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月销项正数税金比销项负数税金小,出现实际销项税额抵减为负数,怎样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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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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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
制表日期: 增值税专用发票统计表 1―01 (200 年 月) 纳税人登记号: 企业名称: 地址电话: ★ 发票领用存情况 ★ 期初库存份数 购进发票份数 退回发票份数 ★ 销 项 情 况 ★ 金额单位:元
正数发票份数 正数废票份数 期末库存份数
负数发票份数 负数废票份数 分配发票份数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项目名称 销项正数金额 销项负数金额 销项正废金额 销项负废金额 实际销售金额 销项正数税额 销项负数税额 销项正废税额 销项负废税额 实际销项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
制表日期:
增值税专用发票统计表
1―01(200
纳税人登记号:
企业名称:
地址电话:
发票领用存情况
期初库存份数
购进发票份数
退回发票份数
金额单位:元
正数发票份数正数废票份数期末库存份数负数发票份数负数废票份数分配发票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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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开票报表格式 2页 7下载券 手工优化windows XP系统 2页 免费喜欢...销项情况统计表(表一) 序号 发票种类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卡并签名的科税公司维修单(第一联)到办税服务厅录入空白发票 四、相关WINDOWS开票系统手工表格可以在本公司网站的&最新通知] windows开票系统相关手工报表格式&下载...签名的科税公司维修单(第一联)到办税 服务厅录入空白发票 四、相关 WINDOWS 开票系统手工表格可以在本公司网站的&最新通知] windows 开票系 统相关手工报表格式&...签名的科税公司维修单(第一联) 到办税服务厅录入空白发票 四、相关 WINDOWS 开票系统手工表格可以在本公司网站的&最新通知] windows 开票系统相关手工报表格式&下载...的科税公司维 修单(第一联)到办税服务厅录入空白发票 四、相关 WINDOWS 开票系统手工表格可以在本公司网站的'最 新通知] windows 开票系统相关手工报表格式'下载...签名的科税公司维修单(第一联)到办税 服务厅录入空白发票 四、相关 WINDOWS 开票系统手工表格可以在本公司网站的&最新通知] windows 开票系统相关手工报表格式&下载...掌握报表模板的使用 ? 掌握自定义报表的编制 2 第一节 报表管理系统概述 3 一、手工和计算机方式下会计报表 编制流程比较 4 手工处理方式下会计报表的编制流程...的科税公司维修单(第一联)到办税服务厅录入空白 发票 四、 相关 WINDOWS 开票系统手工表格可以在本公司网站的&最新通知] windows 开票系统相关手工报表 格式&下载...图、表并用进行报表分析 3、电子表软件 ? 目前推出的很多Windows版商品化会计...报表格式 各种报表格式 计算 分析 填列 会计报表 需要部门 审核 报送 手工会计...卡并签名的科税公司维修单(第一联)到办税服务厅录入空白发票 四、相关WINDOWS开票系统手工表格可以在本公司网站的&最新通知] windows开票系统相关手工报表格式&下载...查看: 31605|回复: 8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税额的重新界定(该文为个人观点,和目前官方观点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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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他人虚开(含为他人如实代开):
y:国家税款处于流失的危险状态的最大金额,即虚开税额。
a:为开出发票的一方实际增值税多缴纳的最小金额;
b:为开出发票的相对方实际应纳税额的减少金额的可能最大额(即将所有不能确定的因素均予以最坏化处理).
x:虚开的发票上的票面税额。
q:开票方无论缴纳的增值税欠税(无增值税税收优惠时,q≤x;)
f:基于开票方的预判和控制可以确定受票方就虚开的发票项下的税额不予抵扣的金额.
u:开票方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需要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1、虚开项下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不享有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1)、开票方对受票方处于完全不可控制和预判的情况。
(2)、开票方能够部分或全部预判或控制受票方的情况时
2、虚开项下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不享有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1)、开票方对受票方处于完全不可控制和预判的情况。
y=x-=u+q,q≤(x-u)
(2)、开票方能够部分或全部预判或控制受票方的情况时
y==(q+u)-f,q≤(x-u)。
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虚开税额的认定
y:国家税款处于流失的危险状态的最大金额,即虚开税额。
a:为开出发票的一方增值税可能多缴纳的最小金额(即将所有不能确定的因素均予以最坏化处理);
b:为开出发票的相对方实际应纳税额的减少金额的实际金额。
第一部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金额的准确认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犯罪金额的认定,曾经有过一段时间的争议,尤其是在既有为他人虚开,又有为自己虚开的情况下。笔者认为,现行司法实践中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犯罪金额的认定,大部分是错误的。即”单纯只有一类虚开的时候,按照虚开的发票的税额认定为虚开的税额;既有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又有为他人虚开的,择一大数而定之(行为人无实际经营)”这种认定犯罪金额的方法是错误的,既不符合立法目的,而且无异于鼓励虚开。
这里,笔者重点介绍一下本书中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犯罪金额的观点,在看本章之前,建议读者一定要熟悉一下前面的增值税介绍以及增值税的本质分析部分,否则理解起来可能有点不够透彻。这里笔者需要强调的一点,就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一旦被查处,就绝不可能导致国家税款流失,这点读者可以去看看本书前面的东西。在看着下面之前,读者记住一句话:对一般纳税人来说,在不享有增值税税收优惠的情况下,只要虚开出去销项足额申报缴纳了增值税税款,该笔虚开就不会导致国家税款流失。
第一节、最大可能流失金额原则的确立
& & 笔者以刘国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作为本章的衍生基础,基于下面两点:
一是该案实际上确立了一个原则,虚开税额的认定并非是指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额的机械相加,而是以虚开可能导致的国家税款的最大流失金额为依据;二是该文经当时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李祥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庭周强、张本勇撰文后,该文章所确认的原则后来被各个法院普遍适用。考虑到读者群体有相当一部分是非法学专业的,这里笔者不做深入的刑法法理探讨。
一、刘国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简介
1、案情简介:
刘国良在无注册资金的情况下,于1999年10月虚假注册成立了良旭公司,刘任法定代表人。2000年3月至12月间,刘国良在无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了税额为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抵扣了元。
  为弥补进项发票的不足,刘国良为自己虚开了税额计人民币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全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 &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过程中,刘国良曾向上海市税务机关纳税人民币2.5万余元。案发后,刘国良的家属退赔税款人民币2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虚开税额为226万左右(即为他人虚开和为自己虚开的相加),二审法院(上海高院)认定虚开税额为元。
2、李祥民、周强、张本勇文章部分摘录和本书作者解析
& & 不得不承认,这是一份水平极高的判决,这篇文章也是一篇水平极高的文章,很可惜没有继续深入研究下去,否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个罪名在当时就能拔云见日而消除司法实践中的混乱。笔者对文章的重点部分做一个细致说明(只针对虚开税额部分,因为国家损失部分太简单)。
