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在井下工作了十年,现在退职和退休的区别了,自己缴养老保险,现在的政策是井下工作满九年,就可以55岁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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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网站已被大量用户举报,且存在未经证实的信息,可能会通过各种手段来盗取您的账号或骗取您的财产。导读:同时执行养老金正常调整办法,日起参加工作的职工(即“新人”)退休后的月基本养老金,按《实施办法》规定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计发,离退休后的月基本养老金由以下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基础养老金,第二部分为个人帐户养老金,第三部分为过渡性养老金,乘以过渡性养老金计发比例(1.4%),对按新办法计发养老金的,是鉴于基础养老金由20%―25%调整为20%后,退职生活费按以下规 的办法维持不变,同时执行养老金正常调整办法。日起参加工作的职工(即“新人”)退休后的月基本养老金,按《实施办法》规定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计发。1995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实施办法》实施后退休的人员(即“中人”),离退休后的月基本养老金由以下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与计发标准与“新人”相同;第二部分为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办法与计发标准与“新人”相同;第三部分为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与计发标准为:以本人退休前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乘以过渡性养老金计发比例(1.4%),再乘以1995年底以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求得。其中,在计算本人退休前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时,先用1990年至本人退休前历年本人缴费工资分别除以当年全省职工平均,求出当年指数,将历年指数相加除以计算指数的年数,得出平均指数,再以本人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的平均工资乘以平均指数,除以12,即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公式:S=(C1/12)〔(X1/ C1+X2/ C2+X3/ C3+??Xn/ Cn)÷N〕。式中S: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X1、X2、X3、?Xn:分别为职工退休前一年、前二年、前三年?前n年本人缴费工资;C1、C2、C3、?Cn:分别为职工退休前一年、前二年、前三年?前n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N:计算指数的年数。第四部分为补贴和调节金。除过去国家和省规定的补贴外,对按新办法计发养老金的,每月另加调节金22元,并仍按一定比例计发。“一定比例”的计算办法为:一定比例=本人建立个人帐户前的工作年限÷全部工作年限。国家和省规定的补贴和调节金月标准是:国发[号文规定的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冀政[1988]68号文规定的五种副食品价格补贴8―10元;劳字[1988]42号文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5元;冀劳人险[号文规定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8元;冀财综字[1991]68号文规定的粮油价格补贴6元;冀财综字[1992]49号文规定的粮价补贴5元;冀劳薪[1992]21文调整后肉价补贴5―7.5元;冀财综字[定的燃料补贴5元;冀财综字[1993]89号文规定的粮价补贴5元;冀劳险[号增发的生活补贴10元;1993年省发物价补贴22.5元;调节金22元(以上补贴和调节金共计106.5―111元)。增发调节金22元,是鉴于基础养老金由20%―25%调整为20%后,为实现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等而采取的的过渡办法。十四是退职条件待遇。1995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市、县属企业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省、部属及军队企业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职工,仍可办理退职,退职生活费按以下规定执行:个人帐户养老金与正常退休的计发办法和计发标准相同;过渡性养老金,按其在1995年底以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7%;基础养老金标准和生活、物价补贴及调节金,按正常退休人员计发标准的半数发给。 十五 29
是特定趸费。对1995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经省、市同级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退出工作、生产岗位时,缴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可按规定补缴至15年。十六是l―4级的职工待遇。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致残程度为l―4级的职工,应退出生产、工作岗位,按照工伤保险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未实行工伤保险的由企业发给)。到达退休年龄时,如其伤残抚恤金标准低于按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标准的,应当按养老金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十七是中断缴费养老金计发办法。职工在达到退休年龄前中断缴费,在符合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时,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基础养老金=中断缴费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0%;过渡性养老金=中断缴费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1990年至本人退休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5年底以前缴费年限×1.4%;十八是中断缴费养老金计发办法。职工在职期间中断缴费,法定退休年龄内又恢复缴费的,符合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时,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分别按以下办法计发:基础养老金=[(每次中断缴费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合计数÷中断次数+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20%;过渡性养老金=(每次中断缴费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合计额÷中断次数+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1990年至本人退休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5年以前的缴费年限×1.4%。十九是优异待遇。日以前,曾获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军队军以上单位战斗英雄称号的人员;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的人员,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称号的,经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按本人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至9%增发基础养老金。日以前,在三线艰苦国防科技企业工作满二十年的人员以及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工作满十年以上并符合提高退休待遇规定的,经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按本人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至5%增发基础养老金。日以后获得以上称号和此后在三线国防企业及高海拔地区的工作年限,不提高退休待遇。日以前曾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从事有毒有害工作满八年而提前退休的人员,在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经县以上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按每从事井下、高温工作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3%;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每从事该工作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6%,但增发的总比例最高不得超过7%。日以后从事上述工作的,不再增发。二十是过渡期比对。在统一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初期,为了保证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待遇不降低,职工离退休后按统一制度过渡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国发[号文件老办法的,差额部分给予补齐;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不得超过 30
