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市禁养区养殖场搬迁补偿协议补偿方案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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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林业、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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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明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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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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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政办秘〔号
禁养区 畜禽 养殖 关闭拆除 补偿
明光市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关闭拆除补偿方案
明光市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关闭拆除补偿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开展,确保年底前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全部关闭、拆除或转产。依据《明光市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整治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方案。具体如下:
一、组织领导
明光市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整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畜禽污染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乡镇(街道)工作组、审核认证组、综合组。
乡镇(街道)工作组:由乡镇(街道)成立,负责本乡镇(街道)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关闭、拆除等工作。
审核认证组:由市环保、国土、规划、市场监管、农委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负责材料审核,证照或相关土地、建设手续认证等具体事宜办理工作。
综合组:由市财政、旅游、水务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依据审核认证组的审核,经明光市政府网公示,负责期满后的资金拨付等工作。
二、政策宣传
以乡镇(街道)为主体,制定周密的政策宣讲计划,召开整治工作动员会,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宣传,营造浓厚的活动氛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积极支持和配合乡镇(街道)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三、方法步骤
(一)调查摸底
调查统计。以月日乡镇(街道)盖章并上报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数据为准。
禁养通知。各乡镇(街道)自调查统计确认后,禁养时限由乡镇(街道)根据养殖场(户)实际情况分户设定,最迟不得超过月底。
丈量测绘。由乡镇(街道)工作组具体实施,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详细登记每个列入禁养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业主姓名、联系电话和相关设施设备,丈量圈舍及生产管理用房结构,丈量圈舍及生产管理用房面积绘制界限清楚的圈舍面积图,拍摄相关现状影像资料,并由畜禽规模养殖场(户)签字确认。
(二)评估审价
由市政府委托房产、资产评估机构对列入禁养区的畜禽圈舍、生产管理用房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评估审价。畜禽规模养殖场(户)从评估机构中随机选择,评估过程接受有关方面监督。评估报告在当地村委会和乡镇(街道)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市畜禽污染整治领导小组审核,并在市政府网站公示。
(三)签订补偿协议,限期拆除
各乡镇(街道)与禁养区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签订《明
光市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关闭拆除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拆除圈舍、生产管理用房及附着物,拍摄拆除前、中、后的现场及复垦照片,以备验收。
(四)补偿兑现
补偿标准。参照《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滁州市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滁政办号)文件中《明光市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执行。
补偿比例。对持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营业执照》)证照齐全但没有合法产权证明的养殖场(户),关闭拆除后按照房产、资产评估价值的予以经济补偿;对持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营业执照》养殖场(户),关闭拆除后按照房产、资产评估价值的予以经济补偿;对无证照的养殖场(户),关闭拆除后按照房产、资产评估价值的予以经济补偿;对有意愿转产且不占用基本农田的养殖场(户),必须拆除畜禽养殖生产设施(设备),按照拆除相关设施(设备)资产评估价值的予以经济补偿;对具有合法产权证明的畜禽圈舍及生产管理用房按照房产评估价值补偿。证照认定时间为《意见》出台前。
奖励措施。对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的养殖场(户),参照明国土资房号文件,按照其房产、资产评估价值的给予奖励。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辖区内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关闭拆除任务的乡镇(街道),结合关闭拆除场(户)数量和工作进度等完成情况确定等次,按第名至第名万元、第名至第名万元、第名至第名万元的标准,市财政适当补助工作经费。
本方案由明光市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您现在的位置: >
> 部门文件
农业、畜牧业、渔业/部门文件/通知
南阳镇政府
关于印发《南阳镇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搬迁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政发(2016)57号
