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银行退职职工死亡后,妻子能领子女抚养费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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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退休职工死亡后补几个月工资
河北-石家庄&06-01 23:45&&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0)
工商银行退休职工死亡后补几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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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精简退职老职工救济金的呼吁
ningkerongzg 发表于 &12:24:52『标签:&->&』
  关于落实精简退职老职工救济金的呼吁  我叫宁可荣,日出生,现年76岁,现在居住在湖南省邵东县野鸡坪乡联谊村一个偏远落后的村落井子冲。我宁可荣于日通过当时的大队、公社推荐,经过当时的邵东县劳动人事局办理了劳动招工录用手续,经过当时的县粮食局与公安局先后办理了粮油与户口转换手续,被当时的邵东县县政府相关部门安排到当时的县属国有企业------界岭煤矿主要从事界岭煤矿的巷道建设、维修与挖掘等工作。不久碰上国家3年特殊的大饥荒困难时期,1962年5月被国家以及政府统一下放到原户籍地回乡支农至今。当时在煤矿工作落下的矽肺病与支气管扩张疾患越来越严重,随矿一起工作和生活的结发妻子赵兰英落下的关节炎和胃炎等疾病至今需要打针吃药治疗,家庭经济困难债台高筑。&&& 根据湘民救发(2007)71号文件以及国家关于六十年代大饥荒时期精简退职职工问题等有关文件,特此呼吁国家与民政局尽快落实我们这些曾为国做过巨大贡献的垂暮老人尽快享受精简退职职工救济金等国家惠民扶民政策的温暖阳光!妥否,请批示!  原国有企业--界岭煤矿精简退职职工宁可荣 赵兰英高龄夫妻呼吁  联系电话:转  日
网友05:精简退职老职工宁可荣是上世纪六十年代被政策集体下放的职工,情况属实第1楼经过查阅邵东县的国有煤矿历史花名册,原邵东县县属国有企业------界岭煤矿精简退职老职工宁可荣是上世纪六十年代被政策集体下放的职工,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邵东县煤炭局&邵东县档案馆&2010年11月&10:51:05网友42:精简退职老职工宁可荣第2楼经过查阅邵东县的国有煤矿历史花名册,原邵东县县属国有企业------界岭煤矿精简退职老职工宁可荣是上世纪六十年代被政策集体下放的职工,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邵东县煤炭局&邵东县档案馆&日&15:55:42网友01:精简退职老职工宁可荣第3楼这还用你们说,精简退职老职工宁可荣太老实守法了。我们都是他的同事,就是他不争不叫,唉! 附件&&经过查阅邵东县的国有煤矿历史花名册,原邵东县县属国有企业------界岭煤矿精简退职老职工宁可荣是上世纪六十年代被政策集体下放的职工,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邵东县煤炭局&邵东县档案馆&2010年11月&15:59:01网友57:精简退职老职工呼吁第4楼原县属国有企业----界岭煤矿的诸多精简退职老职工集体作证:& 这还用你们主管单位来说,精简退职老职工宁可荣太老实、守法、守信了。我们都是他过去煤矿工作的同事,都知道宁可荣于1958年----1962年前后5年时间在国有煤矿工作时时属于手艺特好的木工,技艺巧夺天工。就是他不争不叫,为人随和,年全国各地发生大饥荒,县里的领导多次开会动员职工回乡支农,以统一精简国有单位的职工,他被领导一做思想工作就二话没说就打背包回家了种田了了,唉! 附件&:&经过查阅邵东县的国有煤矿历史花名册,原邵东县县属国有企业------界岭煤矿精简退职老职工宁可荣是上世纪六十年代被政策集体下放的职工,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邵东县煤炭局&邵东县档案馆&2010年11月& &14:20:57网友13:原县属国有企业----界岭煤矿的诸多精简退职老职工集体作证:第5楼原县属国有企业----界岭煤矿的诸多精简退职老职工集体作证:& 这还用你们主管单位来说,精简退职老职工宁可荣太老实、守法、守信了。我们都是他过去煤矿工作的同事,都知道宁可荣于1958年----1962年前后5年时间在国有煤矿工作时时属于手艺特好的木工,技艺巧夺天工。就是他不争不叫,为人随和,年全国各地发生大饥荒,县里的领导多次开会动员职工回乡支农,以统一精简国有单位的职工,他被领导一做思想工作就二话没说就打背包回家了种田了了,唉! 附件&:&经过查阅邵东县的国有煤矿历史花名册,原邵东县县属国有企业------界岭煤矿精简退职老职工宁可荣是上世纪六十年代被政策集体下放的职工,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邵东县煤炭局&邵东县档案馆&2010年11月& &14:22:13网友47:上世纪六十年代被当时的政策集体下放的职工呼吁第6楼原邵东县属国有企业----界岭煤矿的诸多精简退职老职工集体作证:& 这还用你们主管单位来说,精简退职老职工宁可荣太老实、守法、守信了。我们都是他过去煤矿工作的同甘共苦的同事,都知道宁可荣于1958年----1962年前后5年时间在国有煤矿工作时时属于手艺特好的木工,技艺巧夺天工。就是他不争不叫,为人随和,年全国各地发生大饥荒,县里的领导多次开会动员职工回乡支农,以统一精简国有单位的职工,他被领导一做思想工作就二话没说就打背包回家了种田了了,唉! 附件&:&经过查阅湖南省邵东县的国有煤矿历史花名册,原邵东县县属国有企业------界岭煤矿精简退职老职工宁可荣是上世纪六十年代被当时的政策集体下放的职工,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邵东县煤炭局&邵东县档案馆&2010年11月& &11:45:47网友02:会否有“公开道歉会”?第7楼&&两女子因进京上访被开万人大会示众并电视转播&&&&&日&新京报 ■&核心提示 两名农民进京上访后,被县政府组织安排了一次公开处理大会,由警察押着胳膊,在广场上接受“公开处理”。 对于当时有多少人在广场参观两名农民“被处理”,记者没有查到统计数据,有现场目击者认为有近万人。 两名农民的生活从此被改变。她们变得自闭、自卑,唯一希望的事是“恢复名誉”。被影响的,还有他们的家人。 县官方称,这样的处理方式是县里“集体研究的结果”。 □本报记者&吴伟&陕西报道 11月7日,农民段定梅、乔转丽还在商量着,怎么“讨还公道”。段定梅说,尽管事情已过半年多,但她们还是无法“从噩梦中走出”。 事情发生在日。那天早晨,段定梅、乔转丽都被“接访车”带到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42岁的段定梅,高中文化程度,因征地补偿纠纷,曾将村组起诉至法院。她认为官司过程有问题,于是自己写材料,日到北京上访。 47岁的乔转丽,则是与富平县法院存在建筑采光权等纠纷,2008年时两次到北京上访。今年2月,是她第三次赴京。 在北京递交了上访材料后,两人于3月4日被北京警方移交渭南警方。4名工作人员连夜将她们用专车遣返回乡。 3月5日上午,在富平县公安局做完询问笔录,段定梅被“警告”,乔转丽则因重访被处行政拘留十日。 随后,她们被告知暂时不能回家,先在办公室等着。 近12时,警方通知,下午要开一个会,要求段定梅、乔转丽也要参加。“我以为是围在一起的学习班,领导批评教育一下我们,就让回家。”段定梅说。 而此刻,在县政府广场,已有一两百人等着看这个会。段定梅的丈夫李志民也站在其中。 【意外】 “不得申辩不许说话” 3月5日下午约1点,县政府广场开始布置会场,设了“主席台”,扯起了横幅:“富平县涉访违法行为公开处理大会”。 李志民碰到了两名村组干部,他问能否设法阻止大会,得到的回答是,这是县领导安排的。 据李志民讲,他在清早听公安局的朋友说,有两个上访女子被带回县里,他心头“咯噔”一下。赶到县治安大队,他确定有段定梅,但被告知下午在广场上要开个会。 近下午2时,段定梅、乔转丽被带上警车。民警提醒她俩“不得申辩、不准说话,否则会很难堪”。 乔转丽回忆,民警说下车会押着她们的胳膊,“他们说,县领导安排的,他们也没办法”。 车行至县政府广场,透过车窗,段定梅、乔转丽看到了黑压压的人群。 段定梅说,自己当时特别想跑,或“找个地洞钻进去”。 广场对面的小吃店老板回忆,当时警车从人群中穿过,开进会场。有许多人涌向车前,向车里张望。一名民警拉上了帘子。 段定梅觉得“那几分钟像过了一年,脑子一片空白。” 李志民透过车窗看到了妻子,他说自己甚至一瞬间有了“劫车”的念头。 车门打开,离主席台约100米,段、乔二人被押着走过这段路。 段定梅觉得当时“万箭穿心”,“眼前都是黑的”。 这时候,广场上聚满了人。广场附近理发店老板估计,当时围观者有近万人,多是路人。李志民则估计有1万四千人。 8月7日,一名富平县的村干部透露,3月5日当天县里通知了各乡镇、各村组的干部去开会。他说“明知县政府在瞎搞,但我们不敢说”。 8月7日,段定梅所在的东上官乡牛蹄新组,另一名上访者李长茂称,开会前一周,“段定梅回来要被拘留劳教的传闻,已经传遍了”。 相关新闻: 温家宝春节团拜会讲话: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相关新闻: 西安公捕公判大会审判多名团伙犯罪嫌疑人(组图) 海南三亚召开公捕公判大会&两案犯被枪决(图) 图片故事: 有一种暴力叫示众
