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大病救助二次报销申请多长时间

我国城乡居民大病可二次报销 实际报销比例可达78%
  白血病、癌症、心脑血管病等是人们谈之色变的大病。这些病治疗难度大,周期长,医疗费高,很多家庭因与这些病攀缘而致贫。而“救护车一响,一头猪白养!”正是很多家庭因病致贫返贫的真实写照。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意见》提出,2015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50%以上,到2017年,要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这或许为大病患者及家庭带来福音。  何时布局?进展如何?  3年前布局 目前31省份试点16省份铺开  其实,早在2012年,我国就开始布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当年,为了解决群众看大病难,提高大病报销比例,国家发改委、卫生计生委、财政部等六个部门联合发文《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  2013年10月,据人社部介绍,已有23个省份出台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确定120个试点城市。截至2013年底,全国有28个省份出台了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大病保险共补偿123万人次,农村医疗保障重点也向大病转移。儿童白血病、先心病等20种病全纳入大病保障范畴,大病患者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70%,最高可达90%。  到了2014年2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再次发布国务院医改办《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在2014年6月底前全面启动或扩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减轻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防止因病致贫返贫。  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意见》提出,2015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50%以上,到2017年,要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  截至目前,我国31个省份均已开展试点相关工作,其中北京等16个省份全面推开,覆盖约7亿人口,大病患者实际报销比例在基本医保报销的基础上提高了10-15个百分点。  “大病”如何界定?  以高额医疗费用为准 不以病种起步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就是由政府从医保基金划拨资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对参保人患高额医疗费大病、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二次报销”。今年年底前,大病保险将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其中城镇职工不在所属范围。保费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通俗地讲,就是生了病先由医保报销一部分,个人承担部分还能用大病医疗保险再报一次,钱没多缴,但报销比例更高了。  那什么是“大病”呢?“大病”其实就是让一个家庭因病致贫返贫的病。当城镇居民、农民当年个人负担医疗费分别达到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年人均纯收入时,就会发生灾难性医疗支出。一个家庭强制性医疗支出大于或等于家庭剩余收入(扣除基本生活费后)的40%,这个家庭就会因病致贫返贫。  原卫生部新农合重大医疗保障是从病种起步的,包括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等22种疾病。  这次意见明确‘大病’不是医学病种的概念,而是以发生高额医疗费用作为界定标准。当个人自付部分超过一定额度,就可能导致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这个病就是大病’。  这意味着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可能会超出这22种疾病。这对于减少或者防止居民因病致贫返贫有一定帮助。  有专家坦言,大病保险多报一点意味着负担再轻一些,有助于在居民的承受力和合理的制度安排中取得平衡。对个人而言,因病致贫的概率在降低;对社会而言,找到了一条疏解社会矛盾的出路。  能报多少?  实际报销比例可达78%  早在2011年,我国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已达到70%左右。2013年7月,国务院又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提高到70%以上和75%左右。  那么,在70%的基础上,大病保险制度还能报销多少?大病患者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先在政策范围内报销70%,剩余自付费用再由大病保险实际报销最少50%。  比如一个参保城镇居民,患大病花了10万元,假定政策范围内费用为8万元,报销了约70%,共5.6万元。剩余4.4万元,超过了当年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因此至少可以再报销50%,达到2.2万元左右,加起来共报销7.8万元,参保患者个人自付2.2万元,实际报销比例就可达到78%。  各地政策怎样?  大病保险的报销标准,各试点地方有不同做法:如河南省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居民,只要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含规定的门诊慢性病)累计发生的费用超过1.8万元,就可在经过基本医保报销的基础上,获得大病保险的“二次报销”。  甘肃省规定,只要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患者个人支付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以后,都可以得到大病医保报销。  江西省2013年在新余等地试点大病保险制度。新农合患者在统筹区域内定点医院就诊,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合规医药费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部分,均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以新余市为例,2013年,享受大病保险补偿的城乡居民实际结报率提高了15%。  2014年初北京市推出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规定,居民发生的起付金额以上、5万元(含)以内的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0%。超过5万元的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60%。同时,北京大病保险实行上不封顶的报销政策。  专家建言  谨防医疗机构过度医疗倾向  我国从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的建立,到新农合,再到如今的大病保险;从一部分人的特权到全民的福利。这些传递出国家社会个人共同面对人类疾病挑战的信心。
