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年前民间借贷利息计算7万,说好利息1.5,期间我是正常还款,最近我才知道我的借款利息是2.5,我就是说

未约定还款期限 借款利息是否会过诉讼时效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艾小川
  【案情】
  日,李某向周某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月息2分,利息按月支付,但未约定还款期限。李某在支付了5个月的利息后就未再支付本金及利息。日,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支付本金及利息,李某辩称本案支付本金及利息的诉请已过诉讼时效。
  【分歧】
  对于本案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请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存在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支付利息的诉请未过诉讼时效。《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双方未约定借款的还款期限,因此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在贷款人未催告借款人返还前,诉讼时效未开始计算,也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可能。这里的借款当然也包括利息在内,因此,本案支付利息的诉请未过诉讼时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支付利息的诉请已过诉讼时效。本案中,双方只是对借款本金未约定还款期限,而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是有约定的,即按月支付。因此,对借款利息不适用《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其诉讼时效应从借款人不再支付利息的时候开始计算。本案中,李某自2011年8月便不再支付利息,因此,诉讼时效最迟应在日开始计算,而周某在日起诉明显已过诉讼时效。
  第三种意见认为,支付利息的诉请只是部分已过诉讼时效。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利息支付的债务属于定期给付债务,每期的利息应分别计算诉讼时效。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因此,根据体系解释,《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的借款仅仅指的是借款本金,不包括借款利息。因此,借款利息不适用《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其在贷款人未催告借款人返还前还是有计算诉讼时效的可能。
  同一债务分期履行应与定期给付债务相区分,定期给付债务是继续性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持续定期发生债务,比如在租赁关系中,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债权债务是在合同履行中不断产生的,承租人支付的每一期租金都是其在一定时期使用租赁物的对价,在使用租赁物之前,租金债务并未发生,因而在各期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出租人对承租人的债权都是独立的,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因每笔债务的独立性而分别计算。显然本案的利息支付属于定期给付债务而非同一债务的分期履行,因此其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即“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因此,本案的借款利息的诉讼时效应分别计算。
  本案中,借款人李某自2011年8月便不再支付利息,此时贷款人周某知道或应当知道其8月份借款利息支付请求权已被侵害,此时即是8月份借款利息支付请求权诉讼时效计算的开始。同理,贷款人于日起诉,因诉讼时效为2年,法院最多只能支持2年的借款利息,也即日之前的利息已过诉讼时效。
  (作者单位: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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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期限是多久,民间借贷利息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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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限是多久关于民间借贷的期限,借贷双方可以约定还款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具体的还款期限。约定了具体的还款期限的,其诉讼时效为期满之日起2年。出借人应当在还款期至后2年内及时要求借款人清偿,以防止因为诉讼时效已满而丧失胜诉权。生活中常见情况是出借方进行过多次口头催促还款,但由于没有保留书面,一旦面临诉讼时在时效上就存在重大的举证风险。其实有一个办法可以轻而易举解决这个问题,即“新桃”换“旧符”,如果在催促还款时借款人暂时无力清偿借款,可以在诉讼时效将要届满前要求借款人重新出具借条,以新借条换取旧借条,这样可以有效避免时效届满问题。对于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出借人可随时要求借款人清偿,但要给予对方合理的准备时间。二、民间借贷利息怎么算民间借贷有的自行约定了利息而有的没有约定,对此法律上有何规定呢?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分具体情况:1、双方在借款合同或借条中约定了利息利率的情况:在计算利息时即按双方约定写明的利率计息,约定的利率可以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法律对上限进行了限制,超过限制以上的部分无效。上限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另外,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如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2、双方在借款合同或借条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致无法确定的情况:对此,我国法律规定在部分规定上是有冲突的,我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即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即只要借条上或借款合同上没有写要支付利息,那么出借方在还款期限内不能要求支付利息。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4条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同样,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因此,在实际案例中,到底是否支付利息,法院有自由裁量权,法官说了算,判决支付利息或不支付都是有法律依据的。3、明确约定的无息借款的情况: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应当准许,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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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前几天借了一万五的借款,借了才知道是高利贷,只是说每月先还利息一千二。还拍了我家房子的照片
你好。我前几天借了一万五的借款,到账只有八千,两千的考察费,六百的材料费,三千二的押金,扣了一个月的利息一千二,每月的利息是一千二,借了才知道是高利贷,具体还款日期没定,只是说每月先还利息一千二。有钱了再还本金一万五,还拍了我家房子的照片,我该怎么办啊?
