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用工单位因62岁已是农民工 劳务关系系怎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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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60岁的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作者:葛来萍&&发布时间: 15:22:51
原告万某(1950年5月10日出生)于2002年3月份在被告某驾驶员培训学校苗木基地上班,2009年被告把原告从苗木基地调换到保卫室工作, 2011年,被告与原告签订了聘用工作人员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约定底薪为700元/月,养老保险240元/月,医保基金60元/月,补充协议约定被告支付的工资中,其中300元用于原告支付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并由原告自行到当地的社保局、医保局缴纳。2013年5月下旬被告辞退原告。原告被辞退后找被告协商经济补偿金未果,遂到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委以原告超过退休年龄,不属于劳动纠纷为由不予受理,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补偿经济损失等。
对本案的处理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构成劳动关系,被告辞退原告应该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已满60岁,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原、被告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笔者认为,以上两种意见都有片面性,理由如下:
第一、从法律上讲,超龄老人可以成为劳动者。从《劳动法》关于劳动者的规定上看,其仅是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除此之外,其余人员均可以具有劳动者的身份,超过60岁的老人同样可以成为劳动者。
第二、退休并不适用于全体超龄老人。根据《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劳动终止的条件之一。退休只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或企业单位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并不适用于全体超龄老人。目前我国农村、城市存在着大量的超龄老人,他们虽然超过了退休年龄,但并不享受养老金等退休金,仍然靠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生活。
第三、&享受养老待遇或者退休金&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界限,并非由&退休年龄&决定。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享受养老待遇或者退休金&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界限,而并非由退休年龄判断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第四、《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两者对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规定不一,《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将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解释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属于下位法对上位法的扩大性解释,与该条例的立法宗旨相悖,当两者冲突时,理应适用上位法。
综上,可以得出,超龄老人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是一旦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了退休金,即不再具有劳动者的身份,与单位建立的关系便成为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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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广西 柳州];& 2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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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关系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作者:张磊 日期:  工作中,我们经常提到&用人单位&、&用工单位&这两个概念,&用人单位&我们很好理解,但实践中对&用工单位&容易与&用人单位&混淆。要想理解&用工单位&这个概念,就应首先要了解&劳务派遣&这个概念。《劳动合同法》第一次将&劳务派遣&这个概念纳入到劳动法律的范畴,那么何为用人单位、何为用工单位、何为劳务派遣呢?其之间又有什么区别与联系呢?下面我将一一阐述,以供大家参考。
  一、名词解释
  1、用人单位的定义。简而言之,就是劳动者到一个企业工作,服从企业的管理,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企业将与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根据劳动者在企业的工作表现,按月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企业就是用人单位,而劳动者就是职工。
  2、劳务派遣的定义。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给付劳动力,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劳务派遣是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可见,劳动者与其工作的企业之间不是劳动关系,是与劳务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则是用人单位。
  3、用工单位的定义。就是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劳动合同法第59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所以,劳动者与其工作的单位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与劳务派遣单位形成劳动关系,而被派遣的单位则是用工单位。
  二、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
  1、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履行下列权利与义务:
  ①用人单位应将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②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权利;
  ③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向用工单位收取劳务派遣费用的权利;
  ④用人单位应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⑤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⑥依法按月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
  2、用工单位应履行下列义务:
  ①接受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权利;
  ②要求被派遣劳动者遵守企业的各种规章制度的权利;
  ③检查监督被派遣劳动者服务质量的权利;
  ④依法将被派遣劳动者辞退的权利;
  ⑤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的义务;
  ⑥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的义务;
  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的义务,连续用工的,应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⑧按月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加班费、绩效奖金等,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等义务。
  三、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关系
  工作中,我们经常提到&用人单位&、&用工单位&这两个概念,&用人单位&我们很好理解,但实践中对&用工单位&容易与&用人单位&混淆。要想理解&用工单位&这个概念,就应首先要了解&劳务派遣&这个概念。《劳动合同法》第一次将&劳务派遣&这个概念纳入到劳动法律的范畴,那么何为用人单位、何为用工单位、何为劳务派遣呢?其之间又有什么区别与联系呢?下面我将一一阐述,以供大家参考。
  一、名词解释
  1、用人单位的定义。简而言之,就是劳动者到一个企业工作,服从企业的管理,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企业将与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根据劳动者在企业的工作表现,按月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企业就是用人单位,而劳动者就是职工。
  2、劳务派遣的定义。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给付劳动力,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劳务派遣是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可见,劳动者与其工作的企业之间不是劳动关系,是与劳务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则是用人单位。
  3、用工单位的定义。就是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劳动合同法第59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所以,劳动者与其工作的单位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与劳务派遣单位形成劳动关系,而被派遣的单位则是用工单位。
  二、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
  1、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履行下列权利与义务:
  ①用人单位应将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②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权利;
  ③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向用工单位收取劳务派遣费用的权利;
  ④用人单位应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⑤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⑥依法按月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
  2、用工单位应履行下列义务:
  ①接受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权利;
  ②要求被派遣劳动者遵守企业的各种规章制度的权利;
  ③检查监督被派遣劳动者服务质量的权利;
  ④依法将被派遣劳动者辞退的权利;
  ⑤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的义务;
  ⑥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的义务;
  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的义务,连续用工的,应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⑧按月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加班费、绩效奖金等,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等义务。
  三、劳动者与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之间的联系
  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的联系,如图所示:
  被派遣劳动者应明确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因为只有明确了双方承担的权利和义务,才能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的放矢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读完这篇文章后,您心情如何?[责任编辑:]中国劳动保障报中国劳动保障报中国劳动保障报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光明网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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