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项制度都必须完全符合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利益这句话对吗?

常见的股权激励方式都有哪些?都有哪些优缺点? - 知乎1651被浏览142505分享邀请回答9816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1339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查看更多回答工会怎样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中国工会新闻--人民网
工会怎样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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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修改后的《工会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为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由工会组织的性质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工人阶级是国家的领导阶级。工人阶级与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是由于社会不同阶层在具体利益上还存在差别和矛盾,由于在社会管理机构中还存在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我国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经济关系、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化、多样化,国家、企业、职工三者间的利益格局也进一步明晰化。因此,在新的形势下,工会必须进一步突出维护职能,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维护职工哪些合法权益  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主要包括两大方面的内容:一是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包括就业的权利、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得到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等;二是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主要是指维护职工依法对企业、事业单位事务进行民主管理、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的两个主要机制和手段  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两个主要的机制和手段:一是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二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指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集体合同的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中由职工民主选举出自己的代表,由他们按照一定的组织形式和方式,代表职工参与企业、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企事业单位普遍实行的一项制度,是我国职工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  ●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主要作用  (1)它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不再直接干预劳动关系的建立,而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由于劳动者个体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法律赋予工会代表劳动者进行平等协商的权利,以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地位上获得一定程度的平等,从而有利于帮助劳动者争取应得的利益。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一定意义上说是法制经济,但法律往往只规定最低标准,而在不同地区、不同企业和不同岗位,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具体状况有所不同。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可以针对不同企业劳动关系中的具体情况和问题进行平等协商,有利于及时解决劳动关系中存在的问题。  (3)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是稳定企业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保障。通过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可以及时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寻找合理的解决办法,防止出现争议,避免矛盾激化。当出现争议时,可以将职工与企业之间自发的、无序的冲突,变为有序的依法协商和协调行为,以保证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稳定。集体合同制度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科学决策、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集体合同制度的核心是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它可以把职工的切身利益与企业经营状况紧密地联系起来,有利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增强企业的活力和凝聚力,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签订集体合同遵循的基本原则  签订集体合同必须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  首先,订立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要合法。其次,签订集体合同程序要合法。即当事人双方在集体合同的起草、协商、签字、登记、公布等各个环节上,应符合法律规定。再次,集体合同的内容要合法。即集体合同的各项条款,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当事人地位平等的原则  集体合同的当事人在签订集体合同的活动中处于平等的地位。  (3)协商一致原则  集体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意思一致的表示,是在各自充分表达了意见,经协商一致后达成的协议。协商是签订集体合同的基础,协商一致是签订集体合同的前提条件。而利用欺诈等手段将一方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订立的不平等合同是无效的。  (4)权利义务一致原则  在集体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在享有一定权利的同时,还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能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  (5)兼顾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虽然使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间的利益关系和格局日趋明晰化,但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仍是一致的。从企业的层面看,虽然企业与职工在具体的利益关系上存在矛盾和差别,但企业的利益只有依靠广大职工的努力和奋斗才能实现,而只有企业发展了,职工的利益才能得到更好的保障。因此,在进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过程中,工会必须坚持“两个维护”相统一的原则,注意兼顾国家、企业、个人三方面的利益,既要努力争取和维护职工群众的权益,又要坚持从企业的实际出发,不向企业提出不切实际的过高要求。  ●集体合同的主要内容  集体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与卫生;合同期限;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义务;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违约责任;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因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如何处理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向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书面提出处理申请,劳动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结束。争议复杂或遇客观原因需要延期时,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协调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各选派代表3至10名,并指定1名首席代表参加。代表产生的方式按规定办理,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与职工代表的劳动关系。争议双方及其代表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县级以上工会参加同级集体合同争议协调处理机构,及时、公正地解决争议,并监督《协调处理协议书》的执行。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工会代表应当与企业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它是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要求,是我国工人阶级领导地位的重要体现,同时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其次,它体现了现代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组织和引导职工积极参与企事业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可以集中广大职工群众的智慧和力量,促进企业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增强企业的凝聚力,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再次,它是推动企业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的重要途径。在新形势下,要促进劳动关系的协调稳定,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就必须强化职工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只有通过职工的广泛参与,使企业的各项重大决策都能广泛听取和吸收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才能促进职工与企业的相互理解和沟通,使企业的各项重大决策得到广大职工群众的支持,从而有效地化解劳动关系中的矛盾,为企业的发展奠定良好的群众基础。  ●我国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主要形式  根据我国《宪法》和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职工民主管理首要的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这是我国职工参与企事业单位各项事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同时,根据形势的发展和变化,我们还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推进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厂务公开制度、民主评议干部制度等,从而为职工群众在新的条件下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民主管理权利创造条件,开辟渠道。在非公有制企业,职工还可以通过工会组织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以及召开劳资恳谈会、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等多种形式,实现对企业各项事务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
(责任编辑:张玉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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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规章制度及规章制度中无效内容的成因
是什么样的原因导致企业规章制度无效呢?