万人大会“被露脸” 3月5日下午2时,公开处理大会开始。 主席台上坐了副县长以及县政法委、县法院领导。台下是富平各单位、乡镇村组的干部们,外圈则都是围观群众。 段定梅、乔转丽被警察押着胳臂,站在主席台前,面向群众。 据李志民回忆,当天的大会,由县法院院长宣布开始,由政法委书记宣读两人“违法上访的案情”,公安局副局长宣读行政警告决定。 李志民说,大会持续了近40分钟。他没有心思听那些人读什么,而是扯着脖子在会场里数熟人,“天天见的就有30多个,人丢大了。” 官员们宣读完各种材料后,摄像机、照相机围住段定梅、乔转丽一顿猛拍。 “我脑袋昂得高高的,不过内心还是羞愧难当。当时我感觉我成了个罪犯。”段定梅说。 乔转丽回忆,她当时心里一直念叨:“这以后可咋活啊?” 公开处理大会结束,民警将二人押上车,到看守所门口,放了段定梅。乔转丽则被执行拘留。 李志民骑电动车到段定梅跟前,说了俩字:“走!回!”段定梅贴着丈夫的背,路上两人没说话。 从3月5日起,富平县电视台滚动播出处理大会的新闻。3月8日,段定梅在朋友提醒下看了电视,次日,她立即去了省信访办,要求停播。 看她哭个不停,接待人员打了电话,后来“新闻”停播。 8月4日,牛蹄新组两名村民说,他们是看电视后,“才知道段定梅受了这么大委屈”。 【官方】 大会乃“集体”决定 在富平法院网上,关于“涉访违法行为公开处理大会”目前仍有文章保存。 在一篇名为《富平县法院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具体做法》的文章中,有如下段落:“针对个别上访户的违法上访和无理缠访,县法院及时向县委、人大、政府汇报,取得了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适时召开涉访违法行为处理大会……” 8月5日下午,富平县政法委副书记任继文说,“公开处理大会”以前没开过,3月开过那一次后也没再开过。 任继文称,公开处理大会是由富平县“社会突出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集体研究后给出的处理方案。 他介绍,“联席会议办公室”由一名常务副县长挂帅,政法委书记任常务副组长,办公室设在县政法委。“这个公开处理大会还是由县政府决定的,政法委在其中担任组织协调的功能。” 在解释为何使用“公开处理”方式时,任继文称,中央政法委2009年曾发文要求对重大、恶劣违法上访事件进行处理,“但原文很笼统,没有给出具体处理办法”。 据段定梅、乔转丽两人讲,她们是逐级上访,也无扰乱社会秩序行为, 富平县法院信访办主任刘银学、纪检组组长高建峰称,富平是“上访重灾区”。在基层信访工作中,最困难的部分就是对上访行为进行法律界定,所以难免会使用一些“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方案”。 高建峰说:“本来还想劳教她们呢。” 【改变】 带着“自卑”的生活 当地一名村组长认为,公开处理大会“把小事搞成了大事”。 目击大会的理发店老板评价:“现在又不是‘文革’,哪怕上访户违法了,这也严重侵害了人家名誉。” 据李志民介绍,公开处理大会改变了他们一家的生活。他说,开完大会那几天,段定梅夜里无法入睡,躺着时会突然浑身哆嗦。 三天三夜,段定梅除了发呆就是写材料。 3月9日,因为电视台的事,段定梅清晨6点多就出发去西安。“那时间人少,我选了条人少的路。” 段定梅、乔转丽都说,现在最不想见的是亲人,一看见,眼泪就在眼里打转。 段定梅称,至今她没主动到任何一个亲戚家、同学家、熟人家串门,“我感到自卑”。 村民李长茂说,没出事前,段定梅常去村口打麻将,但出事后,他只在村里见到段定梅一两次。 段定梅说,那件事后自己能不出门就不出门,必须出门则希望遇到越少的人越好。有次她听见两个女人嘀咕,“好像是给这个女的开的会”,眼泪一下就涌出。 “我根本无法面对孩子。”段定梅被公开处理后,15岁的儿子辍学。李志民要在县里帮他找个工作,他不答应,宁可天天奔波去渭南打工。 事过几个月后,8月初,段定梅跟儿子进行了一番长谈。儿子说,妈妈“上大会”是他辍学的直接理由,不过更早的时候,2008年底,段定梅在街上贩水果被城管逮住把水果踩得稀烂,他当时就想不上学去打工,“就不会让妈妈这么难过了”。 47岁的乔转丽称,自己“上大会”后,一家人整天唉声叹气,不大说话。她说,曾经陆续有人给大儿子介绍对象,大会后再没人上门了。在西安上学的小儿子劝她别再上访,说同学们听说处理大会的事后,都在问他,“你妈妈做了什么事情啊?” 【期待】 会否有“公开道歉会”? 段定梅和乔转丽一直希望能“恢复名誉”。 4月,她俩分别向富平县公安局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希望撤销3月4日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5月底6月初,乔转丽、段定梅分别收到决定书,申请被驳回。 段定梅开始时不想打官司。5月20日,她曾赴京,咨询全国妇联法律帮助中心和中国政法大学,两家单位均回复,富平县这一处理方式涉嫌严重侵犯公民名誉权。 段定梅也曾在指定接访日找县委书记,但她没见到,“书记对面办公室的女职员对我说,开‘批斗会’是‘教育你们’。” 北京律师周泽听了段定梅、乔转丽的经历后提出,无论她们是否违法上访,富平县“公开处理大会”都已涉嫌损害公民人格尊严,当事人可起诉县政府侵犯名誉权。 9月14日,段定梅和乔转丽向渭南市公安局再次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至今无结果。“没有一个人向我们解释。”,段定梅说,“他们一点悔意都没有。” 11月7日,段定梅、乔转丽她们还在商量着怎么讨个说法。 乔转丽盼着,有一天,县里会给她俩专门开一个公开道歉会,也要有上万人参加,得在电视台连着播,“起码得10天”。
&11:49:02网友07:湘民救发[2006]17号关于提高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救济补助标准的通知第8楼关于提高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救济补助标准的通知 &&&&&&湘民救发[2006]17号   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
  为保障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的基本生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在原有救济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生活救济的对象&
  一九六一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期间精减退职的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固定职工,退职后没有重新参加工作,无经济来源的。&
  二、救济标准&
  1、享受原标准工资40%救济和享受定期定量救济的精减退职老职工,在原救济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30元,调整后每人每月生活补助不低于50元,调整前已达到或超过此标准的仍按原标准执行。&
  2、此前尚未纳入救济范围的精减退职老职工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
  3、已按照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享受生活补助的精减退职老职工仍然比照同类在乡老复员军人享受生活补助。&
  三、救济费发放办法&
  1、已由原单位发放救济金的精减退职老职工继续由原单位按新标准发放。&
  2、已由民政部门发放救济金的精减退职老职工继续由民政部门按新标准发放。&
  3、此次新纳入救济范围的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费用统一由由民政部门批准后发放。&
  4、精减退职老职工死亡时,可按本人救济标准一次性发给其遗属相当于死者生前四个月救济费总额的丧葬费。&
  5、本省精减退职老职工安置在外省,已由外省发给百分之四十救济费或定期定量救济费的,仍按当地规定执行,不再按本规定发给救济费。&
  四、经费来源&
  1、已按照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享受生活补助的精减退职老职工补助所需资金从抚恤经费中列支。&
  2、由民政部门发放生活补助的精减退职老职工提标所需费用(含新增人员救济费)由省、市(州)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
  3、已由原单位发放救济金的精减退职老职工提标所需资金由原单位解决。&
  五、审批手续&
  新纳入救济范围的精减退职老职工申请救济费时,必须经本人申请,持原精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证明(证明内容为参加工作时间、退职时间、原标准工资数额),原单位撤销的,持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证明,送本人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并确定救济金额后,按月给予救济。原属于干部的,送县市区人事局备案,属于工人的,送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并分别逐级汇总上报市州、省人事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和民政厅(局)备案。&
