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出单位应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人数数不是整数时,是否可以省去小数点

江门日报多媒体报刊
第A05版:E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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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指引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目的和依据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我国残疾人就业的法定形式之一,其最终目的是动员全社会力量来帮助残疾人实现就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2.《残疾人就业条例》  3.《广东省实施办法》(第十一届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  4.《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粤残联[号)  5.《江门市实施细则》(江残联〔号)  ※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就业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残疾人作为公民,享有法律赋予的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障等权利。他们与健全人一样,渴望通过劳动就业求生存、求发展,并求在工作中取得进步和为社会贡献力量,实现自身的人生价值。历史和事实表明,只要社会给他们机会、为他们提供合适岗位,他们同样是发展社会生产力的主力军,同样可以创造社会财富和精神文明。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依据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广东省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百分之一点五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实际差额人数和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保障金征收范围  江门市行政区域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1.5%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在本市登记的外地驻本市的单位、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缴纳保障金。  ※保障金征收标准  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按实际差额人数和江门市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各市(区)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的80%计算应缴保障金。  保障金计算公式(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2位):  应缴保障金=(上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在职残疾职工人数)×江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各市(区)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的80%&。  当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指标按当年聘用残疾人的实际月份计算;安排1名盲人或一级肢体残疾人上岗就业且有明确工种和岗位、工资不低于我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  ※保障金减缴、缓缴或免缴规定  保障金是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原则上不予缓缴和减缴,因连续两年亏损、破产等原因需要缓缴、减缴或免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在办理年审时向属地残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  保障金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减缴数额不得大于应缴数额的50%;已进入破产程序或已办理歇业手续的用人单位,可申请免缴保障金。  ※欠缴保障金的法律责任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六十七条“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残疾人联合会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不超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缴数额。对限期缴纳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限期缴纳决定的,残疾人联合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  近年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相继出台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等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的用人单位,给予增值税或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优惠。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最高数额为每人每年3.5万元;按1.5%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超出一人以上(含一人),并已参加江门市社会保险统筹的本市行政区域范围的用人单位(福利企业除外),可向当地残联申请资助社会保险补贴(见江残联[2011]52号文);各级残联免费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技能或农村种养殖实用技术培训,对经当地残联同意后参加社会民办职业技术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残疾人,凭培训机构开出的发票,可向当地残联申请报销70%的培训费,每年每人限报一次,报销限额500元以内(含500元);对参加国家全日制高等教育(大专以上)以及函授、远程教育、自学考试教育、研究生教育的残疾人,当地残联给予助学补贴,资助总额:大专3000元、本科4000元、研究生5000元;对个体经营或自主创业或发展种养殖业的贫困残疾人给予一次性元不等的就业扶持金。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的通知》等规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社会各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用人单位凡未按法规规定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年度审核和地税代征保障金制度。现将年审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包括在本市登记的外地驻本市的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年审时间  日至7月31日,请各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年审。  三、年审方式  (一)网上年审  用人单位直接登录广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电子政务系统(http://wsns.)在线申办,具体操作见该网站首页上的“年审用户指南”。  用人单位凭授权码(已随年审通知寄出)自主完成办理,并查询受理进度和受理结果。  (二)实体机构年审  用人单位到所属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年审,并按所属残联发出的年审通知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四、缴纳保障金  经审核需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请于日前,通过地税的网上申报系统自行缴纳,或直接到所属地方税务办税服务大厅缴款。  五、实体机构年审地址及咨询电话  (一)市直单位:请到市龙湾东路40号6楼服务大厅(江门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咨询电话:52789,传真:3952736。  (二)蓬江区单位:请到市建业街15号101(蓬江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办理,咨询电话:3271233,传真:3271234。  (三)江海区单位:请到江海区东海路338号(区政府右侧)江海区残疾人联合会办理,咨询电话:3861237,传真:3861237。  (四)新会区单位:请到新会区会城北安北路7号(新会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咨询电话:18692,传真:6318690。  温馨提示:对逾期不办理年审的用人单位,将视作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并根据所查资料核定其应缴保障金金额和委托所属地税部门代征。      江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蓬江区残疾人联合会  江海区残疾人联合会  新会区残疾人联合会  日  关于办理2013年度分散按比例  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通告《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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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依据?
