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建立或恢复医疗关系缴费比例3.2%什么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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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市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扬府发〔号,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鼓励劳动者采取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完善本市医疗保险政策,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扬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扬政发〔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从事个体经济的人员,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人员。
第三条 扬州市市区(邗江区除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适用本办法。扬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承担。
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号令精神,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应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或大病医疗统筹;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的,须同时参加大病医疗救助。
第六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现行缴费比例为9%;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7%;参加大病医疗统筹,缴费比例为2%。缴费基数都为扬州市区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不建个人帐户,只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项目待遇。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登记、申报、缴费、审核等事项由市社保中心确定。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本人通过劳动、人事代理机构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由原代理机构负责参加医疗保险的申报、结算、变更、终止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后应连续不间断缴费。
第十条 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已参加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自原单位缴费中止之月起就接续医保关系,缴费后即可享受相关医保待遇;
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未参加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并按规定足额缴费后,次月起享受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6个月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医疗救助待遇;选择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并按规定足额缴费6个月后,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医疗救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大病医疗统筹,缴费6个月后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次月起,停止其享受由统筹基金支付的相关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的,需要继续参加医疗保险的,须按规定补缴,中断缴费3个月(以月度计)内补缴的,自补缴后次月起恢复相应医保待遇;超过3个月的,自补缴医疗保险费(含滞纳金)6个月后,方可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相关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
第十二条 补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费的基数和费率以办理补缴时的本市市区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医疗保险费率确定。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参加医疗保险后须连续缴费至本人法定退休年龄;
(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应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
1、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已参加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缴费与享受待遇与在单位参保的退休人员相同;
2、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未参加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2001年1月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可作为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但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不足10年的,须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医疗保险费,补缴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3、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应不少于15年,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顺延缴费,但顺延时间不超过5年,顺延后仍不足15年的,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三)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以市区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缴纳10年医疗保险费;
(四)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应继续缴纳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可以按半年或一年缴纳,也可以按平均寿命余命年一次性缴纳。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也可参加大病医疗统筹,持续缴费,持续享受。
第十五条 各县(市)和邗江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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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8日从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获悉,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2016年度(2016年7月―2017年6月)社会保险费标准公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标准下限为525.6元,上限为3360元,中间每10元为一档。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标准为210元,含大病医疗救助费10元。失业保险月缴费额为52元。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南京社保”微信公众号于每月24日前实时缴费,或于每月25日前将足额保费存入缴费卡(南京银行梅花卡或建行龙卡储蓄卡)中由缴费银行代扣代缴。由银行代扣社保费的参保人员应在缴费卡中存足用于扣缴当月应缴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两项社会保险费的金额。凡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次月起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停止享受。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医疗保险关系自行终止,须重新参保。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可拨打电话服务专线96400(南京银行)或95533(建设银行),向缴费银行核实、咨询相关缴费问题。参保人员可拨打电话服务专线12333或登录www.,详细了解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养老保险是国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劳动岗位后而建立的一种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险制度。目的是以社会保险为手段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所谓“完全”,是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脱离为特征;所谓“基本”,指的是参加生产活动已不成为主要社会生活内容。其中法定的年龄界限才是切实可行的衡量标准。同时被保险人只有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即: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已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及丧葬补助费等。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被保险人按不同缴费比例共同缴纳。以北京市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例:企业每月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20%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8%缴纳。其中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宁波市区城镇医疗保险政策问答(新)
宁波市区城镇医疗保险政策问答(新)
http://www.zhxww.net
17:11:16 点击:[] 镇海新闻网
(日起实施)
&&&&&1、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适用于哪些群体?&&&& 答:适用于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含雇工);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手续的人员;失业人员及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 &2、哪些人员可以按规定单独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答: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令138号)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中参加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可按规定单独参加住院(大病)医疗保险。失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由个人按规定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单独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 3、医疗保险规定中所称的外来务工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指哪类群体?
答: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段内,具有本市非农户籍且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以非全日制、临时性等灵活形式就业或自谋职业的人员。&&&& 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与本市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雇主建立劳动关系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4、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标准为多少?&&& &答: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和结构如下表:
大病救助金
基本医疗保险
10%+2%+1%=13%
住院医疗保险
4.5%+1%=5.5%
外来工大病保险
2%+0.5%=2.5%
&&& 5、单独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为多少?
&&& 答:所有参保人员均按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5.5%的比例缴纳。在职职工由用人单位缴纳,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由个人缴纳。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失业人员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办理申请免缴大病救助金手续。
&&&& 6、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帐户如何计入,个人帐户有什么用途?