  六、其他事项&
  1、精减后重新参加工作或重新参加工作后又退职,现仍定期领取退职费的人员,不执行本通知规定。&
  2、被判刑的,服刑期间停发生活困难救济费。&
  3、本通知提标规定从日起执行。&
   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人事厅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14:30:07网友37:1965年被精简退职 数十年申请救济未果第9楼1965年被精简退职&数十年申请救济未果 非诉讼法律援助帮古稀老人解忧& &&北京市劳动午报 &&& &&&近日,一位年逾古稀的老人专程从唐山赶来石景山,拉住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的手,久久不放。这位老人是谁,又是什么让他老泪纵横,激动万分呢? &&&&2009年年初,78岁高龄的唐山居民王大爷独自一人来到石景山区法律援助中心,要求中心帮助办理退职职工救济证,发放救济金。请求发放救济金是符合《北京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经细致询问,中心了解到王大爷原系北京第二通用机械厂职工,1961年在国民经济调整期间被精简退职,回到唐山农村务农。 &&&&1965年,国务院发文通知,要求为生活困难的精简退职老职工发放救济费,王大爷遂开始申请办理退职职工救济证。由于唐山民政部门和北京民政部门在王大爷救济费发放的地域管辖权方面存在争议,加之王大爷没有文化表达不清,此申请多年未得到解决。而2000年,王大爷原工作单位破产,导致其获取与救济费办理相关的身份证明也发生困难,因此其申请获得救济的难度进一步增加。 &&&&中心了解这种情况后,热情接待了王大爷,并多次与北京市民政局、石景山区民政局和唐山市丰南区民政局联系,对救济金是否应当发放及由哪个地区发放进行了反复沟通、调解,并联系首钢公司对王大爷的人事档案出具证明。在中心的努力协调下,经过多方积极配合,2009年10月,唐山市丰南区民政局终于为这位年逾古稀的老人办理了其期盼数十年的退职职工救济证,开始按月为其发放救济费。 &&&&近年来,石景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积极探索实践非诉讼法律援助工作机制,通过调解、沟通、协调等非诉讼的方式成功办理了农民工集体讨薪、索要救济金及抚养费等类型的案件。在认真提供诉讼、仲裁等援助代理的基础上,建立实施了民事、经济援助案件的调解工作制度,对当事人的援助申请,特别是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和简单的经济纠纷引发的诉求,采取先行调解的处理方式。对于要求支付劳动报酬、救济金及抚养费等案件,涉及到多个政府职能部门的则通过沟通、协调等方式妥善予以解决。只有在法律援助受理后,调解、沟通、协调等方式不成功时,才转入诉讼援助。这种非诉讼的援助方式,不仅节省了诉讼资源,而且让双方当事人心理上更易于接受;既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正,又避免了双方的针锋相对,最大程度地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刘燕燕) & & &14:36:37网友03:1965年,国务院发文通知,要求为生活困难的精简退职老职工发放救济费第10楼1965年被精简退职&数十年申请救济未果 非诉讼法律援助帮古稀老人解忧& &&北京市劳动午报 &&& &&&近日,一位年逾古稀的老人专程从唐山赶来石景山,拉住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的手,久久不放。这位老人是谁,又是什么让他老泪纵横,激动万分呢? &&&&2009年年初,78岁高龄的唐山居民王大爷独自一人来到石景山区法律援助中心,要求中心帮助办理退职职工救济证,发放救济金。请求发放救济金是符合《北京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经细致询问,中心了解到王大爷原系北京第二通用机械厂职工,1961年在国民经济调整期间被精简退职,回到唐山农村务农。 &&&&1965年,国务院发文通知,要求为生活困难的精简退职老职工发放救济费,王大爷遂开始申请办理退职职工救济证。由于唐山民政部门和北京民政部门在王大爷救济费发放的地域管辖权方面存在争议,加之王大爷没有文化表达不清,此申请多年未得到解决。而2000年,王大爷原工作单位破产,导致其获取与救济费办理相关的身份证明也发生困难,因此其申请获得救济的难度进一步增加。 &&&&中心了解这种情况后,热情接待了王大爷,并多次与北京市民政局、石景山区民政局和唐山市丰南区民政局联系,对救济金是否应当发放及由哪个地区发放进行了反复沟通、调解,并联系首钢公司对王大爷的人事档案出具证明。在中心的努力协调下,经过多方积极配合,2009年10月,唐山市丰南区民政局终于为这位年逾古稀的老人办理了其期盼数十年的退职职工救济证,开始按月为其发放救济费。 &&&&近年来,石景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积极探索实践非诉讼法律援助工作机制,通过调解、沟通、协调等非诉讼的方式成功办理了农民工集体讨薪、索要救济金及抚养费等类型的案件。在认真提供诉讼、仲裁等援助代理的基础上,建立实施了民事、经济援助案件的调解工作制度,对当事人的援助申请,特别是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和简单的经济纠纷引发的诉求,采取先行调解的处理方式。对于要求支付劳动报酬、救济金及抚养费等案件,涉及到多个政府职能部门的则通过沟通、协调等方式妥善予以解决。只有在法律援助受理后,调解、沟通、协调等方式不成功时,才转入诉讼援助。这种非诉讼的援助方式,不仅节省了诉讼资源,而且让双方当事人心理上更易于接受;既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正,又避免了双方的针锋相对,最大程度地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刘燕燕) & & &14:42:03网友19:关于提高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救济补助标准的通知第11楼关于提高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救济补助标准的通知&&&湘民救发[2006]17号 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 &&&为保障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的基本生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在原有救济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生活救济的对象& 一九六一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期间精减退职的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固定职工,退职后没有重新参加工作,无经济来源的。& 二、救济标准& 1、享受原标准工资40%救济和享受定期定量救济的精减退职老职工,在原救济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30元,调整后每人每月生活补助不低于50元,调整前已达到或超过此标准的仍按原标准执行。& 2、此前尚未纳入救济范围的精减退职老职工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 3、已按照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享受生活补助的精减退职老职工仍然比照同类在乡老复员军人享受生活补助。& 三、救济费发放办法& 1、已由原单位发放救济金的精减退职老职工继续由原单位按新标准发放。& 2、已由民政部门发放救济金的精减退职老职工继续由民政部门按新标准发放。& 3、此次新纳入救济范围的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费用统一由由民政部门批准后发放。& 4、精减退职老职工死亡时,可按本人救济标准一次性发给其遗属相当于死者生前四个月救济费总额的丧葬费。& 5、本省精减退职老职工安置在外省,已由外省发给百分之四十救济费或定期定量救济费的,仍按当地规定执行,不再按本规定发给救济费。& 四、经费来源& 1、已按照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享受生活补助的精减退职老职工补助所需资金从抚恤经费中列支。& 2、由民政部门发放生活补助的精减退职老职工提标所需费用(含新增人员救济费)由省、市(州)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 3、已由原单位发放救济金的精减退职老职工提标所需资金由原单位解决。