按老办法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一定比例(1998年受限比例为50%,1999年为70%,2000年为90%,2001年起不再受限)。对按老办法计发的原档案工资,仍封定到1994年10月底。二十一是犯错误人员待遇。离、退休人员被判有期徒刑或劳教期间停发养老金,刑满释放并恢复政治权利或劳教期满后,可继续发给养老金。离、退休人员被判有期徒刑缓刑期间,可以继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判刑、缓刑劳教期间不列入养老金正常调整范围。二十二是审批程序。职工退休(包括病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仍实行社会保险机构审核,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批制度。 日,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劳[1998]66号)规定,一是个人帐户的用途。个人帐户是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退休后,计发和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个人帐户用于记录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按规定比例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二是个人帐户的建立。社会保险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ll643―89),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帐户。三是建立时间。职工个人帐户从1996年1月起建立,1996年1月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参加工作之月起建立个人帐户。1995年12月底前成立的单位,1996年1月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需按有关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机构从1996年1月起为其单位职工补建个人帐户。从省外或中央系统统筹企业调入的职工,调出地1998年1月以后尚未建立个人帐户或个人帐户记帐比例低于河北省个人帐户记帐比例的,需从1998年1月起按河北省个人帐户记帐比例补齐个人帐户养老保险金,其个人帐户建立时间从1998年1月算起。调出地1997年底前建立个人帐户并转移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其建立个人帐户时间及个人帐户储存额予以承认,并连续计算。四是个人帐户信息。1、基本情况: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号码、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编号、工作单位变更情况、社会保险关系变更情况、视同缴费年限、首次缴费时间、缴费年限、建户人、建户时间等。2、个人帐户记载情况: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当年缴费月数、当年记帐利息、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等。四是缴费基数的确定。企业以当月企业工资总额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个人的缴费基数以当月个人全部工资收入为基数;下列人员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工资基数;(1)停薪留职职工;(2)私营企业主; (3)建筑、筑路施工企业工程的承包者、商业企业租赁者;(4)劳务输出入员;(5)档案挂靠劳动力市场等单位的人员;(6)经社会保险机构确认跨年度补缴养老保险费的; (7)个体劳动者;(8)其它难以准确核定工资收入者; 下列人员以起薪当月全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l)新招职工(包括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等);(2)复员、 31
转业军人;(3)失业再就业的职工;下列人员以本人特殊期间上一年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1)医疗期内长期病休职工(6个月以上); (2)请长假职工; (3)休育儿假职工; (4)单位派出的长期脱产学习人员并保留工资关系的; (5)单位派出境外、国外工作的职工;下列人员以本人特殊期间特殊费用作为缴费工资基数:(1)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和六级,按月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 (2)退养人员; (3)由托管中心托管的下岗职工; (4)企业内部下岗发生活费的职工。采用当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企业,职工当月工资高于全省上一年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上一年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可记入补充性养老保险,但不作为计发养老金的基数。职工当月工资低于全省上一年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一年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60%缴费。采用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企业,在年初确定缴费基数时,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一年度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上一年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职工全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一年度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一年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60%缴费。五是个人帐户的记载。个人帐户记入比例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其中包括个人缴费的全部和社会保险机构从企业缴费中按规定比例划转记入的部分。个人缴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企业划转部分相应减少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3%。企业当年未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企业实缴金额占应缴金额的比例记入个人帐户。计算办法为:记入个人帐户部分=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企业实际缴费金额÷企业应缴费金额]。跨年度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补缴当月直接将补缴月数、金额及利息记入职工个人帐户,不再追记原欠缴年度个人帐户。跨年度按现行费率标准预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预记个人帐户,但预缴时间不能超过本人法定退休年龄。职工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个人帐户停止记入。六是个人帐户的转移。