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投诉平台平台有零风险的产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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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超市之刑事法律风险
中伦文德 陈云峰
  (一)“百度”模式超市常见刑事风险
  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在“百度”模式下,金融超市有两种运营模式:一是自动搜集信息,为超市用户提供信息搜索服务;二是与金融平台签订协议,为金融平台有偿提供信息展示服务。
  1、侵犯商业秘密罪
  在第一种运营模式中,金融超市在搜集信息时若操作不当,可能会涉嫌侵犯他人商业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通常,金融超市获取的信息均为金融平台公开发布的信息,但是也不乏有金融超市为了提高自身的用户流量,而采用一些不恰当的手段,获取、披露平台未公布的信息。若是这些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四个特征(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产生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被采取保密措施),则金融超市的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金融平台造成重大损失的,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
  2、虚假广告罪
  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2]的规定,“百度”型金融超市第二种模式下提供的信息展示服务属于互联网广告的范畴,应当遵循国家有关“互联网广告”的各类法规的规定。金融超市在提供此类广告服务时的身份是广告发布者。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可见,若是金融超市明知其展示的信息内容存在与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信息不符的情况,仍利用广告对其进行虚假宣传的,或者主动策划、帮助产品提供者制作发布虚假广告,则有涉嫌虚假广告罪的风险。
  金融超市的虚假宣传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广告罪,其关键在于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关于何种情形属于情节严重,刑法条文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由于金融超市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其虚假宣传的行为往往会和金融平台的非法集资行为联系在一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第8条之规定,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1)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3)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应当注意的是,若是金融超市明知金融平台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则应当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而不再认定为虚假广告罪。
  例如,A为一家“百度”模式的金融超市,B为互联网金融平台,B与A签订服务协议,由A为其有偿提供产品信息展示服务。A明知B提供的金融产品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但在对该产品进行展示时仍使用“零风险”等字样进行宣传。此时,A的行为属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若是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则涉嫌虚假广告罪。若是A明知B的产品为虚假标,涉嫌非法集资,仍为其提供信息展示服务的,则应当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不再认定为虚假广告罪。
  (二)“京东”模式互联网金融超市的常见刑事风险
  通过前面的分析可知,“京东”模式的互联网金融超市有三种类型,每种类型都有不同的刑事法律风险(点击阅读《互联网金融超市之“京东”模式》)。而“京东”模式的互联网金融超市的典型的刑事法律风险主要来自于其自行设计发行的金融产品。以下将对此进行详细介绍。对于金融超市代销金融产品以及兼营“淘宝模式”可能产生的共犯风险与“淘宝”型互联网金融市的法律风险基本一致,本文将在分析“淘宝”模式互联网金融超市的刑事风险中进行介绍,在此不再赘述。
  1、非法经营风险
  由于具有特殊的风险性,国家对于金融行业的监管极为严厉,很多金融产品的设计发行主体都必须具备法律要求的资质,即行业内通常所说的“牌照”。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市面上出现了各种各样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为了规避国家对金融产品的监管,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发行者对产品的模式进行了各种各样的创新。但是应当认识到,互联网金融始终属于金融行业,无论产品模式如何创新,很多产品都处于国家的金融法律框架的监管之下。若是金融超市不具备设计发行某种产品的资质,而设计发行该种产品,则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犯罪。
  例如,有些“京东”型互联网金融超市发行的活期理财产品是把标的进行拆分,或者是将投资人的资金集合到一起去购买一些门槛较高的金融理财产品,或者是投资股票、债券等证券类产品。对于这种行为,全国人大常委、财经委副主任委员认为“标的的分拆本身就是一种债券,一种收益凭证。如果是发行,必须少于200份,必须向合格投资人发行。如果超过200份,就变成了公募发行,这时候就要进行核准或注册制,现在所有的债券发行是核准制,基金发行是注册制。”,“只要是份额化、把钱集合在一起,又交给第三方管理,又代替投资人去经营产品,且产品的收益归投资人所有而风险归投资人承担,只要符合这四个特征,就是集合投资基金,集合投资计划就是证券,法律关系就是”。因此,这种金融超市发行标的分拆的活期理财产品本质上从事的其实是发行证券的行为,互联网金融超市在没有任何相关投资资质和相应的金融牌照的情况下从事这些金融理财行为可能会面临非法经营的法律风险。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2、非法集资风险
  金融超市自行设计发行产品还可能涉嫌非法集资。涉及的罪名主要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前几章已经对非法集资做了详细分析,在此不做赘述。
  (三)“淘宝”模式互联网金融超市常见刑事风险
  “淘宝”模式的互联网金融超市与“百度”模式互联网金融超市相比,其不同之处在于业务涉及的法律关系不同,金融超市的法律地位不同。“百度”型的金融超市为广告发布者,仅提供信息展示服务。而“淘宝”型的互联网金融超市为网络交易服务者,除了为平台提供信息展示服务外,还负有对入驻平台进行监督管理的义务和责任,其对产品信息的掌握程度要高于“百度”型互联网金融超市,因而也比“百度”型金融超市承担了更多的义务。当与“淘宝”型金融超市合作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涉嫌犯罪时,金融超市就很有可能会成为该平台的共犯。比较典型的是入驻平台构成非法集资时,金融超市为共犯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可见,在金融超市的入驻平台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时,金融超市明知入驻企业存在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仍为其提供服务,帮助其非法吸收资金的,则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共犯。