关于印发《南阳镇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搬迁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阳镇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搬迁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阳镇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
搬迁关闭工作实施方案
为防治畜禽养殖业的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建设生态南阳,根据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大政办发〔号)关于印发《大丰区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和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大政复〔2016〕97号)关于《大丰区畜禽养殖区域规划(年)》等文件精神,结合《南阳镇畜禽养殖区域规划》和《南阳镇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及畜禽养殖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从实际出发,通过思想动员,愿意关闭的,采取自愿限期搬迁关闭。经反复动员,在规定时间内仍不愿搬迁关闭的,采取依法强制搬迁关闭。
&&&&二、工作目标
&&&&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养殖场景的搬迁关闭,实现全镇禁养区内无规模养殖场的目标。
&&&&三、工作内容
&&&&1、搬迁关闭东旺村张德松蛋鸡养殖场,年存栏量20000羽。
2、搬迁关闭通商居委会唐正新生猪养殖场,年出栏120头。
四、方法步骤
&&&&搬迁关闭工作分为工作准备、组织实施、检查验收三个阶段日前全部完成。
1、工作准备 (日-10月30日)
&&&&相关村(居)、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对辖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的养殖场进行&拉网式&排查,分类登记,建立搬迁关闭监管台账,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联动、上下贯通、行动迅速、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公示搬迁关闭方案和养殖场名单,宣传搬迁关闭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重要性,组织召开专题部署会,对相关职能部门、村(居)和养殖场主深入动员,在全镇形成良好的搬迁关闭工作氛围。
&&&&2、组织实施 (日-12月10日)
&&&&相关村(居)、部门要依法严密组织,科学实施,确保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养殖场搬迁关闭到位。相关村要向禁养区内养殖场(户)下达关停通知书,畜禽养殖场(户)按照通知要求停止养殖,自行搬迁或关闭或拆除。搬迁关闭畜禽养殖场(户)的标准: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养殖设施、转移畜禽、清除养殖饲料和废弃物。对畜禽禁养区内到期不自行清拆的养殖场(户)由镇政府牵头,组织有关单位部门依法实施强行拆除,同时也要认真细致地做好畜禽养殖场(户)的思想政治工作,让畜禽养殖场(户)知晓这是整治要求,使之主动配合整治工作。另一方面也要关心他们的疾苦,切实帮助养殖场(户)解决好生活后路问题,引导扶持他们发展其他产业致富。
&&&&3、检查验收(日-12月30日)
&&&&日,相关村(居)要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的搬迁关闭任务,2017年1月份前申请并通过镇政府的验收。相关村(居)部门要定期开展工作&回头看&,加强对已关闭的畜禽养殖场(户)的日常巡查和监管,落实监管责任措施,严防畜禽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反弹&和&复养&现象。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镇成立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搬迁关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农技中心,负责日常工作。农技中心负责畜禽养殖场(户)搬迁关闭转产的技术服务和指导。环保办负责相关环境监测,依法查处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指导监督畜禽养殖场(户)的清理。财政所负责筹措畜禽养殖场(户)搬迁关闭的工作经费及奖补资金。村建中心负责测量畜禽养殖场(户)的建筑面积。宣传办负责做好畜禽养殖场(户)搬迁关闭工作的宣传报道,营造舆论氛围,引导养殖场(户)自觉配合整治行动。派出所负责整治过程中执法监督的安全保障工作,对抗拒阻挠整治工作者,依法强制执行,严肃查处。供电供水部门负责对拒不执行关闭搬迁养殖场(户)采取断电断水措施,相关村(居)部门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的搬迁关闭工作。按照镇政府的统一部署,加强领导、协调骨干力量,为搬迁关闭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2、坚持属地管理、强化责任落实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相关村(居)要强化畜禽养殖主体责任,把搬迁关闭工作作为我镇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饮用水源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高度来认识,作为一项重点工程来抓,确保工作抓到实处、抓出成效。同时要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妥善处理好搬迁关闭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保证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对整治不到位、措施不落实,搬迁关闭面积弄虚作假,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要在全镇批评并限期整改,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加大政策扶持、加强信息报送微信扫一扫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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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养区养殖场补偿标准
禁养区养殖场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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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标准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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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养】被划定为禁养区,对养殖场的补偿依据及标准是什么?