& &(1)、文章的裁判要旨中说到,“在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时,对于为他人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掩盖其犯罪事实,又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往往只按较大的销项发票计算虚开的数额”。
对此, 本书作者的解析为:
& & 之所以“对于为他人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掩盖其犯罪事实,又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往往只按较大的销项发票计算虚开的数额”,乃是因为在无实际经营的情况下,这种虚开让国家税款处于可能流失的危险状态的最大金额是该较大的销项,而不是累计相加的数额。笔者举一个例子:
& & A公司无实际经营业务,为B公司虚开了税额为17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A公司为了弥补进项的不足,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了税额为85万元的专用发票。B公司当期销售额为1170万元(含增值税税170万元),假定B公司无进项(除外该笔虚开)。A公司的本次虚开,让B公司抵扣了170万元的增值税,该170万元系B公司当期销售的货物的全部税负。这里大家注意一点,假定没有该笔虚开,A、B公司两家总共应纳税额也就170万元,怎么可能因为虚开而让255万元(170万元+85万元)的增值税税款处于可能流失的危险状态,充其量让170万元的增值税税款处于可能流失的危险状态。
& & 也就是说,认定虚开税额,不能是机械的看票面上的虚开税额,而应当看行为人的虚开将导致金增值税税款处于可能流失的危险状态的最大金额计算。
& &(2)、文章的裁判要旨中说到,“但是,司法实践中,由于行为人为他人所虚开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非常分散,加上取证上的困难,有时并不是能够查证每一笔虚开的销项税额,这就会出现行为人虚开的进项税额大于其为他人虚开的、已经查证的销项税额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具体销项税额难以查证,而事实上的销项应大于已经查证的进项数额,所以,为了正确反映案件的客观事实,应以行为人自己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的数额计算”。
对此,本书作者的解析为:
这种情况在目前的金税工程下不可能存在了,但是在手工开票的时代是可能的,为什么“为了正确反映案件的客观事实,应以行为人自己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的数额计算”呢?笔者认为,这段是极其精辟的,一来维护了疑罪从无原则,对于没有证据证明的为他人虚开,作为疑罪从无处理;二来确保准确的适用法律,对于有证据证明的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依据刑法相关规定予以计算。
当然,笔者重点强调的是,行为人“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之和”大于为他人虚开的销项的,之所以选择大数,乃是该数额就是导致国家税款流失的最高金额。这里依旧阐述了一个重要的原则:认定虚开税额,不能是机械的看票面上的虚开税额,而应当看行为人的虚开将导致增值税税款处于可能流失的危险状态的最大计算。
& &(3)、文章的裁判要旨中说到,“还有一种情况,行为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因为种种原因没有来得及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这种有证据证明虚开的销项确实小于他人为其虚开进项的情况,也应以较大的进项数额认定为虚开数额,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存在行为人为他人虚开销项的危险性,刑法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也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为的一种”。
对此,本书作者的解读为:
此时虽然没有虚开销项,但是虚开的进项正是为虚开销项所做准备,这个观点和笔者的观点也基本一致,从论断中可以看出,也是以认定虚开税额,不能是机械的看票面上的虚开税额,而应当看行为人的虚开将导致增值税税款处于可能流失的危险状态的最大计算。
& &(4)、文章的裁判要旨中说到,“需要强调的是,对于在不具有真实交易情况下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由于虚开行为人不存在向国家交税的义务,因此,虚开的数额只以销项或进项中较大的数额计算即可,不应将虚开的销项和进项累计计算”。
对此,本书作者解读为:
该文作者之所以这么考虑,乃是因为作者认为在不具备真实交易情况下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让国家税款处于流失的危险状态的最大金额是“虚开的销项或进项中较大的数额”。
& &不得不承认,这篇文章是一针见血的,非常具有进步意义,不过该案例却忽略了这么一点:
如果“对于在不具有真实交易情况下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由于虚开行为人不存在向国家交税的义务,因此,虚开的数额只以销项或进项中较大的数额计算即可,不应将虚开的销项和进项累计计算。”,那么无异于鼓励无真实交易的为他人虚开再去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那么,为什么会有这个矛盾呢?
因为,对于单纯的为他人虚开,如果行为人不存在欠税,虚开项下的产品也不存在增值税税收优惠,该笔虚开是不会导致国家税款流失的。
对于这点,笔者试举例来解析这个矛盾:
A公司无真实经营业务,为B公司虚开了税额为17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面临两种选择:
一是:自己缴纳170万元的增值税税款。
二是: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税额17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按照“对于在不具有真实交易情况下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由于虚开行为人不存在向国家交税的义务,因此,虚开的数额只以销项或进项中较大的数额计算即可,不应将虚开的销项和进项累计计算。”来处理,已经为他人虚开的一方即使是傻子都会选择“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税额17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是,如果按照笔者本章的虚开税额的认定方法,行为人很可能选择“自己缴纳170万元的增值税税款。”,而实际上,如果行为人真的自己缴纳了170万元的增值税税款的话,该笔虚开会让零元的国家税款处于可能流失的危险状态,当作无罪处理。而实际上,只要案发之时行为人有能力缴纳这170万元,笔者认为也应当做无罪处理。
从上面我们看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虚开税额的认定,应当以行为人的虚开行为将会导致国家税款处于可能流失的危险状态的最大金额计算,笔者简称“最大可能流失金额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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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来,人们一直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导致国家税款流失,正是因为这样的看法,所以刑法中有个罪名叫“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多少人因为这个罪名丧失了自由和生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真的会导致国家税款流失吗?
增值税作为一个环环纳税、环环抵扣的流转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少申报销项,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不会导致国家整体的增值税税款流失的,最起码可以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国家增值税税款流失的根本原因。故而,设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个罪名未必是必要的,总局的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很多规定也是不科学的,甚至可能闹出笑话。
增值税作为一个税基流转性极强的税种,作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本身就不科学(而且还是基于生产地原则),而在增值税的征管领域,机械的引入权责发生制,必然导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泛滥成灾,岂是刑法所能解决的问题?再者,依据我国的增值税税法的规定,即使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能达到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样的效果。还需要提及的是,很多情况下,你很难去识别到底是否虚开。导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泛滥的原因可以用一个最确切的比方来比喻:如果银行对支票的承兑只考虑受票方和开票方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那些行为也会出现在在支票领域,是否也会出现虚开支票罪?可是这样的情况下对虚开支票立法,岂非荒谬?
