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员工辞退补偿标准2017员工

公司以严重失职为由辞退员工,因证据不足被判违法解除
来源:无忧劳动法
作者:无忧劳动法
发布时间: 1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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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某公司起诉至原审法院称:王某自2009年11月入职我公司,双方签订了二份劳动合同,王某工资发放至2013年1月。日起,王某未再实际出勤,也未向我公司提供劳动。日,因王某在工作中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我公司依法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合同。
公司以严重失职为由辞退员工,因证据不足被判违法解除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14)二中民终字第1073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内东街中里9-17号楼301室。
&&&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董某,男,日出生,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务专员。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女,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战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上诉人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12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2013年9月,某公司起诉至原审法院称:王某自2009年11月入职我公司,双方签订了二份劳动合同,王某工资发放至2013年1月。日起,王某未再实际出勤,也未向我公司提供劳动。日,因王某在工作中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我公司依法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合同。故起诉至法院要求:1、不支付王某日至日期间工资33149.45元;2、不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2172.96元;3、不支付王某2013年未休年假工资2574.71元;4、诉讼费由王某承担。
&&& 王某辩称:不同意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在某公司向我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之前,我一直实际出勤并提供劳动,某公司应付此期间的劳动报酬。某公司在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向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同意某公司不支付2013年未休年假工资2574.71元的诉讼请求。
&&&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日,王某入职某在线(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系某公司的股东之一),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王某担任商务拓展经理一职。2011年6月,王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社区运营副总监。日,王某被任命为助理总经理、团餐拓展总监,负责团餐客户拓展及运营事务,协助总经理协调餐饮事业部运营事务。日,某公司向王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内容为:鉴于你在负责公司与北京瑞泰峰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联合开展的喜临门饭饭达人现金大赠送活动中严重失职,未有效记录喜临门产品兑换现金卡的发放流向,致使公司无法从该现金卡持有人消费产生的收入中获取相应佣金,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也违反了你与公司于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公司依法决定与您解除于日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日期为日。双方均认可王某向某公司发放工资至2013年1月,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10271.62元。
&&& 某公司主张王某存在严重失职行为,提供出库单、退库单、战略合作协议、物资领用申请单(其中退库单和物资领用申请单有王某签字)予以证明。王某认可证据真实性,但辩称无法证明其存在严重失职行为。
&&& 双方提交了内容不同的《薪酬业务调整通知》。某公司提交的《薪酬业务调整通知》主要内容为:公司因经营困难,已连续两年出现亏损,经研究决定从日起,拟将停止运营事务、团购和广告销售业务、销售中心的编辑推广等业务,相关人员公司无法安排相应岗位,暂时安排待岗,待岗期间,公司按每月1400元发放生活费。王某提交的《薪酬业务调整通知》主要内容为:公司因经营业绩不佳,已连续两年出现亏损,经研究决定从日起,所有人员薪酬暂发50%,剩余50%待公司业绩好转,现金流充足时予以补发。某公司、王某均对对方提交的《薪酬业务调整通知》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某公司主张王某提交的《薪酬业务调整通知》没有公司盖章,王某辩称是根据人力部门发给其的电子邮件打印出来的。某公司提交有王某签字的确认收到《薪酬业务调整通知》的确认单及王某打卡记录(打卡记录显示2013年2月王某出勤17天、2013年3月王某出勤8天),以证明王某一直待岗,虽偶有打卡,并未实际出勤上班。王某认可确认单签字的真实性,但辩称签收的不是某公司提交的《薪酬调整通知》,而是己方提交的《薪酬业务调整通知》,但该份有盖章的《薪酬业务调整通知》原件在签字后即被某公司收回,所以其无法提供;王某不认可打卡记录真实性,主张2013年2月至5月期间每天按时上下班,主要负责商户资讯答复、劝退员工等工作。
&&& 王某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某公司支付日至日期间工资49000元及25%额外经济补偿金12250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12000元、2013年未休年假工资9011.5元、12个月的失业金损失10704元。该仲裁委员会于日作出京东劳仲字(2013)第1837号裁决书,裁决某公司支付王某日至日期间工资33149.45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2172.96元、2013年未休年假工资2574.71元,驳回王某的其他申请请求。某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