& 五、审批手续& 新纳入救济范围的精减退职老职工申请救济费时,必须经本人申请,持原精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证明(证明内容为参加工作时间、退职时间、原标准工资数额),原单位撤销的,持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证明,送本人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并确定救济金额后,按月给予救济。原属于干部的,送县市区人事局备案,属于工人的,送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并分别逐级汇总上报市州、省人事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和民政厅(局)备案。& 六、其他事项& 1、精减后重新参加工作或重新参加工作后又退职,现仍定期领取退职费的人员,不执行本通知规定。& 2、被判刑的,服刑期间停发生活困难救济费。& 3、本通知提标规定从日起执行。& 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人事厅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14:44:19网友49:安福县提高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救济金标准第12楼安福县提高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救济金标准& 发布时间:&  来源:&安福县民政局& &&&&&&&&近日,安福县根据省财政厅、民政厅《关于下达2007年提高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救济补助资金计划的通知》精神,对该县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的救济金补助标准进行了统一调整。据悉,回农村安置的老职工救济金由每人每月81元提高到138元,城镇安置的老职工救济金由每人每月107元提高到170元。新救济金标准从日起执行。 & &14:45:49网友46:国务院发出通知在国家经济调整期间被精简退职的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现已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年老体弱,长期患病,生活无依靠第13楼精简、退职老职工救济   日,国务院发出通知:凡是日至日,在国家经济调整期间被精简退职的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现已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年老体弱,长期患病,生活无依靠的,按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救济金。建瓯县从1965年11月起开始办理这项救济工作,至1988年底止,共批准214人。除病故及落实政策改退休25人外,到1988年,尚有191人,全年发放救济金8.65万元。 &14:47:46网友59:关于进一步做好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及其死亡后配偶生活补助费支付工作的通知第14楼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及其死亡后配偶生活补助费支付工作的通知&& &&&沪社保业一(1996)74号&&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下称区、县中心)对调整本市1961年至1965年国民经济调整期间退职回乡现仍在农村的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下称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或其死亡后配偶生活补助费支付、审核工作,现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及其死亡后配偶的范围应严格按国家和本市规定掌握。& 1、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是指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至1962年国民经济调整期间退职回乡,现仍在农村的人员。& 2、按沪劳访发(89)100号文《几点说明》中规定的1957年底前在本市城镇参加社会生产劳动,1958年以后转业到全民所有制单位的正式职工(即视为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已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的退职回乡人员。& 3、少数1962年动员回乡,因种种原因到1963年办理退职手续回乡的人员。& 4、符合以上条件的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死亡后现仍在农村的配偶。& 二、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或其死亡后配偶的生活补助费的标准以及由市统筹基金支付的金额应严格按市劳动局、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市税务局《关于本市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生活补助费新增部分由社会统筹解决的通知》【沪劳访发(1993)29号】以及1993年以后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和《关于调整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死亡后其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执行。& 三、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后,其生活补助费的标准可从年满的次月起作相应调整。少数已年满、原未作调整的人员,经区、县中心审核后,可从审该同意后的次月起调整。& 四、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已由征地单位吸收安排工作或按月发给生活费的,按照市劳动局《关于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所在生产队的土地被国家征用后原精简单位应予停止补助的通知》【沪劳(86)社创字第60号】的规定停发其生活补助费。& 五、本通知下发后,凡单位需新增加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或其死亡后配偶生活补助费人员的,由单位申请,经区、县中心审核后,报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批准。& 单位申请时需附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和《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及其死亡后配偶生活补助费申请表》;& 2)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及其死亡后配偶名册;& (3)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原始档案材料复印件;& (4)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及其生存证明;& (5)单位历年支付生活补助费凭证的复印件;& (6)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六、本通知下发前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或其死亡后配偶的生活补助费新增部分已由统筹基金列支的单位,区、县中心应根据本通知规定请单位在今年年底提供第五条规定的(2)、(3)、(4)、(5)、(6)有关材料并予以审核,对确实符合条件的,统筹基金继续予以支付生活补助费的新增部分;对不符合条件的统筹基金从次月起停止支付。& 今年,凡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或其死亡后配偶生活补助费的新增部分需由统筹基金列支的人员,单位每一年应向区、县中心提供当地乡(镇)一级公安机关出具的生存证明,不提供的,区、县中心应停止无证明人员的申报结算。& 七、本通知从发文之月起施行。