我国的增值税税收立法中,尤其是国家税务总局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往往只是考虑了因为虚开而导致的一方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少,而从未考虑因为虚开而导致的另外一方增值税应纳税额增加。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个罪名的设立,也是基于“一方应纳税额减少将会导致国家税款流失”这个错误认识,可是如此一来,该罪名的立法和司法都极其混乱,多少人为之失去自由和生命,甚至可能是普遍犯法而少部分执法。
本书为你揭开增值税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本质,通过对这些本质的分析,我们提出以下几个观点:
1、权责发生制的机械引入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泛滥的真正原因,解决这个问题则它爱怎么虚开就怎么虚开,而解决的方法很简单。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通常不是导致国家税款流失的原因,本质上只是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于抵扣的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的增值税税款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转移(如果虚开双方是同一税务机关的话,则连转移都不会)。
3、国家税务总局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的规定,几乎都是极不科学的。
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个罪名是否有必要存在值得商榷,实际效果应该也不会理想,如果逐一查处的话,可能能够幸免的企业很少。
5、现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立法基础是因为虚开导致受票方应纳税额减少为基础,但是即使如此,现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法和司法缺陷都是很明显的。
笔者不由感叹,增值税制度推行整整20年有余了,为何之前从未有人揭露这些东西?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些增值税背后的问题吧!
第一章、增值税简介
为了彻底搞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国家税款的影响,我们首先得搞清楚什么是增值税,它是如何征收的。在展开增值税介绍之前,笔者指出极为重要的一个方面,方便于大家阅读后面部分的时候理解:
一批货物或应税服务(也可以合并简称“产品”),无论该货物或应税服务的形成经过多少环节,也无论它是多少个生产经营者的结晶,该货物或应税服务所经历的全部环节的增值税理论应纳税额之和就是“该货物的最终销售价(不含税价)*最终销售环节的增值税税率”,绝对不应超过这个金额(不考虑小规模纳税人)。这里一定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最终销售,是不包括自己使用后再去销售的,即这个销售是进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领域。
通过了解增值税的本质,我们才可以透过这种本质去看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个罪名当时是基于什么样的增值税税收征收管理漏洞进行立法,才能清晰的了解为什么增值税税款流失问题不是依靠刑法所能解决的,才能明白为什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导致税款流失的原因所在,才能明白为什么很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本不可能导致国家税款流失而表象上看起来导致了国家税款流失。
& & 由于从1994年推行真正意义的增值税到现在,增值税类型经历了从生产型增值税到消费型增值税、增值税征税范围从只对销售、进口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从手工开票到金税工程下的税控机开票的转变,其间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变化很大,故而对增值税的介绍以现行有效的规定为主,附带提及一些已经变革的东西。
第一节、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一个牵涉面极广的税种,我们每一个人都与之息息相关,几乎你在购买任何一个产品的同时,你都在为这个税收做贡献,只是你看不到而已。比如,你到苏宁电器买了一部手机2340元,你购买这个手机的同时,也为国家贡献了增值税税款340元({%)}*17%=340),但是你却不是纳税人,你感觉不到自己负担了税收;而增值税的纳税人,凡是负有纳税义务的部分绝对不会真正负担该部分增值税税款。
你对国家贡献的税收的金额={该货物或服务的购买价/(1+税率)}*税率
& &这里暂不考虑免税因素,是针对一般税人计算,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则不是这么计算,但是也很简单,这里不去提及它。
那么,什么是增值税呢?
所谓增值税,即是对销售货物、提供应税服务(包括营改增部分的应税服务以及营改增之前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的增值额征收的税收。为了叙述方便,本书有时直接以销售产品来指代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服务。
增值税实际上就是不重复征税的产品税(服务也是一种产品,下同),即对社会上生产、流通的产品确保只征收一次产品税,增值税制度的设立旨在保障对所有应税产品,只对其最终进入消费领域或非增值税应税领域的那一道销售环节按照该环节的不含税销售价征收的一次比例税。因为任何一个产品,该阶段的增值额之后正好等于该货物该阶段的销售价格,截止该阶段该产品国家应收取的增值税税额=该产品的不含税价格*增值税税率;增值税本质上实际上就是产品税,只不过为了防止重复征收,在各个阶段对以前环节已经征收的部分予以扣除而已,在征税方式上实行分阶段征收。
为了准确的理解增值税的概念,让我们还是先详细了解一下增值额这个概念。
增值额包括理论上增值额和法定增值额,理解理论增值额和法定增值额有助于我们真正深入了解增值税的本质。
一、理论增值额
角度& & & & 对增值额的理解
概念上& & & & 理论上增值额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
从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来看& & & & 从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来看,增值额是指该单位销售产品收入额扣除为生产经营这种产品而外购的那部分货物价款后的余额。
从一项货物来看& & & & 从一项货物来看,增值额是该产品经历的生产和流通的各个环节所创造的增值额之和,也就是该项货物的最终销售价值。
& & 说得通俗易懂一些,任何一批产品只要这个阶段的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那么它在截止这个阶段的连同所有之前的增值额之和正好等于该阶段它的不含税销售价,可增可减。比如,一批产品A公司以100万元(不含税)价格销售给B公司,B公司以200万元(不含税)的价格销售给C公司,C公司以300万元的价格(不含税)销售给D公司.....那么A公司销售给B公司的时候,该产品的全部增值额(连同以前的)共计100万元,正好等同于A公司销售给B公司的不含税售价;B公司销售给C公司的时候该产品的全部增值额(连同以前的)共计200万元,正好等同于B公司销售给C公司的不含税售价;C公司销售给D公司的时候该产品的全部增值额(连同以前的)共计300万元,正好等同于C公司销售给D公司的不含税售价......,以此类推。
让我们列表示例一下(表格上的销售价格可以选取任何正数):
& && && && && && && & 各环节增值过程与价格关系表& && && && && && &单位:元
项目的各个环节& & & & 不含税的销售价格& & & & 增 值 额
制造环节& & & & 600& & & & 600
批发环节& & & & 750& & & & 150
零售环节& & & & 1000& & & & 250
合计& & & & 2350& & & & 1000
如图,某产品最终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00元,这1000元是由制造、批发和零售这三个生产经营共同创造的。假设每一环节没有其他物质消耗,都是该环节自己新创造的价值,那么该产品在三个环节中创造的增值额之和就是该货物的最终销售额,任何一个销售阶段的不含税销售价格就是截止该阶段时候该产品的全部增值额(连同以前的)。
& & 二、法定增值额
& & 所谓法定增值额是指各国政府根据各自国情、政策要求,在规定扣除范围时,对外购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不同。假定某企业报告期货物销售为78万元,从外单位购入原材料等流动资产价款24万元,购入机器设备的固定资产价款为40万元,当期计入成本的折旧费用为5万元。
& && && && && & 不同国别的法定增值数额& && && && && &&&单位:万元
& & 国&&别& & & &
&&项& &目& & & & 货物
销售额& & & & 允许扣除的外购流动资产价款& & & & 允许扣除的外购固定资产价款& & & &
法定增值额& & & & 法定增值额与理论增值额的差额
甲国& & & & 78& & & & 24& & & && && &0& & & & 54& & & & +5
乙国& & & & 78& & & & 24& & & && && &5 & & & & 49& & & & 0
丙国& & & & 78& & & & 24& & & & 40& & & && && &14& & & & —35
& &该表格及举例引用自2014年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税法(1)》第74页第二段。
& & 1、甲国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此增值额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对此增值额征收的增值税即生产型增值税。如我国2009年增值税改革之前的增值税。
& & 2、乙国在计算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的当期折旧部分价款,其增值额相当于国民收入部分,对此增值额征收的增值税即收入型增值税。
& & 3、丙国在计算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当期外购固定资产的全部价款,其增值额相当于国民消费资料价值的部分,对此增值额征收的增值税即消费型增值税,如我国2009年全面推行开来的增值税。
列出法定增值额以及增值税的不同类型,只是想说,增值税的不同类型,其本质只不过是税款的最终负担者不一样而已以及国家是否认可固定资产是最终产品增值额的贡献组成部分(不过生产型增值税实际上是基于抑制投资或保障财政收入的需要)。最本质的来讲,就是哪些货物需要作为最终产品来征收税收、那些货物不需要作为最终产品来征收税收。生产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的根本区别是,固定资产能否作为最终产品进行征税。但是从理论上说,生产型增值税是极为不合理的,但是不影响本文对增值税本质的叙述。
第二节、增值税的计税原理和计税方法
& &一、增值税的计税原理
& & 增值税实行比例税率,即不含税销售额乘以税率就是该产品的整体增值税税负(即国家对该产品或服务迄今所有环节加起来应当享有的总体增值税税收收益,同时实行税款抵扣的计税方式,价税分离;环环征税,环环抵扣。
& & 1、按照全部销售额计算增值税税款(国家应享受的总体增值税税收),但只对产品价值中的新增价值征税(需要扣除该产品以前环节已纳税款而防止重复征税,表现出来是只对新增价值征税)。
& &比如A贸易公司购进一批产品不含税价为1000万元(价税合计1170万元,其中增值税170万元,货物价格1000万元),销售给B公司不含税价格为200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对于A公司销售给B公司的这次销售,先按照2000万元计算出该货物在该销售阶段的整体增值税税负即340万元(2000万元*17%),但是只对增值额部分(2000万元-1000万元征税)。
& & 2、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对以前环节已纳增值税税款予以扣除。
上面那个例子,A公司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应当扣除该产品以前环节已经缴纳的税款170万元,从而计算出甲公司销售该批产品的应纳税额为170万元,即[340万元(该产品在该销售阶段的整体税负)-170万元(以前环节已经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 & 3、环环纳税,环环抵扣。
产品(货物或应税服务)只要发生销售行为,即按照全部销售额计算增值税税款,然后扣除以前环节已纳税款,每销售一次,就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并缴纳一次;上一个环节少缴纳多少税款,下一个环节通常就会多缴纳相应的税款。
