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家庭地位不平等的体现平等.括号里的内容叫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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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治 七年级上册 北师大版 第三单元 第6课 第1站《人人平等》(课件) (共22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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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课的学习目标
《走路上学》
观看视频1、溜索过江危险吗?2、为什么瓦娃要偷偷的溜索过江?人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人人生而平等新知探究一1、什么是平等?公民的身份平等由法律赋予,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任何人的人格平等没有高低
贵贱之分(1)(2)我国公民享有哪些平等权?《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使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还有《合同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都对平等权做了规定。
平等,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故事一:已故美国总统林肯有一次外出,路边有一个身穿破衣烂衫的黑人老乞丐对其行鞠躬礼。林肯总统一丝不苟地脱帽对其回礼。随员对总统的举止表示不解。林肯总统说:“即使是一个乞丐,我也不愿意他认为我是一个不懂礼 [来自e网通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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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部分考点五: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反映民事生活的根本属性,尤其是市民社会的一般条件、趋势和要求。我国民法的原则答题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对民法内容有普遍约束力的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审判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如平等、自愿原则;另一类是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如公平、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等原则。
一、平等原则
民法中的平等,是指主体的身份平等。身份平等是特权的对立物,是指不论其自然条件和社会处境如何,其法律资格亦即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任何自然人、法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地享有权利,其权利平等地受到保护。
二、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的实质,就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其内容应该包括自己行为和自己责任两个方面。自己行为,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以及参与的内容、行为方式等;自己责任,即民事主体要对自己参与民事活动所导致的结果负担责任。
三、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磨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因此,公平原则是一项法律适用的原则,即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公平原则又是一项司法原则,即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作出合理的判决。
四、诚实信用原则
所谓诚实信用,其本意是要求按照市场制度的互惠性行事。在缔约时,诚实并不欺不诈;在缔约后,守信用并自觉履行。如果说人设自由都是受制约的自由,那么诚实信用应是题中之义。然而,市场经济的复杂性和多变性昭示:无论法律多么严谨,也无法限制复杂多变的市场制度中暴露出的种种弊端,总会表现出某种局限性。民法规定该原则,使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能主动干预民事活动,调整当事人利益磨擦,使民事法律关系符合正义的要求;另一方面,法院可以根据该原作作出司法解释,填补法律的漏洞。由于该原则位阶高、不确定性强,用而不当也可能成为司法专横的工具,对该原则的运用,必须与其他原则结合起来统筹考虑。
五、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损害同样受到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对于如何判断权利滥用,民法通则即相关民事法律规定,民事活动,首先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及习惯,行使权利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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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一词最早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jus clvile) 。古罗马的市民法是相对于万民法(jus gentiun) 而言的。市民法用于调整罗马市民之间的关系,万民法用于调整罗马市民与外国人之间的关系。后世学者称市民法为民法的语源,称万民法为国际法的语源。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这一调整对象的界定,包括三个要素,即平等主体、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是指参与民事关系的当事人在法律上的资格平等。当事人互不隶属而处于平等地位。具体包括主体条件平等、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平等、法律保护平等。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财产关系。纵向财产关系是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征税、征收、罚款等发生的财产关系,就不是民法调整的对象,而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它是与人身不可分离的而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又称为人身非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分为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大类。
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民法的指导思想,是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表现,也是我们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
一、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
《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我国民法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与信用的原则。这些原则既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社会主义道德观念在法律上的基本体现。
四、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
《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国家的政策也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它与国家的法律一样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国家政策是制定法律的依据,法律是国家政策的定型化、规范化。所以,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时候,政策就可以起法律的作用。
五、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一规定可以概括为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民法的渊源
一、民法渊源的概念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借以表现的各种形式。
我国民事范围的各种具体形式,主要表现为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制定的各种有关民事的规范性文件。
二、民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一)宪法中的民事规范
(二)民事法律
(三)行政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四)行政规章中的民事规范
(五)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六)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民事审判的司法解释和具有指导性的指示
(七)国家有关民事的政策和经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民法的适用范围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一律从其实施之日开始生效,至废止之日失效。
民事法律、法规实施的时间,就是民事法律、法规生效的时间。《民法通则》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新公布的民事法律、法规只适用于该法律、法规生效后的民事关系。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在我国领土、领海、领空的效力。《民法通则》第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民法在我国领土、领海、领空内具有法律效力。在我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包括外国人在我国的民事活动在内,均应遵照执行。但是法律特别规定其适用于某些地区或不适用于某些地区时,其适用范围便不能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及于全国。
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对哪些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这里所指的人包括自然人与法人等民事主体。
