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单位工作三年,从未单位补交养老保险险,单位近期通知让员工回户籍地开出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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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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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16年12月28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和《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8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75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按照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的基本原则,立足增量改革,加强统筹规划,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职业年金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参保范围
本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驻镇部队原已参加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地方改革试点的事业单位和人员,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待国家政策明确后,再按政策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仍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所需经费由原渠道解决。
三、参保登记
参保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由经办机构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改革启动实施时,参保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和人事管理规定,落实编制实名制要求,认真核查本单位人员在编情况,按照规定如实报送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信息,经主管部门审核,人社、机构编制、组织、财政等部门确认后,到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业务。参保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发生增减,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手续。
四、缴费基数
(一)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国家和省规定的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国家和省规定的绩效工资。
&(三)工资总额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四)单位缴费工资总额为本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五、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标准为本单位缴费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标准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
参保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代扣。经办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有经营性收入事业单位的单位缴费在税前列支。
六、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号码,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数额,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省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七、待遇领取条件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单位和本人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未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前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应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本人申请也可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后,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八、待遇申领和核定
参保单位要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为到达国家和省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办理退休或延迟退休手续。
对办理了退休手续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所在单位对其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和退休时职务(职称)等情况进行核实,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送组织、人社部门确认后,到市、辖市(区)经办机构核定待遇,经办机构从核定的待遇领取时间起,委托银行等机构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
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应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由单位到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继续缴费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经办机构将其作暂停处理。
九、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从2014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费计发办法,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新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一)对2014年10月1日后(含2014年10月1日,下同)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其按月享受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二)对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2014年10月1日至改革启动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规定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
(三)对2014年10月1日前已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其中,符合规定的统筹项目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其他待遇项目仍由原渠道列支。
(四)对2014年10月1日后,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政策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基本养老金调整
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合理确定调整办法和调整水平,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十一、基金管理和监督
全市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政策、缴费比例、计发办法、预算管理、经办规程和信息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市,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分级负责基金征收、管理和待遇支付。
市、辖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建账,单独核算,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市、辖市(区)各经办机构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各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出现收不抵支时,由市,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各自负责筹集资金予以补贴,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基金收支、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加大保障和调控力度,逐步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
十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2014年10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个人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十三、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参保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参保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单位和个人缴纳的职业年金费用与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并征收。职业年金基金归集到省,按规定统一投资运营。
十四、调整原加发基本退休费的政策
对2014年10月1日后获得劳动模范、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参保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2014年10月1日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退休时按省相关规定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资金从原渠道列支。其他符合原有加发基本退休费情况的参保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十五、做好改革衔接工作
本办法实施后,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人员,其在本办法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曾在企业工作的人员,在企业工作期间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应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补缴后,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未按规定补缴的,应缴未缴的工作年限作为中断缴费年限处理。
各地要妥善处理本地区原有试点政策与新制度的衔接问题,确保政策统一规范。原有试点期间个人缴费按照《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89号)等文件规定处理,除个人缴费本息部分以外的的养老保险结余基金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严禁挤占挪用。
十六、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各地应根据机关事业单位的特点,积极探索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方式,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普遍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加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不断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
十七、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水平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事务。
各地要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加强经办机构能力建设,通过适当调剂增加编制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设施。各级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基金征收、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要按照国家和省统一制定的业务经办规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集中管理数据资源,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十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加大工作力度,广泛开展宣传工作,准确解读改革的目标和政策,正确引导舆论,为改革营造良好氛围。
市人民政府成立社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部、宣传部、编办、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审计局等单位参加,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具体研究解决本市原有试点政策与新制度的衔接问题和工作推进中的问题,确保政策统一规范,平稳有序地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也要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本地实施方案,切实做好统筹协调和贯彻落实工作。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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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访问量:我以前在单位时没有交养老保险,现在单位倒闭了。听说现在可以补交了只是要很多钱是不是真的啊?请有关人士告诉我一下,谢谢!
