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承销资格协会对于承销费用是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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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推出《投资人保护条款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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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商协会推出《投资人保护条款范例》】从银行间债市主承人士处获悉,交易商协会正在完善投资人保护相关措施,推出《投资人保护条款范例》,近期将向市场公布。(21世纪经济报道)
  在交易商松绑平台类企业发债的消息刷屏之时,对间债市影响更为深远的举措,已悄然落地。  9月2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银行间债市主承人士处获悉,交易商协会正在完善投资人保护相关措施,推出《投资人保护条款范例》(以下简称《范例》),近期将向市场公布。  据悉,交易商协会分类细化触发情形和违反约定责任,便于市场各方权衡选择。《范例》涵括了国内外各类投资人保护条款的必备要素和救济程序,且结合目前已经总结归纳的母弱子强、股权托管、股权结构复杂容易引起的实际控制人变更、实际控制人被协助调查、对核心上市公司控制力弱、产能过剩行业、名股实债等“七大类”风险事件及其事先约束措施的案例,明确了后续处置的方式和流程。发行人存在《范例》所梳理的七大风险特征的,新行时应添加对应的投资人保护条款,并按照《范例》规范语言表述,完善操作流程。  针对七方面信用风险事件,交易商协会形成“交叉保护条款”、“财务指标承诺”、“事先约束条款”和“控制权变更条款”四大类基本条款“投资人保护条款”,将前述七方面风险事件作为持有人会议触发情形,并分别设置了对应的投资人保护安排。  以七大类风险之一的“母强子弱”为例,其特点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合并范围内利润主要集中于下属核心(上市)子公司,占比达90%及以上;二是母务负担明显偏重,母公司资产负债率高于下属核心(上市)子公司资产负债率1.3倍%及以上;三是母公司对合并范围内可直接用于偿债保障的货币资金、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优质资产与其债务负担不匹配;四是下属核心(上市)子公司股权质押比例较高。  当出现其中一种情形时,即触发了《范例》中的“事先约束条款”中的“限制出售/转移重大资产”,即,如果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发行人拟出售或转让重大资产,须事先召开持有人会议并征得同意,否则,如果在宽限期内没有恢复原状或者没有经过持有人会议豁免,即构成违反约定。发行人可通过增加回售权或采取追加担保、抵押质押等增进措施获得有条件豁免。  同时,交易商协会还首次引入“违反约定救济工具箱”和“资产池承诺”条款,更好的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国外的投资人保护条款一般针对违背承诺事件设置回售权,该方法快速有效,但同时也对发行人造成提前兑付的资金压力。  为缓解直接要求赎回带来的发行人资金压力,权衡各方利益,《范例》提出了包括“增加担保、提高票面、回售权、不新增债务”等多种措施的“违反约定救济工具箱”,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允许发行人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消除侵害,使得投资人获得一定的补偿或者赔偿,更好的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  此外,《范例》创新设置了“资产池承诺”条款,发行人可通过承诺相关资产作为本期债项偿债资金来源,保证兑付资金需求。一方面,发行人只需在募集说明书中进行承诺,由主承销商行使相关的监管责任,手续相对便捷;另一方面,在极端情况下投资人如需进行资产保全,法院从法理判定上也会予以考虑。  今年初,交易商协会引入了国际已有做法,推出《投资人保护条款信息披露子表格》,但目前仍存在持有人会议效力不足的问题,“即使开会表决通过,发行人照样不执行”,对投资人保护力度不够。  而《范例》的推出,通过事先约定处理程序和各方权责,可增强持有人会议效力。具体表现在:通过事先在募集说明书中以条款的形式进行明确了投资人保护条款涉及的核心要素,约定了发生触发情形后的处理程序,和发行人、投资人以及主承销商的各方权责,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解决了目前投资人反映突出的“即使开会表决通过,发行人照样不执行”的问题,增强了持有人会议可执行力。  此外,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还获悉,《范例》将坚持市场化法制化原则,平衡各方利益分类实施稳妥推进。具体表现为:  第一,坚持法制化、市场化原则,实现投资人保护条款规范化。一是实现解决争议法制化。把投资人保护条款以契约形式在募集说明书中进行约定,通过事前约束明确事后处置程序;二是实现条款选择市场化。条款使用不作强制规定,提供不同选择交由发行人及相关主体进行自主协商;三是实现条款表述规范化。将条款通过规范语言表述形成范例,明确条款必备要素和具体操作流程。  第二,充分考虑发行人和投资人诉求,平衡市场各方利益。投资人保护条款既是对投资人利益的有力保护,亦是对发行人的严格要求,对于双方均有重要意义。但如果条款被滥用,对发行人有失公平,对市场秩序也会形成冲击。因此,一方面,要对投资人可采取的救济措施进行明确表述,增强法律效力,以便于投资人及时行使权利;另一方面,设置了完善的豁免机制与宽限期制度,可以给予发行人对相关行为进行补救的机会,较好地兼顾了发行人和投资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分类施策稳妥推进,促进市场持续健康发展。通过系统梳理,厘清投资人保护条款的使用范畴,制定了有针对性的触发机制,并结合风险特点设置分类处理程序。通过每个关键步骤的分类对应,提高了条款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用性,方便市场成员根据具体情况审慎添加,有助于稳妥推进投资人保护机制的应用,促进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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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意向承销类会员(银行类)市场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
作者:律行网&&&
浏览:7200 次