& & 4、增值税纳税人不负担税收,负担税收的肯定不是该笔销售的增值税纳税人
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价款中,包括了该产品的整体增值税税负的价款,而且单独计算,价税分离。增值税税款支出随着销售环节逐渐向下转移,直到该产品引入消费领域或非增值税应税领域时,承接该产品的人就是该产品全部增值税税负的最终承担者。
比如:A公司以100万元(不含税)的价格将产品销售给B公司,增值税税率是17%,则A公司向B公司收取的价款就是117万元(包含了该货物的17万元的增值税税款),A公司将增值税负担传递给了B公司了而自己则没有了该笔增值税负担。
比如某批食品,A公司向B公司销售,B公司向C公司销售,C公司向D公司销售,以此类推,最后销售到了K手上,K不再将食品销售而是自己吃了,则K是该食品的增值税税负的全部承担承担着,前面的人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实际上都是K支付的,因为销售方向购买方不仅仅收取货物本身的价款,也收取相当于该货物销售时候应当负担的增值税税款。
整个过程中,谁拥有产品,谁此刻就先暂时负担着增值税税款(实际上代增值税税款的实际负担者预先垫付),当其将该产品向他人流转时,增值税税负也一并转嫁(对于固定资产所包含的增值税税款,实际上也是随着该固定资产所生产的产品予以转嫁的)——实际上在该产品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的时候,增值税税负已经转移了。
& & 二、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单个纳税人来说)
& &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直接计算法和间接计算法:
& & 1、直接计算法,包括加法和减法
& & (1)加法,就是把计算期内各项增值项目一一相加,求出全部增值额,然后根据税率计算该企业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增值额包括工资、奖金、利润、利息、租金等等,实践中这种方法不可能采用,因为增值项目和非增值项目的标准难以确定,根本没法计算。比如,工资中有部分可能来源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贡献。
& & (2)减法,即企业在计算期内实现的应税项目扣除外购的应税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作为增值额,然后再依据税率计算增值税。这种计算方法的前提是税率只有一档。
& & 2、间接计算法
& & 首先计算出当期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服务的整体税负,然后从整体税负中扣除企业为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或者为生产、销售货物所外购的项目中所包括的增值税,即是企业应当缴纳的增值税。
比如,企业当期销售了不含税价为一千万的货物,该货物的整体税负是170万元,企业为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或者为生产、销售增值税应税产品当期所所外购的项目中包含增值税税款有120万元,上期未扣除完的有50万元。则企业该期增值税应纳税额=170万元-(120万元+50万元)。这种方法简便易行,计算准确,既适用于单一税率,也适用于多档税率,是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广泛采用的计税方法
第三节、增值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基本知识
& & 我们先简单了解两个概念,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所谓纳税人,就是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通俗一点,就是谁有缴纳税收的义务,谁就是纳税人,当然这里需要注意一下和扣缴义务人和负税人的区别。
扣缴义务人,是指负有代为扣税并缴纳税款法定职责之义务人。
负税人,就是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负税人包括临时负税人和最终负税人(注意,负税人本身没有这个划分,笔者这样划分一下,有利于说明增值税的本质),所谓临时负税人,就是临时负担税款而后将迅速将该负担转嫁给别人的单位和个人;所谓最终负税人,就是最终负担税款而无法再将负担转嫁给别人的单位和个人。
比如,你的老板给你发工资的时候,老板代税务机关扣除你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并代你将所扣的个人所得税缴纳给税务机关。在这里,你是纳税人,你老板是扣缴义务人。
增值税纳税人在购进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产品后,在进项税额抵扣之前就是临时负税人;而在该货物用于销售且将进项税额予以实际抵扣之后,临时负税人转变为纳税人(即在进项抵扣之后货物销售之前,我们可以将之称为推定纳税人,如果最终不是用于增值税的生产销售,则推翻了这种推定,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要予以转出)。
增值税最典型的特点是纳税人和负税人绝对分离:
比如你到超市去买了一台电脑2340元,比如增值税税率17%,超市是纳税人,而你是负税人且是最终负税人,因为超市缴纳的这340元增值税税款实际上是你支付的而你没法将这个税负转嫁给别人。又比如A公司向B公司销售一批货物价税合计117万元(含增值税税款17万元)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这个销售来说:A公司是纳税人,B公司在抵扣这17万元的进项之前是临时负税人,如果B公司将这批货物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则B公司从临时负税人转变成了纳税人;如果B公司将这批货物用于个人消费、集体福利或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则可以认为B公司从临时负税人转变为最终负税人。
二、增值税的纳税人
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负有向国家缴纳增值税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任何一个需要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项目,销售方是纳税人而绝对不是负税人,购买方是增值税的负税人(可以是临时负税人也可以是最终负税人,且临时负税人也可以转化为最终负税人)。
& & 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 & 所谓“应税行为”,就是你做的那些在税法上面规定的需要纳税的行为,比如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
& & 参考《2014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税法(1)应试指南》第二章43页表2.2制作下列表格:
& && && && && & 表格(一)增值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一些基本知识
& && && && &&&应税行为& & & & 纳税和扣缴义务人
基本规定:
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可以简称“销售产品”),以及进口货物的& & & &
其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报关进口货物
& & & &&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代理进口货物& & & & 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开具给谁谁就是纳税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
& & & && & 以谁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谁对外承担责任,谁就是纳税人(单位和个人)
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 & & & 境内有代理人的,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 & & & 境内没有代理人的,购买者则为扣缴义务人
& && && && && && & 表格(二):表格(一)中的部分名词解释
相关词条& & & & 相关解释
境内& & &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
& &&&1)应税服务提供方在境内;
& &&&2)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
& &&&3)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发生地在境内。
& &&&4)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 && && & 单位& & & &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 & & & 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其他个人& & & & 自然人
看该表格的时候应当注意:
(1)、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说明一下指出的是:在营改增之前:增值税的纳税人中的销售货物、进口货物中的货物是指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而不包括销售不动产和知识产权、无形资产;应税服务仅仅包括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营改增之后,销售货物也将包括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不动产;应税服务也基本涵盖了所有的服务行业,如交通运输业、现代服务业、邮政业、电信业、餐饮业、建筑业等等!
三、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
1、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具体差别可以参见下面这个表格(需要注意的是,该表格的内容已经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所变更,详见表格后的说明):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 & & && && && && &一般纳税人& & & && && && && &&&小规模纳税人
& & 围& & & &
应当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 & &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申请认定。
2、从事成品油零售的加油站。
3、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4、其他必须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情形
& & & & 可以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 & &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本处的应税劳务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2、从事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
3、原征收营业税的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试点前上一年度的营业额满500万元。
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 & &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A、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B、能够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准确地提供税务资料。
只能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 & & & A、自然人
B、已经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C、已经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征收率& & & & 17%、13%、11%、6%、0(均为税率)& & & && && &&&3%、0(均为征收率)
使用发票& & & & 专用发票,但是有些情况下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 & & 普通发票,但是可以申请税务机构代开专用发票