政策规定,由于单位的原因,没有按照规定为员工交纳社会保险的,是可以补交的,但是由于个人原因中断的缴费一般是不可以补交的。
您的情况如果属于单位的原因,是可以补交的。但是还是需要由原单位出具证明,如果单位已经不存在,可以找原单位的主管部门出证明。
补交的费用中包括应当由原单位的缴费数额、个人应当缴纳的金额和单位应当交纳的由于迟交所造成的滞纳金。具体金额可以在当地(愿单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社会保障所)查询。
不过北京去年有个新的规定:“在国家规定的...
其他答案(共3个回答)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以来,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制度已实现了基本统一...
根据不同的统筹层次 补交的政策是不一样的所以强烈建议你去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咨询一下
1、个人不能办理之前的补缴手续。2、如果原单位“认帐”的话,可以办理,但这个手续必须是原单位来作,且费用都是一次性交够的。
这个要根据您工资的基数来计算出来的。如果您觉得正确或者采纳的话,麻烦给我好评哦,谢谢。
现在有政策可以补缴。如果不是这样!象你这种情况真是要自己养老了。社会保险应该上的,无论现在是富有还是贫穷,人总是会老的呀!
答: 男女标准体重是如何的?
答: 社保金的封存是只因为离职或学习等原因,暂时停缴费用,暂时中止保障,但关系和帐户依旧存在,将来可以启封续保。
答: 社会保险是指:政府通过行政手段从参保人员和其所在单位定期收缴相关费用,当参保人员遇到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问题时,就可以享受到国家提供的基本医疗、基本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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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单位工作3年多,单位没有给我缴纳养老保险,如果打官司让单位补交养老保险
河南-开封&08-01 21:38&&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1)
我在单位工作3年多,单位没有给我缴纳养老保险,如果打官司让单位补交养老保险,还能让单位对我进行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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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曾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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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湖南农信社考试培训班招生简章
一、基本养老保险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1年,人社部令第13号);(3)《江西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6]8号);(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06]41号);(5)《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22号)。
二、参保范围及对象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原已参保的用人单位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可参照个人参保规定续保基本养老保险。
三、参保缴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按国家及省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工商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和从业证明材料、一张一寸免冠近照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申报,填写《江西省新增参保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
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申报后,根据每年度公布的个人参保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选择一个缴费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续保缴费
1、参保人员到社保局续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员每年度凭《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到社保局续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到社保局续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根据每年度公布的个人参保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选择一个缴费标准缴纳。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湖南大学法学院103室/410000 QQ: 电话: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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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单位上了三年的养老保险,现在辞职了,有没找好新的工作单位,我该怎么办呢?
来源: |人气:256 ℃|时间: 13:2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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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单位能不能暂时挂扣,全额自负社保费。2、申请暂停原单位的社保,以免以后被罚滞纳金。3、自己申请参加一个灵活就业社保,然后将原单位的转入并续交。4、待找到新单位后并入新单位续交。
您是说如果原单位允许的话把保险挂在原单位然后自己交钱是吗?
那如果自己交每月要交多少钱呀?
加你单位为你们交的部分。具体我不太清楚了。各地情况不同,一般按以下比例交纳,仅供参考。养老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21%,你自己缴纳8%;&& 医疗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9%,你自己缴纳2%外加10块钱的大病统筹(大病统筹主要管住院这块);& 失业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2%,你自己缴纳1%;&& 工伤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0.5%,你自己一分钱也不要缴;&& 生育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0.8%,你自己一分钱也不要缴;
谢谢,我还想问你一下,是我在北京缴纳的养老保险等退修以后就要回到户口所在地享受当地的退修待遇吗?
在北京交满10年后,可在北京领取养老金待遇。& 有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谢谢,就是在北京交满10年就可以享受北京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了,是这意思吗?
是的。远东雄风为什么要辞职捏?那你就把帐户转到个人的名下,以个人的名义缴纳。如果以后在有新的用人单位找你,你在转过去。阿郎如果是本市城镇户口的可以将档案和保险存到当地的职介中心或是人才中心办理个人缴纳保险。如果是外省市或是本市农业户口的就不能办理个人存档缴纳保险的。在有要是本市农户的,可以在村里交个新农保,等找到工作后在继续缴纳你的社会保险。等到你退休后,农保和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会合并在一起,累计退休工龄的。。じ☆ve 谁 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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