导读根据国务院的通知,2017年底前,各地区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畜禽养殖户。近来比较多的是各个地区关于养殖场禁养关停的新闻报道。也是各地支持畜禽养殖标准化改造和建设,同时也是对十三五生态环境规划中有关畜禽业环境污染的改善措施。那么禁养、关停的依据是什么呢?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拥有专业的拆迁维权办案经验。对于该企业主,最迫切关注的有两个方面的依据,一方面是禁养区的划定依据,另一方面是禁养关停后的补偿依据。2014年1月1日是施行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共六章三十六条,分别从立法目的、政府职责、监管体制、禁养区、限养区、养猪场建设要求、配套环保设施、排污要求以及拆迁补偿等各个方面做了详细规定。该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行政法规,该法规明文规定了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方法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该条例明确了禁养区划分标准、适用对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激励和处罚办法。禁养区范围如何规定?划定为禁养区的范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相关法规依据: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第十四条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如何补偿呢?禁养、关停后的补偿依据:⑴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的明确规定,可以明确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法规依据:第二十四条 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第二十五条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⑵ 对于企业主养殖场的补偿依据及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 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 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 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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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19:32:34&&&已点击:
&为了深入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切实保护水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江西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水环境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市开展畜禽禁养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等环保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畜禽养殖业污染现状,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保障农村环境安全和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为目标,坚持发展与治理并重、生产与生态兼顾、治旧与控新结合,综合运用激励引导、执法监督和资金支持等手段,采取搬迁、关闭、转产等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削减生猪养殖排污总量,落实禁养区制度,为打造&秀美乡村&和&中国水都&,全面建设美丽青山湖提供环境安全保障。
二、整治目标
全面清除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到2015年2月18日(春节)前,争取全区禁养区内总面积60%的畜禽养殖场搬迁、关闭或转产;到2016年底,全区禁养区内所有的畜禽养殖场全部搬迁、关闭或转产。加强对禁养区的监控,禁养区内不得出现新的畜禽养殖场。
三、整治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畜禽禁养区专项整治行动在区农村水环境治理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下设区畜禽禁养区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区农水局)负责日常工作。农业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场搬迁转产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环保部门负责专项整治相关环境监测,依法查处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指导、监督畜禽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的清理;财政部门负责筹措畜禽禁养区专项整治工作经费及奖补资金;城管部门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违法搭建养殖场的整治、拆除;规划、建设、房管部门负责测量、核定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面积;宣传部门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报道,营造舆论氛围,引导养殖场(户)自觉配合整治行动;水务部门负责做好水面漂浮病死猪的清理打捞工作;公安部门负责专项整治过程中执法监督的安全保障工作,对抗拒、阻挠整治者,依法强制执行、严肃查处。供电、供水部门负责对拒不执行关停转迁的生猪养殖场采取断电断水措施。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昌东工业区管委会要按照区政府统一部署,加强领导,抽调骨干力量成立机构,为专项整治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各镇、街办、昌东工业区领导小组名单和具体工作方案于2014年 月 日前报区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
(二)坚持属地管理,强化联合整治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昌东工业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禁养区养殖场的专项整治工作,各镇、街办、昌东工业区要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专项整治方案的同时,根据当地经济及财力现状,因地制宜出台具体的操作性强的拆迁补偿方案,细化工作步骤,落实工作措施、工作责任和资金人员保障,充分发挥乡镇、村组的基层基础作用,切实把整治任务落实到部门、到村、到场,层层抓落实,环保、农业、规划、宣传、公安、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衔接,组成联合整治队伍,使这次专项整治行动形成强大合力和威慑作用,推动专项整治行动的顺利进行。
(三)加大资金投入,建立奖励机制