账务处理& & & & 购货所付的增值税计入不计入成本& & & & 购货所付的增值税计入计入成本
应交增值税& & & &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 & & 销售额/(1+税率)*税率
2、理解前面表格(《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注意事项
& & (1)年应税销售额,是指连续不超过12个月(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而不是指一个会计年度)的按小规模纳税人税率换算为不含税额价格的应税销售额,含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免税销售额。
(2)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不计入成本的前提是进项税额准予抵扣,如果进项税额不准予抵扣,则应当将相应的进项税额计入成本。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计入成本,除因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或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扣税凭证不合格、以及未遵守认证和抵扣期限外等特殊情况外,通常意味着相应的货物在这个环节退出了增值税流通领域。
(3)试点前已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兼营营业税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管理事项已作了以下调整:
  (一)取消行政审批
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在具体登记程序中取消了税务机关审批环节,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递交的登记资料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后,纳税人即可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简化办事程序
一是简化了纳税人需要提供的资料,只需携带税务登记证件、填写登记表格,就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事项。
二是简化前置条件,对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暂停执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的条件。
三是简化税务机关办事流程,取消了实地查验环节,对符合登记要求的,一般予以当场办结。
3、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程序
& & 下面表格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实施之前的规定,现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已经作了调整,取消了一般纳税人的行政审批程序,暂停执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的条件,具体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
表格《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程序》
& & & & 具体内容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范围& & & &
1、应申请认定& & & & (1)、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另有规定外)
(2)、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
(3)、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4)、其他依法必须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
2、可申请认定& & & &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对于提出申请并符合右边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 & & (1)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 & & & & & & & & & & & (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3、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 & &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自然人
& & & & & & & &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即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 & & & & & & &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指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程序& & & &
1.应当申请认定中包括三个部分& & & &
A、主动申请& & & & (1)、申报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
(2)、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 & & & & & & &
B、被动申请& & & & 规定期限内纳税人未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收到通知后10日必须申请
& & & & & & & &
C、应当申请而未申请认定的后果& & & & 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按照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可以申请认定(新开业、以及有固定场所且会计健全但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认定程序& & & &
A、填报申报表并提供的资料& & & & ①《税务登记证》副本
& & & & & & & & & & & & ②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 & & & & & & & & & & & ③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 & & & & & & & & & & & ④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 & & & & & & & & & & & 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 & & & & & & &
B、受理的相关规定& & & &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 & & & & & &
C、受理后查验和审核的规定& & & &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井制作查验报告。
& & & & & & & & & & & & 查验报件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 & & & & & & & & & & & 实地提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
& & & & & & & &
D、相关时限& & & & 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的程序& & & && &&&纳税人符合可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注意的是:这个程序的时间同其他纳税人递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的时间一致,其他程序相同),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5、表格《一般纳税人认定程序》的补充说明
(1)、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即“认定机关”)。
& & (2)、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 &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一般纳税人管理政策变化的七个变化点:
& && && && && && && &&&& & & && && & 改革前& & & && && && && && & 改革后
一般纳税人认定方式& & & & 审批制变登记制:自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 & 办理机关& & &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总局或同级别的税务分局& & &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权限在增值税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
& & 报送表单& & & &
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 & & & 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符合规定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 & 登记表格& & & & & & & & 纳税人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时要注意:填报内容要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信息一致,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不一致的,仍需补正内容。
纳税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为防止涉税风险,应先判断是否符合现行政策规定,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 & 生效日期& & & & 纳税人自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 & &
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当月1日或次月1日作为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按照资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 & 审批程序& & & &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 & &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需要在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由于时限较审批制减少了一半,建议纳税人在超标当月及时调整业务模式作出准备
目前发布的《公告》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基本程序进行了明确的同时,暂停执行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的相关条款,并提示对其相应条款依照规定程序修订后重新予以公布。
7、一般纳税人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 & 此表格引用与《2014年全国转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税法(1)应试指南》第二章增值税第45页表2.4
表格《一般纳税人的辅导期管理》
&&适用范围& & & & 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 & &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 & & & 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 & & 认定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
 (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骗取出口退税的;?