《民法通则》第8条第2款规定:“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 民事法律关系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现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 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根据民法调整对象的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二) 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根据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主体的范围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三) 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根据权利的实现方式不同,可以把财产法律关系分为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自然人、法人。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也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此外,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联营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而被视为民事主体。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民事权利义务。换言之,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构成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 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实现自己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将民事权利作各种分类。
(1) 人身权和财产权
根据民事权利有无直接的财产内容,可将其划分为人身权与财产权,这是民事权利最基本的分类。
(2) 绝对权与相对权
根据民事权利所涉及的义务主体的范围,可将其划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
(3) 支配权与请求权
根据民事权利的实现方法不同,可分为支配权与请求权。
(4) 形成权与抗辩权
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不同,可分为形成权与抗辩权。
(5) 主权利与从权利
根据民事权利相互关联,相互依存的程度,可将其划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6) 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根据民事权利对主体的依附性,可以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二) 民事义务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的某种利益,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一定行为或不实施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有: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
能够作为法律事实的现象,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一) 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现象,包括自然现象和人的活动。如人的生死属于自然现象,买卖、借贷行为属于人的活动,这些都是法律事实 (二) 必须是法律规定的。客观现象能否成为法律事实,是由民法加以规定的,如《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当得利、不可抗力、公民死亡等都是法律事实。法律没有规定或者不予承认的,就不是法律事实 (三) 必须能产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只有能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才能成为法律事实,例如散步、闲谈等人的活动,因其不能引起任何民事法律后果,因而不是法律事实,而山洪爆发能够引起某些财产所有权关系的终止,因此山洪爆发能成为法律事实。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事件又称自然现象,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那些客观现象,即这些现象的出现与否,是个人无法预见或控制的 能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事件有:
(1) 人的生、死。
(2) 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3) 时间的经过 (二) 行为
行为是指人们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
行为可分为: (1)
合法行为 (2)
违法行为 (3)
司法行为和仲裁行为 (4) 事实行为 三、民事法律事实构成
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是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几个法律事实的总和,又简称法律事实构成。如,遗嘱继承关系的发生,就是一种法律事实构成 第三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能力
一、自然人的概念
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是相对于法人的法律概念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为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提供了可能性,要将这种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自然人还必须实施法律行为,为自己设定权利或承担特定的义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不同,表现在:
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其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而民事权利则是自然人享有的具体民事权益 2.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不是根据个人的意志取得的,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限制和剥夺,自然人自己也不能放弃或转让。而对于具体的民事权利,除人身权外,自然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任意处分和转让,充分体现自然人的个人意志 3.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两方面的资格。而民事权利是民主义务的对立面。
4.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民事权利只能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才能设定。
(二)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1. 平等性。
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 不可转让性。
权利能力是自然人生存的资格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转让权利能力,无异于抛弃自己生存权。因此,它仅因自然人的死亡而消灭,不得转让或抛弃,当事人“自愿”转让、抛弃的,法律不承认其效力 (三)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即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胎儿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不是民事主体,为了维护胎儿的利益,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这一规定既坚持了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原则,又对胎儿的利益给以切实的保护。
(四)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因死亡而终止。死亡在法律上分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情况。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自然人独立实现其民事权利能力的必要条件。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不仅是他独立的实施各种合法行为的能力,也包括他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
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联系。
(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基础或前提。
(2)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实现其权利能力的手段。
2. 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的区别
(1) 性质不同 (2) 开始和终止的时间不同 (3) 享有资格的主体的范围不同 (3) 享有资格的主体的范围不同 (三) 确定自然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的标准
1. 达到法定年龄 法律将自然人达到一定的年龄作为确定其行为能力的条件之一 2. 具有正常的智力、精神健康。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即使达到法定成年人的年龄,但仍缺乏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如精神病人、痴呆症人。
(四)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行为能力是指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民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在我国,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 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
(2)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人,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具有一定的行为能力,但为保证其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不得不对其行为给予一定的限制。所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或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包括如下两种情况:
(1)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2)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 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不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设定民事义务。各国法律都把儿童和患有精神病或精神异常而丧失处理自己事务能力的成年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包括如下两种情况:
(1)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2)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第二节
一、监护的概念
监护是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民事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人是监护人,受到监督和保护的人是被监护人 二、监护人的设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和第17条确立了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司法实践中,也有条件地承认遗嘱监护 三亿文库包含各类专业文献、生活休闲娱乐、外语学习资料、幼儿教育、小学教育、高等教育、中学教育、各类资格考试、应用写作文书、93民法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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