  [1]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根据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修正,根据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根据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根据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正。
  [2]《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自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孙立欣 HF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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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要提高自身抗风险能力
  3月14日电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卫国在“2015首届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高峰论坛”上表示,消费者保护关系到整个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前景。他指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要走出“金融可以零风险”等误区,提醒消费者要提高风险抗风险的能力。
  王卫国提到,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要走出误区。第一个误区,认为“互联网金融可以做到零风险”。他说,现在很多互联网平台在给消费者介绍产品的时候信誓旦旦地说零风险,也有部门或社会,甚至消费者,对产品要求一定要做到零风险。凡是金融都有风险,无风险的金融是一个神话,零风险的金融产品是一种谎言,任何时候都不能说是零风险。消费者面对金融当中的风险,除了要有风险意识,更重要的是提高抗风险的能力,包括要识别风险、防范风险、化解风险、分散风险、对冲风险。我们在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要提高风险管理能力,这两者要同步进行。
  第二个误区,“监管是防控金融风险的万药灵丹”,一说风险马上就说要监管。王卫国指出,一方面政府部门有一种路径依赖,哪里有风险监管就要上哪去,这样带来两方面的问题:一个是监管部门面临极大的压力,监管失效的压力;另一方面,如果监管部门为了把风险降低到最大限度地的话,不能够采取很多扼杀或者压制市场活力的方法,这样一来的话市场没有活力,监管失去意义。
  最后,王卫国提醒,消费者不去想自己在防控风险方面应该做些什么,往往把防控风险的希望完全寄托在监管的身上。监管只能在有效的范围内构筑防范金融风险的防火墙,尤其是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防火墙。监管部门起到的作用:一是制定基本的行业规范,维护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行;二是控制主要金融业态的市场准入。三是对具有系统性风险加以防范,采取防控措施。(金融频道)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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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有零风险理财产品?其实想靠没有风险的理财产品盈利,其实那是不可的,学会投资理财,才是上策。零风险理财产品有哪些真的是零风险?其实理财产品都是收益越大风险越大,真想要做到理财零风险还要多下功夫。当前互联网金融行业日益发展,相互之间的竞争力在不断增大。一些理财平台为了提升自身竞争力,同时增加投资者的数量,会推出零风险投资理财产品。而对于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获得一定的利益,通常会使用网站进行诈|骗,给出的条件非常优越,一旦投资金额达到一定数量的时候,就会跑路,投资者将造成较大的损失。所以在明确零风险投资理财产品有哪些的时候,应该要充分明确风险辨别方法。只有明确相应的辨别方法,才能确保选择安全性更高的投资平台,进而确保相应的投资效果,赚取更多的收益。下面拓天速贷小编将相应的理财产品及辨别方法进行解析,希望对各位投资者有所帮助。
1、股票投资
在国内,股票是最为熟悉的投资工具,特点不言而喻。大家几乎都听说过“股票有风险,入市须谨慎”的话了。股票投资后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合理分配自己的投入资金大小。股票投资最好不要把所有的可用资金都放在某支股票上,那样风险大。股票投资要求投资者专业性很强,任何时候都需多学多看。
2、黄金等贵金属
黄金投资的波动浮动也较大。目前黄金的价格处于低位,但后市并不明朗,假如坚定的看涨的话,也可以考虑。投资的话,黄金凭证式的“纸黄金”的交易比较方便,保留了资金的较大流动性。
3、购买基金
国内基金有比较稳定的货币型基金,收益在4%左右,风险厌恶型投资者可以参考货币基金。此外,海外基金也可选择,海外基金的“花样”更多,跟国际形势、国际热点的结合度更强,波动幅度大、风险收益高,需要对全球性的政治、经济趋势进行判断。
4、P2P投资理财
经济社会,各种投资理财产品层出不穷,定存、保险、国债等理财产品风险小,收益低,周期长不适合做投资理财;而股票、基金、黄金等投资虽然收益高,但是风险也很高。那么如何理财投资才能保本保息且有较高收益呢?随着人们对网络产物的需求量越来越大,P2P理财随之兴起,投资门槛低、收益高等特点吸引了大批民众,从而也促进P2P网贷的发展。
相较于市场上各种投资理财公司的产品而言,P2P理财的优势较为突出,为借款人实现资金周转提供了便利,对于投资人来说,足不出户通过网络就可以把闲置资金投资出去,既方便又享受到了高额的投资回报。加上线上出借资金灵活多样、快速便捷,收益高,投资网贷成为了现在的理财新宠,逐渐被大家所接受和信赖。
当然这里不是鼓动大家一定要去投P2P,理性的选择P2P平台,合理的规避风险非常重要。如今跑路的平台也不少,当然以后P2P网贷平台会越来越规范化,风险会越来越小,当然收益也就越来越趋于平稳。
要看理财产品是否保本,相应的担保方式有哪些,是采用抵押担保,还是第三方担保。如果是第三方担保,担保机构知名度高不高,等相关问题,都应该要充分考虑。特别是一些保本类型投资,应该要满足相应的保本条款,一旦产品到期之后,投资者要及时将本金和利息收回。另外广大投资者在进行投资的时候,还应该要看理财产品固定收益率,另外还有浮动收益率。不同的收益率,相应的风险性,同样存在一定的差异。
另外在对零风险投资理财产品辨别的时候,还应该要明确投资标情况,主要是看投资债券,还是投资信贷产品。如果是投资债券的话,那么属于固定收益率理财产品,而如果是投资信贷产品的话,那么就应该要明确借款方的还款能力,主要的原因在于,不同的理财产品,相应的风险性,自然不同。
零风险理财产品有哪些?其实,所谓的风险小高收益的理财产品是因人而异的,在互联网理财竞争日益白热化的前提下,越来越多的理财机构在其产品风险控制上已经更加完善,对投资者来说无疑是利好的,但这并不等于说完全零风险。无论风险高低与否,收益怎样,选择一款自己风险可控的理财产品是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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