 (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辅导期& & & && && && && &&&3个月
& & & && && && && &6个月
& & & & 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月起执行& & & & 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次月起开始执行
进项税额& & & & 1)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 & & & 2)辅导期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
& & & & 3)辅导期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专用发票& & & & 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 & & & 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 & & & 1)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 & & & 2)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预缴增值税& & & & 1)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 & & & 2)辅导期纳税人按第1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
& & & & 3)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其他规定& & & & 1)辅导期考察:
& & 是否存在逃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者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
2)纳税辅导期的结束与重新开始:
& & & & a) 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 & & & & & & & b)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内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按照本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四节、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一、增值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1、销售货物
& & 在营改增之前,货物是指有形动产,但包括电力、热力、气体。营改增之后,销售货物的范围则相当宽泛了,在此不作列举。
2、进口货物
& & 只要报关进口的应税货物,均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在进口环节缴纳增值税(享受免税政策的货物除外)。
3、提供应税服务。
& & 营改增之前,提供应税服务仅仅指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营改增之后,将原来征收营业税的服务业改征收为增值税;但是单位和工体工商户与他们的员工(或曰雇员)相互之间提供这些服务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二、视同销售(只适用于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1、视同销售表格
表格《增值税视同销售》
& && && && &视同销售行为& & & && &&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 & & 收到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当天
2)销售代销货物& & & & 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证的当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注: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 & 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 & 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 & &
& && && && & 货物移送当天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 & &
& && && && & 货物移送当天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 & &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 & &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 & &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 & &
9)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 & && && &&&
& && && & 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 && && &(财税[号)
2、如何理解表格《增值税视同销售》
1】视同销售行为具有以下三类特点:
& &a.货物的所有权发生了变化,如2),6),7),8)。
& &b.所有权没有变化,但是将委托加工或自产的货物,从生产领域转移到增值税范围之外或者转移到消费领域,如4),5)。
& &c.所有权或许没有变化,但是基于填补税收漏洞之需,而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如1),3)。
2】上述规定主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日实行)第四条。
3】请注意和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予以区别,企业所得税上,所有权不发生变动则不视同销售。
4】增值税视同销售仅仅适用于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适用于自然人,否则,你给你女友送一束玫瑰,税务机关还得过来征收增值税你不找他拼命才怪。
& & 不过对于1)、2)、3)点,表面看起来很科学,实践中未必真正科学。
5】买一赠一之类的销售,笔者认为不应当属于无偿赠送,因为买一赠一的赠送不具备无偿性。以积分方式赠送的服务和货物理论上也不应当作为视同销售处理,目前有明文规定的是以积分方式赠送的航空服务和电信服务。另外,根据财税[2015]4号文的规定,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三、混合销售和兼营
& & 混合销售和兼营主要指的是营业税和增值税之间的混合销售和兼营,营改增之后,这种区分将逐渐失去意义,但是为了深入了解增值税,这里还是提及一下:
& & 1、所谓混合销售,就是指同一销售行为中同时涉及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也涉及非增值税应税服务。比如,销售门窗并同时提供门窗安装服务,销售门窗部分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提供门窗安装部分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混合销售有几个非常重要的特点:(1)、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增值税应税服务的价款来自同一个购买者。(2)、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增值税应税服务其中一方严重依附于另外一方而存在,两种销售存在明显的从属和依附性。
为了征收管理方便,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均视为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当然,在营改增完成之前,关于混合销售有一些特殊的规定,比如电信部门的混合销售,林木销售和管护、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等。
& & 2、所谓兼营
& & 所谓兼营,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项目。
比如,某饭店除餐饮业务之外,还单独设立小卖部出售饮料。兼营的最大特点是,增值税应税服务或销售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具备依附性。对于兼营的处理原则,用一句通俗的话,表达就是各管各:对于增值税部分的营业收入征收增值税,对于营业税部分的营业收入征收营业税,当然也有例外。
四、关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和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些特别规定
《增值税征税范围和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类别& & & & 适用情况& & & & 规定出处
征收增值税的特殊销售行为
& & & &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 & & 国税发(号、国税发(号
& & & &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 & & & 国税发(号、
& & & & 3.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 & & 国税发(号、
& & & & 4.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 & & &
国税发(号、
& & & & 5.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 & & & 国税函[号
& & & & 6.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应按销售征税。& & & &
& & & & 7.缝纫& & & & 国税发(号、
& & & & 8.供电企业利用自身输变电设备对并入电网的企业自备电厂生产的电力产品进行电压调节的并网服务& & & & 国税函[号
& & & & 9.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 &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6号
& & & & 10.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应当征收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计算缴纳营业税& &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
不征增值税货物和收入
& & & & 1.执法部门和单位拍卖查处商品,符合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 & & & 财税〔1995〕69号
& & & & 2.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工厂、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 & & & &
国税发(号
& & & & 3.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等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 & & & 国税函发[号
& & & & 4.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 & & & & 国税发(号
& & & & 5.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
(1)受托厅不垫付资金;
(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向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 & &
财税字[1994]26 号