  当然,大病保险还不能确保每位重病患者能彻底减负。国家医改办表示,极少数低收入或发生巨额医疗费用的人,还可能面临困境。  因此,专家提醒,大病医保除了解决个人看病贵问题,还需要在医疗改革上加一道保险。如果医改不能在医院环节取得突破,完备的医保或助长一些医疗机构过度医疗倾向。在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的基础上,保持社保体系足够的弹性,才能确保大病医保的利好惠及普通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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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北京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大病保险报销一年度结算一次。同时,六项医疗自付费用可二次报销。  核心提示:根据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出台的《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六项医疗自付费用可二次报销。其中,包括报销比例以外个人负担部分、起付线以下、封顶线以上医疗费等,北京大病二次报销标准的具体内容由法律经验编辑为您介绍。  北京大病二次报销标准是怎样?  北京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大病保险报销一年度结算一次。同时,六项医疗自付费用可二次报销。  2013年度参保人员享受当年城镇居民基本待遇后,个人自付医疗费将按照2012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469元为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上部分进行二次报销。5月底前报销费用将打入个人参保账户。预计本市2400多名大病患者将受益,再次报销约7000多万元。  六项医疗自付费用分别是:  1、城镇居民基本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3、检查、治疗项目中使用大型医用设备及单项费用在200元(含)以上应当由个人先行负担的医疗费用。  4、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中的乙类应当由个人先行负担的医疗费用。
  5、《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应当由个人先行负担的医疗费用。  6、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参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规定可纳入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以及符合表中上述3、4、5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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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年初,本市多部门联合发布《北京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从今年1月1日起,建立针对这些困难群体的二次报销制度,在居民医保报销部分费用之后,再通过大病保险再报销一部分自付费用,从而
北京市“一老一小”医疗保险制度,将城镇无保障老人和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婴幼儿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进一步完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
大多数北京市民都可以享受北京的医疗保险,但相信大多数北京市民都不清楚北京退休后医疗保险待遇相关规定。那么,一般来说,北京市民的北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一般是多久呢?如何在退休后享受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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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保二次报销流程_大病保险二次报销标准、比例
  大病医保二次报销流程_大病保险二次报销标准、比例  &医保二次报销&是对在第一次报销后参保者自付部分中医保报销范围内没报完部分的二次报销,并且这部分费用要超过600元才能进行报销。以下是南方财富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大病医保二次报销流程,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大病保险二次报销办理流程
  参合患者先办理新农合报销,如住院费用在新农合报补后自付费用超过起付线再办理大病保险报销。未享受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不得享受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待遇。
  按照必要与简便原则,办理大病保险报销的参保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参合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
  2.参合证(卡)原件;
  3.新农合补偿结算单;
  4.费用清单,或加盖原件收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5.出院小结,或加盖原件收存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6.特殊慢性病患者提供慢病证,或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特殊慢性病诊断证明、门诊病历;
