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运输服务在哪个法律里面定义了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中的法律风险防范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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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中的法律风险防范》一共分为四篇,第一篇从国际货运代理的起源、发展、现状、前瞻开始,重点论述了国际货运代理从业者需要知道的基本法律概念和从事国际货运代理可能产生的几个法律关系,还简要介绍了提单的法律性质、种类及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等;第二篇阐述了国际海上货运代理的实务与法律风险防范问题,分别从国际货运出口代理业务和进口代理业务方面来论述存在的法律风险以及防范建议,还专章介绍了国际货运代理从事航次租船业务的相关法律问题和应注意的事项;第三篇则从实务入手,提出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运输的业务操作流程中必须注意的问题和法律风险防范建议,并论述了笔者对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限制的理解和看法;在第四篇中,笔者则对当前国际货运代理从业者应该重点关注的几个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内容涉及容易产生纠纷的提单更改和遗失的处理、目的港无人提货、电放和保函、FOB贸易项下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风险防范等,同时也对新兴的电子信息传递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中的法律风险防范基本信息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第1版 (日)丛书名: 企业风险管理与防范策略丛书
平装: 336页
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
商品尺寸: 22.6 x 16.6 x 1.6 cm
商品重量: 458 g
ASIN: B001GIONM6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中的法律风险防范内容简介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中的法律风险防范作者简介
张嘉生,上海市人。先后毕业于上海电视大学法学专业、华东政法学院律师学专业。1988年取得律师
资格并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兼任上海市律师协会海事海商法律研究会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协海事海商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海商法协会会员。现为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
在近二十年的执业经历中,凭借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加之对国际贸易和国际货物运输业务流程的熟悉和经验,成功处理了大量疑难复杂的涉外海商案件,赢得了众多客户的尊敬与信任。担任多家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其中包括数家全球著名的跨国物流企业,并经常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进行专业的法律风险防范讲座与培训。
著有专业论文:“货运代理人的身份识别、法律地位及责任”、“试论无单放货案的举证要求与举证责任”、“关于提单运输中索赔权利主体的思考”等数十篇,发表于专业杂志。
王春丽,浙江湖州人,2005年获得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位。曾从事律师工作数年,2005年7月起任职于上海市嘉定区检察院。曾参与《中国法制史》、《西方民法史》、《中国法学经典解读》等多部著作的撰稿;参与多项市级调研课题研究,并在专业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中的法律风险防范目录
第一篇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中的几个基本法律概念和法律关系
第一章国际货运代理的起源、发展、现状及前瞻
第一节国际货运代理的起源
第二节国际货运代理的发展和现状
第三节国际货运代理的前瞻
第二章国际货运代理的概念和业务范围
第一节国际货运代理的概念
第二节国际货运代理的业务范围
第三章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关系概述
第一节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关系的定义
第二节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第三节国际货运代理法律事实
第四节国际货运代理涉及的基本合同关系
第四章提单
第一节提单的定义及法律性质
第二节提单涉及的当事人以及法律关系
第三节提单的种类与形式
第四节提单记载的事项
第五节托运人、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节提单的签发人
第五章国际货运代理提单和船公司提单
第一节国际货运代理提单的概念和性质
第二节船公司提单的概念和性质
第三节我国无船承运人提单登记制度及法律规定
第四节无船承运人提单和船公司提单、无船承运人(契约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关系
第五节国际货运代理提单的签发
第二篇国际海上货运代理实务与法律风险防范
第六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代理概述
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相关概念
第二节班轮货物运输
第三节国际海上集装箱货运流程
第七章国际货运出口代理业务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第一节委托和揽货
第二节订舱
第三节装箱、拖箱和设备交接单
第四节报关
第五节提单确认环节和相关单据
