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16年办理的2017年深圳居住证办理现在还可以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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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0&帖子1274&经验值6445 &注册时间&妈币6331 &
帖子1274&经验值6445 &注册时间&BB生日
买房也只是要求五年内连续三年啊,这个居住证应该是没说清楚??来自[]
&买房是要求社保连续三年。 今天出的积分入户细则是居住证连续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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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0&帖子1274&经验值6445 &注册时间&妈币6331 &
帖子1274&经验值6445 &注册时间&BB生日
修订一:“办法所称的持本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满3年,是指至申请截止日的上月底,已在本市连续办理《广东省居住证》满3年及以上,且申请时仍在有效期内。”
解读: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解释,明确要求申请人“连续办理”居住证满3年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是贯彻落实国家户籍制度改革和《居住证暂行条例》的有关精神,“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另一方面,该规定也与省、市其他来穗人员公共服务的相关政策关于连续办理居住证的条件要求保持一致。
想要了解更明确,可以问哪个部门呢?来自[]
精华0&帖子1274&经验值6445 &注册时间&妈币6331 &
帖子1274&经验值6445 &注册时间&BB生日
是必须连续满3年,到申请时都不能断,如果年龄是准备快到35,40,45的关键点,还是建议先通过其他入户方式入 ...
为什么你如此肯定是近三年连续?我看了好几篇新政文章都没说是近三年呀?来自[]
精华0&帖子11&经验值2872 &注册时间&妈币14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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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精华0&帖子1590&经验值9802 &注册时间&妈币9342 &
帖子1590&经验值9802 &注册时间&
& & 买房也只是要求五年内连续三年啊,这个居住证应该是没说清楚??
买房是要求社保连续三年。 今天出的积分入户细则是居住证连续三年。
精华0&帖子1851&经验值11642 &注册时间&妈币108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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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1851&经验值11642 &注册时间&BB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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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0&帖子16&经验值77 &注册时间&妈币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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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0&帖子1274&经验值6445 &注册时间&妈币6331 &
帖子1274&经验值6445 &注册时间&BB生日
这种情况佛山这边是可以的,佛山积分入户要求居住证满半年,且在有效期内,我朋友很多年前办过一年然后就断 ...
现在还只是征求民意,希望能像佛山一样!现在只能等了!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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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0&帖子69&经验值374 &注册时间&妈币1078 &
帖子69&经验值374 &注册时间&BB生日
大家都发邮件去建议下吧,看看能否改变下,不过感觉不太可能。
精华0&帖子101&经验值860 &注册时间&妈币6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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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101&经验值860 &注册时间&BB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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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0&帖子245&经验值1382 &注册时间&妈币1251 &
帖子245&经验值1382 &注册时间&BB生日
想问下办积分入户费用需要多少?今天去咨询要1.5万,也说居住证在等新证通知是否要3年。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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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0&帖子1274&经验值6445 &注册时间&妈币6331 &
帖子1274&经验值6445 &注册时间&BB生日
想问下办积分入户费用需要多少?今天去咨询要1.5万,也说居住证在等新证通知是否要3年。 ...
自己跑,不用钱!我问过一家代办的说是9800。来自[]
精华0&帖子69&经验值374 &注册时间&妈币1078 &
帖子69&经验值374 &注册时间&BB生日
你咨询的中介那个价钱有没有说居住证要连续3年时间啊?
精华0&帖子141&经验值1049 &注册时间&妈币1119 &
帖子141&经验值1049 &注册时间&
好复杂的样子
精华0&帖子1274&经验值6445 &注册时间&妈币6331 &
帖子1274&经验值6445 &注册时间&BB生日
回复 马儿的宝贝 的帖子
你咨询的中介那个价钱有没有说居住证要连续3年时间啊? ...
精华0&帖子4&经验值20 &注册时间&妈币28 &
帖子4&经验值20 &注册时间&
居住证超过居住期限后,超过多长时间办理延期算连续?
《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延期手续。居住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其使用功能中止。
使用功能中止的居住证,持证人自中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延期手续的,其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连续计算;持证人自中止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其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自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之日起重新计算。
2016年积分入户,要求居住证连续三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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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想办张居住证,在网上也搜索了很多信息,由于各类回答都有所不同,导致自己完全不知道该怎么去做,正好在网上看到贵网,可以解决很多问题,故此到来求助,请麻烦给个确切的2016年办理居住证流程,我好按照流程来操作!谢谢 麻烦你们了,希望看到求助信息,能早点给我答案,谢谢了!
处理状态:已回复
网友:7782555&发言时间: 17:36:01&
声明:以上留言仅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和观点。
市公安局回复
您反映的问题已转交责任单位处理,现将情况答复如下:
一、办理对象
流动人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我市办理居住登记后居住满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二、居住登记办理& & & & & & & & & & & & & & & & & & &&您反映的问题已转交责任单位处理,现将情况答复如下:
一、办理对象
流动人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我市办理居住登记后居住满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二、居住登记办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流动人口除了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等旅馆业住宿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外,在我市居住3日内申报居住登记;
(二)、流动人口申报居住证登记时应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包括户口簿、护照、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等,下同);
(三)、填写《广东省居住证办理/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
(四)、领取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回执。
三、居住证办理
(一)申领居住证,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警务室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新莞人服务管理站办理。
(二)办理居住证,需提交下述材料:
1、办证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办证人在具有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照相资质的照相馆拍摄居住证数码相片后取得的照相回执;
3、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回执;
4、在全省范围内非首次领取的,须出示补领、换领居住证工本费缴纳凭证。
(三)办理居住证,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之一:
1、以合法稳定就业为由申请办理的,办证人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2、以合法稳定住所为由申请办理的,办证人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3、以连续就读为由申请办理的,办证人需提供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四)、填写《广东省居住证办理/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
(五)、领取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受理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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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流动人口除了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等旅馆业住宿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外,在我市居住3日内申报居住登记;
(二)、流动人口申报居住证登记时应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包括户口簿、护照、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等,下同);
(三)、填写《广东省居住证办理/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
(四)、领取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回执。
三、居住证办理
(一)申领居住证,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警务室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新莞人服务管理站办理。
(二)办理居住证,需提交下述材料:
1、办证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办证人在具有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照相资质的照相馆拍摄居住证数码相片后取得的照相回执;
3、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回执;
4、在全省范围内非首次领取的,须出示补领、换领居住证工本费缴纳凭证。
(三)办理居住证,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之一:
1、以合法稳定就业为由申请办理的,办证人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2、以合法稳定住所为由申请办理的,办证人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3、以连续就读为由申请办理的,办证人需提供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四)、填写《广东省居住证办理/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
(五)、领取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受理回执。
&受理人: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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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63号
  《居住证暂行条例》已经日国务院第10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三条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 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以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一条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第十二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第十三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第十五条 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
  第十六条 居住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下列规定确定落户条件:
  (一)建制镇和城区人口50万以下的小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或者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
  (二)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中等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其中,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但对合法稳定住所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
  (三)城区人口1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但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其中,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
  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但拒绝受理、发放;
  (二)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三)利用制作、发放居住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四)将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五)篡改居住证信息。
  第二十一条 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具体收费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落户条件等因素,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各地已发放的居住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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