&&& 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
&&& 地方性法规、规章:《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
&&& 规范性文件:《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48号)。
二、哪些单位应当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都负有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
&&& 根据《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上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能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三、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 1.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应当符合法定就业年龄且有就业要求。残疾人持有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唯一合法凭证。
&&& 2.残疾人就业,使用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的,应当登记在单位人事编制手册中;采用劳动合同制形式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与残疾人签订有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按要求为其缴纳了相关社会保险。
&&& 3.有适当的工作岗位且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安排的残疾人才能计入比例。
四、安排哪些残疾人就业可以按安排1人作2人计算?
&&& 根据《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用人单位安排盲人或者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每安排1人作为2人计算。
&&& 另外,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09〕8号)规定,在2009年至2011年期间,执行按比例就业的用人单位每安排1名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中。
五、哪些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金额如何确定?
&&&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1.5%的比例的用人单位,都应当按差额人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中差额不足1人的,按差额比例缴纳。
&&& 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 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元)=(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用人单位已安排就业的残疾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 例:某单位2008年度在职职工150人,安排二级肢体残疾人就业1人,所在地职工年平均工资28000元 ,那么该单位2008年度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
&& (150×1.5%-1)×(元)
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性质和用途?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政府性基金,它不属于行政事业收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途主要有: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扶持残疾人就业;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于残疾人就业其他工作;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用途。
七、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时间有哪些规定?
&&& 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年审时间为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持《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残疾人证原件、残疾人从业人员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等资料,到同级残疾人联合会申请办理年审。
&&&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收到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用人单位上年度是否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决定,并告知用人单位。
&&& 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申请年审的,按照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计算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七、对用人单位申请年审提供的资料有哪些具体要求?
&&& 1.《湖南省按比例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须由用人单位分年度据实填写,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 2.《劳动情况》指湘[202-1]表;
&&& 3.用人单位上年度1、6、12月工资表须为装订在会计凭证后的工资单原件;
&&& 4.上年度部门决算报表包括《基本数字表》和《机构人员情况表》;
&&& 5.上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
&&& 6.上年度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
&&& 如果用人单位招用有残疾人就业,还须提供:
&&& 1.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
&&& 2.采取劳动合同制形式管理的,用人单位与残疾人签订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原件;
&&& 3.上年度用人单位为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对帐单,但使用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的残疾人则不需要。
八、其他国家和地区是不是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国际社会在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方面的通行做法。
&&& 许多国家、地区就用人单位按比例雇用残疾人做出强制性法律规定,例如日本、美国、俄罗斯、英国、法国、德国等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应按1.5%至7%的不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日本《残疾人雇用促进法》规定:民间企业须雇用1.5%的残疾人,公营企业须雇用1.9%的残疾人,政府和公共机关须雇用2%的残疾人,每少雇用一人每月缴4万日元滞纳金,多雇用一人每月奖励2万日元。德国《高度残疾人法》规定,行政机关、企业须按在册职工6%的比例吸收残疾人就业,不按比例的要收残疾人就业弥补经费。我国台湾地区《残障人福利法》规定,录用残疾人占3%以上者,给予奖励。河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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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日   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已经日省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省长 郭庚茂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应当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
  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民政、税务、统计、金融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其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承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具体业务。
  第六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实行预算管理。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足1人的,按1人安排。
  用人单位已有的符合中国残疾人评定标准的在职革命伤残军人、因公因病伤残职工和自办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中安置的残疾人,应当计入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安排1名盲人就业,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
  第八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就近就地安置的原则。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可以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残疾人中招收(聘),也可以面向社会招收(聘),并应当依法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残疾人的生理状况和特点,为其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在残疾职工定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方面,应当与其他职工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行政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办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各种职业技能培训,并依法给予免费或者优惠。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就业政策,根据职业需求预测和工作岗位对就业者素质的要求,制定培训计划,组织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
  第十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每年度应当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安排残疾人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应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基金。
  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公式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职工总数×1.6%―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职工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额。