&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及其死亡后配偶生活补助费申请费& &单位名称: ┌────────────┬────┬───────┬─┬────────┐ │在职人数&&&&&&&&&&&&&&&&│&&&&&&&&│离退休人数&&&&│&&│所在区、具中心&&│ │&&&&&&&&&&&&&&&&&&&&&&&&│&&&&&&&&│&&&&&&&&&&&&&&│&&│&&&&&&&&&&&&&&&&│ │&&&&&&&&&&&&&&&&&&&&&&&&│&&&&&&&&│&&&&&&&&&&&&&&│&&│&&&&&&&&&&&&&&&&│ ├──┬────┬──┬─┴────┴───────┴─┴────────┤ │申&&│&&&&&&&&│仍在│&&&&&原&&&&有&&&&人&&&&数&&&&&&&&&&&&&&&&&&&&&&&&&│ │请&&│&&&地&&&│农村├─┬─┬──┬───┬────┬────┬────┤ │补&&│&&&&&&&&│人数│小│到│未到│按连续│按原标准│按原标准│已故老职│ │助&&│&&&&&&&&│&&&&│&&│龄│龄人│工龄计│工资全额│工资40│工配偶享│ │情&&│&&&&&&&&│&&&&│&&│人│数&&│发人数│计发人数│%计发人│受补助费│ │况&&│&&&区&&&│&&&&│计│数│&&&&│&&&&&&│&&&&&&&&│数&&&&&&│人数&&&&│ │&&&&├────┼──┼─┼─┼──┼───┼────┼────┼────┤ │&&&&│序&&&&号│&1&│2│3│&4&│&&5&&│&&&6&&&│&&&7&&&│&&&8&&&│ │&&&&├────┼──┼─┼─┼──┼───┼────┼────┼────┤ │&&&&│总&&&&计│&&&&│&&│&&│&&&&│&&&&&&│&&&&&&&&│&&&&&&&&│&&&&&&&&│ │&&&&├────┼──┼─┼─┼──┼───┼────┼────┼────┤ │&&&&│外省市&&│&&&&│&&│&&│&&&&│&&&&&&│&&&&&&&&│&&&&&&&&│&&&&&&&&│ │&&&&├────┼──┼─┼─┼──┼───┼────┼────┼────┤ │&&&&│市郊农村│&&&&│&&│&&│&&&&│&&&&&&│&&&&&&&&│&&&&&&&&│&&&&&&&&│ ├──┼────┴──┴─┴─┴──┴┬──┼────┴────┴────┤ │申&&│&&&&&&&&&&&&&&&&&&&&&&&&&&&&&&│&区&│&&&&&&&&&&&&&&&&&&&&&&&&&&&&│ │请&&│经办人&&&&&&&&&&&&&&&&&&&&&&&&│&县&│&经办人&&&&&&&&&&&&&&&&&&&&&│ │补&&│&&&&&&──&&&&&&单位盖章&&&&&&│&中&│&&&&&&&──&&&&&&&&盖章&&&&&│ │助&&│&&&&&&&&&&&&&&&&&&&&&&&&&&&&&&│&心&│&&&&&&&&&&&&&&&&&&&&&&&&&&&&│ │原&&│主管人&&&&&&&&&&年&&&&月&&&&日│&意&│&主管人&&&&&&&&&&年&&月&&日&│ │因&&│&&&&&&───&&&&&&&&&&&&&&&&&&│&见&│&&&&&&&───&&&&&&&&&&&&&&&│ └──┴───────────────┴──┴──────────────┘ &&&& &
&&┌────┬─────┬──────┬───────┐ &&│&&&&&&&&│申请类别&&│办理申报&&&&│&&&&&&&&&&&&&&│ &&│&&&&&&&&│&&&&&&&&&&├──────┼───────┤ &&│&&&&&&&&│&&&&&&&&&&│增加人数&&&&│&&&&&&&&&&&&&&│ &&├────┴─────┴──────┴───────┤ &&│&&&&&&&&&&新&&&&&&增&&&&&&人&&&&&&数&&&&&&&&&&&&&&│ &&├─┬──┬──┬───┬───┬────┬────┤ &&│小│&&到│未到│按连续│按原标│按原标准│已故老职│ &&│&&│&&龄│龄人│工龄计│准工资│工资40│工配偶享│ &&│计│&&人│数&&│发人数│全额计│%计发人│受补助费│ &&│&&│&&数│&&&&│&&&&&&│发人数│数&&&&&&│人数&&&&│ &&├─┼──┼──┼───┼───┼────┼────┤ &&│9│10│11│12&&│&13&│&14&&&│&&15&&│ &&├─┼──┼──┼───┼───┼────┼────┤ &&│&&│&&&&│&&&&│&&&&&&│&&&&&&│&&&&&&&&│&&&&&&&&│ &&├─┼──┼──┼───┼───┼────┼────┤ &&│&&│&&&&│&&&&│&&&&&&│&&&&&&│&&&&&&&&│&&&&&&&&│ &&├─┼──┼──┼───┼───┼────┼────┤ &&│&&│&&&&│&&&&│&&&&&&│&&&&&&│&&&&&&&&│&&&&&&&&│ &&├─┼──┴──┴───┴───┴────┴────┤ &&│市│&&&&&&&&&&&&&&&&&&&&&&&&&&&&&&&&&&&&&&&&&&&&&&│ &&│社│&&&&&&&&&&&&&&&&&&&&&&&&盖章&&&&&&&&&&&&&&&&&&│ &&│保│&&&&&&&&&&&&&&&&&&&&&&&&&&&&&&&&&&&&&&&&&&&&&&│ &&│意│经办人&&&&&&负责人&&&&&&&&&&年&&&&月&&日&&&&&&│ &&│见│&&&&&&───&&&&&&──&&&&&&&&&&&&&&&&&&&&&&&&│ &&│&&│&&&&&&&&&&&&&&&&&&&&&&&&&&&&&&&&&&&&&&&&&&&&&&│ &&└─┴───────────────────────┘ 单位地址:单位电话: 说明:1、1=2+9 &&&&&&&&&&2=3+4+5+6+7+8 &&&&&&&&&&9=10+11+12+13+14+15 &&&&&&2、本表一式三份,分别由单位、区县社保中心、市社保局留存。
& & &14:50:59网友55: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有新待遇第15楼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有新待遇& &中国安福网&&  & &&本网讯(刘斌)近日,为进一步改善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的生活,使其生活水平随着经济的发展而相应提高。安福县根据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下达2009年提高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救济补助资金计划的通知》精神,对该县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救济金补助标准进行了调整。 &调整标准为:精简回农村安置的老职工救济金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45元提高到160元,在城镇安置的老职工救济金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70元提高到200元。调整后的救济金标准从日起执行。 & &14:52:55网友14:辽宁提高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贴标准第16楼辽宁提高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贴标准 &日 背景资料:辽宁省早在60年代初国民经济调整期间,共精简了全民所有制固定职工100多万人,其中大部分是1957年底之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这些老职工在战争年代、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和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了贡献。精简时期,他们积极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退职还乡,分担了国家困难,为发展农业生产,促进国民经济好转,起到了积极作用。现在,他们多数到了晚年,一些人年逾花甲,体弱多病,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生活比较困难。 为切实保障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的基本生活权益,省委、省政府将提高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解难题促和谐”活动的内容之一。日前,随着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的意见》通知的下发,我省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的补助标准将从明年1月1日起,由原平均标准135元提高到243元。 针对我省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补助费标准偏低、管理不规范等实际情况,省委、省政府提出了“修改标准、提高待遇、规范管理”的要求。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在调查摸底、掌握实情的基础上,认真研究解决办法,不仅提高了标准,而且理顺了发放渠道,加强了规范化管理。& 此次调整补助的标准是在辽政办发&[2006]16号文件明确的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80%。