  7.医疗机构费用发票,或加盖原件收存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8.患者本人或能够提供与患者有关系证明的关系人银行汇款帐号。
  大病保险二次报销标准、比例
  合规医疗费用指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即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家庭病床)和一类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符合医保&三个目录&范围除自费费用(含超标的服务设施)以外的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职工大病补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按费用高低分段确定报销比例,并实行累加补偿,报销起付标准暂定为1.5万元,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具体为:1.5万元&6万元(含6万元)报销55%,6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60%,10万元&15万元(含15万元)报销65%,15万元以上报销70%。
  恶性肿瘤、血透、血友病、肝***移植等患者15万元以上合规医疗费用,经审核同意后报销70%。需转外治疗的,经批准办理转外手续,报销比例统一为50%。
  大病保险试点保障时间为日至日,今后大病保险工作原则上以自然年度进行资金筹集和待遇支付结算。
  2015年城镇居民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万元,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线为6000元。大病保险的目标是避免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因此,实行的是分段报销,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起付线在0~2万元(含2万元)的,报销比例为50%,2~4万元(含4万元)的,报销比例为60%,4~6万元(含6万元)的,报销比例为70%,6万元以上的,报销比例达80%。
  据悉,全市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一个年度内的大病保险实际支付比例均不低于53%,具体的筹资标准、起付线、分段报销范围及比例等具体指标,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筹资水平和医疗费用增长水平逐年调整,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此外,需要转到区外治疗的,按转外就医管理办法,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并办理转院手续的,超出大病起付线部分合理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统一为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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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排行大病还可以二次报销
【导语】:
备受市民关注的大病医保政策有了新进展,广东省将在今年年底前出台实施方案,而广州则明确将积极争取试点。省医改办副主任张力军透露,具体政策还不便透露,但可以明确的是,将对于参保人所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报销的基础上再次予以报销,并将通过引入商业保险来承办。  大病医保或引入商业保险  近日,广州市召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现场会,广州市发改委副主任陈浩钿在进行近期医改工作情况通报时提到,下一步广州将深入做好医保扩面提标工作。广州正在积极开展大病医疗保险研究工作,尽快完成政策研究、市情调研和相关数据测算等基础性工作,争取早日出台相关政策文件。  对此,出席会议的省医改办副主任张力军表示,目前广东省正在研究制定大病保险的实施方案,预计今年年底前将出台,并计划先选取部分城市进行试点,“但目前主动‘请缨’的城市并不是很多。”对此,陈如桂在讲话中指出,“广州要积极争取大病医保的试点,同时在医疗保障领域,努力做好扩大覆盖面,做好大病保障和医保支付方式的改革。”  会后,张力军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介绍,广东省的大病保险方案正在制定当中,具体政策不便透露,但可以明确的是,将对于参保人所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报销的基础上再次予以报销,并将通过引入商业保险来承办。  社区医务人员待遇增一倍
  现场会上,陈如桂指出,“目前,我市的全科医生总量仅为1500余人,每万人只有1.2名,离国家、省每万人2名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陈如桂指出,下一步,广州将制定加强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方案,加快推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的医疗服务模式。  现场会上,荔湾、花都以及番禺三个区的有关负责人分别介绍了各自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上取得的经验和成绩。记者了解到,在实行绩效改革后,广州市内多个区的社区医务人员待遇收入得到了显著的提升。以番禺区为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待遇从年收入6.9万元提高至12.5万元,而荔湾区的社区医务人员年均工资也从6.3万元增加到10.4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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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最早推行医保卡的省市之一,广东省的医保卡有哪些使用范围呢?以下就广州医保卡的使用进行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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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二次报销怎样规定
摘要:据了解,医保二次报销就是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居民,如果去年看病有高额费用,除了正常报销之外,还能再报一次大病保险,而且不设封顶线,那么,医保二次报销怎样规定?
