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遗属待遇因公牺牲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指哪些人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 - 区民政局 - 权责清单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推行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鄂办发〔2015〕23号)要求,宜昌市夷陵区编制了区级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予以公示。今后,区级权责清单一律在本次公布清单基础上,按照《湖北省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实施动态调整。公示期间,欢迎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就清单的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准确性、完整性等提出意见建议,以利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意见建议请发送至。
办事流程图
权力事项编号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
行政职权类型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抚恤金发放
一次性抚恤金
夷陵区民政局
【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
第十五条 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受理范围及条件
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2.烈士、死亡军人遗属对一次性抚恤金(烈士褒扬金)发放数额的书面协议;3.遗属身份证件;4.银行存折(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1.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2.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3.立一等功的,增发25%;
4.立二等功的,增发15%;
5.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特别程序及期限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给付
1.申请责任:接受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补助的申请。
2.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3.审查责任:审查相关申报材料。
4.决定责任:认定符合条件的对象及发放标准。
5.给付责任:发给一次性抚恤金。
6.监管责任:接收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 《行政许可法》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2.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4.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五条 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7.《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一、责任分工
1.省级:配套相关资金
3.区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核发放,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安排。
二、 相关依据
【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
 第四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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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优抚安置科
、夷陵区黄金路10号夷陵区民政局优抚安置科
监督投诉方式
、夷陵区黄金路10号夷陵区民政局办公室
办事流程图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抚恤
发布日期: 07:58:54
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条件: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条件: ebm6mfgm
&&&& 1、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
&&&& 2、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2di8gbfs
定期抚恤金发放条件:
&&&& 1、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2、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3、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程序:1、领取革命烈士一次性抚恤金手续:烈士家属凭革命烈士证明书、身份证、户口本到遗属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领取一次性抚恤金。
&&&&&&&2、领取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证明书和一次性抚恤金手续:
&&&& (1)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根据《死者死亡情形报告》确认死亡者死亡性质; jbc8hko3
&&& (2)死者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工资情况证明,由确认机关发放领取一次性抚恤通知书;
&&&& (3)遗属凭领取一次性抚恤通知书、因公牺牲或病故军人证明书、身份证、户口本到遗属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领取一次性抚恤金。
&&&&&& 3、定期抚恤金的发放程序:按照规定程序审查批准得到确认的“三属”,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待遇的,由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局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从批准之日起凭证按季度领取。随军的“三属”,有所在部队按规定条件发给遗属生活补助费。
标准:1、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 2004年10月1日出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2、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 (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城镇 ltedgujn
7230 gcn2794m
农村 h23t52t6
4760 unc8sbs9
4550 7mvzskrf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1.烈士遗属:经规定机关批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的遗属。
2.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经规定机关批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牺牲证明书》的遗属。
3.病故军人遗属:经规定机关批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遗属。
1.办理人持个人申请
3.户口本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证明书、军人病故证明书》
受理—审查—提交(市级、省厅)—核准—发放抚恤金
办理人员所提供个人申请加盖村委会、乡镇民政办公章您现在的位置:
县行政服务中心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抚恤项目办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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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体: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抚恤项目办理规程
&&& 1 适用范围
本作业书适用于单位或个人(行政相对人),在我县范围内烈士遗属、因公牺牲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抚恤的行政许可。
&&& 2 窗口职责
负责本审批事项的政策咨询;负责行政相对人的资格及其报送资料的受理、审查;负责将合格的材料委托有关科室审批(不合格的说明原因,作退件处理);负责将审批文件在窗口及时发放;做好资料归档工作。
&&& 3 工作程序
&&& 4 申报材料
4.1 革命烈士证明书;
4.2 因公牺牲证明书;
4.3 病故军人证明书;
4.4 户口本;
4.5 身份证。
&&& 5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上报2个工作日送达
&&& 6 收费依据及标准
&&& 7 设定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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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作者:王增辉  时间:  浏览量 0  
(从日起执行)&&&&&&&&&&&&& &&&&& 单位:元/年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 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表
&&&& (从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
四、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五、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六、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七、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正在服现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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