&&&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认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日至日,王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10271.62元,法院不持异议,予以确认。关于王某工资部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劳动合同中也没有对工资进行约定,鉴于双方均认可王某的月平均工资为10271.62元,故法院确认王某月工资为10271.62元。关于劳动关系解除问题,双方均认可《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的真实性,某公司提交出库单、退库单、物资领用申请单、战略合作协议,以证明因王某存在严重失职,给某公司造成损失某公司才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从退库单和物资领用申请单、入库单、战略合作协议的内容中,不能直接反映王某存在如《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中所载&在北京瑞泰峰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联合开展的喜临门饭饭达人现金大赠送活动中严重失职,未有效记录喜临门产品兑换现金卡的发放流向,致使公司无法从该现金卡持有人消费产生的收入中获取相应佣金,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故仅凭退库单、物资领用申请单、入库单和战略合作协议尚不足以证明王某存在严重失职及给某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某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王某关于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某公司应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2172.62元(*2)。王某不认可某公司提交的薪酬业务调整通知的真实性,但无法提供其签收的、盖有单位公章的、其所主张的《薪酬业务调整通知》原件,且王某所述的某公司送达《薪酬业务调整通知》采取既发送电子邮件又书面签收的方式与常理不符,故对某公司提交的《薪酬业务调整通知》予以采信。根据该《薪酬业务调整通知》主要内容显示:从日起,相关人员公司无法安排相应岗位,暂时安排待岗,待岗期间,公司按每月1400元发放生活费。同时结合王某打卡记录,法院对某公司关于应按每月1400元标准支付王某在日至日期间待岗生活费的主张予以采信。同时鉴于该薪酬业务调整通知从日起才生效,故某公司仍需按10271.62元标准支付王某2013年2月的工资。所以某公司告应支付王某日至日工资共计13586.5元。王某同意某公司不支付其2013年未休年假工资2574.71元的诉请,法院不持异议。据此,原审法院于2013年11月判决: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给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八万二千一百七十二元六角二分;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给付王某二○一三年二月一日至二○一三年五月十日期间工资一万三千五百八十六元五角;三、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支付王某二○一三年未休年假工资二千五百七十四元七角一分;四、驳回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判决后,某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不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及日至日期间的工资,同意原判第三项。上诉理由为:王某在工作中存在失职及营私舞弊行为,我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王某在日至日期间虽有打卡,但未实际出勤,不应支付此段期间的工资。王某同意原判。
&&&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劳动合同、任职通知、《解除劳动关系通知》、银行对账单、出库单、退库单、物资领用申请单、战略合作协议、《薪酬业务调整通知》、京东劳仲字(2013)第1837号裁决书等在案佐证。
&&&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某公司以王某在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该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在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职并给公司造成损害之事实,故本院对某公司关于合法解除劳动关系之主张,不予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某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除,应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某公司上诉不同意支付此款,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某公司主张王某在日至日期间虽有打卡但未实际出勤,故不同意支付此期间工资,王某对此不予认可。因某公司对其主张未能举证,本院不予采信。某公司与王某的劳动关系于日解除,该公司仅支付工资至2013年1月,故还应当支付王某日至日期间的工资。某公司不同意支付王某日至5月10日期间工资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 综上,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及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由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宋 猛
代理审判员  易晶晶
代理审判员  李亚男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伟
HR法务周刊
《义贤HR法务周刊》159期 工伤员工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后还能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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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关于公司辞退员工,尤其是试用期注意事项(第一次发,请各位指教)
此案件比较常见,具体的本人就不详细分析了,其余大神分析都很有道理,我浅谈下对于这件事的看法以及以后工作中要注意的事项。
1、完善入职手续,留足证据。可以在招聘过程中就要对应聘者讲清楚包括应聘条件、职位要求、岗位职责等在内的相关信息,入职后仔细阅读员工守则(主要是公司制度),签字生效!
2、岗位、薪酬调整需要双方协议并形成文字材料备案存档。另外试用期延期是不和规定的,万万注意!
3、如何证明李某不适合此岗位,要有书面的证据还需要对方认同,这个就是第一点的重要性了,还有比如考勤记录等,证明不合格后,也不能口头通知,要书面通知,如果不过来办理辞职手续,就是另想他法,例如寄快递,挂号信等,注意要留下快递单。其次,也可以通过登报发通告,根据公司某某条制度或者劳动法某某条,连续旷工或者其他原因,现解除劳动关系,此后与本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4、对于员工特别是在试用期的员工的管理,必须要有明确、严格的管理办法和措施及规章制度。其次,作为HR及用人部门要多与其沟通,制度只是条框,让其理解,才是上上之策。
5、另外,在招聘过程中一定要多了解应聘者的品行,能力可以培养,品质很难改变,对于重要岗位,不排除使用简单的背景调查,请神容易送神难。&
万事谨慎,万事周全,权衡利弊,HR理应成为一种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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