(一)内容违法
内容违法就是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违反了法律的原则。
1.违反法律原则
制定一部规章制度从原则上,从规章制度的目的上,如果和法律的原则相违背的话,那么这个规章制度也是无效的。
1996年前后,企业和某个员工之间签订了一个停薪留职协议。(《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再不允许企业和员工之间签订停薪留职协议。)停薪留职协议实际上是企业和员工之间就劳动合同的一种变更行为,员工不给企业提供劳动,企业相应地也不再支付工资,在这期间,发生的工伤、医疗事故怎么处理,双方约定清楚。在这份停薪留职协议里面有一条:停薪留职协议期满以后,这个员工应该回到企业,因为劳动关系没解除,如果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就按照待岗规定来处理。结果停薪留职期就满了,员工就回来了,的确没有岗位再进行安排,于是双方按照待岗规定来办理。
这个待岗规定里面有一个很有意思的规定,说待岗人员每个月发基本生活费210元,但要求待岗人员每天四次签到,早上来签一次,中午下班的时候签一次,下午上班的时候签一次,晚上下班的时候再签一次。只有每天签了四次到以后,才可能领到每个月210元钱,否则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15天企业可以除名。
这个员工一算,为了完成四次签到,要花掉100多元的车费,而且不能做一些其他获得劳动报酬的事情,很不划算,就从第二个月起不再去签到,企业也不再发这210元钱。
过了两年以后,企业要精减人员,要把挂靠的待岗人员赶快处理掉,就发现这个员工旷工265天,早已超过了15天除名这个界限,就做出了除名决定,用特快专递的方式送到员工家里。员工就起诉到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的过程中,就发现了争议的焦点,就是说企业让员工签到这个行为,是不是对的?
企业完全可以要求员工来签到,这是企业的规章制度,似乎没有违反什么规定,但是这个企业的规定违反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和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仅仅是要求签到,并没有对待岗员工进行培训,签到行为直接导致员工无法再去劳动和获得劳动报酬,生存已经受到了影响,那么这个规章制度就违反法律的基本的原则:劳动者有劳动的权利和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最后仲裁委员会判决,企业待岗签到的制度是错误的,违反了劳动法律的原则性的规定。
2.违反了法律的具体性规定
违反法律的具体规定分两类:
? 一类是夸大了员工的义务,缩小了员工的权利;
? 一类是扩大了企业的权利,缩小了企业的义务。
比如,员工提前30天通知,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如果企业非要他提前6个月通知,实际上就是扩大了员工的义务,限制了员工的权利,这个规定就是不合法的。但是《劳动法》里面有个规定,大家必须要明确,如果限制了员工的权利,扩大了员工的义务,这样的规章制度也是无效的。但是限制了企业的权利,扩大了企业的义务,这样的行为却是合法的。
有一个外商投资企业,它的招聘制度里面有这样一条规定,说是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话,都必须提前6个月通知对方,意思是说,如果员工要提前解除的话,必须提前6个月通知,如果是企业要解除的话,也必须提前6个月通知。但是在劳动关系履行过程中,没有发生员工要辞职的行为,结果发生了企业要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的行为。
企业是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办的,提前30天通知,解除关系后,员工不服进行了起诉。律师一看劳动合同相关的规章制度说,员工不但可以要求企业支付6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而且可以按照约定,要求企业提前6个月通知,如果不是提前6个月通知的话,就可以要求支付6个月工资。
在审理的过程中,双方的争议焦点就是规定和法律是不一样的。仲裁委员会的解释是:规定一分为二,