& & & & 6.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 & & 财税[号、国税发[号
& & & & 7.代纳税人取得中央财政补贴有关增值税问题。
自20 13年2 月1起,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
值税。& &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
& & & & 8.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 & & & 财税〔号
& & & & 9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
自2011 年3月1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
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
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2011 年3 月1 门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第五节、增值税的税率和征收率
增值税的税率,是指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按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出来的是增值税的销项(该销售的货物或应税服务的整体税负),而不是应纳税额,计算应纳税额时,得销项减去进项(纳税人购进货物已经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增值税的征税率,通俗一点说,就是纳税人的销售额只需要乘以该征税率就是他的应纳税额,不必考虑什么进项税额。
比如A公司销售一批货物给B公司,货物不含税价格为售价为200万元,假定A公司购进该批货物的不含税价格为100万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同时假定A公司当期没有其他进项。让我们来看看税率和征收率。如果税率是6%,则A公司的应纳税额为200*6%-100*6%=6(万元);如果征收率为6%,则A公司的应纳税额为200*6%=12(万元)。
一、增值税税率
& & 如何理解增值税税率呢?产品的不含税价格乘以增值税税率就是这个产品到该销售阶段的整体税负(销项税额),扣除以前环节以前缴纳的增值税税款(进项税额),就是该产品在该销售销售阶段的应纳税额。
1、现行增值税税率的档次。
(1)、基本税率17%,通常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动产租赁。
(2)、13%税率,农产品、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图书、饲料等。
(3)、11%税率,交通运输业
(4)、6%税率,现代服务业,邮政业,电信业
(5)、0%税率。
2、增值税税率表格
增值税税率表格
税率& & & && & 行业& & & && && && && &&&具体产品& & & && &&&相关依据
17%& & & &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
& &基本税率,大多数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配和劳务的。& & & &
13%& & & &
农业初级产品(包括植物类、动物类)& & & & 粮食:
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以及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以及玉米胚芽。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及淀粉不属于
(1)、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和玉米蛋白粉不属于。
& & & & (1)、财税[号。
财税字〔1995〕52号
& & & & & & & & 蔬菜:
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以及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包括干姜、姜黄。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9号& & & &
& & & & & & & & 烟叶:
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 & & & & & &
& & & & & & & & 茶叶:
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 & & & & & & &
& & & & & & & & 园艺植物:
包括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以及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密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 & & & & & &
& & & & & & & & 药用植物:
包括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以及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
中成药不属于& & & & & & & &
& & & & & & & & 油料植物:
包括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以及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 & & & & & & &
& & & & & & & & 纤维植物:
包括利用其纤维作纺织、造纸原料或者绳索的植物,如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以及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 & & & & & & &
& & & & & & & & 糖料植物:
是指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 & & & & & & &
& & & & & & & & 林业产品:
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林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原木,原竹,天然树脂,其他林业产品包括如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以及盐水竹笋,锯材和竹笋罐头不属于。& & & & & & & &
& & & & & & & & 其他植物:
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包括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 & & & & & & &
& & & & & & & & 水产品:
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以及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 & & & & & &
& & & & & & & & 畜牧产品:
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蛋类产品(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属于,蛋类罐头不属于)以及鲜奶。其中灭菌乳,属于初级农业产品,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调制乳,不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应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 & & & & & & & &
& & & & & & & & 动物皮张:
是指从各种动物(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身上直接剥取的,未经鞣制的生皮、生皮张,包括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的。& & & & & & & &
& & & & & & & & 动物毛绒:
是指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发和羽毛。洗净毛、洗净绒不属于& & & & & & & &
& & & & & & & & 其他动物组织:
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以及昆虫类动物,包括蚕茧、天然蜂蜜、动物树脂(如虫胶等其他动物组织,如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人工牛胚胎等)。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 & & &
国税函〔2010〕97号& & & &
& & & & & & & & 食用植物油:
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
橄榄油、杏仁油、葡萄籽油按食用植物油税率征收增值税& & & &
国税函〔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2号
其他货物& & & & 包括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食用盐& & & &
& & & & & & & &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粘虫板属于农机范围& &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0号,财税[号
& & & & & & & & 音像制品& & & & 财税[2009]9号,财税[号
& & & & & & & & 电子出版物& & & &
& & & & & & & & 饲料: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加工品,包括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骨粉、鱼粉。
11%& & & & 交通运输业服务& & & & & & & &
& & & & 邮政业服务& & & & & & & &
& & & & 基础电信服务& & & & & & & & 财税[2014]43号
6%& & & & 增值电信服务& & & & 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 & &
& & & & 现代服务业服务& & & & 不包括有形动产租赁(17%)& & & & 财税〔号
零税率& & & & 出口销售货物& & & & 理论上如此,出口销售货物的真实税率是(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 & &
& & & &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取得交通部门颁发的《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或加注国际客货运输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并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 & &
财税[2014]50号
3、注意零税率和免税的区别
& & 注意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零税率和免税是两码事:零税率时,该货物或应税服务以前已经缴纳的税款应当予以退还或者抵顶其他销项;免税时,该销售或应税服务以前环节已经缴纳的税款不予退还、也不得抵顶其他销项(已经抵扣的话需作进项税转出)。
举个例子,甲公司销售A、B两种货物,不含税价各为200万元,假定A、B两种货物购进时候的不含税价都是117万元(其中含17万元的增值税税款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货物甲公司销售货物A的税率依旧是17%,同时假定甲公司当期没有其他销售,也没有其他进项。如果B货物免税,则甲公司当期的应纳税额=200万元*17%(A货物的销项)-17万元(A货物的进项)=17万元,购进B货物取得的进项不得予以抵扣;如果B货物是零税率,则甲公司当期应纳税额=200万元*17%(A货物的销项)+200万元*0%(B货物的销项)-34万元(A、B两种货物的全部进项)=0.
