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二手房交易纠纷案例自行交易容易产生哪些纠纷

避免买卖小纠纷!二手房交易需注意的6点_网易房产
在二手房市场中,买卖双方经常出现一些小纠纷,虽然房子到手了却落了一身埋怨。熟悉二手房交易流程与注意事项才能减少纠纷产生的可能,让交易双方在整个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省时省力又省心。下面就跟随小编来看看,如何才能避免这些小纠纷呢?
避免买卖小纠纷!二手房交易需注意的6点二手房买卖注意事项 交接彻底避免纠纷
第1页:二手房交接办理手续
第2页:二手房交接需要注意什么
第3页:二手房交接需要注意什么
第4页:二手房交接需要注意什么
  随着的不断上涨,二手房以其较低的价格赢得了很多购房者的青睐。买房是一件非常值得高兴的事,但是过程却又很让人揪心。尤其是二手房,生怕房屋出现了什么问题,或者在交接过程中某些问题没注意到,引起以后一些不必要的纠纷。那么在二手房的交接中,有哪些注意事项呢,小编将为大家讲解二手房注意事项,希望能帮助大家!
  二手房交接办理手续
  1、签房屋交接书。
  2、办理房产证(小产证)。
  个人办理房产证应向开发商索要营业执照的复印件等材料,并且携带自己个人资料到房屋交易中心或者房管局备案办理。
  3、新房验收,并交纳物业管理费(3-6个月)
  4、交纳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是一次性交纳的,如以后小区需要大修、维护等问题就动用这笔基金,平时有特定银行监管,开发商也交纳的。(维修基金=面积系数)
  5、领取钥匙。
(责任编辑:HO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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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城新闻网 &&
&& 日 10:20 &&
核心提示:可以交易的房屋是已经上市交易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和按照高于规定成本价的价格购买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等等,个人权益的保障除了靠二手房买卖合同。
二手房买卖纠纷不断、陷阱重重,很容易造成购房者的经济损失。在二手房市场中,可以交易的房屋是已经上市交易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安居工程住房,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和按照高于规定成本价的价格购买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等等。
那么,什么样的二手房不能买卖呢?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如小产权房;2、只取得使用权的房屋,如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3、已经抵押,并且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房屋;4、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属转移的房屋;5、所有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房屋;6、以标准价购买,尚未按成本价补足剩余价款,向全产权过渡的房屋;7、房屋已出租他人,出卖人未按规定通知承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等权益的;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二手房买卖中,个人权益的保障除了靠二手房买卖合同,还要看购房者对二手房信息的了解程度。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同时,应该注意合同条款的附加款项,将一切可能发生的情况注明、签字。若是个人难以进行辨别,购房者可以邀请正规中介帮助辨别,杜绝购买不能交易的二手房,以此保障个人利益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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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纠纷法律规定具体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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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您推荐】律师&& 钢&& && && && && && 随着我国交易规模的扩大,纠纷案件也多有发生。其中引发纠纷的因素很多,如一房多卖、房屋质量出现问题、合同条款不明确等。对于纠纷的解决,我国也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指导。那么法律规定具体有哪些条文?下面我们就通过律师365小编罗列一篇司法解释来了解一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条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第七条 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第十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第十一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二十条 出卖人与包销人订立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出卖人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屋交由包销人以出卖人的名义销售的,包销期满未销售的房屋,由包销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 出卖人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二条 对于买受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出卖人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包销人参加;出卖人、包销人和买受人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内容确定各方的诉讼地位。第二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第二十四条 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第二十五条 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第二十六条 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亦未与担保权人办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担保权人起诉买受人,请求处分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出卖人参加诉讼;担保权人同时起诉出卖人时,如果出卖人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提供保证的,应当列为共同被告。第二十七条 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但是已经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并与担保权人办理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人请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但出卖人提供保证的除外。第二十八条 本解释自日起施行。总之,二手房买卖不同于新房,双方需要注意的问题会比较多。如果合同条款不明确,很容易引发纠纷。所以不管是买方,还是卖方,都应该掌握有关二手房买卖纠纷法律规定。只有这样,当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才知道如何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自身的利益。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师365律师。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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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江苏三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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