&&&& 答: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月计入比例为:
45周岁以下
45周岁(含)─退休
退休─70周岁
70周岁(含)以上
个人帐户计入比例
本人缴费基数×3.2%
本人缴费基数×4%
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4.5%
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5%
&&& 个人帐户资金由当年计入资金和历年结余资金组成。个人帐户当年计入资金在年度起始日(每年5月1日)一次性预计入,上年结余的帐户资金同时转为历年结余资金。 &&& 个人帐户当年计入资金用于支付当年门诊(包括门诊急诊,下同)发生的医疗费;历年结余资金用于支付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和住院发生的应由个人自负、承担的医疗费。帐户当年计入资金和历年结余资金也可用于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按规定购药发生的费用。&& &单独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建立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7、用人单位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如何补缴?职工医疗待遇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在职职工自次月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一次性足额补缴中断缴费期间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后,自补缴的次月起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在职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由用人单位参照医疗保险待遇标准予以支付。&& &8、什么叫医疗待遇享受等待期?&&& 答:医疗待遇享受等待期是指根据规定应按月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后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免付期限。个体工商户、失业人员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医疗保险的,在按月连续缴费满6个月(即待遇享受等待期)后,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9、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时,是否可补缴?&&& 答:个体工商户、失业人员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中止医疗保险关系(中断缴费)后,自次月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止医疗保险关系(中断缴费)未超过3个月的,在办理恢复参加医疗保险手续时,可申请补缴中止关系期间未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在按正常缴费标准补缴后的次月起恢复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的,或虽未超过3个月但不愿补缴的,医疗待遇享受等待期为6个月。&&& 10、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条件如何规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符合条件,如何补缴?&&& 答:参保人员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时,可以选择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住院医疗保险待遇。选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其在退休前的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应满15年,且其中的实际缴费年限应满5年。&& &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日前的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养老保险视作缴费年限),不包括日后缴纳和补缴的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是指日后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日后单独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折半计算为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的,在办理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手续时一次性补缴,以办理补缴时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3%补缴不足年限的医疗保险费。
&&& 11、退休后选择享受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如何规定?住院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符合条件,如何补缴?&&& 答:参保人员退休后,选择享受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待遇的,其在退休前的住院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应满15年,且其中的住院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应满10年。&&& 住院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是指日前的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养老保险视作缴费年限),不包括日后缴纳和补缴的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住院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是指日后实际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日后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按1:2的比例折算为住院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住院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的,在办理享受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手续时一次性补缴,以办理补缴时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5.5%的比例,补缴不足年限的住院医疗保险费。
&&& 12、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标准有哪些?
&&& 答:门诊医疗待遇如下表:
门诊医疗(包括外配处方购药)年度内分为三段支付
45周岁以下
当年帐户资金支& 付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职职工个人承担14%
&&&&&&&&&&&&&&&&& 退休人员个人承担8%
三级医院:个人承担25%
其他医院:个人承担20%
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
45周岁(含)以上─退休
住院起付标准如下表: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住院医疗待遇如下表:
医疗费累计
起付线―3.5万元
3.5万元―7万元
三级及其他医院
社区卫生服务机&&&&&&& 构
三级及其他医院
社区卫生服务机&&&&&&& 构
&&& 起付标准以下自负累计、住院医疗费累计及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最高限额均按一个年度计算。起付标准以下自负累计的计算,不包括乙类药品、乙类医疗服务项目及转外地就医发生的应由个人先自付的医疗费。医疗费年度累计不包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自费费用。&&& 参保人员因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职职工个人承担15%,退休人员个人承担10%,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 &单独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享受住院及特殊病种治疗医疗保险待遇。&&&& 13、哪些医疗费不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答:下列医疗费不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 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支付标准范围以外的医疗费; &&& &※ 未按规定就医、购药发生的医疗费; &&&& ※ 因违法犯罪、自残或自杀、斗殴、酗酒、吸毒等行为所发生的医疗费; &&&& ※ 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大面积食物中毒及有其他赔付责任发生的医疗费; &&&& ※ 出国、出境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 &※ 参保人员被暂停、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发生的医疗费;&&&& ※ 其他按规定不予支付的医疗费。&&& &&参保人员发生的工伤、生育医疗费按有关规定处理,不属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4、用人单位的哪些情形属于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如何处理?
&&& 答:用人单位有瞒报工资总额或人数、将重症人员挂靠参保、虚构事实伪造证明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等行为的,由医保经办机构追回医疗保险基金损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予以处罚。&&& 15、个人的哪些情形属于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个人有将医疗保险凭证供他人使用、冒用他人医疗保险凭证、虚构事实伪造证明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等行为的,由医保经办机构追回医疗保险基金损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暂停其3-6个月的医疗保险待遇,并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处罚。在调查核实及处理期间,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医保经办机构可改变其医疗费用结算方式,拒绝接受调查的,可暂停其医疗保险待遇。&&& 16、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哪些情形属于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有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将不属于支付范围的医疗费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出、不验证或采取弄虚作假手段将未参保人员医疗费列入基金支出的、不因病施治、超量开药、分解人次、串换药品(医疗服务项目)、为非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医保结算等行为的,由医保经办机构追回医疗保险基金损失,视情节暂停其6个月以下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整改直至暂停、取消定点资格,并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处罚。
编辑:骆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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