为加快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的搬迁、关闭或转产进程,市政府、区政府将安排畜禽禁养区专项整治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奖补整治过程中积极主动搬迁或关闭或转产的规模养殖场,奖补标准为:列入整治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在2015年2月18日(春节)前完成拆除的,按实际拆除的畜禽养殖场建筑面积计算,封闭式结构的市政府补助50元/O、区政府补助 元/O,半封闭式结构的市政府补助25元/O、区政府补助 元/O;在2015年2月19日-2015年12月31日之间完成拆除的,按奖补标准的50%进行补偿;在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之间完成拆除的,按奖补标准的30%进行补偿。上述奖补资金分年度在当年年底之前到位。2016年之后拆除的,不给予奖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昌东工业区管委会要结合本辖区畜禽养殖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奖补政策,确保整治工作的有序推进。所有与养殖户签订的拆迁补偿合同要一式五份,拆迁双方各一份,其余三份由区汇总后,报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各一份,市、区将组织抽查,并依据合同兑现奖补资金。
四、整治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4年11月20日-12月10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昌东工业区管委会要结合当地畜禽养殖的实际情况,立即组织环保、农牧、国土资源、规划等相关部门开展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三区&划定工作,要通过专家论证,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出台&三区&规划意见,绘制养殖区域分布图, 月 日前报区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就禁养区畜禽养殖的情况,要进行认真彻底地调查摸底、填报畜禽禁养区养殖场调查表,统计应拆除面积并进行公示,畜禽禁养区养殖场调查表(见附件1)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后于2014年12月10日前上报给区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
(二)宣传发动阶段(2014年11月20日-2014年12月10日)
召开全区畜禽禁养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会议,下发《青山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畜禽禁养区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方案》,统一部署专项整治行动。同时,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宣传媒介,以及通过召开座谈会、印发资料、张贴标语和公告、悬挂横幅等形式,多途径、多渠道宣传国家环保有关法律法规,使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畜禽养殖户,充分认识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重要性;要及时宣传专项整治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并适时曝光一批反面典型,为全区畜禽禁养区专项整治工作营造浓厚舆论氛围。
(三)综合整治阶段(2014年12月10日-2016年11月30日)
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各镇、街办、昌东工业区确定搬迁或关闭或转产的畜禽养殖场名单,给畜禽养殖场下达限期关停通知书,畜禽养殖场按照通知要求停止养殖,自行搬迁或拆除。对禁养区内到期不自行清拆的养殖场由所在地镇政府、街办、管委会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各镇、街办、昌东工业区既要使整治工作形成强大声势,让畜禽养殖户知道这是大势所趋,也要认真细致地做好畜禽养殖户的思想政治工作,使之主动配合整治工作,同时要关心他们的疾苦,切实帮助畜禽养殖户解决好生活出路问题,引导、扶持他们发展其它产业致富。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6年11月30日-2016年12月31日)
区里将认真总结畜禽禁养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各镇、街办、昌东工业区管委会也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总结材料以书面形式上报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畜禽禁养区专项整治行动完成情况进行总结验收,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定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回头看&,加强对已关闭的畜禽养殖场的日常巡查和监管,落实监管责任措施,严防禁养区畜禽养殖&反弹&和&复养&现象。&
五、整治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畜禽禁养区专项整治工作是区委、区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优化区域产业结构,改善区域环境质量,推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改善民生、服务基层、维护稳定的实事工程。各地要高度重视,把专项整治工作作为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饮用水源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高度来认识,把它作为一项民生工程来抓,确保整治工作抓到实处、抓出成效。同时,要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妥善处理好整治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保证整治工作积极稳妥推进。&
(二)加强责任追究。为及时了解和掌握各镇、街办、昌东工业区管委会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成督促巡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地专项整治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同时,各镇、街办、昌东工业区管委会也要认真巡查,防止清拆关闭的养殖场死灰复燃,发现一个、清查一个。对整治不到位,措施不落实,拆迁面积弄虚作假,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整治目标任务的县区要在全市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及领导的责任。
(三)加强信息报送。从2014年11月开始,各镇、街办、昌东工业区管委会每月30日前向市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报送青山湖区畜禽禁养区养殖场拆除情况月推进表(附件2)和专项整治情况小结。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编写工作简报,及时反馈专项整治进度、存在问题和解决办法。
专项整治期间,全区范围内原则禁止新建、扩建任何未经审批的畜禽养殖场,同时,各镇、街办、昌东工业区管委会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控违拆违力度。整治行动结束后,各地要根据环境承载力,结合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发展规划,严格控制限养区和可养区畜禽存栏总量和畜禽养殖准入条件。
版权所有:青山湖区农业局 电话: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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