职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调出地社会保险机构根据职工个人帐户信息资料,填写《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表式见附件一,表四)(以下简称《转移单》)和出具《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表式见附件一,表五)(以下简称《对帐单》,办理转移基本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手续,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金。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调出地社会保险机构根据职工个人帐户信息资料,填写《转移单》和出具《对帐单》,办理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手续,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金。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由以下几部分组成:一九九八年一月以后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本息之和);一九九六年一月至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从尚未实行个人帐户制度的外省、市、自治区及中央系统统筹范围调入的企业职工,要转移一九九六年一月至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前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一九九八年一月以后,要按本人月工资收 32
入11%转移养老金,并按当时银行一年期定期储蓄利率转移利息。调入地从一九九八年起按转移金额建立个人帐户。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领取工伤伤残抚恤金的,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储存额(本息之和)转入工伤保险基金。尚未实行工伤保险的,由养老保险基金暂予保留。七是个人帐户的支付与继承。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个人帐户可以支付:(1)职工退休、退职;(2)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不满15年的;(3)职工在职期间出国(境)定居。离退休人员年度调整增加的养老金,按职工退休时个人帐户养老金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个人帐户储存余额和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八是执行时间。本规定从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1998年,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规定,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后,原行业统筹企业已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原待遇原则上维持不变,其中经原劳动部、财政部批准的统筹项目内的部分由省级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列入统筹部分由企业支付。为此,原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对11个行业和单位的统筹项目进行了审核认定。 日,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规定,一是适用范围。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二是足额缴费责任。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三是征缴方法。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四是缴费义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五是特殊缴费基数。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 33 包含总结汇报、外语学习、行业论文、资格考试、党团工作、文档下载、教学研究以及1、养老保险政策授课稿等内容。本文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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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号)规定, 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无论是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都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才能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办理。
(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
(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日6号公告相关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下岗职工是现阶段全国最大、最突出的困难群体,比照此项规定,在提前退休政策上,作为特殊困难群,应给予特殊优待,以解决他们不能自立的温饱状况。
下面就如何解决大龄下岗职工现实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主要从三个方面解决:一是有条件的发放生活费,二是达到提前退休年限自行选择退休,三是达到提前或正常退休年龄个人勉缴养老金。
提前退休分为“提前准退休”与 “正常提前退休”两个退休段:
▲男、年满50岁,工龄30年以上的,为“提前准退休”年龄段;
▲男、年满55岁,工龄15年以上的,为“正常提前退休”年龄段;
▲女、工龄30年以上,全日制毕业包分配的大学本科生工龄26年、专科27年、研究生25年以上的,为“提前准退休”年龄段;
一、有条件的发放基本生活费。
下岗职工(男、女)工龄达到30年以上,全日制毕业包分配的大学本科生工龄26年以上、专科27年、研究生25年以上的,每月领取600元左右的基本生活费,达到“提前准退休”年龄段后,本人可以自行选择退休,或选择不退休;
若本人选择提前退休的,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按其退休工资发放。
若本人愿意拿基本生活费的,直到正式退休,基本生活费自行停止。
二、自行选择提前退休。
1、关于男性提前退休。
(1)、男性选择“提前准退休”年龄段退休的,既年龄50岁-54岁之间,退休工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前退休之规定按月纳税,年龄达到55岁后,退休工资不再纳税。
(2)、男性按“正常提前退休”年龄段退休的,即55岁以上退休的,退休工资不再纳税。
(3)、男性选择60岁正常退休的。基本生活费一直发放到正常退休为止。
2、关于女性提前退休。
(1)、女性选择“提前准退休”年龄段退休的,退休工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前退休之规定按月纳税,年龄达到50周岁,退休工资不再纳税。
(2)、女性退休50岁,工龄15年以上法定退休政策不变。
3、未达到提前退休年龄,患有癌症及其他绝症,或者因致残失去完全行为能力的,工龄达到15年以上应准许退休。
三、退休时个人勉缴养老金,即养老金由国家和地方财政承担。
四、“下岗职工提前退休”政策上应特殊优待。
一是下岗职工买断工龄补偿少,10年来给国家和社会承担了必要的义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提前退休,没有经过下岗途径,直接提前退休,并且提前退休补偿亦高于下岗职工,因此,对下岗职工有条件的发放生活费和提前退休,并相应缩短工资纳税义务,也是一种特殊时期的补偿和优待。
二是男性60岁退休,是国家50年代退休制度,是正常上班到龄退休制度的历史规定,而对于现阶段无任何资金来源的下岗职工来说,自行选择提前弹性退休,也是对过去退休制度缺陷的弥补。
三是发放生活费和自行选择提前弹性退休,可以有效的解决下岗职工不同实际困难的各个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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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政策解答
一、退休待遇
(一)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必须哪些条件?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正常退休男职工60周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男55周岁、女45周岁;因病提前退休男50周岁、女45周岁);
2、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
(二)中级以上职称及劳模在退休时有什么待遇?
