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新办软件企业购买软件摊销年限享受优惠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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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优惠期限 不能因亏损而顺延
来源:浙江省国税局&   |
  问:我公司是软件企业,已被认定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请问,企业在优惠期内出现年度亏损,优惠期限是否可以顺延?
  浙江省国税局12366答:不可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第三条规定,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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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总局
作者:总局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  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件,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条款中......
  问:根据《》()文件,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条款中&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应如何理解?
  我公司是2006年成立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年均无利润,2008年开始营利,2009年申请成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我公司2009年是否符合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条件?
  如果符合,那是从2008年开始算免税年度?还是指批准成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的2009年以后,开始有盈利的年度起免税?
  答:《》()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第二款规定,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规定&2007年底前设立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可以按《》()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在2007年度或以前年度已获利并开始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可自2008年度起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于2006年成立,2009年申请认定,如果2009年被认定为软件生产企业,则可自被认定的2009年度以后开始有盈利的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取消行政审批,软件企业还可以享受优惠吗?
来源: 曾建斌
作者: 曾建斌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国税发[2015]11号文取消了软件企业的认定及产品的登记备案,许多企业误以为相关的优惠政策也取消,那么软件企业该如何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存续,但相关配套政策仍未出台 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后,软件企业的优惠政策仍然存续......
国税发[2015]11号文取消了软件企业的认定及产品的登记备案,许多企业误以为相关的优惠政策也取消,那么软件企业该如何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存续,但相关配套政策仍未出台
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后,软件企业的优惠政策仍然存续。已经申请2014年度软件企业认定的企业可按照原来的操作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税务机关的税收优惠备案指引仍未更新,企业仍需等待新的配套政策出台,届时再根据新的指引申请税收优惠政策。
当前可享受的税收优惠
如何应用税收优惠政策
①方式一:分设软件企业
★主体公司可按17%抵扣进项税额;
★软件公司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实际税负为3%。
★软件业务剥离后,原企业研发人员、研发费用可能不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主体公司无法享受税率优惠;
★新设公司,增加会计核算成本及工商登记程序;
★部分税局要求单体企业必须达到一定的税负率,该情况下,主体公司税负直接与收入、税负率挂钩,分设软件企业不能起到节税作用。
②方式二:拆分软件产品、硬件产品定价销售
企业销售嵌入式软件,全部按销售设备处理,无法享受即征即退优惠,如能够依照财税[号文规定,分别核算软硬件的销售额,按扣除硬件销售额后的金额计算即征即退税额,则软件部分可以享受即征即退政策,但该方式需要下游客户接受。
总体看,方式二操作较为简便,建议企业优先考虑这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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