即,对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由每人每月1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70元;对日至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由每人每月1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52元;对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的,由每人每月13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34元;对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由每人每月12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16元。& 为确保精简职工待遇能够得到及时落实,我省理顺了发放渠道,在维持原管理体制不变的基础上,对因企业破产、转制等原因造成救济补助费不能发放的,转由民政部门管理。今后新出现的待遇不能落实的精简职工,经有关部门确认后,也可随时转由民政部门管理。当前,各市正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的通知要求,抓紧落实,确保按新标准及时将补助费发放到精简职工手中。(来源:辽宁日报&记者谢文君&王笑梅) 延伸:朝阳提高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贴标准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调整60年代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85号)精神,经过调查、审核、统计申报,于日,对朝阳县破产转制企业涉及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进行了现场发放。并于从日开始执行新标准。县民政局一次性发放半年39人,金额5.1万元 &14:54:14网友42:本市民政部门管理的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统筹范围第17楼&关于将本区民政部门管理的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统筹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将本市民政部门管理的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统筹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老保养发[2008]42号)和《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民政部门管理的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纳保前补发生活补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民救发[2008]8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保”工作具体事项。 (一)“纳保”对象及方式 “纳保”对象为民政部门管理的外省市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具体由区民政局作为参保单位负责“纳保”工作。(二)保障待遇 1、按月领取的生活费。上述对象“纳保”后的月生活费标准,参照已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月生活费标准确定。 2、丧葬补助金。上述对象“纳保”后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参照《关于本市企业等离退休人员死亡后计发其生前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丧葬补助金标准的通知》(沪老保养发[2004]3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基本医疗待遇。上述对象“纳保”后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关于印发〈关于本市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障纳入社会统筹的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医保[2005]90号),以及《关于提高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门急诊定额包干费标准的通知》(沪医保[2008]21号)执行。上述对象原医疗费报销标准高于基本医疗待遇的,由所属民政部门负责妥善处理。 (三)“纳保”缴费 上述对象“纳保”时需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 1、养老保险费按照上述第二条第一款确定的月生活费标准以及上述第二条第二款确定的丧葬补助金标准测算后,由区民政局在办理“纳保”手续时一次性缴纳。计算公式为:每位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纳保”时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月生活费*12*(2007年上海市人口平均期望寿命81.08岁-该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年龄)+丧葬补助费2、医疗保险费按照沪医保[2005]90号文件有关规定测算后,由区民政局在办理“纳保”手续时一次性缴纳。四)列支渠道 1、“纳保”缴费所需资金按原列支渠道列支。 2、各镇“纳保”缴费所需资金须于9月15日前统一汇缴至区财政局专户(户名:上海市南汇区财政局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账号:,开户行:农行南汇支行综合业务部),具体缴费所需资金详见附表。 (五)重复享受待遇人员的处理 1、上述对象中已按月领取“城保”养老金的人员,以及在“城保”和民政同时享受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待遇的人员,经区民政部门核实后不再纳入移交的“纳保”名单范围,并由各镇民政部门负责做好解释工作。 2、上述对象中已按月领取“镇保”、“农保”养老金或“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的,参照《关于本市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老保养发[2005]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纳保”后的管理 各镇民政部门管理的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纳保”后,自8月1日起,其按规定享受的基本养老和医疗待遇以及丧葬补助金的支付由区社会保险中心负责,其日常管理工作仍由区民政部门负责。 二、补发工作具体事项。 (一)补发时间及办法。 补发时间从日至日。补发办法具体如下: 1、从2005年7月至2006年6月,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3元,即农村从每人每月361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14元,城镇从每人每月421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74元,补发12个月; 2、从2006年7月至2007年6月,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每人每月增加65元,即农村从每人每月414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79元,城镇从每人每月474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39元,补发12个月; 3、从2007年7月至2007年12月,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25元,即农村从每人每月479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04元,城镇从每人每月539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64元,补发6个月; 4、从2008年1月至2008年7月,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35元,即农村从每人每月604元调整为每人每月739元,城镇从每人每月664元调整为每人每月799元,补发7个月。 (二)有关人员生活补助费的补发。 