企业要求员工提前6个月通知是错误的,违反了劳动法第31条的强制性的规定。但是要求企业提前6个月通知却是合法有效的,是企业自己愿意扩大义务缩小权利,因此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规章制度规定,支付员工5个月(扣除提前30天那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就是说,如果扩大了员工的义务,扩大了企业的权利,这样的规章制度是无效的,但是扩大了企业的义务,缩小企业的权利,反而是对的。
(二)内容显失公平
企业的规章制度里面确定的内容必须要有合理性,首先是一个公平的内容才能合法有效,一旦内容显失公平,那么这个规章制度将会无效。
1.严重违纪的界定
最典型的也是我们经常用到的,就是劳动法第25条的第二条和第三项内容,企业的规章制度最容易在这两个方面显失公平。比如说,严重违纪可以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有些企业就规定的非常苛刻,员工连续迟到5次,旷工一天,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这个标准可能就有问题,因此,是不是严重,必须要有一个参照值。因为《劳动法》里面,并没有说什么是严重违纪,没有一个定性,但是在劳动部的一个解释里面有这一条,说员工是不是严重违纪,可以参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二章里面的内容来规定。因此,这个严重违纪并不是企业随便说了算。大家想一想,解除劳动关系是什么后果?是员工失业。这个情形和后果之间,显然是存在着一些差距的,因此,在把握这个严重性的时候,一个是量上的考虑,另一个是情节上的考虑。
如果量还没有达到那个程度,就不能解除;另外情节如果不恶劣的话,也不能达到严重的程度。比如,旷工两天,企业同样解除了劳动关系,后果和司法机关监督的结果却是不一样的。
有一个企业是这样规定的,员工请病假必须事先按照企业的请假程序履行请假手续,如果没有履行的话,按照旷工对待。另外一个企业是这样规定的,请病假应该事先按照企业的请假程序履行请假程序的义务,如果没履行的话,按照旷工对待,但是因为情况特殊,病情发生比较急,可以在事后来补假。病好了第二天,几个小时之内必须完成补假的手续。
两个企业各有一个员工,就发生了这样的事情。第一个企业的员工,的确病情非常严重,来不及请假,在医院里住了两天以后,回来上班,企业认为他没有事先请假,旷工两天,按照规章制度属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关系;第二个企业员工回来以后,企业明确告诉他,赶快来补假,不补假的话,按照旷工对待,这个员工说我给你补假,从医院里把证明拿回来。但是过了一个月,这个员工也没拿证明回来。多少次催促他未果,最后企业没办法,就按照严重违纪,旷工两天,解除他的劳动关系。
这两个员工都不服气,起诉到仲裁委员会。
点评:第一个企业,首先是量上有问题,两天旷工就能造成解除劳动关系吗?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连续旷工15天,可以除名,而除名的结果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结果是一样的,两天是不是严重违纪,仲裁委员会可能在这个方面就要考虑,两天这个量上的规定已经足以让仲裁委员会在判断这个问题上拿不定主意。再加上第一个企业这个员工的确情况紧急,的确得病了,不可能提前请假,有情可原,那么企业这样解除劳动关系肯定是错误的。首先两天这个量上积累还不够;第二情节上本身就不恶劣,是可以原谅的一个情节,因此,第一个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就是严重错误的;
第二个企业,两天的确有点短,这个企业还有其他情节可以考虑,并没有严格的要求必须提前请假,而且允许后面再补假,这个规定本身是很人性化的,没有强迫员工。反过来看,员工病好了,应该按照规定来补假,企业多次催促都不补假,一个月之内难道一个假条都拿不来吗?是情节极其恶劣。仲裁委员会这样认为,虽然旷工两天,但是情节很恶劣,所以支持了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
因此,严重违纪一个是量上要考虑,另一个情节上要考虑。这是制定规章制度的时候应该考虑的问题。
2.重大损害的界定
同样一个企业,员工造成了5 000元的损害,算不算是重大呢?是不是只有1 0000元或者50万元才是重大呢?这不是单纯的一个数字问题,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有合理性,怎么
去考虑是不是重大损害呢?