二、征收率
& & 产品的不含税销售额乘以征收率,就是该产品的应纳税额,不存在扣除该产品以前已经缴纳的增值税税款的问题(即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现行征收率一般为3%,但是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以及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其适用税率就是其征收率。
征税率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并不统一,主要有3%、4%、6%的不同档次,现在增值税征收率相对比较统一了。
《现行增值税税法的征收率汇总表格》
(注:小规模纳税人现都是按照3%的征收率征税)
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 & &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2、纳税人销售旧货;
3、(1)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2)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 & &
增值税=售价/(1+3%)*2%
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依照3%征收率
(均为一般纳税人)
& & & &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7、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
8、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人体血液(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8、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9.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10、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不确定是否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11、应持有而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销售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3%的征收率征税(不确定是否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 & &
增值税= 售价/(1+3%)*3%
(1)、除有特别说明外,均可以自行开具专用发票。
(2)、第1~7是可以选择按照3%的征收率,一经选择为3%,36个月之内不得变更。
《现行增值税税法的征收率汇总表格》的补充:
& & 1、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 & 2、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日,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160;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 号)的规定执行。
&#160;& & 3、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兼有不同税率或(和)征收率的处理
& &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 &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六节、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增值税税收优惠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免税;二是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等(以下简称“即征即退”)。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政策不属于增值税税收优惠部分,而是属于低税率,税率为(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只不过将其免税购进的原材料部分剔除单独按照零税率计算。
一、增值税的免税政策。
增值税的免税,免的是应纳税额,而不是所销售的产品在该销售阶段的整体税负。比如A公司销售一批货物给B公司的不含税售价为20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A公司购进该货物的价格117万元(其中含17万元的增值税),A公司应纳税额=200万元*17%-17万元=17万元,免掉的是这个应纳税额17万元,故而,A公司购进该货物的17万元进项不能再用于抵扣 ,已经抵扣的需要作进项税转出。
增值税的免税,只有当免税产品的购买者将所购买的免税产品退出增值税流通领域或者免税销售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免税才有实际价值,否则免税没有任何价值,甚至可能多交税。
比如A公司销售一批货物给B公司,不含税价格为200万元,A公司购进该货物时价格为117万元(其中包括增值税税款17万元)。假定B公司销售该货物给C公司的售价为351万元(含增值税税款51万元),则国家对该货物实际征税为68万元,反而多征收了税款,因为前面的17万元已纳税款因为免税而导致抵扣链条中断。
& &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所谓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是指对于纳税人的某种销售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纳税额的一定比例或者对于超过实际税负的一定比例以外的应纳税额款项,退还给纳税人。
比如A公司销售某产品,该产品的进项税额为100万元,销售价为1170万元(含增值税170万元,不含税销售价为1000万元),则A公司应纳税额=170万元-100万元=70万元。假如对A公司的应纳税额即征即退90%,则按照正常征税后,给A公司退还增值税税款63万元(70万元*90%);如果对A公司的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施行即征即退,则对A公司正常征收增值税后应当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为70万元-1000万元*3%=40万元。
增值税的免税(允许开具专用发票或面向消费者)、即征即退,其本质通常是国家的税收补贴。
关于增值税免税的项目和目录、即征即退的项目和比例,详见后面的表格。
& & 三、增值税的减税政策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国家税款的影响和增值税的减税政策关系不大,在此对于增值税的减税政策做一个简单的介绍就是了,即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1)、对于安置残疾人的单位,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按照实际安置人数,企业的可以退还的增值税的最大值=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当月不足退还的,可以逐渐放在以后退还。
(2)、增值税优惠政策仅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是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否则,不得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四、增值税税收优惠表格(表格中不含营改增部分的税收优惠政策,营改增的税收优惠政策详见:财税〔号文)
1、增值税免税、即征即退(含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即征即返)
参考《2014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照资格考试税法(1)应试指南》50页表2.10
表格一:增值税免税、即征即退(含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即征即返)
类别& & & & 适用情况& & & & 规定出处
法定免税项目
& & & &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 & &
& & & & 2.避孕药品和用具& & & &
& & & & 3.古旧图书。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 & & &
& & & &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 & &
& & & &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门物资和设备& & & &
& & & &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 & &
& & & &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使用过的物品。& & & &
农业生产资料
1.饲料。宠物饲料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 & & & 财税[号& & & &
& & & & 2..农膜& & & & & & & &
& & & & 3.生产销售的氮肥、磷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 & & & 财税[号& & & &
& & & &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 & & & & & &
& & & & 5.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 & & & & & & &
& & & & 6.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 & & 财税[2007]83号& & & &
& & & & 7.纳税人生产销售硝基复合肥免征增值税& &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2号& & & &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 & & &
免征增值税政策& & & & 1.销售自产自来水& & & &
& & & & & & & & 2.销售自产的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 & &
& & & & & & & & 3.销售自产翻新轮胎& & & &
& & & & & & & & 4.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 & &
& & & & & & & & 5.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 & &
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 & & 1.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 & &
& & & & & & & & 2.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 & & &
& & & & & & & & 3.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 & &
& & & & & & & & 4.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 & &
& & & & & & & & 5.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 & & &
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 & & 1.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 & & &
& & & & & & & & 2.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 & & &
& & & & & & & & 3.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 & & &
& & & & & & & & 4.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 & & &
& & & & & & & & 5.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 & &
& & & & & & & & 6.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 & &
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 & & &
免征增值税政策& & & & 1.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 & & &
& & & & & & & & 2.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 & & &
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政策& & & & 1.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 & & &
& & & & & & & & 2.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 & & &
& & & & & & & & 3.以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为原料生产的干化污泥、燃料& & & &
& & & & & & & & 4.以废弃的动物油、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饲料级混合油& & & &
& & & & & & & & 5.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 & & &
& & & & & & & & 6.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为原料生产的乳化油调和剂及防水卷材辅料产品& & & &
& & & & & & & & 7.以人发为原料生产的档发& & & &
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 & & & 1.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 & & &
& & & & & & & & 2.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板纸& & & &
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 & & 1.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的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及各类纸制品& & & &
& & & & & & & & 2.以粉煤灰、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氧化铝、活性硅酸钙& & & &
& & & & & & & & 3.利用污泥生产的污泥微生物蛋白& & & &
& & & & & & & & 4.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瓷绝缘子、煅烧高岭土& & & &
& & & & & & & & 5.以废旧电池、废感光材料、废彩色显影液、废催化剂、废灯泡(管)、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线路板、树脂废弃物、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河底淤泥、废旧电机、报废汽车为原料生产的金、银、钯、铑、铜、铅、汞、锡、铋、碲、铟、硒、铂族金属,其中综合利用危险废弃物的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 & &
& & & & & & & & 6.以废塑料、废旧聚氯乙烯(PVC)制品、废橡胶制品及废铝塑复合纸包装材料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废塑料(橡胶)油、石油焦、碳黑、再生纸浆、铝粉、汽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摩托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家电用改性再生专用料、管材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化纤用再生聚酯专用料(杂质含量低于0.5㎎/g、水份含量低于1%)、瓶用再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乙醛质量分数小于等于1ug/g)及再生塑料制品& & & &
& & & & & & & & 7.以废弃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制品为原料生产的纤维纱及织布、无纺布、毡、粘合剂及再生聚酯产品& & & &
& & & & & & & & 8.以废旧石墨为原料生产的石墨异形件、石墨块、石墨粉和石墨增碳剂& & & &
& &医疗卫生& & & &
1.医疗卫生机构& & & & (1)对非营利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 & &
& & & & & & & & (2)对非营利性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 & &
& & & & & & & & (3)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 & &
& & & & & & & & (4)对于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安州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 & &
& & & & 2.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 & &
& &修理修配& & & & 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 & & &
&&煤层气抽采& & & & 对煤气层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 & &
& &软件产品& & & &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 & &
& & & &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 & &
& &供热企业& & & & 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 & &
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的处理& & & & 1.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 & &
& & & & 2.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 & & &
& & & & 3.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 & &
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政策& & & & 从日起,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 & &
增值税的起点
(自日起)& & & & 1.按月计征 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5000元~20000元
提供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5000元~20000元& &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 & & & 2.按每日(次)计征时,销售额300~500元& & & &
& & & & 3.自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 & &
蔬菜、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 & & & 1.自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 & & 财税〔号
& & & & 2.自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 & & 财税〔2012〕75号
2、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表格《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07]92号
& & & && && && && && && && && && && && &具体内容
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政策& & & &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办法& & & &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 & & & & & & & (二)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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