在补发期内对因死亡或其它原因停止发放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应补发至死亡当月或生活补助费停止发放上月。 (三)资金渠道。 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列支。各镇务必按要求于9月10日前完成对本地区所有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生活补助费的补发工作,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南汇区财政局 上海市南汇区民政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 & &14:57:42网友46:江西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生活补助每人每月提高25元第18楼  近日,从省财政厅获悉,今年江西将增加安排840万元,提高20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月人均补助标准提高25元,城镇和农村对象的月生活补助水平分别达到225元和185元,省财政总量达到4300万元。   据了解,在60年代初国民经济调整期间,一批同志积极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退职还乡,分担了国家困难,为发展农业生产,促进国民经济好转,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他们中的一部分人依据1965年国务院《关于精简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按当时工资的40%享受救济补贴或接受定期定量救济,这些同志在革命战争年代、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和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了重要贡献。现在他们全部到了晚年,多数人年逾花甲,体弱多病,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生活比较困难,特别需要得到政府的关怀和帮助。从2007年起,全省各级财政增加安排2100万元,对享受原标准工资40%救济和享受定期定量救济的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无论是在城镇安置的,还是回农村安置的,均在原救济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政府为了保障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2009年省财政增加安排1400万元,补助标准提高30元;2010年增加安排840万元,总量达到4300万元,补助标准再次提高25元。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补助资金全部通过惠农“一卡通”,由代理金融机构直接发放,确保救济补助资金能够及时足额地发放到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手中,保证专款专用。 & &15:00:46网友34:劳动人事部计划劳动力局关于精简遗留问题的政策解答第19楼劳动人事部计划劳动力局关于精简遗留问题的政策解答 一、问&目前已有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地区精简的老职工作出了生活困难补助规定,非本地区精简职工到这些地区安家的可否享受?&答&我们党和国家对六十年代因承担国家困难被精简的职工的生活困难极为关心。一九八二年党中央和国务院召开了第三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要求各地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有计划有步骤地研究解决。能解决哪些问题就积极主动地解决哪些问题,国家无力解决的问题,全国不作统一规定。目前,已有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上述精神和地方财力的可能,对一九六一年至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期间精简的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生活有困难的老职工规定了生活困难补助办法。这些规定只适用于本地区所属单位被精简的职工,其它地区和部门的精简职工不能享受,他们的生活困难问题,只能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社会救济&二、问&精简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待遇国家是如何规定的?&答&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国务院《关于精简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从一九六一年到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期间精简退职的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发给了一次性退职补助金的职工,凡是现在全部或者大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年老体弱,或者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较大而家庭生活无依靠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救济费。(医疗待遇见解答四&对于从一九六一年到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期间精简退职的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中,凡是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身体条件而生活困难的,由民政部门给予社会救济,应使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一般居民;职工本人的疾病医疗费用,如果本人负担有困难的,民政部门可给予适当救济&三、问&已经作精简退职处理的因工负伤、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应享受什么待遇?&答&根据民政部一九八三年三月十一日《关于精减退职老弱残职工生活困难救济若干问题的解答》&凡是在一九六一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期间已经作退职处理的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包括一九五八年以后参加工作因工负伤的职工),家庭生活无依靠的,可以作为特殊情况补办40%救济。他们的医疗费用,属于伤口复发的,由民政部门实报实销;属一般疾病的,按问题解答四的规定办理。已经作退职处理的因工负伤、全部丧失劳动力的职工,则应当由原单位改按退休处理&四、问&享受40%救济的退职老弱残职工的医疗费如何解决?&答&据民政部一九八三年三月十一日《问题解答》&由民政部门根据指定医疗单位的收费凭证补助三分之二的医疗费(包括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本人负担三分之一。退职老弱残职工如果病情严重,需要住院或者转院治疗,应当由指定的医疗单位开具证明并经民政部门同意。住院期间的伙食费和转院治疗的车船费、旅店费,原则上应由本人负担。对于本人负担上述费用有困难的,民政部门可以给予临时救济&五、问&被精简的老弱残职工,在退职后发现患矽肺病的,应给予何种待遇?&答&据民政部一九八三年三月十一日《问题解答》&凡是在一九六一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期间精简退职的老弱残职工,退职后发现患有矽肺病,经原精简单位证明其退职前确系较长时间从事矽尘作业,经省(地、市)矽肺诊断中心小组检查鉴定确有一期矽肺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家庭生活无依靠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可以享受40%救济。对于患有一期矽肺病合并结核病和患二三期矽肺病的退职职工,按退休处理&六、问&精简期间作除名处理的职工是否可以改按精简处理?退职费是否可以补发?发放标准是什么?&答&一九六六年二月一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五省精简安置巩固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凡是在精简时少发了退职费的,都应当由原单位核实后如数补发。