(gold.org/),据了解,医保二次报销就是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居民,如果去年看病有高额费用,除了正常报销之外,还能再报一次大病保险,而且不设封顶线,那么,?今天,金投保险网小编为大家介绍医保二次报销相关政策。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意见》提出,2015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50%以上,到2017年,要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这或许为大病患者及家庭带来福音。
截至目前,我国31个省份均已开展试点相关工作,其中北京等16个省份全面推开,覆盖约7亿人口,大病患者实际报销比例在基本的基础上提高了10-15个百分点。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新的制度性安排。大病保险试点以来,推动了医保、医疗、医药联动改革,促进了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提高了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有力缓解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为加快推进大病保险制度建设,筑牢全民基本医疗保障网底,让更多的人民群众受益,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大病。建立完善大病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和服务可及性,着力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切实避免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2.坚持统筹协调、政策联动。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和慈善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发挥协同互补作用,输出充沛的保障动能,形成保障合力。
3.坚持政府主导、专业承办。强化政府在制定政策、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方面职责的同时,采取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方式,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商业保险机构专业优势,提高大病保险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4.坚持稳步推进、持续实施。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和社会负担能力等相适应。强化社会互助共济,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坚持因地制宜、规范运作,实现大病保险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
&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以下统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大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有效减轻。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得到显著提升。
二、完善大病保险筹资机制
(一)科学测算筹资标准。各地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情况、基本医保筹资能力和支付水平,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科学细致做好资金测算,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
(二)稳定资金来源。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年度筹集的基金中予以安排。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多渠道筹资机制,保证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三)提高统筹层次。大病保险原则上实行市(地)级统筹,鼓励省级统筹或全省(区、市)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实施,提高抗风险能力。
三、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
(一)全面覆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相衔接。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对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高额医疗费用,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主要测算依据。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变化情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研究细化大病的科学界定标准,具体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规医疗费用的具体范围由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结合实际分别确定。
(二)逐步提高支付比例。2015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随着大病保险筹资能力、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进一步提高支付比例,更有效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鼓励地方探索向困难群体适当倾斜的具体办法,努力提高大病保险制度托底保障的精准性。
四、加强医疗保障各项制度的衔接
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等制度间的互补联动,明确分工,细化措施,在政策制定、待遇支付、管理服务等方面做好衔接,努力实现大病患者应保尽保。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覆盖职工、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有机衔接、政策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推动实现新型重大疾病保障向大病保险平稳过渡。
建立大病信息通报制度,支持商业健康保险信息系统与基本医保、医疗机构信息系统进行必要的信息共享。大病保险承办机构要及时掌握大病患者医疗费用和基本医保支付情况,加强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经办服务的衔接,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确保群众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对经大病保险支付后自付费用仍有困难的患者,民政等部门要及时落实相关救助政策。
五、规范大病保险承办服务
(一)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地方政府人力资源、卫生计生、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支付范围、最低支付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并通过适当方式征求意见。原则上通过政府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在正常招投标不能确定承办机构的情况下,由地方政府明确承办机构的产生办法。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免征保险业务监管费;2015年至2018年,试行免征保险保障金。
(二)规范大病保险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招投标机制,规范招投标程序。招标主要包括具体支付比例、盈亏率、配备的承办和管理力量等内容。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招标人应当与中标的商业保险机构签署保险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年。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参保人权益的情况,可按照约定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责任。各地要不断完善合同内容,探索制定全省(区、市)统一的合同范本。
(三)建立大病保险收支结余和政策性亏损的动态调整机制。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商业保险机构因承办大病保险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结余,需向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返还资金;因城乡居民基本调整等政策性原因给商业保险机构带来亏损时,由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和商业保险机构分摊,具体分摊比例应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四)不断提升大病保险管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规范资金管理,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获得的保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和偿付能力。商业保险机构要建立专业队伍,加强专业能力建设,提高管理服务效率,优化服务流程,为参保人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全国网络优势,简化报销手续,推动异地医保即时结算。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在承办好大病保险业务的基础上,提供多样化的健康。
六、严格监督管理
(一)加强大病保险运行的监管。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强化服务意识,切实保障参保人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建立以保障水平和参保人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按合同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商业保险机构从业资格审查以及偿付能力、服务质量和市场行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利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财务列支和会计核算办法,强化基金管理。审计部门要按规定进行严格审计。政府相关部门和商业保险机构要切实加强参保人员个人信息安全保障,防止信息外泄和滥用。
(二)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商业保险机构要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密切配合,协同推进按病种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抓紧制定相关临床路径,强化诊疗规范,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
(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商业保险机构要将签订合同情况以及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支付流程、结算效率和大病保险年度收支等情况向社会公开。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经办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在基金管理、经办服务、信息披露、社会监督等方面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现行规定。
七、强化组织实施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市(地)人民政府要将全面实施大病保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健全政府领导、部门协调、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抓紧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和责任部门,明确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确保2015年底前全面推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实施大病保险的指导,密切跟踪工作进展,及时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推广经验做法,不断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加强宣传解读,使群众广泛了解大病保险政策、科学理性对待疾病,增强全社会的保险责任意识,为大病保险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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