第八章国际货运进口代理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和防范
第一节接受委托
第二节换单
第三节进口报关
第四节报检
第五节国际货运代理的运输
第六节进口付汇核销制度
第九章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从事航次租船业务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航次租船合同的概念、性质和特征
第二节航次租船合同中的主要条款
第三节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从事航次租船业务的特点
第四节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从事航次租船业务需注意的事项
第五节航次租船合同中常用语的英文缩写及含义
第三篇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国际多式联运代理业务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第十章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代理实务
第一节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概述
第二节航空货运单证
第三节海运、空运的异同
第四节海运单与空运单的性质及区别
第五节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签发海运单和空运单的资格
第六节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中的法律风险防范及其对策
第十一章国际多式联运代理实务的法律风险防范
第一节国际多式联运概述
第二节国际多式联运业务
第三节国际多式联运单证
第四节国际多式联运代理业务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第十二章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限制
第一节法律对于海运承运人的责任限制规定
第二节法律对于空运承运人的责任限制规定
第三节法律对于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限制规定
第四节有关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限制的几个问题
第四篇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中应重点关注的事项
第十三章与提单(航空运单)相关的漪题
第一节提单的倒签与预借
第二节电放与保函
第三节提单的更改
第四节提单的遗失
第五节提单的时效
第六节FCR的法律性质、与提单的区别及应注意的问题
第七节目的港无人提货的处理
第八节电子邮件、MSN等电子信息传递的效力与风险
第十四章FOB贸易项下的国际货运代理法律风险防范
第一节FOB的概念和理解
第二节FOB贸易运输产生的法律关系
第三节国际货运代理在操作中应该重点关注的事项
第十五章单据交付
第一节单据交付的含义和理解
第二节扣押和留置的法律概念
第三节拒绝交付单证的后果
第四节单据交付的注意事项
第十六章费用回收及对策
第一节对费用回收的理解
第二节运费、包干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的确认
第三节费用回收中若干问题的对策
第十七章有关客户索赔请求及相关法律责任的分析和处理
第一节确定与客户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并据此确定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二节处理索赔所必须的文件
第三节分析和确定责任
第四节处理索赔的基本方法
第五节我国法律关于索赔的举证顺序
第十八章起草、订立协议中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节确定签约的主体
第三节确定协议中双方权利义务的范围
第四节关于保护商业秘密的约定
第五节关于赔偿责任、违约责任的范围
第六节仲裁或司法管辖的约定
第七节关于法律适用的约定
第八节语言、文字的使用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中的法律风险防范序言
承蒙邀请,为张嘉生律师、王春丽同志合著的《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中的法律风险防范》一书写序。适逢日四川汶川发生8级大地震,不由让我联想到大量的废墟中却有个别建筑物,如某小学教学楼和九洲体育馆岿然不动地屹立在那儿。这是为什么?四川安县桑枣中学2300多名师生在大难来临之际,仅用1分36秒就迅速地、有条不紊地全部撤离到操场,无一伤亡。这又说明什么?桑枣中学的惊人奇迹源自平时的训练有素,长期以来学校一直进行紧急疏散演习,尽管有人不理解,校长却年年坚持。同样,在我们货运代理行业中也有不少企业,不但业务发展迅速,而且风险控制得也很好。究其原因很多,但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们十分重视业务流程操作的规范性。您的位置:&&&&&& > 正文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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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些地方出现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免税政策理解不一问题,要求我部予以解读。现解读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6点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定义中,&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中的&代理人&包括直接代理人和间接代理人,&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包括为货物的国际运输开展的订舱、业务联络、货运安排、箱管、结算等业务活动,因此,试点纳税人无论是否与国际运输企业发生业务往来,其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只要符合上述定义,就可以按照财税﹝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四)项的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来源: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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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修改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简称《海牙议定书》 主要是把航空承运人对旅客赔偿限额提高了一倍,简化了运输凭证,取消了对货物运输的航行过失免责规定。 (3)《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 主要在三个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 1)引入“特别提款权(SDRs)”作为赔偿金的计算单位赔偿的责任限额为每千克17个特别提款权(大约相当于20美元)。 2)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制度,由“主观责任制”修改成“客观责任制”。 3)引入电子计算机储存货运资料的新方式。 14.3.4《华沙体制》在航空货运中的应用 (1)华沙体制的适用范围 A.所有以航空器运输旅客、行李或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本公约同样适用于航空运输企业以航空器办理的免费运输。(《华沙公约》) B.如在另一国家的领土内,没有一个约定的经停点,不是本公约所指的国际运输。(《海牙议定书》) C.本公约不适用于邮件和邮包的运输。(《海牙议定书》) (2)航空货运单 1)航空货运单的概念和作用 航空运单(Airway? bill)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重要的货物运输单据,是承托双方的运输合同,其内容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航空运单不可转让,持有航空运单也并不能说明可以对货物要求所有权。 A.航空运单是发货人与航空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 B.航空运单是承运人签发的已接收货物的证明。 C.航空运单是承运人据以核收运费的账单。 D.航空运单是报关单证之一。 E.航空运单同时可作为保险证书。 F.航空运单是承运人内部业务的依据。
2)航空货运单的分类 航空运单的正本一式三份,每份都印有背面条款,其中一份交发货人,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接收货物的依据;第二份由承运人留存,作为记账凭证;最后一份随货同行,在货物到达目的地,交付给收货人时作为核收货物的依据。 航空运单可分为两大类: A.航空主运单 凡由航空运输公司签发的航空运单就称为主运单。 它是航空运输公司据以办理货物运输和交付的依据,是航空公司和托运人订立的运输合同,每一批航空运输的货物都有自己相对应的航空主运单。 B.航空分运单 集中托运人在办理集中托运业务时签发的航空运单被称作航空分运单。 在集中托运的情况下,除了航空运输公司签发主运单外,集中托运人还要签发航空分运单。 3)航空货运单的签发 规定空运单的三份正本应由托运人填写,在实践中空运单也可要求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发。 托运人对货运单所填各项内容的正确性、完备性负责。由于货运单所填内容不准确、不完全,致使承运人或其他人遭受损失,托运人负有责任。 (3)托运人的权利及义务 1)托运人的权利 货物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填写一种称为“航空货运单”的凭证,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接受这项凭证。(《华沙公约》) 2)托运人的义务 由于单证不合规定造成的损失,应由托运人对承运人负责。 3)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 A.有权要求承运人移交航空货运单并将货物交付给他。(《华沙公约》) B.承运人应在货物到达后立即通知收货人。(《华沙公约》) C.如承运人承认货物遗失或在应该到达的日期7天后尚未到达,收货人有权向承运人行使运输合同所赋予的权利。(《华沙公约》) (4)承运人的责任 1)对于交运的行李或货物因毁灭、遗失或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如果造成这种损失的事故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承运人应负责任。(《华沙公约》)
2)上款所指航空运输的意义,包括行李或货物在承运人保管的期间,不论在航空站内、在航空器上或在航空站外降停的任何地点。(《华沙公约》) 3)航空运输期间不包括在航空站以外的任何陆运、海运或河运。(《华沙公约》) 4)承运人对旅客、行李或货物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因延误而造成的损失应负责。 (5)承运人的免责 1)货物的属性或本身的缺陷所引发的损失。 2)承运人或其受雇人以外的人包装不善。 3)战争行为或武装冲突。 4)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与货物入境、出境和过境有关的行为。 (6)索赔期限和诉讼期限 1)如有损坏情况,收件人应在发现损坏后立即向承运人提出异议,如是货物,最迟在收到货物之日起14天内提出。如有延误,应最迟在货物交收件人自行处置之日起21天内提出异议。 2)诉讼应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之日起,或应该到达日起,或运输停止之日起的两年内提出,否则就丧失赔偿的起诉权。
国际多式联运合同 14.4.1国际多式联运概述 (1)国际多式联运的概念 国际多式联运是在集装箱运输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综合性的连贯运输方式,它一般是以集装箱为媒介,把海、陆、空各种传统的单一运输方式有机地结合起来,组成一种国际间的连贯运输。 (2)构成多式联运应具备的条件:
1)有一个多式联运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和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和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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