  第十一条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预算经费或者收入中列支。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报送上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核对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比例、确定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数额后,应当向用人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缴款通知书确定的缴款数额和期限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不缴或者不能足额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金额5‰的滞纳金。
  第十三条 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收缴省属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和中央驻郑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省辖市、县(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收缴所属行政区域内除前款规定外用人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四条 财政供给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能按照规定缴纳并经收缴部门催缴无效的,可以由各级财政部门代扣;非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
  具体征收办法由省残疾人联合会会同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制定。
  第十五条 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并加盖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印章。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因经费困难或者因经营亏损等原因,确需缓缴或者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应当持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核定的年度财务结算或者决算报表,向所在地残疾人联合会提交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以缓缴或者减免。
  第十七条 省辖市和财政实行与省财政直接结算的县(市)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将年度收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总额的8%上缴省级国库。
  第十八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范围:(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或者个体经营;(三)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先进单位或者个人;(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于开展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第十九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用途监督拨付,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者挪作他用。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收支管理,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使用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残疾人联合会制定。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成绩显著的,由当地残疾人联合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并拒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除责令限期如数补缴外并给予通报批评;对仍拒不执行的,由当地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日施行的《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同时废止。
主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协办:河南日报报业集团
 备案序号: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网站――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四川省残疾人服务中心 关于审核2015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及缴纳省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四川省残疾人服务中心 关于审核2015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及缴纳省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时间: 11:24:51
来源:省残联就业服务中心
各用人单位:
&&& 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
工1.6%的比例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
称&保障金&)的规定,现就2015年度各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及申报缴纳省级保障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申报缴纳范围
&&& 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单位。
&&& 二、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
&&& 按照《四川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
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
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的规定,安排了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6月30日前持
填写完备的《四川省残疾人就业情况年报表(2015年)》、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或《中华人
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到省残疾人服务中心服务大厅(成都市星辉东路6号)进行申报审核。并提供以下材料:
&&& (一)残疾人职工身份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1至8级)复印件;
&&& (二)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机关、事业单位持同级人事部门的证明);
&&& (三)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确认的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等材料;
&&& (四)残疾人职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情况查询结果》(加盖社保局公章);
&&& (五)上年度1月、6月、12月发放工资的有效凭证。
&&&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出具《四川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
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
&&& 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 三、省级保障金的缴纳
&&& 省级保障金由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负责征收。省残疾人服务中心不再征收。
&&&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7月-12月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
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已安排残疾人的,应同时出具《四川省用人单位
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税务机关凭此《确认书》核定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
&&&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
算公式如下:
&&&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
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 特此通知。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网上宿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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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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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残联发〔201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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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宿豫区、宿城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联,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市洋河新区财政局、政法和社会管理办公室、社会保障(事业)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残疾人就业,提高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根据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残联《关于印发江苏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残发〔2013〕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宿迁市市区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实施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宿 迁 市 财 政 局&&&&&&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迁市残疾人联合会