原单位已经撤销的,由其原来的上一级主管单位补发&对于本来应当是精简而作了除名处理的职工,查实情况后可以改按精简处理,并按照规定,分别给予应得的待遇&一九六四年三月二十五日中央精简小组《关于职工退职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规定&一九五八年以来参加工作的长期职工退职时,其退职补助费可以和一九五七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长期职工一样按照一九五八年三月七日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草案)》的规定发给。即&连续工龄不够一年的,发给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一年以上至十年的,每满一年,加发一个月的本人工资;十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加发一个半月的本人工资。但是退职补助费的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三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地方财力的可能作出新规定的,可执行地方的新规定&七、问&被精简的大、中专毕业生可否重新安排工作?&答&由于种种原因,确有一批大中专毕业生在六十年代初期被精简了,闲散在社会上。为了落实知识分子政策,调动他们建设四化的积极性,一九八○年二月二十五日国务院批转的民政部、国务院科学技术干部局《关于闲散在社会上的科学技术人员安排使用意见的报告》中规定&闲散科技人员中,专业水平较高,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如工作需要,经过考核,可择优录用一部分。要面向基层,尽可能就地安排&对其他有工作要求的闲散科技人员,要采取多种形式,广开门路,积极创造条件,尽可能将他们就地使用,发挥一技之长。有的可签订合同临时雇用,按照他们所学专业,安排到全民或集体所有制的农业科研、文教卫生、工业或副业单位做技术工作;有的可就近聘请当技术、业务顾问或大、中、小学代课教师;有的可组织整理技术资料;年龄较大、行动不便,而又有某些专长,愿意工作的,可采取临时交给任务的办法,让他们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八、问&原工商业者被精简的在生活待遇上有何规定?&答&一九八三年七月五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统战部等五个部门《关于处理六十年代初期原工商业者被精简下放农村问题的请示报告》规定&对六十年代初期从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中,被动员或者强行精简下放农村的原资本家、资本家代理人以及有定息的其他工商业者(当时自动离职的,确系自愿回乡的,以及已安排社队企业工作、有工资收入的除外),从本文下达之日起,由原在企业(或其主管业务部门),按月发给一定数额的生活费,但不要低于二十元(外加副食补贴);他们去世后,参照企业职工去世后的办法,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以上所需费用在企业营业外支出中列支。过去未发的和已发给生活费但低于本办法中规定的限额的,一律不补&九、问&精简职工恢复工作后工龄应如何计算?&答&一九六六年二月一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五省精减安置巩固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重新录用的被精减职工,精减前的连续工龄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又据一九六五年七月十五日原劳动部工资局复河南省劳动厅《关于集体所有制职工被精简后参加国营企业工作的工龄计算等问题》的意见&原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被精简退职的职工,参加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以后,其退职以前连续工作的时间和再次参加工作以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一九六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中共中央《关于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精减干部的安置处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中规定&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干部,凡是本人要求保留干部身份、不领工资、不办退职手续、回家参加劳动的,可以批准,并且发给证明。其中,一九五二年底以前参加工作,但是目前不宜作退职处理的干部,本人自愿回农村参加劳动生产的,可以保留干部身份,由原单位另列编制,按照原来的标准,发给百分之三十至四十的工资。这些保留干部身份的人员,在回家、回农村期间,工龄照算,公费医疗待遇不变&十、问&精简归侨职工及精简港澳回归职工可否重新安排工作?&答&根据一九八三年九月八日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关于处理六十年代初期精简的归侨职工问题的意见》,即(83)侨政字058号规定&对未执行〔1962〕296号文件而被精简的归侨职工,未达到退休年龄尚能工作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侨务办公室审查和劳动人事部门同意,可以在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安排适当工作&被精简的归侨职工,被重新安排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再次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与精简前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工资,可参照精简前的原工资,结合本人现在担负的工作及个人表现重新评定&被精简的归侨职工年老体弱、不能参加工作的,可按退职处理。退职费按国发〔1978〕104号和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6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从批准之月发给,即每月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另加副食补贴&根据一九八四年四月十七日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关于(83)侨政字058号文是否适用港澳回归人员的答复》&对六十年代初期被精减的港澳回归职工,凡是符合(83)侨政会字第058文件规定精神的,可以按该文精神办理&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联合签发的《关于处理六十年代初期精简的归侨职工问题的补充规定》中规定&六十年代初期,因未执行中央有关规定,而被精简的归侨职工,现已重新安排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被精简期间可以与精简前后连续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已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职的,精简期间计算工龄后,其中符合退休条件的,可以改按退休办理,改办前的退职金与退休金的差额不补发&因未执行中央有关规定,而被精简的华侨和归侨的直系亲属,也可按(83)侨政会字第058号文件和本补充规定办理 &15:04:34网友03:全民所有制单位精减退职的,1957%救济第20楼关于60号文件和江苏省政府苏政发77号文件规定,凡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60%按月发给生活救济费(简称40%年1日至1965月9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三是精减当时和现在都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年老体弱,或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较大的;四是精减当时和现在都家庭生活无依靠的。所谓“%救济条件”年224号文件规定,对在1961年6日期间,由我省全民所有制单位精减退职的,1957%救济的以外,对于无正常收入的,可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简称定补)。由于该政策是我省自行制定的地方性生活补助政策,仅适用于从本省精减退职的老职工。&15:07:03这是第1 - 20条评论,共有27条评论。&首页&上一页&1页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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