四川 成都 发表时间: 22:40
问题与我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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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5807****
利息不能超过法律标准
律所: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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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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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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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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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中利息的给付期限
作者:田青艳&&发布时间: 10:27:18
  民间借贷作为民间资本流动的主要形式之一,因此产生的纠纷,在基层法院的民商事案件中占据重要位置
  在过去,民间借贷更多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是因血缘、情谊关系而为的“善举”,因此约定利息的并不多。随着社会的发展,国民普遍富裕起来,手头有了闲钱,但是我国投资渠道狭窄,投资方式、投资种类较少,而民间借贷可约定利息,只要出借货币,就可获得可观的利润,因此民间借贷“从身份到契约”,更多的是有多余资金的家庭进行的投资。如此一来,约定利息的情况就多了。
  对于民间借贷的利息,若借款合同上有约定,则从约定。没有约定但是能通过银行转款凭证等证据证明利息确实存在,也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关于利息的额度、上下限、给付方式,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较易把握。而利息的给付期限,即利息应该给付到什么时候为止,无法律的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处理模式五花八门。
   一、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模式
  1、开县法院主要有三种模式:
  (1)付清款之日。如(2010)开法民初字第0、846号民事判决书,其表述为:本判决生效后x日内由被告某某支付原告某某借款人民币xx元,并从某年某月某日其按月利率x%计算利息至付清款之日止。
  (2)至本院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其表述一般为:被告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x日内偿还原告某某借款xx万元及利息(从x年x月x日起至本院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x‰计算)。
  (3)至本息还清之日。如(2014)开法民初字第02687号、04307号民事判决书。其表述为:由被告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x日内偿还原告某某借款本金xx元,并给付从x年x月x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
  (4)付清之日止。如(2015)开法民初字第00098号民事判决书的表述为:被告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某某借款本金xx元,并从x年x月x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2、重庆地区其他法院
  在重庆法院公众服务网上查询各法院公布的裁判文书后,发现各法院关于利息给付期限的判决并不统一。
  如云阳法院的(2015)云法民初字第01548号,其表述同我院的第(4)种情形,即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酉阳法院(2015)酉法民初字第00080号判决书中的表述为“被告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x日内偿还原告某某借款本金xx元及汇费xx元,并以xx元本金为基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x年x月x日起至偿清借款之日止的逾期资金利息。荣昌法院(2014)荣法民初字第01859号民事判决书中的表述为:蒋大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贺元琼借款本金xx元,并从x年x月x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六个月至一年基准率的四倍计息至付清为止,但利息总额不得超过xx元。后来该案上诉到重庆五中院,五中院审理后维持了原判。南川区人民法院(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2395号,其表述为:由被告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某某借款本金xx元,并从x年x月x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至该款付清时止。
  3、重庆以外其他地区的法院
  以下为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数据:
  北京: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商)初字第13548号:被告谢家勇、易连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廖振升借款二百万元及其利息(以一百九十五万四千四百四十元为基数,自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商)初字第332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金玉领返还原告陈玉奇借款四百零七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金玉领支付原告陈玉奇逾期还款利息(以四百零七万元为基数,从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上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698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韩某、杜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以241,612.6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共同连带支付原告叶某某自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5)长民一(民)初字第128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顾晓栋应自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支付原告解玉标借款人民币60000元的利息,至还清借款人民币60000元时止(与第一项同时履行)。
  综上所述,对于利息的给付期限,各地法院操作不统一,甚至同一法院处理模式都不一致。
  二、法律关于利息的规定
  关于利息的规定主要在合同法分则借款合同一章,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里面有部分涉及。另外一些部门法、地方性法规规章里有相应的细化。
  《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了利息的支付方式,即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七条则规定了若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零四条就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进行了规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对民间借贷的利息作了上限规定,即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通过上述列举的条文可以看出,法律对利息标准的确定、利息的给付方式进行了规定,但是却没有明确利息的给付期限。经过查找,只有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就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给付期限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该通知第三条规定: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三、建议
  利息的给付期限应当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利息,从其形态上看,是货币所有者因为发出货币资金而从借款者手中获得的报酬;从另一方面看,它是借贷者使用货币资金必须支付的代价。债务人之所以需要支付利息,是因为借了债权人的货币。通过借贷交易,债权人将原本受其支配、由其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转移给债务人。在这种情况下,货币和其他很多资源一样,占有资源者通过出售、转租等方式获得利润,接受资源者须付出代价。如劳务,劳动者有劳力这一资本,但是经济拮据或者不那么富裕,而雇佣者或者用人单位资本雄厚,但其不想或不能劳动,需要劳动力来帮其完成相应的工作,两者进行交易,各取所需。民间借贷同样如此,债权人出借货币获得利息,债务人借入资金用于周转,以支付利息为代价。
  当债务人按照约定,将货币按期、如数偿还给债权人后,两者之间的借贷合同完成使命,寿终正寝,因前述合同在债权、债务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也归于消灭。依据、本体被斩断,具有从属性的利息也就失去了生存的土壤。即债务人还清本金后,便无需再向债权人支付利息。这是其一。
  其二,人民法院的民商事判决书除了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固定下来之外,另一个功能就是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两者均要求判决主文明确具体、可操作。当然,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法律文书生效后以及执行期间,只要不违反法律,当事人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有处分权,当事人因此可能达成调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判决主文予以变更。这样自然最好,但大多数情况下,都需要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债务人家财万贯,债权人一次性就能得到清偿,这样当然也是最好,但除了故意隐瞒财产之外,债务人通常都不是“高富帅”。债权人要想实现自己的权利,就得一次次的跑,一次在债务人那里要一点钱回来,这种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因此,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先扣除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如交通费、律师费等,再扣除已经产生的利息,最后才是本金。因此,利息只需给付至“本金还清之日”。
来源:开县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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