宿迁市市区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为提高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根据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残联《关于印发江苏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残发〔2013〕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宿迁市市区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一、补贴、奖励的对象和条件
(一)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城乡各类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企业除外)按比例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可申请享受相关补贴和奖励。
(二)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享受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以下简称“按比例补贴”),对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超比例部分实际安排就业的人数超过1人(含1人)的,可按规定享受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以下简称“超比例奖励”)。
(三)享受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的用人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残疾人职工必须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宿迁市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以下简称《残疾军人证》);
2. 与残疾人职工签订了合法劳动合同;
3. 残疾人职工有确定的工作岗位;
4. 按工作岗位支付残疾人职工合法的劳动报酬;
5. 为残疾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6. 安排残疾人就业一年以上(含一年);
7. 按规定参加当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或超过规定比例。
二、补贴和奖励的标准
(一)标准
1. 按比例补贴标准: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上年度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给予按比例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3年。
2. 超比例奖励标准:每超比例安置1名残疾人,按照每年不低于上年度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倍给予超比例奖励(超比例安排的残疾人数,不重复享受按比例补贴)。
(二)补贴和奖励的计算方法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数,即单位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
按比例补贴金额=核定的单位达比例残疾人数×按比例补贴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 。
超比例残疾人数=单位实际安排就业残疾人人数-单位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超比例奖励金额=核定的单位超比例残疾人数×超比例奖励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倍)。
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向上取整数。上年度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当以上年度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标准为依据。
三、申请补贴和奖励的单位须提供的材料
用人单位填报《宿迁市市区用人单位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申请审批表》(附件1)和《用人单位在岗残疾人职工花名册》(附件2),提交相关法人证照文件(复印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原件经审核后退回):
(一)按比例就业年审认定证明;
(二)残疾人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正本及复印件;
(三)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全年);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四、补贴和奖励的申请审批程序及使用范围
(一)申请。符合补贴奖励条件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每满一年,可于次年2月,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上一年度单位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其中,市直单位、宿城区企业到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申请,宿城区机关事业单位到宿城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宿豫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到宿豫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用人单位按年度申请,未在当年规定期限内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二)审核。用人单位提交申请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单位提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和复审。
1. 初审。初审人员对申请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在《宿迁市市区用人单位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申请审批表》(附件1)上签署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报复审人员复审,不符合审核条件的予以退回并说明原因。初审期限为10个工作日。
2. 复审。复审人员对申请资料进行全面审查后签署复审意见。合格的报同级残联审批。对复审未通过的单位退回并说明原因。复审期限为10个工作日。
3. 审批。残联审批盖章,于每年4月底前汇总报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向用人单位拨付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资金。
(三)使用范围。用人单位享受的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经费,应用于残疾人职工的社会保险补贴、工资补贴、福利、劳动保护和无障碍环境改造等。
五、经费来源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市洋河新区补贴和超比例奖励从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宿豫区、宿城区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分别从宿豫区、宿城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六、监督和管理
(一)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支付资金。各级人社部门要依法将维护残疾人职工劳动权益纳入劳动监察范围,加强监督。各级残联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申请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的政策宣传指导和审核。
(二)定期检查。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残联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对享受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单位残疾人职工的就业岗位、工资待遇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发现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要及时进行处理。
(三)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奖励资金的,除追回资金外,还将取消该用人单位下一年度申请资格,同时根据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本办法由宿迁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执行过程中,如遇相关政策调整则适时修订。
(三)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按比例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
附件1:江苏省用人单位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
申请审批表
审批表编号:
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在职职工总数
单位残疾人职工数
人,其中:女&&& 人
残疾人比例
单位应安排
残疾人职工数
上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
按比例补贴:&&&&&& 元;
超比例奖励:&&&&&& 元。
企业提交材料:
(一)按比例就业年审认定证明;
(二)残疾人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正本及复印件;
(三)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全年);
(五)残疾人职工在岗位上工作场景照片及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申请理由:
用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意见
市、区残联审批意见:
市、区财政审批意见
初审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复审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核定的单位按比例残疾人数&&&&&&&&&&& ,核定的单位超比例残疾人数&&&&&&&&&&&&& 人。
实际奖励金额
按比例补贴&&&&&& 元,超比例奖励&&&&&& 元
注:1、此表一式三份,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市、区残联,用人单位各一份。
2、单位应安排残疾人职工数=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有小数点向上取整数)
3、超比例残疾人数=单位残疾人职工数-单位应安排残疾人职工数
4、按比例补贴=核定的单位达比例残疾人数×按比例补贴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
5、超比例奖励=核定的单位超比例残疾人数×超比例奖励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倍)
用人单位在岗残疾人职工花名册
用人单位(盖章):
劳动合同期限
(年月—年月)
享受补贴(奖励)次数
用人单位填表人:&&&&&&&&& 电话:&&&&&&&&&&&&&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人:&&&&&&&&& 电话:&&&&&&&&&&& 年&& 月&& 日
宿迁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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