? 第一个因素:就是员工从事的工作的风险性大不大;
? 第二个因素:要考虑企业本身规模的大小。
如果这个员工从事的工作风险性非常大,比如说地质勘察。
一个企业原来是国有企业,转产以后生产经营非常困难,但是企业所在地,金矿物资非常丰富,好多企业经营不行就去开矿。这个企业筹了200万元委托一个员工去开矿,结果开了一年,也没把矿石打出来。企业一气之下说,你严重失职,给企业造成了重大损害,解除劳动关系。
这样做是不行的,因为要考虑这个工作本身就带有一定的风险性。
还有一个方面,要考虑企业规模的大小,小企业造成几万元损失,对企业影响就很大了,大企业可能问题就不大。是不是重大损害一定要合理地去审,不能说随便按照数学问题去考虑,数字大了就严重损失,数字小就不是严重的。
(三)内容自相矛盾
内容自相矛盾是指不同规章制度相互之间矛盾,企业不妨把自己的规章制度拿出来看一看,规章制度之间是不是互相冲突的。
1.不同规章制度相互矛盾
比如,规章制度里号召员工积极地去培训,去提高自己的技能,但是薪酬制度里面,没有完全按照技能的提高程度支付工资,只要在同岗位上的,拿的工资都是一样的,不论你的技能比别人高出了多少,这个规章制度就是自相矛盾的。
还有一个自相矛盾的情况就是公司与部门,就同一问题的规定相互矛盾。就像我们法律一样,国家立的法律和地方立的法律互相矛盾的话,上位法优先适用。但是,当企业的规章制度和某一个部门的规章制度相互不一致的时候,并不是按照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来处理,而是按照有利于员工的规章制度来处理,这就是《劳动法》的特点,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按照有利于员工的方式去处理。
2.公司与部门的规定相矛盾
比如企业的规章制度规定,员工连续旷工5天可以解除劳动关系,部门也制定了更加严格的规章制度,连续旷工3天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如果出现一个员工连续旷工3天的话,企业能不能解除他的劳动关系呢?发生争议的时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选择一个有利于员工的规章制度来实行,就是完全按照连续旷工5天这个规章制度来实行。因此,规章制度还要考虑到部门的和公司整体的规章制度是不是相互矛盾、相互冲突,一旦矛盾的话,要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规章制度来执行。
(四)制定的程序不合法
制定的程序不合法包括民主程序不合法和公示的程序不合法。
对于一部规章制度如何来制定,我国的法律有这样的规定,且在各个阶段是不一样的。
1.民主程序不合法
一个有效的规章制度必须要有三个条件,如果欠缺了这个民主程序,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代会讨论通过的话,这个规章制度的生效欠缺要件,那就是无效的。
企业行政一方可以组织有关人员,把规章制度制定出来,提交到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大家举手表决、讨论通过,如果不通过的话,规章制度就是无效的,这个程序很简单。在目前这种情况下,即使有这样的程序要求,企业也很容易让通过。
2.公示的程序不合法
规章制度制定出来了,不能搞暗箱操作,必须向员工进行公示,告诉员工企业有这样的规章制度,都是如何规定的,一旦发生了什么情形,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罚款、警
告、记大过等行政处分,向员工进行公示。
有的企业公示很简单,给每个员工发一个电子邮件过去了,实际上员工已经知道了,但是e-mail达不到证据的目的,因为它是一个电子证据。因此公示的程序如果不合法的话,也会产生一个规章制度无效的后果,尽管员工已经知道了,但是没有这个证据证明,所以证据的保留是很重要的。
【自检2-1】
企业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才可以让员工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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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参考答案2-1
【自检2-2】
规章制度无效内容的成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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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参考答案2-2篇二:规章制度无效的后果
规章制度无效的后果
依法定民主程序制定并经公示且内容合法的规章制度才是有效的规章制度。那么,规章制度无效会导致什么样的后果呢?
1. 行政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该条款属于无效条款,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理。
2. 民事责任。诸如社会保险、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及工资报酬等规章制度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3. 不予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问凡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共识的,才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镇一案件的依据。无效的规章制度不会被采用。
4.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其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篇三:单位规章制度不合理,可以申请无效吗?
单位规章制度不合理,可以申请无效吗?
问:我觉得单位对于工作人员的规章制度中有些不太合理合法,我想在仲裁中一并主张无效,但是在我和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中有一条是说: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这样的话我还能主张吗?