在日前获得全国、省、市劳动模范称号,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或且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其中从事专业技术和科技管理工作男满三十年、女满二十五年的,另按下列标准增加过渡性养老金:全国劳动模范50元;省、市劳动模范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增加25元;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增加15元。
(三)关于企业女干部按工人办理退休的问题
据沈劳社发[2004]36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女干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或虽然未解除劳动关系但已转岗当工人(或下岗)满三年以上,经本人书面申请、企业同意,可按工人退休年龄办理退休(其退休时间可确定为办理时间),但不享受干部退休待遇。
(四)当身份证与档案记载年龄不符时如何办理退休
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五)因工致残(含职业病)鉴定为1至4级的职工达到法定年龄时如何办理
因工致残(含职业病)鉴定为1至4级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办理正常退休手续,其退休金与按照工伤保险规定执行确定的月伤残抚恤金的数额比较,继续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予以确定。如退休金高于抚恤金时只领取退休金,否则差额部份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正在加载中,请稍后...机关内部确实无轻便工作可分配,而又不合退休条件的;日,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1969年2月,财政部发布《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日,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号)规定,一是离休干部的条件和;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日,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工;[1978
机关内部确实无轻便工作可分配,而又不合退休条件的;本人自愿退职,其退职对于本单位的生产或工作并无妨碍的;连续工龄不满三年,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而停止工作的时间满一年的;录用后在六个月以内,发现原来有严重慢性疾病,不能坚持工作的。二是退职待遇。工人、职员退职,由企业、机关一次发给退职补助费: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发给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一年以上至十年的,每满一年,加发一个月的本人工资;十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加发一个半月的本人工资。但是退职补助费的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三十个月的本人工资。
日,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草案)》(废止)规定,一是关于退休条件。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包括两个方面,除达到男55岁,女45岁外,还应符合: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5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其他有损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二是全国解放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包括:在中国共产党机关工作以及接受党任务以社会职业为掩护而实际从事革命工作人员;在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人民政权机关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人员;在革命军队及其附属单位中工作人员;在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人民团体中工作人员;在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以及以社会职业为掩护而实际从事民主革命工作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民主人士。三是关于有特殊贡献工人职员。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勋章奖章条例获得勋章或者符合获得勋章条件转业军人和复员军人;专职从事革命工作满二十年工作人员;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认为有显著贡献从事科学技术和文化教育工作在二十年以上人员。
1969年2月,财政部发布《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草案)》规定,“国营企业一律停止提取劳动保险金”,“企业的退休职工、长期病号工资和其他劳保开支,改在营业外列支”,从而取消了社会统筹的养老保险制度,使之变成了企业保险。
日,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
[号)规定,一是离休干部的条件和养老待遇。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地级及以上;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县级及以上;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可以离职休养,工资照发。二是干部退休条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三是退休待遇。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
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工作年限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给;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退休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四是病退待遇。符合病退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35元的,按35元发给。5、退职待遇。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干部,应当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低于20元的,按20元发给。
日,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
[号)规定,1、企事业机关单位工人退休条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工人退休费待遇标准。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退休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3、因工致残退休待遇标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35元的,按35元发给。4、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工人,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退休费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并享受原单位矽肺病人在离职休养期间的待遇。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干部,也可以按照本条的办法执行。5、退职条件。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低于20元的,按20元发给。
日,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
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规定,一是在军事系统无军籍的固定工人;各单位一九六六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在国家计划以内的长期临时工,可以按照《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办理。二是曾经当过干部的女工人,退休时可按照《暂行办法》中有关女工人的退休条件办理。三是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具备下列是条件之一办理退休: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地满八年。上述年限是指实际工作年限。但是,在计算连续工龄时,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四是高原待遇。经常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和常年在海拔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流动工作的工人,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工人办理;常年居住在四千五百米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办理。五是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参加中国共产党机关工作或者接受党的任务是实际从事革命工作的时间;参加民主党派的机关工作或者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民主人士以社会职业为掩护而实际从事民主革命工作的时间;参加革命根据地、解放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机关工作的时间;参加革命军队及其所属单位工作的时间;参加革命根据地、解放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团体的机关工作的时间;参加革命根据地、解放区党政机关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国营、合作社营、公私合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因个人原因脱离过工作,以后又参加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应从最后一次参加工作时间算起;起义人员参加革命工作的,起义之日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曾经资遣回家,以后参加革命工作的,从参加革命工作之日起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工人,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但是情节较轻,并且经过单位领导批准的,他们受处分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也可以作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临时工转为固定工后,其在本单位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六是计算退休费基数。按照本人标准工资计算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时,可以将地区生活费补贴,因工残废补助费与本人标准工资合并作为计算退休费的基数。