发布文号: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1]2号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意向承销类会员(银行类)市场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加强对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意向承销类会员管理,建立市场化评价机制,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管理规则》、《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以下简称《评价规则》)等自律规则,现将意向承销类会员(银行类)市场评价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评价规则》,意向承销类会员是指有意向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且自愿参加市场评价的交易商协会非承销类银行会员和证券会员。本次市场评价对象是交易商协会非承销类银行会员。&    二、意向承销类会员(银行类)市场评价适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意向承销类会员(银行类)市场评价标准》(见附件一)。&    三、请有意向参与市场评价的非承销类银行会员按照《意向承销类会员(银行类)市场评价相关材料说明》(见附件二)要求的内容与格式,于日17点之前将相关材料报送交易商协会秘书处,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    电子材料请发送至:yixianghuiyuan@&  纸质材料请发送至: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9号金融街中心南楼16层,交易商协会会员与事务部,邮编:100033。    四、请市场成员代表、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按照《评价规则》及相关规定配合做好评价工作,并在有效时间内向交易商协会秘书处提交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应独立、客观、真实。    五、参与市场评价的非承销类银行会员应指定专门联系人,并将其联系方式告知交易商协会秘书处。    电话: 010-539037    传真: 010-    联系人:张汉泽、张春雷    附件:    一、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意向承销类会员(银行类)市场评价标准(略)    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意向承销类会员(银行类)市场评价相关材料说明(略)    三、有关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制度评价指标的说明(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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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商协会放开财务公司承销会员资格限制
  本报讯  见习记者李报道 财务公司参与集团企业债券承销最近实现突破。2月底,中国银行(601988)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对外发布《关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意向承销类会员(财务公司类)市场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放开了财务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承销会员资格限制,启动意向承销类会员(财务公司类)的市场评价工作并公布了评价标准。债券承销会员资格的开闸,在助推财务公司提升集团资金管理能力的同时,也为其拓宽了收入来源渠道。  尽管当前财务公司数量已近200家,但本次评价对象只针对有意向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且自愿参加市场评价的交易商协会财务公司类会员。公开数据显示,目前共有包括中国石化(600028)财务公司、海航集团财务公司、上海电气(601727)集团财务等在内的23家财务公司为交易商协会会员。也就是说,这23家财务公司通过自愿申请并经过市场评价后有望获得承销会员资格。  (责任编辑:HN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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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家银行7家券商新晋非金融债承销商 快看有没有你的东家
&&&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中国。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近年来,中国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飞速发展,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模迅速超越企业债和公司债,成为最重要的信用债品种,也是企业最重要的融资渠道之一。
  国内投行机构承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规模随之日渐壮大。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近日发布“新增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商”名单,15家商业银行和7家证券公司榜上有名。
  获批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的15家商业银行分别是:贵阳银行、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苏州银行、中原银行、西安银行、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洛阳银行、重庆银行、银行、江西银行、乌鲁木齐银行、东莞银行、晋商银行、九江银行、广西北部湾银行。
  与此同时,安信证券、(,)、(,)、、、中泰证券及等7家券商获批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
  这将有助于这22家金融机构投行业务的发展,丰富投行业务品种。
  22家机构成非金融债券承销商“新晋”
  9月30日晚间,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意向承销类会员(银行类)市场评价结果的公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15家银行类会员可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
  公告显示,为加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商队伍建设,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等自律规则,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于日公告启动意向承销类会员(银行类)市场评价。截至申请截止日日,共有47家银行类会员提交了参评材料。
