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支付方式有哪些将怎样变化

付款方式变动引起的价格减让如何处理?
付款方式变动引起的价格减让如何处理?
来源: 中国税网
  问:我公司与一客户签订供货合同,原合同规定对方付款方式为商业承兑,后合同更改为对方支付银行承兑方式,但必须在付款时给予一定的折让(即货款100万元只支付90万元)。请问:
  1.此种折扣是否属于现金折扣?
  2.若属于现金折扣,我公司应取得何种记账依据?另外的10万元是否可以直接作账为财务费用?
  3.若不属于现金折扣,我公司应采取哪种方式,能使此10万元在税前合理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付款利息等问题增值税处理的批复》(国税函[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法规,销售方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当在合同约定付款日的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销售方不论以何种原因,既已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15号)的法规,以增值税发票金额作为企业销售收入;购货方则可根据上述规定计算进项税额。如果发生合同未到期而提前支付货款或其它原因导致实际付款与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不一致的,若实际付款大于发票金额的,则应补开发票;否则,应按销售折让的发票开具办法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在合同中将对方付款方式由商业承兑改为银行承兑让步的10万元,不是付款期限变动而引起的债务扣除,不属于现金折扣,而只是因付款方式变动、债权回收风险的减小而引起对商品售价的减让,应作为销售折让处理,通过红字发票冲减当期收入。
【大华财税李国华】本文最妙之处就是把付款方式变动引起的价格减让化归为销售折让,从而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15号)文予以解决。当然通观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付款方式变动引起的价格减让也只能放入销售折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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