉快,留者安心。劳动局发给《巳婚知青安置书》到由政府投资建立的集体性质知青厂参加工作,这是知青服从按排为国家分忧,为区政府排难,这是农村知青在人生经历中作出的第二次奉献。企业处于停产、关闭状态,这部分知青下岗、失业得不到失业待遇,工龄还被划归“零”,请问那时知青是何种身份和性质进入知青厂工作的?政府出资办厂究竟是何目的?投入的资金究竟归谁所有?(见以上文件精神)  91年原鄞县人民政府根据民办发[1991]9号三部委“凡城镇户口并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国营、集体、“三资”和私营企业职工及其他劳动者的养老保险由劳动部负责”的指示,出台鄞政发(1991)69号文件,规定知青签订县属集体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并由劳动部门仲裁机构鉴证确认批准为合同制正式职工,合同期一律签订到本人法定退休年龄为止。合同期间知青工资福利待遇除国家有明文规定外,与本企业其他从业人员一视同仁,说明知青按合同制工人身份可以享受国家供应商品粮的粮价、付食品补贴每人每月5元的生活补助,知青同时还可享受农民一切待遇,这是政府对农村知青的一种补偿性的特别规定和优惠政策。  鄞县劳动局根据鄞政发(1991)69号文件精神,由县政府测算知青从招工之月起到法定退休年龄止,每人需要缴纳养老基金3900元,其中知青个人在职的一次性负担300元和其他原因不在职的自负1020元,并按县招工计划发给《新招工人录用通知书》,又出台鄞劳(1991)69号文件,明确规定知青退休后待遇一律按国发(1989)83号文件规定执行,证明知青是享受国有企业职工身份退休待遇,养老保险由劳动部负责,区别于非城镇户口的乡镇企业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负责。(详见文件和知青手头上证据)。  98年由于某些官员犯了连文件都看不懂的低级错误,要知青缴足15年在原巳缴纳300元的基础上补缴2982.56元,侵吞了4000多原扎根安家落户农村与农民结婚的知知青每人养老基金3600元帐户,实施第二次重新参保,开了历史倒车。这是违法欺诈类同于谋财害命。用强硬手段把这部分知青从知青群体中分离出来,戴上“农婚知青”帽子,从县属集体企业合同制工人身份和《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二个门槛中拖离出来,被割裂为不工不农、无地位、无身份的“农婚知青”,沦落为无业游民,否定知青历史事实是一种岐视,无异于把农村知青一生判定为社会供养的“寄生虫”,违背国家和政府对知青一种补偿性发出的一系列纲领性文件的优惠政策和特别规定。农婚无罪,知青有功!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浙人社函(2010)72号文件《关于知青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要求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劳人培(1985)23号文件规定,下乡插队知青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请按照国家规定妥然处理好知青的工龄问题。原劳动和社会保障浙劳社厅字(号文件同时废止。此函下发后,鄞州区劳动局对扎根农村安家落户知青出台了一个重新计算新办法,见《已婚知青养老保险转换》,例某女知青现领取养老金1461.5元,在浙人社221号确认其下乡时间9年为视同缴纳养老金计算年限后,按重新计算后养老金只有1180.22元,与现领取养老金比较,反而减少,后保持原现领取的1461.5元不变,继续发放,缴费年限更改为24年。这是劳动局错误认定知青就业性质和身份的重新计算,这个官霸行为其一是不懂历史,其二失去记忆,得了健忘症,对知青强行施行第三次参保的重新计算,继续侵害知青合法权益。这叫背信弃义,恩将仇报。  如今“农婚知青”已步入高龄,请不要让我们带着满腔希望和遗憾离开人世,请让我们为寻求一个平等合法的身份,获得一个公平正义的地位,共享改革开放伟大成果,为此我们提出强烈呼声:婚嫁无罪,知青有功!恳请现任领导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对侵害知青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该撤消的,要坚决撤消;该纠正的,要坚决纠正。及时行施自己权力,确立有错必纠的原则,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宗旨在扎根农村安家落户的事实知青身上得以体显,构建法治政府,促进和谐社会的执政目标才能实现。希望能在新的一年里对于知青有个新的收获!!!  此致  扎根鄞州区农村安家落户知青签名
楼主发言:1次 发图:0张 | 更多
  很同情楼主身世。作为知青的一员,就应该援手呼吁,忘记就等于背叛。不敢承担过去式,还算合格政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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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革期间随父母下放农村子女工令没算进去怎么办
本人父亲在60年双反运动带上我被下放农村,直到70年后落实政策,父亲回原单位工作,本人却被留在农村,直到80年才参加工作,当时本人以28岁,在2002年因年龄过大,被提前退休,工龄只有22年,可,现在工龄短,工资低,生活艰苦,请问您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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