  当日,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还公布了《关于意向承销类会员(证券公司类)市场评价结果的公告》,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证券公司类会员(名单见附件)可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承销商业务资质限定在参与市场评价的法人实体。
  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于2013年11月公告启动意向承销类会员(证券公司类)市场评价。截至申请截止日,共有33家证券公司类会员提交了参评材料。
  根据公告,承销商应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自律规则,设立承销业务相关部门,配备专职承销业务人员,建立健全承销业务操作规程、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
  承销商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重大刑事、行政处罚或自律处分的,协会将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等自律规则暂停或取消其承销业务资格。
  丰富投行业务品种
  业内人士分析称,承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资质获批,直接丰富了这22家金融机构投行业务品种,在国内投行加强债券承销业务重点产品线建设的情况下,业务竞争日趋激烈。
  早在今年5月18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承销类会员(类)参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B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结果的公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青岛银行、汉口银行、厦门银行、长沙银行等7家银行可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B类主承销业务。
  这意味着,上述7家银行可以独立参加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融资工具。获得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B类主承销商资质后,银行可参与提供中期票据(MTN)、短期融资券(CP)、超短期融资券(SCP)、定向工具(PPN)、中小企业集合票据(SMECN)、资产支持票据(ABN)、项目收益票据(PRN)、债务融资工具(DFI)、绿色债务融资工具(GN)等。
  作为B类主承销商,它们可在注册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展主承销业务。A类主承销商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B类主承销商自获得业务资格之日起一年内,应与A类银行主承销商联合开展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并按照相关法规及协会自律管理规则尽职履责开展相关业务。如在联合主承销期间发生未尽职履责或违法违规事项的,将延长联合主承销时间。
  根据《证券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即通俗所称的债券市场40%天花板。在债务融资工具的种类中,交易商协会自律规则对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有40%天花板的要求。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露根据近期参与的几起项目,从与交易商协会的沟通中了解到,40%天花板按照下述公式计算:
  累计债券余额(分子)/公司净资产(分母)40%;其中:公司净资产(分母)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
  根据交易商协会的反馈函获知,中介机构需要在尽职调查中特别注意核查:若发行人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的种类为短期融资券或中期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还应特别注意核查发行人是否涉及地方政府性债务项目。
  据统计,2015年,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保持快速增长态势,全口径债券发行量高达23万亿元。其中,公司信用类债券(包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所公司债及企业债等主要品种)发行量约为6.7万亿元,与2014年相比增长33.8%。非金融企业债券净融资额占同期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的24.0%,占比创历史最高水平。
&&&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券商中国
(责任编辑:邱光龙 HF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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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6]31号――关于意向承销类会员(证券公司类)市场评价结果的公告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6]31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时效性】 【效力级别】
【法规类别】
【全文】【】 &&&&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
([2016]31号)
关于意向承销类会员(证券公司类)市场评价结果的公告
  为加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商队伍建设,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等自律规则,协会于2013年11月公告启动意向承销类会员(证券公司类)市场评价。截至申请截止日,共有33家证券公司类会员提交了参评材料。协会秘书处组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协会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及主承销商、投资人、发行人等市场成员代表进行了市场评价,形成评价结果,经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就增加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商(证券公司类)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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