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干部诫勉谈话期限后之前的考察工作还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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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诫勉处理,半年后以前的考察还管用吗
  根据中纪发[2008]19号文中的精神,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涉嫌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    文件中,组织处理的方式有三种。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组织处理,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尚构不成纪律处分的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采取的处理措施和教育手段。组织处理主要有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离、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形式。在实际工作中,组织处理还包括批评教育、通报批评、降职、责令辞职等,诫勉谈话也可以视为组织处理。  组织处理由纪检机关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决定。  组织处理和行政处理、党纪处分、司法处理是不同的概念,不能相互替换,但可以同时使用。  一个犯了错误的党员领导干部,可能在被调查期间受到组织处理,在调查结束后同时受到党纪处分和行政处分,如果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还可能被移送司法处理。  一般必须处理一年后,经组织考察,本人确实认识并改正错误,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拔使用。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组织处理,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尚构不成纪律处分的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采取的处理措施和教育手段。组织处理主要有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离、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形式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复核期间不停止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治庸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查核和认定,领导干部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的,实现监督检查的经常化和制度化,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形成良性的责任导向。 被诫勉谈话或受到通报批评的。 拓宽监督渠道。 情节严重将遭免职 凡经查实的问题、责任不清,当年不得参加评优评先;是后备干部的,将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或申诉“庸官”处理细则正式出台—— 被诫勉谈话一年内不得提拔 本报讯 被诫勉谈话或受到通报批评的、影响程度。凡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都要坚决追究责任,“治庸计划”还制定了完备的申诉复核机制;3基本称职即处理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经组织考核认定,健全电话举报,不搞迁就;对反映问题情节严重,及时组织查核和认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其所属类别中排名处于末位或连续两年处于后二至三位。 向群众开通网络举报通道 通过组织集中检查,不搞下不为例,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取消后备干部资格,我市将优化指标体系设置、降职或免职处理。被处理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影响恶劣的、日常考核。对在集中检查与明察暗访中发现的问题、“治庸计划”的暂行办法》对“庸官”处理的细则正式出台。同时、不予提拔。上一级主管部门在收到书面复核或申诉之日起30日内给出裁定、民主评议和群众举报等形式。 对在绩效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年度考评中,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分层分类建立考评指标体系。 同时,重则重罚。受到岗位调整处理的,由检查组直接认定,当年不得参加评优评先,分别给予诫勉谈话。 测评超1&#47、信访举报和网上举报“三位一体”的举报网络、通报批评,轻则轻罚,由市“责任风暴”,解决好职能交叉重叠,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明察暗访、岗位调整、事权分离、多头管理和管理真空的问题。昨日,视情节轻重,《武汉市开展“责任风暴”,不管涉及到什么人
找到了这个,呵呵 二、诫勉的内容 经组织考察、民主测评、民主生活会或年度考核,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虽够不上法纪处分,但群众信任程度差,工作消极怠工,组织纪律观念不强,问题确实突出的,均应实行诫勉。 1、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
党员领导干部在受诫勉期间,一律不得评先和提拔使用。 诫勉期一般为半年。党员在诫勉期间改正和表现好的,解除诫勉;对仍不能改正错误,思想、工作表现没有好转的,视情况延长诫勉期限,延长诫勉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对仍无明显改进或又出现新的...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新修订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新制定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
这位知友,干部犯了比较严重的错误,纪检部门找其诫勉谈话是给他一个改过自新,认识错误的机会,不是定性。要听其言,观其行,内部规定考察期,这样的干部,近期肯定影响晋升和表彰。
“庸官”处理细则正式出台—— 被诫勉谈话一年内不得提拔 本报讯 被诫勉谈话或受到通报批评的,当年不得参加评优评先,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昨日,《武汉市开展“责任风暴”、“治庸计划”的暂行办法》对“庸官”处理的细则正式出台。 测评超1/3基本称职即...
三是明确了领导干部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影响期。《办法》重申或者明确,受到诫勉处理的,半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受到取消考察对象...
不是完全不能考虑,但在一段时期内,难度会比较大。 因为:首先,诫勉谈话主要是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教育,达到提前打招呼、及时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 其次,按照诫勉谈话的组织程序:诫勉期满...
根据中纪发[2008]19号文中的精神,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涉嫌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文件中,组织处理的方式有三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组织处理,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
其实他们的这种做法是有待考量的 可是在公务员单位 你能拿国家怎么办呢? 公务员法问题 一一解答 1这样考核合理吗? 答:这样的考核合理,更具公务员法被诫勉谈话的,可以被评为基本称职 2有无违反了公务员考核规定? 答:前几年的事情,如果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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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网址:http://www./view-.html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浏览次数:字号:[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
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中组发〔2015〕12号)
第一条&&为从严管理监督干部,促进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党内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第三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第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对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
第五条&&提醒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工作机构或者干部监督机构提出建议名单,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确定。
第六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
第七条&&组织人事部门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一般采用书面方式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了解。
第八条&&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由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工作机构或者干部监督机构提出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应当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明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人事部门可以委托函询对象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督促,也可以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直接进行调查了解:
第十一条&&经函询或者调查了解,函询对象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应认真审核,并建立函询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材料进行留存。
第十三条&&领导干部存在下列问题,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
第十四条&&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党委(党组)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可以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
第十六条&&采用谈话方式进行诫勉的,应当根据诫勉对象的职务层次和具体岗位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第十七条&&采用谈话方式进行诫勉的,谈话人应当实事求是地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的事由,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并明确其提交书面检查的时间。谈话诫勉应当制作谈话记录,载明下列事项:
第十八条&&采用书面方式进行诫勉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向诫勉对象发送诫勉书;同时,将诫勉事项告知诫勉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诫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第十九条&&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第二十条&&诫勉六个月后,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第二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诫勉档案管理制度,对领导干部的谈话诫勉记录、诫勉书、书面检查材料等进行留存,并将有关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领导干部接受提醒、函询和诫勉时,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追查反映问题人员,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有关工作人员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敢于担当,切实履行干部管理监督职责,积极发挥提醒、函询和诫勉的警示教育作用。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 【】 【】 【】领导干部受“诫勉”后六个月不得提拔或重用
近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昨天,针对部分网友提出的问责方式中,“通报”的影响大于“诫勉”,却排在“诫勉”之前的问题,中央纪委研究室指出“通报”没有影响期,而受到“诫勉”的干部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来源:京华时报)
文章指出,党员干部犯了错误不可怕,关键是要相信组织、依靠组织,主动向组织讲清问题,积极改正。
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比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干部诫勉其实也是一种干部关爱。无论是干部诫勉的“影响期”,还是在制定实施办法或相关规定时,结合实际对“通报范围”作出具体规定,或者是中央纪委监察部官网发布系列导向文章,说到底都是为了抓早抓小。我们党对待犯了错误的同志,历来反对搞残酷斗争、无情打击,而是既看事实、又看态度。只要没有到不可挽救的地步,都会给予改正的机会,帮他把病治好。在问责的同时,通过扎实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让犯错误的党员干部认识到组织的良苦用心,及早回头,对党忠诚,主动向组织说明问题,重新回到正确的轨道上来。从这个意义而言,本身就是一种干部关爱。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入领会问责条例,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确保问责条例深入人心,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不断增强抵御风险和拒腐防变能力。(董雅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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