答:你当然可以要求裁决单位的规章制度是无效的。
所谓企业规章制度,是指由企业有权部门制定的以书面形式表达的并以一定方式公示的非针对个别事务的处理的规范总称。企业规章制度是由企业自己制订的,但又能够象法律一样约束企业内的所有员工,因此法律不得不对企业规章制度的有效性作出限制,并不是说企业规章制度一制订出来就是有效的。那怎么样的规章制度是无效呢,我们如何判断规章制度是不是有效呢?由于法律并未对规章制度生效要件做出直接的明文规定,专家们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及其体现的法律精神以及基本法理,归纳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规章制度必须合法所谓合法,包括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就体现了规章制度必须内容合法。程序合法指规章制度的制订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
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这就决定了对于法律规定必须经过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主形式通过的规章制度还必须按法定的民主程序制定。
二、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权利义务达成的协议,如果不违反法律、法规,已成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规章制度是用人单方单方面制定的,单位不能通过规章制度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设定,即使规章制度由职代会通过,如果与劳动合同冲突不一致,或增加劳动者的义务,除非劳动者认可,否则无效。另外企业规章制度不得违反集体合同的约定,不能通过规章制度违反集体合同的约定。
三、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否则职工可向劳动行政部门主张该规章制度无效,造成侵权的,可提起诉讼。四、向劳动者公示公示原则是现代法律法规生效的一个要件,作为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更应对其适用的人必须公示,未经公示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职工无所适从,对职工不具有约束力。
如果企业规章制度不符合上述的条件,员工就完全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否定企业规章制度的效力。还担心他的劳动合同中有一条“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的规定,是不是阻碍他的权利行使。其实按照法学理论来说,无效即是指自始无效,通俗地说就是从来就没有发生过效力。没有发生过效力的“规章制度”就不是规章制度了。因此劳动合同中的这条规定一点也不妨碍,尽可放心。篇四:企业规章制度制定规范(2013版)
企业规章制度制定规范(2013版)
齐精智律师
中人网特约律师
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行使日常管理权的法律依据,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法律”,贯穿于用人单位的整个用工过程,是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合同解除权的重要依据。
一、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二、民主程序是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未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无效。
三、“民主程序”不是指一定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开会表决同意,而是一定要平等协商。
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过程中,以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平等协商方式尊重劳动者意见的程序就是“民主程序”。
四、用人单位有权利拒绝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提出的方案与意见。
用人单位拒绝方案获意见但有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的过程,一样是“民主程序”。
五、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没有公示或告知劳动者,该规章制度对其不成效。
六、规章制度中规定其 “最终解释权”属于用人单位的无效。规章制度中具体条款的内涵与外延是由法律(广义)决定的,而非用人单位。
七、人民法院有权审查规章制度的合法性。
规章制度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无效。
八、人民法院有权审查规章制度的合理性。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超越合理权限对劳动者设定义务,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合情合理也是规章制度有效的条件之一。
九、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合同优先规章制度适用。
十、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用人单位往往套用所谓知名企业的“模板”。企业间的差异是如此之大,套用行为是在制造潜在的劳动纠纷。
敬请关注:《2013年企业劳动法律管理工具》即将发布!
齐精智律师 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篇五:规章制度对公司的意义何在
北京仁创律所
规章制度对公司的意义何在
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有效规章制度,所以,公司制订出科学有效的规章制度非常重要。
1、规章制度无效的法律责任。规章制度必须具备民主程序、合法、公示三个条件才有效,否则就会出现规章制度无效的法律后果,也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公司会对骨干员工采取培训约定服务期的方式进行委婉地挽留,如果员工接受了培训,而不同意履行事先约定的服务期,则公司就会启动相应的违约金追索程序,致使员工不能或不会轻易地提出“跳槽”的要求。但是,一旦员工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员工权益而导致无效,则公司会“竹篮打水”,人财两空。
2、规章制度未作细化、具体化的后果。《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员工的违纪行为规定运用了模糊性词语表述,比如“严重违纪”、“造成重大损失”,但是什么情况下构成严重违纪,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法律法规中不能一一列举,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一般也不会具体规定,这就需要公司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进行细化、具体化,否则,在实践中无法操作,此类规章制度的存在形同虚设。
3、公司在制作和执行规章制度过程中未作证据留存的后果。公司在制作规章制度中未做相应证据的保全,比如会议纪要、讨论情况、公示录像、员工签名等等,将会导致规章制度的无效。而如果在执行规章制度过程中,对员工的违纪行为不做保全和收集,比如违纪员工的检讨书、违纪情况说明等,则公司就不能对员工作出相应的处罚。
4、规章制度对劳动者的后果。良好的规章制度是企业管理的利器,公司的规章制度一旦合法有效,它将对公司相应的员工具有约束力。如果员工违反了规章制度,一方面将要受到公司的处罚;另一方面,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的损害的,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用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外,如果员工已经接受公司的培训并约定了服务期的,一旦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的,则公司可以与员工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员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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