从1984年起,全国各地先后实行了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根据日中共河北省委常委会精神,原河北省劳动人事厅于1985年初首先确定在石家庄市和束鹿县进行试点。1985年8月,石家庄市政府批转了石家庄市劳动局《关于石家庄市国营企业退休基金统筹试行办法》。从此,河北省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统筹试点工作开始运转。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1986年3月省政府确定在补充、完善石家庄市和束鹿县离退休费用统筹办
法基础上,将统筹试点扩大到邢台、邯郸、保定、沧州、唐山、张家口6个省辖市。到1987年底,全省149个市、县按期以市、县为单位实行统筹。至此,河北省成为全国最早实现以市、县为单位统筹的省份之一。
日,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首次提出社会保障的概念,阐述了社会保障的改革与社会化问题。
日,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规定,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退休养老基金的来源,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企业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缴纳的数额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l5%左右。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数额为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3%。
日,劳动人事部颁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和职工工资、保险福利费用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的规定,为中方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职工在职期间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中国政府对国营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要费用,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如实列支。
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贯彻执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失效](冀政[号)规定,缴纳退休养老金满15年的,按月发给本人工作期间最后5年中最高一年的月平均标准工资(含标准工资百分之十七的工资性补贴,下同)的60%。缴纳退休养老金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满1年,加发1%。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它有毒有害工种工作的,按其实际从事这些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增发0.25%。退休养老金的最高标准和最低保证数与固定工人退休费标准相同。缴纳退休养老金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月发给本人工作期间最后5年中最高一年的月平均标准工资的40%。退休养老金的最低保证数,与固定工人退职生活费的最低数相同。缴纳退休养老金不满10年的,发给一次性退休养老金。缴纳退休养老金每满1年,发2个月的本人工作期间最高一年的月平均标准工资。
1989年09月-21日是,劳动部关于发布《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劳政字
[1989]5号)规定,国家对私营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五左右,职工按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按月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缴纳退休养老金。职工退休后,由社会保险机构依据其缴纳退休养老金数额多少和年限长短确定退休金标准,并按月支付。
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养老保险办法(试行)》(47号令)规定,一是临时工养老保险应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实际用工需要,分期分批
进行。技术、管理骨干,可优先实行。临时工退休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由企业和临时工本人缴纳。企业按临时工工资总额的17%缴纳,临时工按本人标准工资的3%缴纳,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二是临时工按规定辞退、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在本省范围内异地又当临时工时,必须同时通过原工作单位和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养老金的转移手续,前后缴纳养老金的年限可合并计算。三是临时工的退休年龄,男为年满60周岁,女为年满50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及其它有毒有害工种的,可以提前5年退休。四是缴纳养老金满15年的,按月发给本人工作期间最后五年月平均标准工资的60%。缴纳养老金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满一年加发1%。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它有毒有害工种的,按其实际从事这些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再增加0.2 5%。缴纳养老金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月发给本人工作期间最后5年月平均标准工资的40%。缴纳养老金不满10年的,发给一次性退休金,缴纳养老金每满1年发2个月的本人工作期间月平均标准工资。领取一次性退休金后,养老保险关系即告终止。临时工被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或劳动合同制工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被招为临时工的,其前后缴纳养老金的年限可合并计算。达到退休年龄时,其最后一次工作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养老待遇按劳动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办理;其最后一次工作为临时工的,养老待遇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五是领取退休金的城镇户口的临时工,其医疗费和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等,参照劳动合同制工人有关规定执行。领取退休金的农村户口的临时工,每人、每月发给一定数额的医疗补助费,死亡后发给适当的丧葬补助费。六是临时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由医院证明,并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其待遇与劳动合同制工人相同。所需费用,在到达规定的退休年龄之前,由所在单位支付,并由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养老金;到达规定退休年龄后,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七是外商投资企业、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的城镇户口临时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日,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规定:一是我国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五十年代初期建立的,以后在一九五八年和一九七八年两次作了修改。二是考虑到各地区和企业的情况不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的统一政策,对职工养老保险作出具体规定,允许不同地区、企业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别。三是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四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政府根据支付费用的实际需要和企业、职工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五是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开始时可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3%,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职工工资
三亿文库包含各类专业文献、幼儿教育、小学教育、各类资格考试、外语学习资料、文学作品欣赏、1、养老保险政策授课稿38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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